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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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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

查大队

篇一:江西地矿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简介

江西地矿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简介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成立于

1952年,是从事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工环地质

调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估与治理、探矿工程施工、地球物理

和地球化学勘查、岩矿实验测试、测绘、数字化制图等专业

性地质工作的队伍。

大队部设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5号(赣州市位于

江西南部,简称赣南。东邻闽南三角洲,南连珠江三角洲和

港澳地区,西接湖南,北连江西吉安、抚州。现辖1区2市

15个县和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人口845.6万人,面积

3.94万平方公里,分别占江西省的1/5和1/4,赣州地处中

亚热带南缘,呈典型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

量充沛,气候温和宜人,是江西最大的行政区)。工作区域

除赣南18个县(市)外,现已走出国门到非洲等地开展地

质勘探和矿业开发。现有职工3432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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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1588人,资产总量达10亿元人民币,是一个经济实力

雄厚、技术力量全面、队伍素质过硬、找矿成果显著的综合

性地勘单位。

地质勘查

50多年来,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先后发现了96种矿产资

源,其中探明储量的50种,发现矿产地125处,使赣南获

得“世界钨都”、“稀土王国”美誉。多次获得中国、省、部

“科技进步奖”、“找矿重大贡献单位”称号,属于中国一流

的地质勘察队伍。新世纪以来,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在地质勘

查理论取得的新突破,使找矿效果更加显著。近年来先后实

施了12项大型国家项目,发现和勘查了会昌锡坑迳锡矿、

桥子坑富铅锌矿和桥背坑金矿等超大型重要矿床,以及牛岭、

八仙脑、淘锡坑、老庵里、仙鹅塘、合龙、坑尾窝、九曲等

一批具有中--大型远景的钨锡多金属矿床。

矿业开发

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发挥地质勘探找矿的优势,在中国现

行政策的鼓励下,实行探采一体化。近年来与香港(深圳)

国际正威集团、安徽全力集团、上海丰昌集团、湖北劲酒集

团、厦门万旗集团等中国知名企业联手,进行矿业开发和矿

产品深加工。目前建成和即将建成2个大型钨矿、1个大型

钼矿和1个大型锡矿。此外,与上海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的钨制品深加工企业--大余隆鑫泰公司也已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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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矿山企业的建成投产,可形成年产值50亿元人民币的

产业集群,为赣南队地勘经济快速增长和超常规发展提供了

条件。

产业经济

赣南地质调查大队以地质勘查、矿业开发为主导产业,

带动和促进了其他产业快速发展,通过资源整合和资产整合,

形成了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工程勘察、宾馆服务业等四个

支柱产业,测绘、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拓展产业稳步推进、

协调发展。在产业经济发展中,赣南队不断拓宽服务新领域,

在区域内,地质工作从单一的矿产勘查向环境地质、灾害地

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等多个领域延伸;在区域外,服务

领域逐步向中国的北京、上海、广东仍至伊朗、苏里南、塞

拉利昂等国家发展。

工程勘察

赣南队拓展服务领域,按照“矿业为本、市场站稳、外

延扩张、内涵发展”的思路,大力发展工程勘察、工程测绘、

桩基施工、非开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地质勘探、路桥建

筑等产业,构筑多产业发展平台。在工程勘察方面,赣南勘

察院先后施工了赣余、赣广、武广、定南等高速公路和高速

铁路等大型项目;赣南地质工程院在中国三峡坝区等地施工

了多项地灾治理工程;路桥桩基工程处承揽了北京、上海、

武汉等地大型桥梁和高层建筑桩基础施工,取得良好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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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江西

江西鹰潭供电局电力勘察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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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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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组织机构

2.4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响应行动

3.5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发布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自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湖南省电

力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部

统一指挥、部署全省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协调全省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

导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省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省民政厅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以及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省财政厅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被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管灾区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省气象局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和相应的风险预警产品。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通讯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通讯设施。

武警湖南省总队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质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2.3现场组织机构

2.3.1现场指挥部

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地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省指挥部成立后,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卫生组: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

控制传染病爆发。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5)社会治安组: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2.4专家组

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

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监测到点、责任到人。

3.2.2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村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2.4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国资、电力、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5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3.2.6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

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Ⅰ级(风险很大)、Ⅱ级(风险大)、Ⅲ级(风险较大)、Ⅳ级(风险较小)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4预警响应行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相应工作并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3.5信息报告和通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5.1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速报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由省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4小时内报省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3.5.2信息报告内容

