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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急管理制度汇编(39页)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8

神木县新窑煤业有限公司

煤矿应急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2、应急值守制度

3、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4、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5、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6、应急演练制度

7、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8、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9、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10、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事故监测监控、预警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我矿事故监测监控和预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为确保事故监测、监控、预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成立事故监测、监控、预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工会主席及各专业分管副总工。成员单位:安全、调度、技术、机电、综合办、仓库、工会、医院、保卫等科室负责人。

二、事故监测监控方式方法及预防措施

(一)矿井瓦斯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规定配备瓦斯传感器实现24小时连续检测。

(2)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

(3)有关人员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氧17气两用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

(4)放炮地点严格实行“一炮三检”。

(5)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传感器等仪器仪表按规定周期校验和强检,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主要预防措施

(1)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2)掘进巷道应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

(3)局部通风机禁止产生循环风;停工期间,不准停风等预防措施。

(4)建立完善井下防尘供水系统;

(5)回采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综采工作面支架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和放煤口喷雾,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一道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2道净化水幕;

(6)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实施短壁静压注水,实行放炮喷雾,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巷帮周边进行冲洗,锚喷巷道必须安装水射流除尘风机;

(7)各输送机转载点、煤仓口等必须安装喷雾装置;井下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安全监测系统自动报警或井下管理、个体巡回检测、检修等井下工作人员发现井下作业地点或途径巷道有瓦斯超限、自燃等预兆时。

(二)矿井煤尘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仪器仪表,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2)对井下所有产尘点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3)呼吸性粉尘测定,采掘工作面每季测定一次,其它接尘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4)利用粉尘浓度传感器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上传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上,实现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超限报警。

2.主要预防措施

(1)建立完善井下防尘供水系统;

(2)回采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综采工作面支架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和放煤口喷雾,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一道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2道净19化水幕;

(3)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实施短壁静压注水,实行放炮喷雾,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巷帮周边进行冲洗,锚喷巷道必须安装水射流除尘风机;

(4)各输送机转载点、煤仓口等必须安装喷雾装置;

(5)井下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2)出现高温火源;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粉尘浓度情况不明报警的。

(三)矿井火灾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外因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可燃物管理,防止井下明火、放炮火焰、电气火花等火源。

(2)内因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建立束管自动监测系统,落实密闭定期检查制度。

(3)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每周检查一次采空区密闭墙,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发20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5)每周一次对井下易发火地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对发火情况预测预报。

(6)矿保卫科加强对木材厂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主要预防措施

(1)外因火灾预防措施: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杜绝井下明火,不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炸药,按规定装药、使用炮泥和水炮泥,防止产生爆破火焰,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设备及电缆漏电,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严格落实井下电气焊措施,装备皮带机防打滑保护,防止摩擦起火,严格井下火区管理等,杜绝引火火源;对木材、绵纱、油脂等可燃物加强管理。

(2)内因火灾预防措施:制定专门的防火措施,落实到矿井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破坏煤体发生自燃的条件,合理布置巷道,尽量减少多煤层联合开采;工作面回采期间加强防灭火管理,上下隅角坚持喷洒灭火剂,使用好挡风帘,及时封闭采空区,按规定注浆、注氮,清扫干净浮煤。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束管监测系统或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回采工作面下隅角、起停采线、老塘、老空区密闭墙附近或隔离煤柱、巷道高冒区等21地点CO浓度超过

70ppm、温度异常增高、焦糊气味、烟雾等自燃征兆时;

(2)井上、下工作人员发现作业地点或途径地点有外因火灾等预兆时。

(四)矿井水灾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根据生产计划,及时编制水文地质预报,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活动。

(2)井下现场加强水文地质观测,有出水征兆及时汇报。

(3)定期对地面河流水位、塌陷区积水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其变化情况。

(4)及时搜集相邻矿井采掘活动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5)利用水文观测系统实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2.主要预防措施

(1)根据生产计划,及时编制水文地质预报,开展隐患排查活动;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各采掘工作面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做好探放水工作,井下现场加强水文地质观测,有出水征兆及时汇报;

(2)定期对地面河流水位、塌陷区积水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其变化情况;

(3)及时搜集相邻矿井采掘活动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4)利用水文观测系统实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回采工作面涌水量大于100m/h或排水系统不能正常排出该面涌水时;

(2)探水钻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涌水量大于100m/h时;

(3)矿井水文动态监测系统或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其它突水征兆时。

(五)矿井顶板、冲击地压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在采掘工程过断层等地质构造期间,安排专人对顶板破碎、有淋水、顶板台阶下沉等征兆进行重点观测。

(2)成立矿压观测小组,利用回采工作面安设的矿压观测系统,对回采工作面顶板压力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3)回采工作面初采期间,成立初次来压小组,进行现场监测,根据掌握工作面推进距离,预测来压步距,做好相关准备。

(4)在5-2煤层中施工的掘进工程,锚网索支护的巷道,设顶板离层仪,根据顶板下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顶板管理。

2.主要预防措施

(1)合理布置工作面,避免孤岛采煤,回采工作面合理选用安全高效的液压支架,采煤机采煤后,必须及时移架,加强支架初撑力的监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煤壁片帮要及时进行维护,严禁空顶作业,上下巷要有超前支护,且支护长度不小于20m;

(2)安设矿压监测系统,对工作面阻力实施不间断监控。掘进工作面使用好前探支护,锚杆、锚索支护要达到拉力,锚网索支护的煤巷,安设顶板离层仪,根据顶板下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顶板管理。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顶板事故:矿压监测系统发现回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大面积工作阻力不够、离层记录仪发现一处以上巷道顶板离层数据超过规定、或作业人员发现采掘工作面或巷道存在冒顶片帮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时。

(2)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前一般无明显前兆,冲击过程短暂,持续时间为几秒到几十秒,当发生冲击地压后立即发出预警信息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六)矿井供电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供电事故的危险源主要来35KV线路及变电所供配电设施。

其监测监控方式、方法及采取的预防措施是恶劣天气变电所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且调度台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大型设备停止运行,防止突然停电造成人员伤亡。

2.主要预防措施恶劣天气变电所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且调度台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大型设备停止运行,防止突然停电造成人员伤亡。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出现35KV供电系统突然停电,且无法立即恢复供电;

(2)全矿或采区等井下大面积停电0.5h以上时。

(七)矿井灾害性天气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与气象部门加强联系,注意气象信息的发布,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到井下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2.主要预防措施

(1)调度室建立防御雨季气象灾害的逐级预警预报信息响应系统,利用电话、短信平台,及时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当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时,调度室必须密切留意,主动获取有关的气象信息,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到井下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连续降雨量超过50mm、强雷电等;

(2)接上级通知来洪时。

(八)矿井提升运输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主副井提升监测监控: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及绝缘摇测。

(2)斜巷皮带机皮带监测监控:严格皮带机综保装置的班试验制度,加强皮带接头检查。

(3)斜巷乘人装置监测监控:加强对猴车驱动装置的检查、维护,猴车司机要认真监听猴车运行期间的设备声音。

(4)综采安撤面设备运输监测监控:加强轨道铺设质量检查;检查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2.主要预防措施

(1)主副井提升: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及绝缘摇测,严格绞车司机交接班保护试验制度的落实及确保日检质量,严格井筒检修施工措施及操作规程的落实;

(2)斜巷皮带机:严格皮带机综保装置的班试验制度,确保完好使用,同时加强皮带接头检查,及时处理隐患接头;

(3)斜巷乘人装置:加强对猴车驱动装置的检查、维护,猴车司机要认真监听猴车运行期间的设备声音,出现异常声音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检查处理,同时考察对驱动天轮的液压制动方式,并进行改造;

(4)综采安撤面设备运输:严格轨道铺设质量,轨道铺设不合格坚决不进行设备运输,处理车辆掉道,现场必须有矿跟班人员现场指挥,备齐车辆复轨工具、材料,防倒、防滑措施到

位,人员站位安全。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发现提升运输等其它重大生产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时;

(2)井下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或接到事故现场人员汇报时。

(九)矿井火工品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公司每季度对矿火工品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矿每月检查一次,仓库值班人员每班对火工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2.主要预防措施

(1)公司每季度对矿火工品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矿每月检查一次,仓库值班人员每班对火工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2)火工品库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雷管、炸药等火工品的领退、运输、销毁及丢失处理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3)接触火工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工品仓库;

(4)火工品仓库必须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砂箱、水管等消防器材;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和“三警戒”放炮制度;

(6)安全员监督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4)发生火工品爆炸;

(5)发生火工品被盗、丢失现象。

(十)矿井矸石山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矿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山体变化情况和自燃情况以及运输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矿保卫科24小时不定期巡查。

(3)矿运搬工区安排人员每班观察。

2.主要预防措施

(1)矸石综合利用,清除或减小矸石山;

