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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50页)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8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0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5)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11)

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3)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6)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7)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8)

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20)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1)

13、安全奖惩制度(33)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34)

15、安全举报制度(35)

1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37)

17、职业危害防治制度(39)

18、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40)

19、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41)

20、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43)

2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44)

22、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44)

23、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46)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激发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形成职工自觉遵章守规的良好局面,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负责健全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班组长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单位的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各单位的副职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正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职能机构负责人要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工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各项法律、法规、措施的现场执行者,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五)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为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矿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同职工自身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奖优罚劣,激发广大职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各职能部室根据各自主管专业积极监督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通报、考核,督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六、根据各岗位实际情况,及时对各工种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进行补充完善,以保证有较强的针对性,保障安全生产。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会议精神,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矿安全重点工作,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矿时,由安全矿长主持召开,矿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考勤。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

三、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安检科科长、矿建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防治水科长、地质测量科科长、通风科科长、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区队长。

四、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会议指示、指令精神;落实上次安全办公会安排的事项;听取安检科、和各分管科室对本旬安全工作情况和下旬安全工作重点的汇报;分析讨论有关隐患解决措施、协调安全隐患处理需要的人、财、物问题;讨论安全有关的奖惩、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规划。

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矿安全办公会议纪要》,于会议后第二

天下发各科室区队。各科室区队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纪要,对照纪要要求研究落实措施。

六、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事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会议要求组织落实。

七、安检科负责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监督检查落实,及时将检查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安全措施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安全上杜绝重伤及一级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安全建设,实现安全年。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实现动态达标,确保达到省级建设矿井一级标准。

二、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安全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对上级及矿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不严格,对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安全建设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存在安全隐患处理不果断,发生重大侥幸事故、人身事故,易改易犯隐患重复发生等,要依据矿责任追究规定和安全管理有关处罚规定进行追究处理。严格执行安全、通防办公会议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器材检查、维修、保养制度,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2、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每班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带班作业;生产、掘进、准备区队,每个班必须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作业。带班领导和工人同上井同下井,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3、强化矿工安全教育培训。

(1)矿每月组织一次全矿职工培训,向职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及本矿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观看安全知识教育光盘。

(2)开展矿工岗位安全工作流程描述,通过班前会推行岗位安全工作流程描述,使矿工对现场的安全状况更加深刻的认识,变被动管理为超前防范,实现安全管理从“过程控制”向“细节管理”转变,在工作中达到“自我提醒”、“熟练操作”的目的,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3)开展以全员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素质提升”活动。注重提高矿工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全面系统地向全体矿工灌输各类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储备制度,强化特殊工种和各类安全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以此调动矿工学业务、学技术的积极性。

(4)新工人、转岗人员入井都必须到安检科报名、登记,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72小时。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新工人上岗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岗前培训,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让有实际经验的老工人带领现场操作,熟练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各业务部门必须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报安检科。

(5)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

上级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普通工种必须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4、加强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矿每月不低于三次安全全面检查,同时开展专项检查;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大检查由矿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专业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参与,重点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兑现情况,检查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及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文明建设检查,确保动态达标,实现安全建设。

5、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

由安检科牵头,组织生产、掘进、机电、运输、通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矿安全检查组。对全矿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形式: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小范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矿井组织不少于3次的重点或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定检查地点。

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表”形式落实处理,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人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狠抓“三违”治理和事故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三违”查处制度。实行管理人员制止“三违”定性、定量考核,着重抓好薄弱时期和薄弱人物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对同一月份出现二次及以上违章的人员、严重“三违”人员,对其进行强制停班培训。

2016年要强化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不论是地面还是井下发生事故,都要按照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层层分析,一查到底,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相

关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从严从快给予处理。严格落实安全奖惩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投入实行矿长负责制。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二、建立安全措施工程实施报告制度。年初制定全年度矿井安全措施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后,各科室按照计划逐月、逐季实施。安全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要逐月检查,逐季公布。

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凡因质量不合格而引发事故的项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制度。

