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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防治水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8

附件:

孟津煤矿地质防治水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质防治水工程验收程序,加强对地质防治水工程关键环节的管控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工程按照设计要求保质保量施工,特制定孟津煤矿地质防治水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一、职责划分

1、地测科

贯彻、落实、执行国家、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工程的计划与管理、工程设计及报批、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核、工程施工通知单的编制、报批及下发工作;负责制定和修订工程验收制度,并组织对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及制定相应的措施并督促实施;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技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负责对验收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和日常管理监督考核;负责对验收人员的月度考核。

2、安检科

负责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工程施工前安全评价验收;负责工程的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核;安排安检员对工程下一级套管的长度、下二级套管的长度、终孔

1

深度和层位钻孔终孔长度的现场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3、调度室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评价验收;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工程的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核。

4、通风科

负责工程的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核;负责现场施工地点的通风、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瓦斯检查工作;参加工程施工前安全评价验收。

5、防突科

负责工程的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核;负责对有瓦斯涌出钻孔的瓦斯抽采以及防超限管理,参加工程施工前安全评价验收。

6、生产技术科

负责工程的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核;负责对钻探施工地点的钻场、水沟的设计;参加工程施工前安全评价验收。

7、机电科

负责工程的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核;负责对施工地点的机电设备、供电和运输管理工作;参加工程施工前安全评价验收。

8、人力资源部

负责验收人员月度的考核结果运用。

9、探放水队

(1)负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报批、备案,并

2

严格按作业规程、措施组织施工,负责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工程质量、设备管理、文明生产达到标准化要求。

(2)负责按要求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做好工程施工前安全评价验收工作。

(3)负责组织现场施工负责人(钻机操作人员或跟班队长,以下简称现场施工负责人)配合进行工程各个关键环节的验收工作。

(4)负责现场原始记录及验收单的收集及汇总,负责整理编制钻探工程单孔评价和钻场总结及报批,并对所收集钻孔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钻孔小班记录本、单孔评价及钻场总结和钻探成果台账以备检查,内容要齐全真实可靠。

二、层位钻工程验收流程、验收标准及验收单位

(一)验收流程

1、钻场开工前安全评价验收

2、钻孔方位角、倾角的验收

3、终孔验收

(二)验收内容、标准及参加验收单位

1、钻场开工前安全评价验收

1.1验收内容及标准: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钻探设备能正常运转;消防设施齐全;排水路线畅通、排水设施及设备完好;钻场通风正常;钻场以及钻场附近巷道支护完好,确保钻探施工

3

人员安全作业;便携仪吊挂在钻孔下风侧2-3m,距巷道顶部不超过300mm;主抽放管滞后钻场不得超过一个钻场的间距或60m,支抽放管路和防喷装置安装到位;电话畅通。

1.2参加验收单位:每个钻场开工前,由调度室组织以上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评价验收,各专业科室参照以上标准对本专业的内容进行安全评价,经各专业综合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开工,参加验收的单位在《钻场安全评价单》上签字确认,并送交安全科信息站备案。

2、钻孔方位角、倾角的验收

2.1验收内容及标准:开孔前钻孔方位角误差不超过±1°,倾角误差不超过±0.5°。

2.2验收单位及人员:验收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在现场测量验收,确保钻孔施工质量,并共同在小班记录上签字确认。

3、终孔验收

3.1终孔标准:实际终孔深度达到设计深度竣工的钻孔;实际终孔深度虽达不到设计深度但已探明目的层赋存情况的钻孔;因出现断杆、掉钻等情况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而无法再进行钻进的钻孔;实际终孔深度超出设计深度的钻孔。

3.2验收内容:钻孔的实际深度。

3.3验收单位及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地测科验收员共同进行验收,安检员对工程验收情况实施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现场施工负责人、验收员、安检员共同在小班记录和终孔验收单