(2)减少矸石中的煤炭、硫黄等可燃物含量;保证矸石山安息角小于标准规定;

(3)危险范围内严禁设置建、构筑物;

(4)按规定设置防护栏(墙)、警示标志,严禁与矸石山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矸石山警界线以内活动。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矸石山表面以下1m温度超过70℃;

(2)正在自燃的矸石山顶部或发火区有沟壑、凹陷区或其它雨水通道;

(3)矸石山山体产生大量蒸气;

(4)矸石表面有黄色结晶体渗出;

(5)出现悬矸现象,矸石山自然安息角大于42°及矸石山其它异常现象时。

(十一)矿井地震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榆林市地震局通过地震监测台、动植物宏观监测及水井监测对辖区进行监测、监控及预报。当监测系统发出警报时,榆林市地震局将通知地震警报区。我矿接到地震局发出的警报后,立即在全矿地面范围内发出警报,并通过调度通讯系统通知井下各区域内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主要预防措施

(1)保持通讯渠道畅通,以便及时获取上级部门关于地震震情的通知或文件;

(2)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全矿人员做好相应的地震震情强化跟踪工作、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各个关键岗位人员值班。特别是制定人员安全工作、设备安全运行、关键地点、区域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

3.事故预警的条件地震事故。当明显感觉地震震感或接到榆林市地震局及上级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时。

(十二)矿井压力容器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锅炉运行时锅炉工加强对炉体、炉外管道的巡视。

(2)通过水位、水压等仪表、各超限报警装置进行监测。

(3)检修时重点对炉膛易损区域、吹灰器周围、底部水30冷壁管的磨损情况检查,并对这些部位的弯头外弯处进行测量。2.主要预防措施(1)保证锅炉安全保护设施、附件齐全可靠;

(2)定期对锅炉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

(3)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操作;

(4)保持锅炉负荷稳定,防止骤然降低负荷,导致气压上升;

(5)防止安全阀失灵,每隔一两天人工排汽一次,并且定期做自动排汽试验;

(6)每班冲洗水位表,检查所显示的水位是否正确。定期清理旋塞及连通管,防止堵塞。定期维护检查水位报警或超温报警设备,保持灵敏可靠。严密监视水位,万一发生严重缺水,绝对禁止向锅炉内进水;

(7)正确使用水处理设备和除氧措施,保持炉水质量符合标准。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指示仪表指示异常;

(2)锅炉运行声音异常;

(3)锅炉炉体出现破损、裂缝或出现轻度泄漏,管道轻度31泄漏。

三、预警方式采用报警器报警和电话报警方式。建立完善的电话通讯系统,由调度室监控中心完善各施工现场及有固定值班人员的岗位电话通讯系统,上级有关部门的电话通讯系统,保证通讯畅通;完善报警器报警系统。

四、预警信息的发布当值班调度员接到井下事故预警条件的信息时,按照“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利”中的规定,发布紧急调度指令,通过电话、语音广播系统3分钟内通知到井下所有施工地点,安排各施工地点带班队长、班长、安全员清点现场施工人员,并组织人员按照拟定避灾路线撤人升井,通知机电工区切断各工作面电源,启动自动排水系统,通知防爆人车立即运行,并要求各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中央、石门变电所,各水平泵房,上下山有运人设施的工作人员坚守工作岗位,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没有调度命令不得擅自离岗。副井口做好准备随时上、下人员,维持好上、下井口秩序。同时调度员记录事故发生地点的基本情况,向值班矿领导、矿长进行汇报,通知其他指挥部成员到调度室集合,规定到达时限;立刻安排安监科统计出所有下井人员数据,立即赶赴副井口记录好上、下井人员名单;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按预案规定的应急级别发出警报,上报神木县新窑煤业有限公司。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其他单位取得联系,并向他们通报情况;根据情况的危及程度,或按预案规定通知各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出动准备。

五、预警信息的响应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IV、Ⅲ、Ⅱ、Ⅰ四级。(1)IV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或者3人以下涉险,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启动本煤矿应急预案。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启动神木县新窑煤业有限公司应急预案,向神木县煤炭局申请启动神木县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由榆林市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陕西省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预案。报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响应前,应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响应。六、责任追究及奖惩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的重要情况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灾难的。

(2)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值守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应急值守的管理,强化应急值守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有效、有序的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煤矿相关规定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预案制定原则,结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值守人员的职责、值守人

员的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应急值守人员、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信息员。

二、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矿长助理及以上领导均参加矿应急值守;六个生产科室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机关后勤科室熟悉生产现场情况、具备下井条件的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矿应急值守。

第五条生产辅助工区及机关科室、后勤科室享受副区级待遇的及以上人员,参加本单位应急值守。

三、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第六条参与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当天全矿的突发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负全面责任。每天上午9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在各单位进行,相关制度、方法依据本制度制订。

第七条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

人员及值班时间,保证当天24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

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八条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

真填写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九条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

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的各

单位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矿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条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接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后,立即带齐工具和物资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安排人员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

四、应急值守纪律

第十二条当天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矿应急值守室听班,其他值班人员夜间休息必须在矿指定房间休息。

第十三条应急值守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离开值班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具有应急值守资格的人员替班。

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接到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

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逐个通知相关人员。本矿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912-*******(外线)8000、8001、8206(内线)

六、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

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2、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调度室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神木县新窑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神木县煤炭局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煤炭局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县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6、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七、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八、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

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①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②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①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②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十、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十一、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部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十三、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部负责跟踪落实。

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2、本程序适用于我矿生产经营中潜在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二、应急管理原则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4、科学实用

5、分级响应

三.应急管理机构领导机构

总指挥:矿长

副总指挥:各分管领导

成员:安全培训中心、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调度室、安监部、综合办、设备部、供应部、财务部、保卫部、各区队负责人等。

四.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1、安全培训中心要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财务部要保证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供应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医疗卫生保障,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出动矿应急医疗组,同时立刻与签订应急救援预案的医院取得联系,请求救援。

5、交通运输保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人员防护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五、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2、培训教育

由培训中心牵头,安监处负责协助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公司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由安全培训部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情况,对我矿应急预案适当进行类别、结构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适应全矿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2、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专家对我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要总结实战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备案。

3、应急预案审核、印发和发布。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组织印发、公布。

4、预案培训。将各类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列入每年应急知识宣教培训计划,以涉及我矿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为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增强职工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5、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制度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目前就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提出,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

第一条矿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进

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通过训练和演习验证事故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发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目的

1、通过实战演练,加深本井广大干部、员工对煤矿安全知识的理解和救灾

器材正确使用的实战技能。

2、进一步提高救援人员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3、强化培训突发事件发生时,事故现场人员撤离速度、撤离路线的选择和自我保护能力。

4、进下步了解重点岗位职工和新录用职工对预案的学习、应用和掌握能力。

5、检查应急救援的启动能力,以及各工种在突发事件来临时的整体协同能力和应急水平。

6、检查各应急物资的准备情况是否能满足应急救援的要求。

第二条进行事故应急演练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演练过程中,应让熟悉危险设施的职工、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一起参与;

2、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向所有相关职工以及外部应急服务机构公布;

3、演练应邀请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监督整个演练过程;

4、每一次演练后,应核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内容,找出不足的缺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②、人员是否

安全撤离;

③.急救服务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④、是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条演练计划应细致周密,要把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和应该配备的器材组成统一的整体。

第四条演练的基本内容应根据演练的任务要求和规模而定,应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演练单位相互支援、配合及协调程度;

2、生产系统运行情况,应急情景、应急抢险、急救与医治;

3、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

4、事故区清点人数及人员控制,防护指导,包括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及对员工对毒气的防护;

5、通信及报警讯号联络,各种标志布设及对危害区域的变化布设点的变更;

6、交通控制及交通道口的管理,治安工作;

7、作业人员及无关人员的撤离,事故的善后工作;当时当地的气象情况及地形、地物情况及对事故危害程度的影响;

8、向上级报告情况及向友邻单位通报情况;

9、讲评演练要点,演习资料汇总需要的表格;

10、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演练人员应至少由以下两部分人员组成:

1、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人员,占演习人数的绝大多数,从指挥员起至参加应急救援的每一个专业队成员都应该是现职人员,即将来可能与事故应急救援直接有关者。

2、事故应急演练方面的领导,分工对演练的每一个程序进行考核评价,演练后演练者应共同进行讲评和总结。

第六条情景设置应根据演习的目的而定,在设置演习内容时要考虑下列几方面问题:

1、由任务设置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分课目进行详细描述;

2.演习的序列要强调时间性,演习顺序符合逻辑性;

3、有关情况的数据设置符合实际情况,演习时要求测得的数据要从实战出发;

4、演习用的讯号、标志和指令要统一,使每个演习者都能立即明白迅速执行;