用于安全投入的资金必须全额提取、足额到位。凡因资金提取不到位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证煤矿安全教育投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取安全培训资金,确定安全培训内容,明确安全培训目标,实现安全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矿长和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才可上岗。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

局(二

篇2: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遵法守纪意识,推动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下同)遵法守纪意识,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矿长。

第三条煤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煤矿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矿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任免机关在作出任免煤矿矿长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按照明确的煤矿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向市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将煤矿矿长的任免决定,逐级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针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第七条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八条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新任职的矿长,从任职之日起开始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二)调任其他煤矿的矿长,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累加。

第九条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三种。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第十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煤矿矿长12分:

(一)煤矿无证照、证照不全或失效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开工批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建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煤矿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或瞒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12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煤矿矿长6分:

(一)煤矿领导未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带班下井并履行职责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六)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七)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6分情形的。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第十二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煤矿矿长3分:

(一)煤矿矿长未按规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的;

(二)煤矿矿长未按规定开展年度或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及未每月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的;

(三)监督检查发现有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大事故隐患外);

(四)非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或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五)煤矿对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六)井下作业人数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

(七)煤矿建设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开工建设批复后,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3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煤矿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记给煤矿矿长。

第十四条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由县级以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上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并在考核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十五条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结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煤矿矿长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煤矿矿长,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煤矿矿长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二)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十九条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煤矿矿长在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重新对煤矿矿长进行安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二十条对在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特别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12分、6分、3分的情形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周期为6个月。

篇3: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促进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支持煤矿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第五条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

支护;

(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的规定;

(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矿井通风、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监控、防治水、防尘、防毒、防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爆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需要抽采瓦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企业使用的矿用产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当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机电设备及工艺。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并会同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

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省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政府配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登记档案不得虚假。

第十八条产煤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煤矿企业,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制度。依法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实施监控治理。

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煤矿和职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组织本煤矿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

(七)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及行业技术规范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密切配合,通报和交流工作信息,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遵守开采规定进行开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监控、防治水、防尘、防毒、防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爆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不具备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所辖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煤矿存在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煤矿企业,未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花全开,意味着就要开始凋谢;月全圆,就代表着要开始残缺。人也是一样,到达巅峰之后,接着就是不可避免地要走下坡路。

一生很短,不必追求太多;心房很小,不必装的太满。

“三七开”就是生活的最高境界。

人生三分选择,七分放下

生老病死,爱恨离别,求之不得,人生有许多事情,往往是让人无能为力的。

选择是智者对放弃的诠释,只有量力而行,善于抉择才会拥有更辉煌的成功;放下是智者面对生活的明智选择,只有懂得放下,善于取舍才能事事如鱼得水。

小时候听过一个故事。

火车马上就要开动了,一个人慌张跑过来,却在上车时被门挤掉了一只鞋。

这时火车开动了,这个人立马脱下另一只鞋,用力扔向第一只鞋子掉落的地方。

有人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说:

“已经丢掉的鞋子,何必再去留念呢?还不如给捡到的人一双鞋呢。”

人生在世,不过两词:拿得起,放得下。很多人往往只做到了“拿得起”,却忽视了更重要的“放得下”.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人生路上不可避免要有所选择,有所放下。

当你为了做出选择而必须放弃一些东西时,请记住,好好享受自己选择的,迅速忘掉自己舍弃的。因为选择后的纠结没有任何作用.学会选择,懂得放下,才能拥有海阔天空的人生境界。

处世三分糊涂,七分清醒

清醒做事,糊涂做人,是立身处世的救命法宝。

有两个患有癌症的人在一间病房,其中有一个耳朵有些背。

一次医生在病房外谈话,说他们两个人都只有三个月时间了。

耳朵正常的病人听到后,整天忧心忡忡,最终没有活过三个月。

而耳朵背的那位病人,到现在已是两年过去了,他还好好地活着。

很多事,不知道比知道好,不灵通比灵通好,不精明比精明好。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难得糊涂”.