4

上签字确认。

三、防治水工程验收流程、验收标准及验收单位

(一)验收流程

1、钻场开工前安全评价验收

2、开孔前的验收

3、下套管验收

4、固套管、套管试压、出水位置及水文参数验收

5、终孔验收

6、封孔验收

(二)验收内容、标准及参加验收单位

1、钻场开工前安全评价验收

1.1验收内容及标准: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钻探设备能正常运转;消防设施齐全;排水路线畅通、排水设施及设备完好;钻场通风状况良好;钻场以及钻场附近巷道支护完好;钻场内的抽放管路是否影响打钻施工;注浆管路铺设到位。

1.2参加验收单位:每个钻场开工前,由调度室组织以上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评价验收,各专业科室参照以上标准对本专业的内容进行安全评价,经各专业综合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开工,参加验收的单位在《钻场安全评价单》上签字确认,并送交安全科信息站备案。

2、开孔前的验收

2.1验收内容及标准:开孔位置适当,不能影响临近钻孔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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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钻孔方位角误差不超过±1°;钻孔倾角误差不超过±0.5°

2.2验收单位及人员:地测科验收员、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测量验收,并在小班记录上签字确认。

3、下套管验收

3.1验收内容及标准:下设的各级套管的管径符合设计要求;各级套管的实际下设长度不得少于设计要求。

3.2验收单位及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地测科验收员共同进行验收,安检员对工程验收情况实施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现场施工负责人、验收员、安检员共同在小班记录和下套管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4、固套管、套管试压、出水位置及水文参数验收

4.1验收内容及标准:各级套管的固管压力以及稳压时间符合设计要求。钻孔出水或终孔后测量出水位置及水文参数,水温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根据出水水量的大小可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或浮标法测量水量,均测量三次,每次所测水量的误差不超过±5m3/h,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做为此次出水水量的最终值;若钻孔出水水量不大且不影响正常钻进时可不测量水压,否则需进行水压测量,测量水压时采用的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超过25MPa。

4.2验收单位及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地测科验收员在验收完成后并共同在验收单和小班记录上签字确认。

5、终孔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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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终孔标准:实际终孔深度达到设计深度竣工的钻孔;因出现断杆、掉钻等情况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而无法再进行钻进的钻孔;实际终孔深度超出设计深度的钻孔。

5.2验收内容:钻孔的实际深度。

5.3验收单位及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地测科验收员共同进行验收,安检员对工程验收情况实施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现场施工负责人、验收员、安检员共同在小班记录和终孔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6、封孔验收

6.1验收内容及标准:封孔压力符合设计要求,封孔后,孔口无渗水、滴水、漏水现象。

6.2验收单位:地测科验收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参与验收人员小班记录和封孔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四、奖罚

1、验收人员未在现场而进行下套管、终孔撤钻、封孔工序施工的,追究现场施工员、当班班长、跟班队长的责任,给予现场施工人员、班长、跟班队长处罚100元;

2、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追究探放水队的现场施工人员、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及队长、书记的责任,给予参与弄虚作假的现场施工人员、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处罚200元,给予探放队队长、书记各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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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检员、验收员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人员存在胡干、蛮干、违章操作等可能造成工程事故或安全事故、钻孔报废而隐瞒不报的等情况有权及时向安检科、地测科汇报,经调查落实后情况属实的,追究违章人员、隐瞒不报人员的责任,并参照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汇报人员每次奖励100元。

4、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高验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验收员的绩效工资实行浮动管理,与工程质量和进度挂钩。其中绩效工资的60%与工程质量挂钩,绩效工资的40%与工程进度挂钩。若全月所有验收的钻孔工程质量合格,则绩效工资上浮60%;若全月工程进度完成矿下达的月度作业计划,则绩效工资上浮40%;若因验收员工作不认真、不仔细而造成钻孔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对责任人绩效工资中与工程质量挂钩部分下浮10%;若全月工程进度完不成矿计划的,则验收员绩效工资中与工程进度挂钩部分同比下浮,最大下浮比例不超过40%。