5、演习模模拟条件要有一定的广度,以便于各应急救援专业分队有各自的灵活性。

第七条演习时间安排基本应按真实事故条件下进行。可根据演习的需要安排合适的时间,演习日程安排后一般要率先通知有关部门和参加演习的个人,以利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八条演习后要求每个演习者都要参加演习后的讲评。应急演习指挥部应根据演练情况汇总写成综合报告。

总结的内容要整理成资料存档,综合报告上报级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通过演习主要发现的问题;

2、演习准备情况的评价;

3、对预案有关程序、内容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4、演习的最佳顺序和时间的建议;

5、对演习情况设置的意见;

6、对演习指挥机构的意见等。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一、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职责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

3、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4、自觉参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6、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二、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

1、值班制度;

2、岗位工作制度;

3、教育学习制度;

4、培训演练制度;

5、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6、安全保密制度;

7、奖优罚劣制度。

三、应急救援单位应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增加、更新应急救援的各种装备、器材、物资,以及安排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四、应急救援队伍应针对参与救援的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安全科对应急救援管理队伍进行监督。

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物资装备状态良好,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应急救援物资包括井下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药品。三、职责:

1、供应部负责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日常管理。

2、综合办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四、检查与维护管理

1、非事故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应急物资装备。特殊情况须经矿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2、由供应部会同其他职能部室定期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清点、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进行更换、维修、保养。

3、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应急救援物资毁损、丢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3、我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二、紧急避险系统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3、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4、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6、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7、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8、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9、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0、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永久避难硐室

1、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

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2、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10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3、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4、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

5、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6、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硐室内部和外部应分别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7、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

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

8、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

间内的供氧量。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

9、永久避难硐室施工时,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程验收。

10、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临时避难硐室

1、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2、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3、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4、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米。

5、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6、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

7、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

8、硐室建设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临时避难硐室硐室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维护与管理

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兆帕时,应及时补气。

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4、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5、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6、煤矿企业每年应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

1、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2、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3、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七、监督检查

1、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档案管理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见证,它记录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历程,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文字依据,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企业走向规范和成熟的重要条件,为加速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进一步完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归档的档案应字迹清晰、完整有效。

二、应急档案管理

1、各部门应将文字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列入各部门科员的职责范围。

2、应急救援档案归档范围

凡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主要包括:

(1)具有保存价值的本单位正式收文、发文、除文件的正件外,还应包括它的附件;

(2)本单位在应急救援活动中产生的与上级领导部门间的往来文件,包括请示、报告、项目立项、重要函件、应急救援合同等;

篇2:煤矿有限公司防突管理制度汇编(51页)

郑煤集团缸沟煤矿有限公司

防突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建立防突机构

成立防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防突管理的各项工作,检查、落实、考核有关防突的执行情况。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

成员:通防科、机电科、安检科、技术科、调度室等部门负责人;各采、掘、机、运、通队长及防突技术人员

1、矿长是防突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突负落实责任。矿长应定期平?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工作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计划、措施、钻孔成孔验收制度、建立瓦斯抽放制度等;矿安检科长负责监督检查。

2、领导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负责防突管理的具体事宜。

3、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4、通防科负责防突工程的施工。

5、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施工资料的收

集、整理、分析工作。

第二章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制

一、矿级领导防突管理责任制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突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区域综合防突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

(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3、生产矿长的责任

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落实防突工作,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对防突防治工作,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瓦斯防治有充足时间,不得安排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开工。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和掘进工作面验收时,要同时对防突相关工程和设施进行验

收。负责检查分管部门和区队落实防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4、安全矿长的责任

负责对本矿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规划、规范、计划的审查和现场实施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对有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生产。负责监督防突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监督防突安全投入和相关工程的“三同时”工作;负责监督防突工作所需设备、仪器、用品的采购、使用,对不合格设备、仪器、产品严禁入井使用;参与防突方面的“三违”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5、机电矿长的责任

负责保证矿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正常运转,消灭电气失爆。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对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机械运转设备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有可能造成瓦斯事故的重大隐患,有权提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二、各级部门防突管理责任制

1、通防科的责任

在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领导下,编负责制定与实施区域综合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本部门难以整改治理的,必须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

2???调度室的责任

负责防突工作的动态调度指挥。调度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干部要熟悉防突方面的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及时掌握防突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情况;了解防突工作的关键工程情况,按规定及时做好记录,做好信息沟通、报告及汇报等工作,情况危急或有发生重大事故危险时,必须先采取断电撤人措施,再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突方面的安全隐患,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

3、生产技术科的责任

对本业务范围承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布置采掘开工前,必须通知通风、机电部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和通风设施未建成不得开工。高瓦斯、突出煤层未实施瓦斯抽采和达标的,不允许布置回采和掘进。因擅自布置不合理开采方式,或因采掘施工破坏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电气设备,导致发生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负责防突方面的地质资料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参与完善瓦斯地质图。按规定做好井田内及周边小窑、老巷、采空区的调查,并及时上图,如对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有重大影响和威胁时,必须及时通报通风、生产技术部门,并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

掘进工作面在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前,负责提交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对地质构造带及突出危险带、开采煤层的埋深、施工区与相邻区域的构造和突出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提供地形地质图件。

4、机电科的责任

对本业务范围内承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保证矿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正常运转,消灭电气失爆。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对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机械运转设备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因本部门难以整改治理的,必须向矿长或主管领导汇报,直至整改消除隐患。因电气或机械设备产生火花,引起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

5、安检科的责任

负责对所有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避灾原则、线路,以及相关的自救知识、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培训时间、计划由煤业公司制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新工人下井前要先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按规定行使全面监督权,参与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的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防治突出工作中存在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安全监测监控室的责任

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直接管理责任,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或弄虚作假导致发生瓦斯事故时,负直接责任。负责按矿井监测监控设计,以及有关的规程或措施规定的采掘工作面及机电桐

室、其他电气设备安装地点安设监测监控传感器,并按规定定期检查、维修、校正,确保监控有效。按规定定期维护、校正“一通三防”及防突方面的设施、仪器、仪表。

三、各基层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防突管理职责制

1、通风科科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一通三防”系统防突专项技术措施培训、考核负责。

(2)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3)对井下通风设施及防突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负责。

(4)负责制定矿井的年度、季度、月的“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按照防突要求设计建造各类防突通风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维修,保证通风、防突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6)加强通风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矿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隐患,迅速组织制订和落实措施,并及时通报。

2、调度室主任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采煤系统防突专项技术措施培训、考核负责。

(2)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3)对采煤工作面防突设施验收负监督检查责任。

(4)负责采煤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生产过程中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5)对突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监督检查责任。

(6)对突出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监督检查责任。

(7)对调度员防突基本知识、防突专项技术措施、突出预兆、突出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负责。

(8)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对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策负责督促落实。

3、安检科科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安检员防突基本知识、防突专项技术措施、突出预兆、突出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负责。

(2)对全矿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防突培训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3)负责突出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

(4)负责防突隐患的定期排查及汇报。

4、生产技术科科长防突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落实矿上的各项制度及措施,执行国家技术方面的有关规定。

(2)负责组织制定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措施。

(3)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4)及时标明巷道开口的位置、方向,探明地质情况;并向通防科提供相关资料。

(5)地测防治水科科长每月月底及时向通防科提供各工作地点第二个月各工作地点地质预测预报,通防科按照地质预测预报制定适合该工作地点的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6)防治水科科长必须努力学习防突知识,掌握矿井各地点的煤厚及顶、底板变化情况。

(7)及时掌握掘进(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8)负责绘制矿井需要的各种图纸,并将日常生产地质、测量、防治水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5、采煤队队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本队防突基本知识、安全技术措施、突出预兆、防突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配备专人主抓防突工作,及时处理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对因上下隅角管理、煤壁片帮、采(放)煤速度快和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4)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5)对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装置的正确使用负直接责任。

(6)负责安排电工对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保其防爆性能完好。

6、掘进队队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本队防突基本知识、安全技术措施、突出预兆、防突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配备专人主抓防突工作,及时处理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到位。对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4)对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5)对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逆流装置、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确使用负直接责任。

(6)对放炮前按规定断电、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瞎炮负责。

(7)负责安排电工对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完好。

7、通风技术人员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分管通风工作的技术人员对通风(防突)设施的建造、维护负责,保证符合规程要求。

(2)技术员负责对本队防突基础知识、防突措施的学习、考核负责。

8、施工区队跟班干部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对当班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落实“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负责本班安全防护设施(防突反向风门、防逆流装置、压风自救系统、避难硐室等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4)当遇到明显突出征兆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停电并汇报矿调度室。

(5)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当班掘进进尺(或工作面回采推进度)和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出班后负责将有关打钻报表送交通风调度或防突科。

9、施工区队班组长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在防突牌板上填写当班实际进尺或回采进度,并用白漆在当班所架棚子上标注本人姓名,对违反防突措施规定的超进或超采负直接责任。