很多时候,糊涂不是傻气,也不是愚昧,而是一种气度,一种修养,更是一种人生的境界。

和家人糊涂,家庭合睦;和朋友糊涂,友情稳固;和同事糊涂,工作顺手。

做人做事,不斤斤计较,不患得患失,这是一种胸怀。这种人不张扬,不高人一等,平易近人,反而更易得众人的欢迎。

成败三分做事,七分做人

俗话说,做人先做事,聚财先聚气。

一个人,穷不算啥,但不能丢掉为人的尊严。一个人,富不算啥,但不能失去做人的良心。

还记得2017年,我的朋友圈被董卿“下跪”的照片刷屏了。

当时《开学第一课》开播不久,请来了著名的翻译家许渊冲老先生。

许老先生年事已高,只能坐在轮椅上。

为了方便沟通,在3分钟的采访中,董卿跪地三次,用仰视或平视的目光专注又耐心地倾听老爷子的分享,再细细转述给现场观众。“跪”并不是一个好看的动作,但她这一跪,跪出个人最美的姿势,跪出了作为主持人的专业素养,也跪出了她做人的修养。

心理学家丹尼尔说:“你让人舒服的程度,决定着你能抵达的高度。”

不管何年何月,朴拙,才能赢得尊重;不管何时何地,真诚,才能打动人心。

生活三分得意,七分失意

若是论逆商,三国时期的刘备必然榜上有名。

他先后投靠公孙瓒、陶谦、吕布、曹操、袁绍,刘表,寄人篱下,屡战屡败,依然手无寸土,流离四方。

他白手起家,二十多年风雨,受过多少辱,忍过多少耻,或许连他自己也记不清。

可是不管处在什么位置,遭遇多少失败,刘备从不气馁。

刘备的一生,便是三分得意,七分失意。

人生本就是一道未解的选择题,有得意,有失意,从不圆满,也不全是遗憾。

有苦,自我释放;有乐,欣然品尝。人生的路,悲喜都要走,不骄不躁,不气不馁只有经历了,才是完整的人生。

不去强求完美,做真实的自我,让人性回归到本真的状态;不苛求自己,不委屈自己,努力不懈的追求自己的理想,快乐就在身边。如此,足以。

人生三分选择,七分放下。学会选择,舍得放下,才有空间拥有更多的美好。

处世三分糊涂,七分清醒。糊涂做人,清醒做事,不为琐事烦扰,才能活得逍遥自在。

成败三分做事,七分做人。要做事,先做人,你怎样做人,决定着你做事的成败生活三分得意,七分失意。人生就是起起落落,只有经历了,才是完整的人生。

篇4:信息化技术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中的应用

信息化技术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中的应用

矿井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主要针对矿井诸多不安全因

素和企业发展中的竞争需求,包括提升企业文化建设、更新先进管理模式、改善企业环境面貌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尤其安全是煤矿企业顺利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信息技术则是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的强力推手,因此,信息集成技术在促进煤矿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知识型企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信息化技术在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中的作用

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主要和调度指挥系统紧密结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时探测和诊断矿井安全、生产及运营当中的各种技术指标和隐患,为煤矿的管理人员、决策人员和调度指挥提供决策依据,能够及时、准确地下达调度指令,抢在第一时间将出现的问题和危险传递给相关的技术人员和

工作人员,帮助其解决和处理问题,为顺利完成工作任务扫清障碍提供便利,实现快速、高效的排解疑难和躲避危险,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保驾护航。

二、信息化系统主要技术应用

黄陵矿业公司信息检测系统的建立,主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和运输等系统,采用组态技术、GIS技术、三维浏览技

术,集多项信息采集、监视、控制、指挥等综合设计思路实施。建立了矿井头脑式的综合自动化指挥集控平台,从矿井的安全监测系统、瓦斯巡检系统、主扇风机系统、胶带输送机系统、供电系统、无线通讯系统、视频语音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原煤洗选加工系统和泵房及绞车等矿井的整个运转系统进行综合接入运用。采用在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接入1000M工业以太环网,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接入1000M工业以太环网,实现调度集控中心远程控制。还可以实现在任意生产管理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实现快速准确地采集矿井安全生产状况。