7、地测科安排一名副科长专门负责工程验收和相关考核工作,每月末出具对相关验收人员的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核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进行结算。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孟矿发〔2017〕8号《孟津煤矿地质防治水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孟津煤矿地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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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调中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调中心

篇一:中地调函〔20xx〕88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地调函20xx88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

和审查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预算编制与审查工作,根

据国家有关预算与财务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

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xx322号)以及地质调查项目管

理办法等,结合以往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实际和本专项实施

特点,编制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要求

(试行)

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预算编制与审查工作,根

据国家有关预算与财务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

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xx322号)以及地质调查项目管

第1页共14页

理办法等,结合以往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实际情况和本专项

实施特点,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申报预算和设计预算

(以下统称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经费是实现项目任务目标的重要保障,经费预

算应按照真实、合法、经济合理的原则,以项目技术方案为

基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部、局相关规定与标准科学编制。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预算管理要统一领导与协调,

认真组织地质技术、设备、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相互协作,

与项目承担处室(项目组)共同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三、项目技术方案的确立是科学编制和有效使用财政资

金的前提。项目预算编制必须是在科学确定技术方案,细化

各项工作量投入、人员安排等与预算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按

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经费需求。

四、依照项目级次设置分为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工作

项目按照特点分为甲类和乙类项目,甲类项目是指野外工作

量实施为主体的调查评价项目,乙类项目是指野外工作量相

对较少以综合研究为主要手段开展完成的项目。

2

五、计划项目预算应以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实施年限、

各项实物工作量总投入、综合研究任务、预期成果等主要技

术指标确定为前提,并通过工作项目设置与承担单位确定,

将总体任务与工作量按实施年度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项目

第2页共14页

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六、计划项目预算编制要在简述计划项目概况,主要实

物工作量总投入,工作项目设置,年度工作安排,实施条件

等内容的基础上,依据测算出的计划项目总预算和各类工作

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计划项目预算表》

(预计-1)。

七、工作项目预算按照立项申报阶段和设计阶段,采用

分阶段、逐步细化、紧密衔接、合理调整的原则进行编制。

八、立项申报阶段,甲类项目预算按地形测绘、地质测

量、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岩矿测

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投入的工作手段逐项计算,

并汇总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项目按工作手段预算表》

(预工-2)。如有委托业务、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出国等费

用,要单独列示并编制相应明细支出附表。

乙类项目预算按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

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咨

询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维修费、其他

相关费用等费用科目逐项计算,并汇总编制《地质矿产调查

评价工作项目费用归集汇总预算表》(预工-1)和相关附表

(预工附1-15)。

九、项目设计阶段,甲类项目预算以申报阶段编制的《地

-3-

第3页共14页

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项目按工作手段预算表》(预工-2)

为基础,编制全部附表(预工附1-16),同时,在分析归集

有关费用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项目费用归集汇总预

算表》(预工-1)。

乙类项目预算如无重大调整,不必另行编制设计预算,

对立项阶段预算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直接执行。

十、项目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组成,在项目申报书

和设计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

十一、预算编制说明是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合规性、合理

性、有效性及实施项目存在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分析论证,

内容应完整齐全,文字叙述与预算表要有机对应。主要内容

应包括: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测算

依据,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项目预算中有其他经费来源和委托业务费支出的,应予以重

点说明。

十二、项目预算编制对人员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

购置费、会议费、出国费等重点支出科目要严格按规定进行

控制。

十三、项目预算必须由接受过中国地质调查局专业培训

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编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负

责人审核。预算编制人和审核人分别在预算表中“预算编制

人(签章)”、“预算审核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

第4页共14页

十四、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甲类项目预算中的地形测

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

程手段和乙类项目预算中的外业部分预算标准的调整。

甲类项目预算中的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遥

感4

解译、海域地质调查、岩矿实验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综

合研究、编写报告、出版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乙类项目预

算中外业部分以外的预算标准,均不适用地区调整系数。

十五、为规范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甲乙两类预算应分

别按《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工作手段目录(甲类)》

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费用项目目录(乙类)》(详

见附件3)编制。各费用项目的支出范围及编制要求见《地

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细则》(附件1)。

十六、项目预算审查是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按照

项目管理权限,各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依据国家、国土资

源部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经济

监审专家开展项目预算审查工作。

十七、项目预算审查应对预算编制与工作安排的相关性、

经费支出安排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费用标准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理性、全部构成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按照《地质矿产