(2)负责使用坡度规控制钻孔的角度,确保各类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

(3)当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防突措施时,必须停止掘进,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4)在打钻报表上签字,对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

(5)当遇到明显突出征兆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停电并汇报矿调度室。

10、瓦检工、安检员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措施的现场落实,认真检查

现场突出隐患,对现场突出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2)负责施工单位不按防突措施要求施工或当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防突措施时,现场责令停产,并向通风调度及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3)负责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协助跟班队长和班组长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4)负责施工队所打防突钻孔的监督、验收、签字;负责对抽放队施工的抽(探)放钻孔、卸压钻孔等各种防突钻孔进行现场验收签字。

(5)负责对防突预测工的防突测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防突测试工的原始测试记录上进行现场签字验收。

(6)当发现采掘工作面超进尺时,负责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到防突科及有关单位及领导。

11、防突预测工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1)负责对具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做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

(2)负责填写防突牌板,做好测试原始记录。测试结果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通风调度。出班后及时制作测试报表,并送通防科和矿总工程师签阅。

(3)负责防突测试前检查测试仪器,确保在仪器完好的状态下进行测试。对防突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4)测试过程中工作面若出现突出预兆,停止测试,撤出人员。

(5)采煤工作面经测试无突出危险后,负责用白漆标注出允许切巷推进到的位置(在棚腿上标注“到此停采”字样,并写上测试人员姓名)。

第三章建立完善的防突检查制度

一、施工队队长、瓦检查员、防突专业人员跟班制度

1、有突出危险性的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所有参数测定必须由防突机构的专业人员测定和填写;各类防突措施的实施必须有防突专业人员在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并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2、矿井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观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监督检查掘进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防突专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所测定突出危险性参数记录由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签字后生效;

3、施工队跟班队长严格执行跟班制度,与工人同进同出,执行现场交接班;并必须按批准的防突措施组织生产。

4、具有严重突出危险工作面应由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含通风副总、通防科长)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到位。

二、通防科、安检科负责组织防突检查工作

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井下进行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防突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环节、机电设备完好和防爆等检查。

1、安检科定期(每月)召开安全现场检查办公例会,并将防突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凡按防突管理的掘进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对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或中途改为防突管理的工作面必须进行防突验收,合格后才许开工;突出后和突出孔洞清理后必须进行防突检查验收。

4、检查方式及资料整理。各专业按各自的业务职责分别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文字资料报矿安检科汇总,安检科按工程名称及施工单位分类整理并建立防突检查台帐,并明确专人负责防突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5、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区域综合防突技术措施:重点检查具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钻孔预测、检验、瓦斯排放孔、循环进度、防突牌板等执行情况。

(2)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重点检查掘进工作面的回风道、采区回风道、总回风道的巷道断面、支护状况、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性;反向风门的强度、道数、位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风筒敷设、掘进头的有效风量等。

(3)电气设备:除每周定期检查外,对防突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完好性和防失爆检查,独头内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

符合“三专两闭锁”要求;瓦斯监测及断电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若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4)掘进施工:重点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断面、支护、顶板管理、断电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填报防突卡制度执行情况等。

(5)瓦斯监测监控:重点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转、瓦斯传感器安装、显示及“三专两闭锁”的安装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佩带、瓦斯检查员上岗执行情况;突出预兆观察等。

(6)压风自救系统: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使用、隔离式自救器的佩带、通讯电话安装位置、通畅,避灾线路及抽查工人对避灾线路的熟悉程度。

(7)防止灾害扩大措施: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贯彻,隔抑爆装置的安装使用等。

6、压风自救系统和自救器由跟班队长负责每班检查,每次班生产前将供水施救开关打开一段时间,排尽管内积水。

第四章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1、抓好瓦斯地质工作。有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加强瓦斯地质工作,认真收集瓦斯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为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和防突提供科学的依据。

2、抓好突出煤层的开采设计。新采区、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防突”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开拓方式、开采顺序、采煤方

法、巷道布置、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的措施、保护层选择、瓦斯抽采方式选择等。

3、区域性预测和突出危险性划分。通过区域性预测将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执行“突出分类、分区选层、区别对待”的防治方针。

4、具有突出危险性掘进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及措施效果检验。建立和筛选适合本矿的煤与瓦斯突出指标体系,确定本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临界值。收集整理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结合预测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掘进工作面在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各项指标都降到临界值以下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组织生产。预测预报及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否则不允许送发到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5、突出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每次发生突出后,都必须组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进行必要的突出原因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调查报告和防范措施。如突出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6、煤与瓦斯突出资料的归档管理。矿井必须将防突的所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现场管理制度

一、防突措施管理

1、防突人员在工作面实施措施前,必须测量工作面煤层倾角,收集工作面不同破坏类型的煤岩体结构资料等。

2、实施防突预测前,必须先施工探测孔,掌握前方煤层厚度及煤层赋存状况,使防突预测和技术措施更具有针对性。

3、测试前,必须检查仪表、封孔器材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4、措施孔必须先确定方位、倾角,然后施工,施工完毕,必须重新校核方位、倾角,将其实测数据填入记录手册。

5、施工过程中,注意观察喷孔、卡钻、响煤炮等异常现象。

6、防突措施必须按规定施工,当条件发生变化(地质构造变化、煤层赋存变化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凡对措施进行了调整,必须及时向防突部门汇报,以便进行防突综合分析。

7、测定数据时,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保证质量和精度。

8、测试人员出井后,及时整理测试资料,技术人员分析研究测试资料后再填写《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

二、突出危险区域生产现场管理

1、实施防突措施前,施工队必须加强工作面支护、杜绝空顶作业;并将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煤矸清运干净,掘下山或下坡巷道时,必须将积水排净。

2、实施防突措施时,施工队值班人员必须安排专人与防突人员一块收尺,填写记录,准确掌握工作面的实际进尺。

3、施工队班队接到《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后,必须按报告单规定的点开始记尺,并严格按《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矿井调度室应对防突工作面每班循环个数、每个掘进循环的实际进度作专门记录,严禁超过规定组织每班循环个数和循环进度。

4、值班人员必须将总工程师批签的允许进度、班循环进尺、剩余进尺等及时、认真地填入防突管理牌板,实际掘进进尺不得超过《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允许进尺。

防突部门在每次实施预测预报或措施时,必须复核总工程师签发的允许掘进进尺,现场发现超进情况,防突人员必须立即与施工队值班干部、安全员共同进行进一步核定,并及时向通防科及矿井调度室汇报。

5、在掘进施工中,对工作面地质情况、煤层情况、瓦斯涌出、矿压等,当班的班、队长,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汇报。若出现响煤炮、煤壁外臌、矿压显现明显加剧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布好岗哨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只有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6、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严禁设置调风设施,掘进工作面进入总回风巷的入口必须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误入。

8、防突人员在施工防突钻孔过程中如遇严重喷孔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且不得取出钻杆;卡钻杆严重时,取钻杆人员严禁正对钻杆,防止钻杆射出伤人。

9、遇厚煤区或复合层时必须沿顶板掘进,严禁留设顶煤,防止因顶煤垮冒而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10、防突人员在遇地质构造(煤厚大于2.5m或小于0.5m、软分层厚度达到0.20m、断层落差超过1.0m)或其它原因造成钻孔无法施工或孔深不够时,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确定采取的补充措施,并决定预掘距离,遇地质构造施工防突钻孔或施工措施孔时,技术科及安检人员必须现场跟班。

11、防突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防突钻孔,按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指标测定,指标接近或超过临界值时必须按措施施工措施孔,对所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和通防科汇报。

12、通防科经常对该区域进行检查和资料收集,对该区域的通风设施、监测设备、隔爆水袋、压风自救袋、防尘设施、通讯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补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本矿井按临近突出矿井管理,必须配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仪器仪表、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煤层硬度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工器具。

一、防突仪器、仪表的管理

1、由防突队的库管员或材料员负责仪器仪表保管,由防突队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校核工作。

2、所有仪器仪表均应编号并建立台帐。其内容为:仪器编号、入井时间、仪表误差及携带仪表入井者的姓名。

3、仪表在井下受到剧烈震动或损坏,不得继续使用,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新表。

4、校核前,将要校核仪表的编号、允许误差值、校核日期、校核人姓名等逐一登记,校核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即为不合格,并将不合格者作好记录。

第七章区域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为了保证能及时进行预测及效果检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预测组

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实际生产需要,专职负责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预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并对通风队值班队长罚款20元。

二、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具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二、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必须按防突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得施工,强行施工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并对施工队长、支书、跟班队长、值班队长各罚款30元

四、现场预测(效验)操作方法步骤按防突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五、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具有突出危险性区域开工或复工前,施工队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通风调度进行预测。通风调度接到措施或通知后必须及时安排预测人员预测,若安排失误,对通风调度值班人员罚款20元。