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5.3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

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对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4.2.1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接报信息

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4.2.2应急处置

(1)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市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省长和应急管理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等有关建议,经省长同意后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工作组的指导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

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大型(Ⅱ级)地质灾害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市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电话报告指挥长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相关要求,由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市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

时,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3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市州和重点县市区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部应对的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地质灾害防治“人命关天”,历来是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历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然资源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防灾工作成效。党的十九大以来,以#和谐#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应对复杂安全风险挑战、赢得战略主动,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决策组建了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了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体制,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了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明确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划分。为适应新的地质灾害防灾形势,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和陈飞副省长的具体要求,我厅对2014年发布的《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

一、旧《预案》执行情况

2014年2月,原省国土资源厅修订并提请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4〕15号)。我厅委托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对旧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出具了评估报告并经过了专家审查。评估认为:旧预案发布5年来,为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决策和行动部署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行动指南。5年来,

全省共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产品190期,开展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处置15307次,组织应急演练1472场,成功预报和避让了古丈县墨戎镇特大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1244次,实现了因灾伤亡人员和经济损失的逐年下降,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预案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应急特性不突出、成员单位覆盖不广、启动程序缺乏操作性等问题,需要根据新的防灾减灾救灾形势进行修订。

二、新《预案》修订依据及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我厅内设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学习和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根据湖南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实际以及第三方评估建议,对预案进行了认真修订并组织了专家评审,后又广泛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三、新《预案》的框架结构及主要修订情况

老预案由8章23节构成,为保持预案的衔接与稳定,新预案章节仍为8章,但具体内容调整为27节,主要增加了现场组织机构、预警响应行动、信息报告和通报、名词解释等4节,框架结构变化不大。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在编制依据中加入了去年省人大和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两个地质灾害防治纲领性文件。

2.在工作原则中,加入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和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防灾减灾思想。

3.在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中,按照新的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和要求,对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进行完善优化,对办公室设置单位进行了调整,并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涉灾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更新。

4.增加了现场组织机构并明确了现场工作组。明确了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5.对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预警级别及发布等方面的内容,按照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了细化完善,增加了预警响应行动内容。

6.在信息报告中,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报送进行归口和明确,规定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7.对地质灾害先期处置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两个层面的先期处置要求进行了明确。

8.在应急处置中,对Ⅰ级、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进行了明确。其中,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市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省长和应急管理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等有关建议,经省长同意后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对进行了相对的区分。其中,险情,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以自然资源部门为主应对。灾情,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以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应对。

四、新《预案》修订小结

总的来说,地质灾害防治,在环节上和衔接上有明显的连续性,自然资源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并不完全是各管一段,而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分有合、相互配合。一方面,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及早提醒自然资源部门防范和化解地质灾害风险,防止转化为事故灾害。另一方面,一旦防控失效发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就必须快速启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这样,既发挥了自然资源部门专业优势,有利于自然资源部门在预防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把“以防为主”的重大理念方针贯彻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去,同时又可以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优势和力量优势。应该说,通过这次修订,预案的实施性和操作性更强了,对规范和指导我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评审意见2019年5月15日,省应急管理厅在长沙组织召开《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专家评审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省气象台、中南大学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及省应急管理厅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相关人员参会。经质询讨论和会后修改完善,形成如下意见。

1.本次修订后的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符合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新形势的需求。

2.本次修订后的预案应急体系组织及职责有关条款充分考虑了省级机构改革框架下有关部门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职责,科学合理。

3.本次修订后的预案预防预警机制,预防预警行动有关条款程序明确,重点突出,可以规范指导全省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本次修订后的预案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有关条款流程明确、措施可行、操作性强。

专家组一致同意《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通过评审,建议尽快按程序报批。

专家组组长签名:陈平

评审意见出具日期:2019年5月15日

篇3:煤矿地质技术管理制度范本(61页)

平关平迤煤矿

编制:程旭、李世黄

矿长:何有福

审核:湛自稳

二零一二年元月一日

目录

地质管理制度(1)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

二、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2)

三、地测工作联系制度(3)

四、地测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制度(4)

五、地测管理制度(5)

六、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6)

七、设备、仪器、工具使用、发放、保管、校检制度(7)

八、中、腰线管理制度(8)

九、贯通、透巷管理制度(10)

十、地质工作管理规定(11)