调查评价项目预算审查意见书(格式)》(附件4)填写相应

内容。

第5页共14页

篇3:江苏省地质矿产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江苏省地质矿产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文号:苏职称[]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综合性或专题性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对陆地或海洋中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等领域的应用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开发、质量检查监督、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

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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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科研项目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万(或∶万)区域地质调查、中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区的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项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一个标准图幅以上的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七)有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八)参与开发和研制地质矿产专业信息系统项以上。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成果奖、找矿奖、勘查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中型以上矿床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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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或编写的大中型项目技术报告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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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张(免冠大寸)。

.“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上。

.对照条件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份,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译著等原件。

.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

.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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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知其大意。

.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著作:指取得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字。期刊必须有(国际标准刊号)和(或)(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告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字以上。期刊必须有和(或)刊号。

.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和(或)刊号。

.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和(或)刊号的期刊。

.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和(或)刊号的期刊。

.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万字以上。

.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加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万字以上。

.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项目的全过程:指从调研立项、方法实验、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成图、综合研究到编写报告的过程。

.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书;若有些奖项,在无法提交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年以上含年,项以上含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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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四、关于项目分类分级和项目完成人划分

.项目分类分级

项目级别是指按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经费投入规模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划分的项目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级项目

①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②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局批准下达的项目;

③全国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省级项目

①由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

②由省科委下达的项目;

③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

④由省其他相关厅、局下达的项目;

⑤由省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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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项目

①由地(市)级政府和相关职能局下达的项目;

②由地(市)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另外,从项目投入经费的数额大小将项目分为大、中、小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大型项目:项目经费≥万元(测绘、物化探专业:≥万元,岩土专业:≥万元)。

中型项目:项目经费≥万元(岩土专业:≥万元);

小型项目:项目经费<万元。

(注: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的划分标准执行)

.项目完成人划分

()项目成员组成

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一般可分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和辅助人员。

①项目负责人:指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②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③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某一子课题或专题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具体工作。

④辅助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和带领下,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

()项目完成人的划分

项目完成人按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两类,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辅助人员。

①主要完成人排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②主要完成人人数比例:一般按项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数为至人。

其中,大型项目至人,中型项目至人,小型项目至人。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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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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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

查大队

篇一:江西地矿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简介

江西地矿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简介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成立于

1952年,是从事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工环地质

调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估与治理、探矿工程施工、地球物理

和地球化学勘查、岩矿实验测试、测绘、数字化制图等专业

性地质工作的队伍。

大队部设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5号(赣州市位于

江西南部,简称赣南。东邻闽南三角洲,南连珠江三角洲和

港澳地区,西接湖南,北连江西吉安、抚州。现辖1区2市

15个县和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人口845.6万人,面积

3.94万平方公里,分别占江西省的1/5和1/4,赣州地处中

亚热带南缘,呈典型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

量充沛,气候温和宜人,是江西最大的行政区)。工作区域

除赣南18个县(市)外,现已走出国门到非洲等地开展地

质勘探和矿业开发。现有职工3432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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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1588人,资产总量达10亿元人民币,是一个经济实力