2、预测(效验)人员必须在一个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预测或效果检验,最多不得迟到10分钟,否则每超一分钟对预测人员罚款1元。因施工队不提前通知造成影响的,一次罚值班队长20元。预测时,施工队不配合或没有提前准备好钻机、钻杆而影响预测者一次对跟班队长罚款20元。

2、预测结果出来后预测人员要及时将预测结果汇报通风调度,不得影响当班施工,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3、通风调度人员接到汇报预测结果要及时通知施工队进行补孔、效验或掘进,否则罚款20元。

4、预测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防突预测(效验)报告单,经矿总工程师或防突(通风)副总审签后,给安质部、通风部、通防科和施工队各报送一份,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5、若出现效果检验指标严重超标的,施工队跟班队长必须重新检查施工地点工程质量及打闭子情况,立即进行补钻,通风调度立即汇报部长及矿领导,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

6、预测(效验)人员发现掘进工作面的预测孔施工不符合要求时,有权要求重新打孔,并及时向通风调度、通防科、生产科、调度室等有关部门汇报,对跟班队长、跟班组长各罚款20元。

7、预测和效验的方法及孔数、孔深、孔径、角度等参数依防突措施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3个,当煤厚达到6米或工作面巷道同时留有顶底煤时,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5个,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2―4米范围。随意改变预测(效验)方法或参数,每次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8、按设计打完一茬钻孔后,如果效验指标仍然超限,则要分析钻孔设计及现场打钻施工情况,如钻孔设计存在问题,要求通防科技术员根据分析情况修改设计,如钻孔施工有问题,则对班组长、跟班队长、安检员各罚款20元。

第八章压风自救管理制度

一、压风自救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由机电运输队负责对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进行整体设计,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选型、主管径选择、管道敷设等。要保证压风自救系统的风量、风压、风质满足需要。

压风自救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供风能力

(1)根据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人员数量,考虑输气管路的漏风量,并保持一定的富余量,按下式确定供风量:

Q源≥Q需

Q需=K1·K2·N·Q人均

式中:Q源――气源的供风能力,m3/min;

Q需――受灾区的所需风量,m3/min;

K1――压风管路漏风系数,取1.2;

K2――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人员不均?系数,取1.2;

N――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的最多人数;

Q人均――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按0.1m3/min计。

(2)供气源的风压为0.3MPa―0.7MPa。

2、管路安装要求

(1)管路规格: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两巷的压风自救管直径不小于2寸,其它分散用风地点管径不小于1寸。

(2)管路敷设要求牢固???直,每节管子(6米长)设置三个吊挂点,一个设置在管子正中间,另两个吊挂在管子两端距管子盘1米处,要求统一用8#铁丝吊挂。接头严密不漏风,管子离地高度0.5米以上。气源接口处要有总阀门,便于压风自救的维护。

(3)在巷道口处压风自救管路上设置油、水分离器(小风包),保证供风清洁,防止自救袋喷头堵塞。

3、安装位置及数量

压风自救的安装原则: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有害气体波及到的区域,在此区域内有工作人员的地方,都必须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1)掘进工作面:

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50米设置一组不少于5个自救袋,靠近迎头一组压风自救安装自救袋数量不少于15个,并随工作面掘进往前移动,保持距迎头25―40米的距离。

(2)采煤工作面:

①回风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米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进风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米范围内安装一组自救袋。以上两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同时工作最多人数确定。

②工作面放炮警戒位置设置一组(5个)自救袋。

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顶板稳定、支护良好、没有杂物的人行道一侧,其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米以上。

二、系统调试

压风自救管路接好后,在自救袋安装前要进行通气试验,将管路中的杂质及锈蚀粉末吹出,检查管路接头是否漏气,并测量供风量。自救袋安装好后,由安装人员逐个检查,保证使用性能。

三、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管理

1、通风队是压风自救的主管部门,对压风管路及设施的管理有监督检查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制度进行处罚。

2、压风自救系统所包括的管道、自救装置等材料由通风部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专账。压风自救设施的调拨,必须凭通风部调拨通知单,否则,不予销账。

3、每月30号各使用单位到通风队进行对账,做到账物相符,否则,按材料差额进行处罚。对不按时进行对账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元/天,对主管人员罚款20元/天。

4、压风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的回收率为100%,阀门回收率90%(每月可按自救装置总量的10%补充),螺丝螺母为50%,若有丢失或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的,按材料价值对责任单位处罚,对主管人员罚20元/次。

5、21轨道下山主压风管路由机电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从联巷口主管道三通阀门(包括三通阀门)开始,到各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相应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6、掘进工作面(包括煤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煤巷队、岩巷队(施工队)负责安装维护;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由煤巷队(施工队)随采面上下两巷的移交同时进行移交,由巷修队负责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7、巷修队随采面推进按规定移动和拆除回收压风自救设施,将回收的管子、三通、减压阀、自救袋、高压管、阀门等材料配件交给物资管理部或煤巷队重复使用。

8、负责压风自救日常管理维护的单位,要指定专人每天对管路、自救袋进行检查,及时处理管路和自救袋漏气、堵塞等问题,并有日常检查维护记录,保证压风自救系统经常性处于完好状态。

9、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总阀门及每组自救袋的总阀门处于常开状态,禁止关闭。

10、在工作面防突技术措施中,对压风自救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要作出明确规定。

11、使用单位要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使现场每个职工掌握压风自救装置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12、安监科要认真监督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处罚规定

为加强压风自救系统现场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惩处有据,特制订如下处罚规定。

1、由于空压机、管径等设计选型不当,造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风量、风压不能满足需要,对机电运输部罚款200元。

2、空压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每次对机电队罚款50元,对空压机司机罚款10元。

3、施工队不按标准要求安装,除按要求返工外,对施工队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在进行设施移交时,无故不接收移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5、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找不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又不及时处理的,每处(项)对管理维护单位罚款30元,对维护人罚款5元:(1)管道漏气;(2)管道堵塞;(3)管道不平直或不牢靠;(4)自救袋破损;(5)自救袋使用不方便;(6)压风自救系统总阀门或每组自救袋的总阀门无故关闭;(7)呼吸嘴风量调节不合理(过大或过小);(8)吊挂高度过高或过低;(9)自救袋上煤尘堆积;(10)由于停泵等其它原因造成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无风,而不及时汇报处理的;(11)没有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如果在上级检查时出现上述问题的,按加倍处罚。

6、出现压风自救系统构件损坏(自然损坏除外),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补齐构件,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件;若找不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则由管理维护单位照价赔偿,补齐构件,并对当班管理维护人员罚款5元/件。

7、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及时拆除回收压风自救,每次对抽放队罚款30元。

8、巷修队和抽放队拆除压风自救时,要与机运队或巷修队办理拆除手续,并保证拆除或移动后系统仍能达到标准要求,否则对巷修队或抽放队按第5条标准进行处罚;巷修队和抽放队回收的压风自救装置要及时交给煤巷队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若出现拆除数量与移交给煤巷队的数量不符时,短缺装置或构件由巷修队或抽放队照价赔偿。

9、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若因没有进行培训而造成职工不会正确使用压风自救,每人次对使用单位罚款50元;若经过培训,职工仍不能正确使用,则对职工本人罚款10元,对单位每人次罚款30元。

10若出现偷盗、故意毁坏压风自救装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开除留察、开除、辞退等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按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论处。

第九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防突措施现场落实可靠,特殊情况处理及时得当、防突程序规范合理,防突效果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突措施的掌握

矿各级领导,防突技术人员、专业防突人员、安全员都必须全面掌握所采用区域防突措施的内容,技术参数,施工关键,容易出现的问题等,通防科、技术科、机电科、施工队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本队、本工种与防突相关的内容。

二、防突工作的安排与开工管理验收

各专业领导必须按区域防突措施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安排防突工作。开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机运、安全专业的科队领导到现场对防突和“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开工前验收,凡是未得到全面落实的不准进行防突工程施工。

三、现场控制

1、现场检查:各级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通防科、安检科要时常到现场对照措施的规定督促落实,指导施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组织处理隐患,帮、教违章行为。

2、防突工施工前检查:防突工到现场后首先对照措施的内容进行施工前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对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无论是否查出问题,都必须向调度室进行检查情况汇报,调度室根据汇报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3、掘、机运日常检查:施工队每班都要进行与本队相关“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检查,尤其是防突允许采、掘距离,支、背护质量,瓦斯探头的位置,准确性和避灾线路的畅通情况的检查;机电科必须设专人每旬对“三专两闭锁”和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进行一

次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和处理。

4、异常情况的处理: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钻孔的深度、方向、直径、数量达不到措施的规定,预测或检验指标超限、喷孔、卡、顶钻、瓦斯浓度超限,片帮、冒顶和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人员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要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此决定执行,并反馈信息。