十一、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13)

十二、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14)

十三、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措施(17)

十四、矿井水害应急预案(34)

十五、水害预测预报制度(38)

十六、水患停产撤人制度(40)

十七、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42)

技术部管理制度(45)

档案、资料、图纸、文件、证件、图书管理制度(45)

1、技术文件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45)

2.图纸资料管理制度(45)

3、技术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的审批程序(46)

4、技术资料的发放(46)

5、资料图纸的使用管理(47)

6、证件管理制度(47)

7、图书管理制度(47)

井巷工程验收制度(49)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制度(51)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56)

地质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由矿技术部下设成立地质测量队,设队长一名,技术员2名,测量人员15名,地质人员6名。具有地质测量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2、主要职责

煤矿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煤矿生产有关的地质测量等工作;

(二)对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负责煤炭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及管理,建立资源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四)负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工作;

(五)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负责编制年度块段开采和回采率计划,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六)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当年生产任务和采掘计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治理方案,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七)对发生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超层超界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3、测量仪器配备

为满足矿山测量要求,煤炭煤矿配备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需配备的主要设备有:

(一)常规测量仪器,如罗盘、测杆、测绳、钢尺等工具齐全;

(二)防爆型全站仪;

(三)绘图仪;

(四)微机等配套设备。

二、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1、测量成果必须有两人以上计算、校对、保证资料准确无误。

2、地测资料提供完毕后,必须经编制、描图、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负责人签字后再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同意后方能晒图使用。

3、凡地测部门提交本矿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地测负责人审核同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提供。

4、地测图纸资料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借阅、转抄、复制登记台账。

5、各部摘引资料必须严格检查、校对后方可使用。

6、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包括:图表文件等必须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报出。

7、凡属交换性质的图件,需以旧换新,不交旧的,停发新的,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放,为防止图纸外流,对丢失图纸者追究责任。

三、地测工作联系制度

1、凡井巷贯通和掘进巷道透硐室、老巷、老塘或向水、火、瓦斯等危险边界掘进时,必须在岩巷剩下15-20m时,煤巷剩下20-30m时,综掘剩下50m时,测量人员必须向施工煤矿及有关部门发出贯通通知单,并在现场标出透点位置,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2、当采掘工作面经过其它巷道或危险区的上下方,其间距小于25m时,测量部门应向有关煤矿发出安全通知单。(附平面,剖面图尺寸)

3、在掘进工作面贯通另一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在两工作面相距50m时,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书,余20m时地测下停头通知书,施工煤矿必须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4、石门穿层巷道要揭煤时,地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掌握所揭煤层的层位和到迎头的距离及进展情况变化。迎头到揭煤最少距离为15m时,必须停头打钻查明层位的实际距离和煤层赋存情况,根据钻探成果整理,绘制平面图,剖面图纸,提供给有关部门领导做揭煤工作的具体安排。

5、凡接近巷道转向,变坡,地质构造变化,突水预兆,瓦斯变化等特殊情况时,地测人员除及时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外,应三班向施工煤矿了解情况,以便及时做好服务。

6、及时按旬进尺和月进尺填报上图,定期交换。

四、地测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制度

1、地质、测量、绘图、三量、储量等必须严格按规程和地测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要求工作,每项工作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地测部门每月必须对地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必须重做。

2、各组长或技术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或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3、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除立即反工外,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找出原因,接受教训。地测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发放地质预报,采掘工作面情况预报及透巷通知单,一旦误揭煤层,找错层位,突水误透等重大责任事故,地测部门必须严肃处理,落实责任者。

五、地测管理制度

(一)、地测部门的地质人员应随时收集井下巷道的相关资料并及时上图,在每月5日前对井下采掘各工作面做出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

(二)、对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收集、分析、提出方案和建议,发现一次不及时收集资料上图、分析、预报的给予50元罚款,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时,处责任煤矿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三)、所有统计资料及数据要逐月登记台帐、上表造册,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资料的存档,否则,处责任煤矿100元的罚款。

(四)、测量人员对各测量内容必须进行复测、复算、校对填图。

(五)、测量人员对当日测量资料进行记录、整理、计算、对算和精度评定,必须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并将测算资料上图,检查发现一次不及时进行对算、上图的予以批评教育,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罚款100元。