雄厚、技术力量全面、队伍素质过硬、找矿成果显著的综合

性地勘单位。

地质勘查

50多年来,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先后发现了96种矿产资

源,其中探明储量的50种,发现矿产地125处,使赣南获

得“世界钨都”、“稀土王国”美誉。多次获得中国、省、部

“科技进步奖”、“找矿重大贡献单位”称号,属于中国一流

的地质勘察队伍。新世纪以来,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在地质勘

查理论取得的新突破,使找矿效果更加显著。近年来先后实

施了12项大型国家项目,发现和勘查了会昌锡坑迳锡矿、

桥子坑富铅锌矿和桥背坑金矿等超大型重要矿床,以及牛岭、

八仙脑、淘锡坑、老庵里、仙鹅塘、合龙、坑尾窝、九曲等

一批具有中--大型远景的钨锡多金属矿床。

矿业开发

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发挥地质勘探找矿的优势,在中国现

行政策的鼓励下,实行探采一体化。近年来与香港(深圳)

国际正威集团、安徽全力集团、上海丰昌集团、湖北劲酒集

团、厦门万旗集团等中国知名企业联手,进行矿业开发和矿

产品深加工。目前建成和即将建成2个大型钨矿、1个大型

钼矿和1个大型锡矿。此外,与上海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的钨制品深加工企业--大余隆鑫泰公司也已正式启动,

第2页共14页

这些矿山企业的建成投产,可形成年产值50亿元人民币的

产业集群,为赣南队地勘经济快速增长和超常规发展提供了

条件。

产业经济

赣南地质调查大队以地质勘查、矿业开发为主导产业,

带动和促进了其他产业快速发展,通过资源整合和资产整合,

形成了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工程勘察、宾馆服务业等四个

支柱产业,测绘、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拓展产业稳步推进、

协调发展。在产业经济发展中,赣南队不断拓宽服务新领域,

在区域内,地质工作从单一的矿产勘查向环境地质、灾害地

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等多个领域延伸;在区域外,服务

领域逐步向中国的北京、上海、广东仍至伊朗、苏里南、塞

拉利昂等国家发展。

工程勘察

赣南队拓展服务领域,按照“矿业为本、市场站稳、外

延扩张、内涵发展”的思路,大力发展工程勘察、工程测绘、

桩基施工、非开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地质勘探、路桥建

筑等产业,构筑多产业发展平台。在工程勘察方面,赣南勘

察院先后施工了赣余、赣广、武广、定南等高速公路和高速

铁路等大型项目;赣南地质工程院在中国三峡坝区等地施工

了多项地灾治理工程;路桥桩基工程处承揽了北京、上海、

武汉等地大型桥梁和高层建筑桩基础施工,取得良好的业绩。

第3页共14页

电话:0797-*******传真:0797-*******

尊敬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现将我单位基本情况及20xx年毕业生需求信息发给您

们,烦请贵校在相关网站予以发布,谢谢!!

一、招聘专业

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应用地球物理应用地球

化学水文地质岩土工程测量工程化学分析选矿

二、学历要求

上述专业学历要求在本科以上的毕业生。

请有意到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人:周运洲奚先皎

联系电话:0797―8244622

篇二:江西

江西鹰潭供电局电力勘察设计室

联系人:

艾雨青

电话:

6223451-338

传真:

地址:

交通路25号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一大队

第4页共14页

联系人:

曹福生

电话:

64420xx

传真:

地址:

梅枫路4号

新建县城乡规划设计室

联系人:

陈长春3205046911

电话:

3744123

传真:

地址:

长凌镇建设路5号

新建县城乡规划设计室

联系人:

陈长春3205046911

电话:

3744123

传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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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组织机构

2.4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响应行动

3.5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发布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自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湖南省电

力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部

统一指挥、部署全省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协调全省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

导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省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省民政厅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以及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省财政厅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被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管灾区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省气象局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和相应的风险预警产品。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通讯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通讯设施。

武警湖南省总队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质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2.3现场组织机构

2.3.1现场指挥部

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地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省指挥部成立后,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卫生组: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

控制传染病爆发。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5)社会治安组: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2.4专家组

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

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监测到点、责任到人。

3.2.2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村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2.4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国资、电力、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5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3.2.6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