5、安员监督:安检科要设置防突安检员监督防突措施的执行。

四、区域防突报告单

1、必须使用矿统一的防突报告单;

2、防突人员出井后立即填写防突措施报告单,并送通防科领导审核和总工程师审批。

3、防突报告单的审批权仅限于总工程师。

4、防突报告单必须及时送达总工程师,通防科、安检科和施工单位。

第十章瓦斯防治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煤矿法人代表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瓦斯治理的政策、方针,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负责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组织机构、配齐专业瓦斯防治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

(四)、负责听取煤矿矿长的瓦斯防治工作汇报,负责把瓦斯防治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领导,并定期检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优先解决瓦斯防治所需的仪器、仪表、设备等;

(五)、组织管理人员参加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瓦斯治理工作形势、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措施,促进瓦斯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负责组织召开煤矿关于瓦斯防治的各项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

(七)、瓦斯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重大事项;

(八)、把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检查瓦斯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

(九)、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必须立即亲临现场,组织立即响应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步奏进行抢险

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瓦斯治理的政策、指令和法律、法规,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煤矿瓦斯治理管理制度、标准、细则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四)、负责制止制定煤矿的“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五)、负责组织审查瓦斯治理安全费用计划,协助法人组织实施;

(六)、指导矿井在开拓、生产布局等方面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

(七)、协调瓦斯治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八)、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通风、瓦斯、煤尘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九)、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瓦斯防治专业会议,分析、研究瓦斯治理存在的技术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促进瓦斯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安全副矿长瓦斯防治

(一)、严格落实党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本矿的瓦斯防治负专职安全责任;

(二)、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的规定;

(三)、督促、检查矿所属各系统落实三大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及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讨论制定;

(四)、负责组织人员展开通风瓦斯检查,定期召开通风瓦斯会议,排查整改重大隐患,组织评估通风瓦斯现状,研究解决重大通风瓦斯问题;

(五)、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协助矿长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展开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生产现场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瓦斯监控设施设备的安装标准;

(七)、监督检查瓦斯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即使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组织本矿瓦斯防治大检查,按照“四定”原则,分解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做好督查工作;

(九)、定期召开瓦斯防治专题会议,研究当前瓦斯防治工作的动态,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瓦斯事故;

总工程师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查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矿长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全面平衡瓦斯的治理工作;

(三)、加强防治瓦斯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防治瓦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四)、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办公会议,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的瓦斯治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瓦斯治理新技术;

(六)、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智力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瓦斯治理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

(八)、组织编制矿井瓦斯治理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九)、负责组织实施瓦斯防治方面的技术、科研公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十)、审阅瓦斯监测监控报表,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防突、煤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生产副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二)、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三)、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抓好有关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实施;

(四)、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五)、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加强对本系统班组的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班、组长、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七)、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艺;

(八)、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解决和处理瓦斯治理的技术难题和事故隐患;

(九)、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必须立即亲临现场,参与制定抢救方案,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机电副矿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分管全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矿长负责;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按瓦斯矿井要求选好、管好全矿井机电设备,消灭电气失爆,消灭不合要求的设备,抓好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

(三)、组织并落实机电职工瓦斯治理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思想教育;

(四)、按瓦斯治理要求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负责矿井安全供电,预防并控制无计划停电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

(六)、组织电钳工和机电技术员对新购进的机电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测,杜绝井下机电设备的失爆;

(七)、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八)、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要及时了解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性质,正确对机电设备断电,防止机电设备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二次爆炸;

班组长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二)、班组长是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负责人,对当班瓦斯的管理负重要责任;

(三)、每班检查与瓦斯防治工作有关特员的工作是否做到位,监督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是否认真,是否“一班三检、一炮三检”瓦斯排版填写是否及时认真;监督检查通风组相关跟班人员的工作情况,通风设施是否正常,风门是否关闭严实,风门是否连锁、督促检查机电技组相关人员的工作,电缆是否悬挂整齐,是否存在电器失爆,电缆是否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是否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

(四)、每班认真配合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做好“三人连锁放炮”工作;

(五)、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聚集要立即下达撤退命令,并关闭超限区域、瓦斯聚集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电源;

安全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负责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坚持“以风定产”的方针,认真搞好矿井通风网络、通风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建立完整的独立系统和测风制度,保证井下风量足够

(五)、负责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对“一通三防”指令、命令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参与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通风设计,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措施的制定和审查工作;设置通风管理牌版、瓦斯牌版,搞好瓦斯报表的签审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瓦斯防治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瓦斯防治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九)、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十)、负责各类安全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瓦斯检查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负责本矿井的瓦斯浓度、温度、煤尘及“一通三防”设施、安全监测系统使用情况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防尘系统和所检查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安全监测、防灭火设施;(三)、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通风、瓦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杜绝违章操作行为,并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四)、按照规定如实对各检查地点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并执行好瓦斯检查“三对口”、“三签字”以及“一炮三检”制度;

(五)、当井下局部地点瓦斯浓度高于正常值但不超限时,应及时汇报处理;

(六)、及时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七)、下井必须带齐检查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等,并对仪器、仪表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下井;(八)、按照正规操作程序要求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等浓度,杜绝吴操作;

(九)、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需要测定有害气体的地点进行测定,杜绝假检、漏检现象;

(十)、同一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和间隔时间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检查局部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的瓦斯、瓦斯浓度或停风时间超过规定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制定专门措施,按规定进行排放,在未处理前,负责监督执行好停电、撤人、设置警戒等安全工作,处理完以前,不准离开现场;并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

(十二)、瓦斯检查牌版的悬挂位置符合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到的有毒气体的浓度情况及注意事项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交代清楚;

(十三)、工作面放炮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检查工作,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措施执行,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现场的工作按规定及时汇报,制定专门措施处理。

通风技术员、通风工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要求,做好本岗位的瓦斯防治工作;

(二)、负责通风系统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的汇报工作,通风设施的维修,通风设备的检修、调换、安装、负责通风仪表、瓦检仪器调校;

(三)、负责局部通风状况的检查,工作面有效风量的检查,并进行风量调节;

(四)、负责巷道贯通时的调风工作,采空区及时密闭;

(五)、负责风门、风窗、风桥的及时设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设置;

(六)、积极参加安全副矿长组织的瓦斯专题会议,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的瓦斯防治知识;

(七)、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通风瓦斯日报审签制度

1、瓦检员认真做好瓦斯检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瓦斯日报表,送交通风科进行审签。

篇3:煤矿机电科管理制度汇编(41页)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任楼煤矿机电科管理制度

机电科

二00八年元月

目录

1、油脂管理制度

2、设备包机制度

3、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

4、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5、防火管理制度

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7、配件管理制度

8、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9、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

10、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1、事故分析追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12、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3、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4、硫化皮带管理制度

15、设备管理制度

16、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17、电气管理制度

18、电缆管理制度

19、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20、电气试验制度

21、井下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22、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23、机电科值班制度

24、机电科班前会制度

25、拆、搭火审批制度

26、矿井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27、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油脂管理制度

一、油脂的领取

1、各单位需用的润滑油脂,应提前1个月做计划(润滑油、变压器油提前

2个月)。

2、油脂到供应科以后,使用单位领料员对液体油脂每桶均用广口瓶取样,

送公司试验室试验,试验报告送交机电科,合格以后再领回本单位;

固体油脂必须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油脂存放

1、各队油脂领回以后必须全部登计(设专门油脂使用登计本)。

2、液体油脂存放地面应保持清洁,以便漏油时及时发现,同时应远离火

源。

3、液体油脂存放时,油桶应立放,桶面朝上,封口盖拧紧,桶身应保持

清洁。

4、存放的液体油脂油桶表面应做以下标识:油脂名称、型号、领取时间。

5、固体油脂存放在库房的专门区域,不同的油脂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6、油脂存放处严禁烟火,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不少于二个灭火器)以

及防火制度。

三、油脂的使用

1、各种油脂在使用时,必须登记,注明使用时间、地点、数量、剩余数

量等。

2、液体油脂使用时,必须填写一份附油脂登记表(技术员负责)。

3、新换的设备(如齿箱、轴瓦)从更换之日起,3个月左右必须更换液体油

脂1次。

4、一些大型设备在正常使用期,技术员对液体油脂应定期取样试验,试

验合格以后,继续使用,不合格立即更换(设备取样时间见附表一)。

5、油开关用油应定期更换,更换周期如下:

a、油开关三次事故跳闸后必须换油;

b、频繁操作的油开关,每3个月换油1次;

c、操作次数少的油开关,每年换油1次。

6、井下链板机、皮带机齿箱,给煤机齿箱,地面主、副井、锅炉房、风

机齿箱,除渣机减速器,炉排减速器,压风机曲轴箱,每半年换油一次,换油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0月。