(六)、对月统计资料必须及时上表、建帐,次月5日前检查发现一次未进行该工作的对其负责人罚款50元。

(七)、地质人员对井下构造情况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进行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八)、测量井下中腰线要及时标定,并且最前面一组中腰线至迎头不许超过30m,否则每次对地测部门罚款100元。

(九)、对各煤矿安装、卧底所需中腰线必须及时标定与提供。否则,给予200元/次的处罚。对造成影响的给予责任煤矿500元/次的处罚,同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煤矿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负责人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矿内各煤矿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煤矿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煤矿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煤矿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凡索取、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煤矿负责。

6、向国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索引。

七、设备、仪器、工具使用、发放、保管、校检制度

1、地测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建立技术档案,档案中应填写仪器、工具名称、制造厂名、规格、型号、单价、由来及时间等,要有历次检查、校对、损坏和修理的记录,使用等级的说明等。

2、地测仪器工具必须有专人保管,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校,并填写记录卡片。

3、仪器工具必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且变化不大的室内。仪器箱内应放置干燥剂,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霉锈等现象,需查明原因立即处理。

4、仪器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构造、性能原理即使用方法,不熟悉决不能乱动。搬运时轻拿轻放,不许碰撞,不能坐压仪器设备箱架。

5、仪器工具使用前后,均应进行检查,性能正常,精确可靠,方能使用。用后必须擦净、凉干、经检查验

篇4:会师镇地质灾害职责制度

会师镇地质灾害监测员职责制度第一条为认真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充分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有效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是指由公开推选,并经批准,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地质灾害监测、记录和预报、预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由自然因素引发或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设置,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村为单位,采取公开推选的办法,每个地灾点推选1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群众公认的村民,经村委会认可,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担任地质灾害监测员。监测员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和管理,国土资源所备案。

第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现已实行建卡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原则上每个地灾点设置1人。新增加的并经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上述原则及时推选补充,并纳入监测员管理。

第六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民小组干部或村民;

(二)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年龄适合,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较强心理素质,长期生活或工作在当地、对当地环境较为熟悉,具备一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应熟悉本人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应会识别地质灾害的发生前兆,掌握简易监测方法和手段,清楚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撤离路线等基本常识;

(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五)有高度负责和热衷公益事业的精神。

第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监测员要每天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认真记录监测频次和监测数据,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

(二)向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发放避灾明白卡,规定预警信号,配备预警器具,落实并熟悉临时避灾场所和撤离路线;

(三)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危险情况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灾;

(四)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机关、学校、厂矿、村民发放《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其它有关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其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和隔离带等设施;

(六)及时上报和劝阻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情况。

第八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设置,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村民对监测员工作有监督权,村民中的多数人认为监测员该调整的,由村民大会推选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土所备案。

第九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在工作中所必备的记录本、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购置发放。

第十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要把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要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积极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能力和水平。镇国土资源所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州、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

第十三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应予以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认真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本职工作,连续三年没有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应予扣减或扣发补助费,对不适宜再从事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及时调整更换,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一)在发现地质灾害明显前兆时没有及时上报或通知群众撤离的;

(二)监测工作中有疏忽,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能认真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的;

(四)未能按照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求进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未能切实履行监测职责的。

篇5: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评价信息系统的设计与

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评价信息系统的设计与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为此,珠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系统的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积累了大量的调查数据。如何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生态环境评价和研究,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1,2]。为满足珠江三角洲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的需要,本文综合利用GIS技术及各种数学方法开展生态地球化学评价研究,在此基础上设计并实现了珠江三角洲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评价信息系统(PAESEIS),该系统是一个集数据存储、分析评价、预警预测、信息发布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可以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1建设目标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和研究的实际需求,系统需要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数据的数字化和动态管理监控,科学评价珠江三角洲地区生态地球化学环境状况,预测珠江三角洲地区生态地球化学环境的发展演化趋势,预测预警重大生态地球化学灾害,实现生态地球化学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具体目标如下:(1)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各类数据进行有效的存储和管理;

(2)建立合理的生态地球化学评价体系,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科学评价;(3)建立生态地球化学预警系统,实现对可预见时间范围内生态地球化学的预警、预测;(4)建立信息发布模块,实现生态地球化学数据的社会化服务。2系统设计2.1软件体系结构根据系统的设计目标,结合系统开发实际,系统以MAPGIS7.0和Microsoft.NET为基础开发平台,采用多层体系结构,以便使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如图1所示,整个系统共分为四层:数据服务层、基础组件层、功能服务层和用户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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