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Ⅰ级(风险很大)、Ⅱ级(风险大)、Ⅲ级(风险较大)、Ⅳ级(风险较小)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4预警响应行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相应工作并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3.5信息报告和通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5.1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速报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由省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4小时内报省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3.5.2信息报告内容

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5.3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

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对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4.2.1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接报信息

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4.2.2应急处置

(1)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市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省长和应急管理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等有关建议,经省长同意后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工作组的指导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

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大型(Ⅱ级)地质灾害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市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电话报告指挥长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相关要求,由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市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

时,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3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市州和重点县市区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部应对的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地质灾害防治“人命关天”,历来是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历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然资源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防灾工作成效。党的十九大以来,以#和谐#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应对复杂安全风险挑战、赢得战略主动,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决策组建了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了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体制,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了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明确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划分。为适应新的地质灾害防灾形势,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和陈飞副省长的具体要求,我厅对2014年发布的《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

一、旧《预案》执行情况

2014年2月,原省国土资源厅修订并提请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4〕15号)。我厅委托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对旧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出具了评估报告并经过了专家审查。评估认为:旧预案发布5年来,为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决策和行动部署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行动指南。5年来,

全省共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产品190期,开展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处置15307次,组织应急演练1472场,成功预报和避让了古丈县墨戎镇特大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1244次,实现了因灾伤亡人员和经济损失的逐年下降,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预案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应急特性不突出、成员单位覆盖不广、启动程序缺乏操作性等问题,需要根据新的防灾减灾救灾形势进行修订。

二、新《预案》修订依据及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我厅内设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学习和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根据湖南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实际以及第三方评估建议,对预案进行了认真修订并组织了专家评审,后又广泛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三、新《预案》的框架结构及主要修订情况

老预案由8章23节构成,为保持预案的衔接与稳定,新预案章节仍为8章,但具体内容调整为27节,主要增加了现场组织机构、预警响应行动、信息报告和通报、名词解释等4节,框架结构变化不大。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在编制依据中加入了去年省人大和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两个地质灾害防治纲领性文件。

2.在工作原则中,加入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和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防灾减灾思想。

3.在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中,按照新的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和要求,对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进行完善优化,对办公室设置单位进行了调整,并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涉灾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更新。

4.增加了现场组织机构并明确了现场工作组。明确了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5.对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预警级别及发布等方面的内容,按照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了细化完善,增加了预警响应行动内容。

6.在信息报告中,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报送进行归口和明确,规定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7.对地质灾害先期处置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两个层面的先期处置要求进行了明确。

8.在应急处置中,对Ⅰ级、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进行了明确。其中,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市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省长和应急管理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等有关建议,经省长同意后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对进行了相对的区分。其中,险情,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以自然资源部门为主应对。灾情,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以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应对。

四、新《预案》修订小结

总的来说,地质灾害防治,在环节上和衔接上有明显的连续性,自然资源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并不完全是各管一段,而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分有合、相互配合。一方面,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及早提醒自然资源部门防范和化解地质灾害风险,防止转化为事故灾害。另一方面,一旦防控失效发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就必须快速启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这样,既发挥了自然资源部门专业优势,有利于自然资源部门在预防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把“以防为主”的重大理念方针贯彻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去,同时又可以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优势和力量优势。应该说,通过这次修订,预案的实施性和操作性更强了,对规范和指导我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评审意见2019年5月15日,省应急管理厅在长沙组织召开《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专家评审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省气象台、中南大学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及省应急管理厅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相关人员参会。经质询讨论和会后修改完善,形成如下意见。

1.本次修订后的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符合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新形势的需求。

2.本次修订后的预案应急体系组织及职责有关条款充分考虑了省级机构改革框架下有关部门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职责,科学合理。

3.本次修订后的预案预防预警机制,预防预警行动有关条款程序明确,重点突出,可以规范指导全省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本次修订后的预案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有关条款流程明确、措施可行、操作性强。

专家组一致同意《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通过评审,建议尽快按程序报批。

专家组组长签名:陈平

评审意见出具日期: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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