7、对于使用固体油脂润滑的设备,必须对润滑部位进行定期检查,缺少

油脂时及时补充,并定期对油脂进行更换,一些常用设备的检查更换油脂的周期见附表二。

8、使用液体油脂润滑的设备,润滑油的数量应使油面在油位指示器上、

下油位刻度线之间。

9、使用固体油脂润滑的设备,润滑油的数量与润滑处的转速有关,转速

低于1500r/min,润滑油不超过轴承空间的1/2;转速高于1500r/min润滑油不超过轴承空间的1/3。

10、在每次添加液体油脂前,必须清洁,擦试油桶、油壶等容器和工具,

添加的油尽量和在用油属同一批次生产的,同时油必须过滤。设备的加油部位同样要擦试干净,油壶中剩余的油必须倒回原盛油容器中,并将容器封口拧紧,添加固体油脂时,应注意加入的油脂量,防止加多引起轴承发热。

11、在每次更换油脂时,应先将旧油脂清理干净,然后再用溶剂将轴承、

油箱等相关部位擦试干净,一些大型设备最后应用和好的面粘相关表面,新换的液体油脂进油箱前必须过滤。

12、各种设备必须按附表三中的规定使用润滑油。

四、油指的回收

1、所有废油必须全部回收,严禁乱扔乱倒。

2、液体废油用专门的油桶收集,然后集中存放,存放废油的油桶应标明

废油名称、型号、回收地点,并做好登记。

3、因体废油必须用专门的油桶回收,然后集中处理。

五、处罚

1、液体油脂不经化验就使用的,罚单位5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从严

处理。

2、固体油脂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产品合格证就领回的,罚单位100

元。

3、不按附表三使用油脂的,罚单位2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从严处理。

4、用油不登记的,罚单位100元。

5、废油不按规定回收的,罚单位100元。

6、添加油和换新油不按规定的,罚施工单位100元。

设备包机制度

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各种机电事故的发生,根据《任楼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包机制度。

1、全矿所有设备均承包到人,挂牌管理,发现一台设备无包机人罚责任

单位负责人100元。

2、设备标志牌要标明设备的名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责任人,

电气设备还要有容量、整定值、整定人等,内容缺少一项罚款责任人20元。

2、设备承包人必须有相关的资质,了解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以及

一些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持证上岗。

3、包机人员对承包设备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等有关要求进行日检和定期维修,并做好各项检修纪录,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按时检修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次。

4、对设备存在的小问题,由承包人自己处理,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

上一级领导汇报并组织人员处理。

5、对设备存在的不足,承包人员可拿出自己的改进方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在上一级批准以后,才能按方案施工,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改设备的结构及各种保护,违者每次罚50~100元。

6、设备承包人员负责自己的承包的设备的卫生,达标工作以及使设备处于

完好状态。设备卫生差每次罚10元,不完好每次罚20元。

7、自己承包的设备由于承包人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根据情节每次罚50~200元;造成重大机电事故的,上报矿领导处理。

8、每次上级来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如果是由于包机人责任未尽到造成

的,每次罚包机人50~100元。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

为了保证各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科、队干部必须定期对各单位重要车间实行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每半个月由科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全科运转及供电系统设备的全面

检查,队每周由队长组织一次检查。

二、负责供电设备维修的机电技术员必须按检查图表实行跟检。

三、科、队值班人员每天对地面各主要车间查岗不得少于2次。

四、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安排限期解决,发现严重问题及重大隐患应组织

人员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五、干部上岗检查必须填写上岗记录。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要害场所。

2、外来参观检查和其它联系业务的人员,需要进入要害场所的,必须在科

或队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办理登记手续。

3、为保证安全,外来参观检查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参观检查,不得随

便单独活动。

4、外来参观、检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拍照、录像。

5、要害场所内的各种设备在运转或带电状态,外来参观人不经同意,不得

随意触摸,防止造成意外。

6、非工作人员没有办理正常进入要害场所的手续,值班人员应劝阻,强行

进入的,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保卫科汇报。

防火管理制度

1、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防火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配合公安科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隐患,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向有关

领导汇报解决。

3、车间不准堆放易燃杂物,油桶、棉纱应堆放在指定地点。

4、各车间及要害场所必须备有防火砂箱,有足够的防火砂(灭火砂不少于

0.2立方米)及灭火器材,且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及时填充、更换,必

须保证完好。

5、发现火情及时扑灭,若因电失火,首先应切断电源,再灭火,特殊情况

来不及停电或停不掉电,可以用细砂、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切忌在没停电情况下用水灭火,以免火情扩大。

6、如果火情严重,不能马上扑灭,要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及时扑救,并奋力

灭火,事后要积极协助消防部门搞清事故原因。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各岗位工种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各要害场所及重要的车间明显处,必须悬挂岗位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确保按章操作。

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4、电器设备检修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操作高压时,严格执行工作

票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停电先停断路器,再停隔离开关,送电先送隔离开关,再送断路器的原则。

5、停电必须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线、挂牌的程序。

6、对各种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的部分必

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7、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使用不超过36V安全电压。

8、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车间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操作程序操作的

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配件管理制度

1、机电科应有专人负责配件管理工作。

2、各队每月应及时将所有配件型号、数量报机电科,由供应统一购买或

外委加工,对外委加工配件,经机电付总审图,同意后方可实施。3、配件的保管由二级库统一管理,并切实做好配件备品的保管和腐蚀、

防锈蚀工作,确保配件的完好。

4、配件管理应做到帐、卡三相符,禁止流失。

5、易损、非标准配件的图纸应存档保管以备自查。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井下杂散电流对设备、安全造成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压电气设备下井必须做耐压试验,高压电缆应做耐压和泄漏试验。

二、运行中的高压电缆每年应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

三、井下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

四、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保护装置。

五、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六、按《规程》要求设备局部接地极和主接地极,接地线截面符合规定要

求。

七、井下架线电机车巷道中,钢轨接头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

连接,且连接后每个接缝电阻符合规定要求。

八、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

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九、在牵引网络中,应认真对轨端绝缘及轨端连接进行巡视,并设专人对

轨道绝缘及轨端连接进行修复工作。

十、井下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就得超过600V。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设备的情况及性能要以《完好标准》为根据,对其残缺部件和性能缺

陷予以登记建档,并通过业务联系单通知有关单位及矿领导限期予以解决。

2、设备的效率是其性能的主要参数,要定期测定,机电科要广泛收集新

设备,新产品的信息,对效率低、能耗大的的设备,敦促更新。

3、设备的零部件不得人为缺或借作其它用途(本条由包机负责)。

4、本制度由机电科长和机电科工程师监督执行。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

1、各单位需要仪器仪表必须做到计划表,矿领导审批方能实施。

2、仪器仪表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登帐建卡。

3、试验室所有仪器仪表必须建帐建卡。

4、使用仪器登记表时必须爱护,并按说明书规定使用。

5、借用仪器仪表时必须履行借用手续,并按期归还。

6、对损坏仪器仪表者,要追究责任,并罚款。

7、仪器仪表要按规定时间及项目做到定期校验。

8、仪器仪表要妥善保管,防止被盗被丢。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设备入井安装前,必须经设备管理人员,防爆设备管理人员及设备使

用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良好方可入井安装。

2、设备入井前,必须办理设备入井证,使用单位持证入井,否则井口管

理人员有权阻止设备入井。

3、设备入井安装后,必须经防爆电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鉴定,确认设备

安装合理,防爆性能合格后,才能通电投入运行。

事故分析追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1、凡发生机电事故必须进行认真分析追查。

2、发生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分析追查。

3、发生重大机电事故由矿负责组织分析追查。

4、发生特大机电事故由局公司负责组织分析追查。

5、机电事故的分析追查要做到:

1)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

2)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

3)没有制订出预防措施不放过;

4)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不放过。

6、机电科每周要认真组织各队相关人员,对全科所有设备进行隐患排查,

查出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解决。

7、对一些重大隐患,如科不能解决的,由科统一向矿上汇报。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主要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

护。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

责制。

3、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设备操作技术等级“应知、应会”

要求,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要严格执行设备保养制度。

5、维修工作要实行包机制,做好设备的巡回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

并认真做好记录。

6、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

检查和预防性试验。

7、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并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

可靠。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机电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图表”内容进行检修,不得有

误。

2、对各仪器、仪表、及各种保护装置按标准,按要求进行检验、检修,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3、机电检修人员在检修过程中一定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得

走过场、不得只做表面工作,态度要认真,以确保安全运转。

4、机电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科队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5、润滑系统应保证油质、油位符合规定,润滑油要进行定期更换。