三、信息化技术在瓦斯监测方面的应用

目前,我国大部分煤矿主要是由瓦检员用瓦检仪定时检查矿井工作区和其它区域内的甲烷含量。瓦斯的监测主要依靠瓦检人员通过瓦检仪在要求的范围内进行监测,然后通过电话汇报至地面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汇集信息后转报调度中心,每天在固定时间将瓦斯汇总信息报送矿长以及总工,还按要求向上级公司调度中心报送。不难想像整个瓦斯信息传递过程都是滞后的,而且要重复很多遍,其中的信息准确率不能不考虑瓦检人员的敬业程度,每班三汇报,是否按要求在多部位多点次测量,布点是否均匀到位等测量手段的严格执行,其工作过程完全都可以控制在瓦检人员的自主意识之内,难以避免差错、失误和漏测、漏报导致弄虚作假的可能,

给矿井埋下安全隐患,使后果难以预料。如果瓦检人员测出瓦斯超限,一方面要通知工作人员及时撤离,另一方面要将信息传递给矿调度中心,矿调度中心接到信息后组织专业队伍到矿井瓦斯超限区域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排放,还要继续跟踪测量瓦斯变化情况,这一系列的工作过程通过接力速度进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瓦斯超限是重大危险,必须分秒必争,只通过人的力量来检测管理势必存在监测盲区和不足,暴漏出了瓦斯管理和治理方面存在许多漏洞。

因此,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建立投用,可以在瓦斯密集区和容易突出的位置安置探头传感器,实现瓦斯密集监测和瓦斯自动断电系统,使调度指挥中心能够及时有效地掌握瓦斯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对矿井的安全保护能力,给企业和员工带来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和工作福利。

四、信息化技术在运输系统的应用

信息化系统的有效建立,在提高矿井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又促进了生产运输系统工作效率和减少故障率。黄陵一号煤矿井下主胶带运输系统通过缓冲煤仓运往地面选煤厂和储

煤仓,信息监视系统发挥重要作用,井下二盘区2号储煤仓往往要在容煤量达到仓体一半左右时,开启一部胶带运输机,当储煤仓存煤排空时,关停煤仓下的给煤机,当胶带带煤结束,停运一部皮带,有效配合(下转第68页)(上接第61页)工作面生产进行节能型运输,既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

又能避免胶带机空转和带煤停运(运输胶带上面的煤没有完全卸掉的情况下停止运转)。当皮带带煤启动时负荷加大会损伤电机等机械设备,减少设备寿命和容易造成供电系统瘫痪,通过信息化管控平台,减少了胶带空运时的电力、油料等材料的消耗和机械磨损而缩短设备寿命。

煤仓的储量通过调度集控中心计算机显示,调度指挥人员可以根据煤仓变化和生产过程合理化调度胶带运输系统。如煤仓装满、漏煤眼堵漏、给煤机及胶带机械故障或超负荷运转,调度人员都可以随时进行调控,调度技术维修人员及时排除故障,控制事态扩大,避免胶带机头堆煤、跑偏抛洒煤和各类机械故障的发生,时刻监控运输系统设备处在正常运行状态。

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效果

信息化系统的有效建立,实现了黄陵矿业公司一、二号煤矿“生产管理信息化”、“安全监测数字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不论从管理层、决策层还是生产指挥方面,实现了直接、透明的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矿井环境等状况,避免了管理上的许多重复环节和过多的投入人力资源及信息

传递时的口误、笔误和作弊等现象。提升了矿井技术管理水平的同时真正强化了矿井的安全抗风险能力,矿井在加压通风系统的改造升级、瓦斯抽放系统建立和矿井水害治理等方面无不参考信息系统提供的决策数据。

总之,信息化技术在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胶带运输系统的良好效果,促进了矿井在核定能力下安全高效,顺利达产。其在煤炭洗选加工方面、装运系统、矿井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等多个系统都收到了同等的效用。

(作者单位: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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