6、设备的检修每日不少于2小时,每年不小于15天。

硫化皮带管理制度

一、严格硫化皮带入库管理制度:新硫化皮带到货后,首先应检查其产品

合格证和说明书,并建立管理档案;其次要对外观进行检查:无缺损,无鼓泡,无脱皮、掉边等方可准许入库。

二、硫化皮带在入井使用前,必须经过阻燃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否则严禁使用;阻燃试验报告要建档管理,妥善保存。

三、建立硫化皮带发放、领用和使用记录,做到跟踪管理。

四、硫化皮带装车及运输应有专人负责,严禁损坏,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皮带打运到使用地点后,必须及时更换,不超过24h,严禁长时间叠放或堆放。

五、硫化皮带在使用中应注意防护:

1、防止淋水或长时间运送水煤;

2、在转载点或放煤点处的槽形托辊,必须使用缓冲托辊,并在卸煤点处

吊一块钢板,以缓解块煤或矸石对皮带的冲击损伤。

3、防止硬物剐伤皮带。

4、清扫器的刮板应选用橡胶或较薄的五级PVC为宜,以减轻对皮带橡胶

层的磨损。

六、每日必须对硫化皮带进行全面检查一遍,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

查,并汇报相关领导。

七、制定巡检、日检、周检计划,建立检修台帐和检修记录,并责任到人。

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在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减少各

种机电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一)、机电科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现场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的库存与保管

(三)、各单位网员,在设备组指导下对本单位设备进行管理。

(四)、机修厂负责对通用设备,公司总机厂负责对综采、综掘设备进行维修与调试。

(五)、物管科负责组织计划科、机电科、财务科及使用单位对新到货设备验收。

二、基础管理

(一)、设备组负责对全矿设备进行编号、建帐、建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同时做好全矿设备信息(ERP)的管理与维护。

(二)、在用设备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要建帐管理,网员每月25号至31号到设备组核对帐目,发现问题及时查

出原因,进行处理。

(三)、设备管理网员必须参加每月二次的设备完好检查。

(四)、库房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保证生产需要。并做到设备性能完好、摆放整齐,标识清楚准确,卫生良好;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五)、每月统计上报一次租赁设备闲置、退租情况及租金的使用情况。三、设备拆套管理

设备拆套,必须写书面报告,经机电矿长同意后,按领用程序办理,电气设备15日内补套,机械设备30日内补套,否则,按拆套部件原值的

1.5倍罚责任单位,然后由机修厂补套,按设备修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设备的选型及到货验收。

(一)、设备的选型应达到通用化,标准化,性能安全,使用可靠。(二)、设备的购置计划每年在年度计划审定前,由机电科汇总上报矿审批,。

(三)、计划外购置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计划科批准后报公司(租赁设备报租赁站,租赁设备的管理方法见附件一)。

(四)、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填写《开箱验收单》(大型设备必须有

分管领导参加),不合格设备,由物管科负责解决。

(五)、验收标准

1、必须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

2、设备必须完好无损,证件齐全,井下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MA”证、

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等资料齐全。

(六)、设备入库后,物管科及时办理转资手续,财务必须以公司转资单及设备组的验收单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五、设备的领用及发放

(一)、必须先计划后领用,每月25日前,各设备使用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下月设备使用计划,并提供编制说明,报机电科审批,否则,

一切后果自负;计划外领用,需经机电矿长审批。

(二)、领用设备必须由网员带《设备管理手册》凭单位主管领料单到设备组办理手续,料单必须符合质量认证的要求。如生产急用,由矿

值班领导签字方可发放,次日补办手续,否则超一天罚领用单位

50元/台。

(三)、领用设备必须在一周内开始安装,否则超一天罚100元/台。(四)、严禁无编号设备出库,否则发现罚保管员50元/台,并限期补齐。(五)、更换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按更换设备原值的5%罚领用单位。

1、现场处理事故危及安全。

2、井下不具备维修条件的。

(六)、入井设备必须有《设备入井证》。设备凭证入井。无证入井,罚运输区200元/台。防爆设备、防爆电器在接线腔内必须有防爆检查

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现场检查,井下无防爆合格证的电器设备,

按失爆处理。

六、设备的安装、交接

(一)、安装单位按设计施工,安装完毕后必须做到设备台台完好,由安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矿调度所组织、机电科设备组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交接单》。遗留问题,按现场交接的

意见处理。

(二)、交接后,设备管理员应对安装的设备及部件进行考核,多余的设备及部件3日内由相关单位交设备库,超一天罚100元/台件。

(三)、设备交接必须有设备组参加,否则视为私自交接,双方各罚500元。

限期补办手续。

七、现场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一)、单位必须坚持维护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使用不完好设备,严禁超设备技术性能及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否则视为违章

使用设备,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台。造成损坏的,原价赔

偿损坏部件。

(二)、设备的使用实行包机制,挂牌留名,操作人员凭证操作。否则罚50元/台,并限期整改。

(三)、现场使用或修理的设备严禁拆套、互借、私自移动,否则给予责任单位100元/台的罚款,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提前到设备组办理手

续。

(四)、每班检修人员必须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设备润滑良好,不跑、不冒、不滴、不漏,安全防护齐全

可靠,三牌、编号填写规范,无锈蚀,铭牌、“MA”标志齐全,开

关上架,清洁整齐,违反一项罚责任单位20元/台。且在二日内处

理,防爆电器设备必须做到防爆性能的要求,否则,按失爆处理。(五)、在恶劣的环境下,必须对设备进行可靠的防护,否则视为违章使用。(六)、设备管理员要深入现场,了解设备运行情况。闲置设备必须在联系单规定的时间内回收,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使用单位50元。(七)、如在现场发现有不完好设备、闲置设备,违章使用设备,而管理员未发现,一次罚管理员50元。

(八)、井下备用设备及配件,必须挂牌,认真保管,不挂牌、乱堆乱放罚50元/处。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损坏部件原值赔偿。

(九)、设备组要积极参加各类机电设备事故追查会。

(十)、现场设备的配件,严禁作其他用途。特殊情况,经机电科书面同意,否则,按配件原值处罚,并及时整改。

八、设备的拆除、回收

(一)、设备本着谁使用谁回收原则。设备拆除回收需要由另外一个单位完成的,必须由调度所、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设备组现场办理交接

手续,并根据设备台帐确定使用单位的设备情况,丢失部分由使用

单位按原值赔偿。回收单位回收设备升井后,到设备库办理销帐手

续,并经设备库、回收单位,以及矿相关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签字,

回收过程中丢失部分由回收单位按原值赔偿。需要进行交接,而又

不办交接手续(以签字单为准)就拆除的,一切后果由拆除单位负

责,并一次性给予原使用单位及拆除单位各1000元罚款。(二)、设备必须成套回收,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科同意,否则罚款200元/台,并限期回收。

(三)、在硐室封闭前设备责任单位必须把设备回收完毕,否则按价赔偿,责任单位和封闭单位各承担一半。

(四)、装车回收的设备和配件,回收单位必须按要求送到机修厂或设备库,否则,罚回收单位50元/车。

(五)、设备进入机厂指定位置后,由设备组组织矿相关职能单位、机修厂、回收单位鉴定,并按事实情况填写验收单,各单位签字认同,没有

正当理由拒绝签字者,每天按100元罚款

(六)、井下生产系统设备回收结束后,管理员三日内做好考核工作,否则罚管理员50元。

九、设备维修

(一)、设备维修以自修为主,外修为辅,外修设备及部件一律由设备组按矿有关文件办理。

(二)、机厂不得拆套维修,特殊情况按第七条第三项执行。

(三)、修复的设备,由承修方申请,设备组组织矿相关职能单位以及电管队,(外修设备有财务科参加)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修复验收单》或《设备大修竣工报告单》,

由承修方在二日内将修复设备送交设备库。

十、设备报废、封存和启封的管理。

(一)、凡属固定资产的设备报废,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又无修理价值。

2、损坏严重而无修复价值(一次修复价格超过原值的80%)。

3、淘汰及高耗能设备。

(二)、凡提折旧达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三万元以下,设备确需提前报废的,由矿批准,其余值摊入成本。

(三)、凡报废设备,由使用单位把设备残体送设备组,等待处理。(四)、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

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账,入库保管。报废设备的残体收益,必

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费用,凡批准报废的设备或残体由设备

组统一集中保管上交。

(五)、封存设备必须完好,妥善保管,长期保养,严禁拆套,防止丢失损坏,封存设备如需使用,必须填写设备启封单,报批准启封后,

方可拆封使用。

十一、设备评比、奖惩

(一)、每月开展一次设备管理评比活动,评出一个优秀单位给予一定奖励。(二)、单位机电设备管理综合指标每月达到95.5.1,井下奖10元/台,地面奖5元/台;低于90.5.1者,井下罚15元/台,地面罚20元/

台。

(三)、回收奖惩

井下回收各类设备及配件应按照矿经营管理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五)、电机、潜水泵的奖惩办法。

1、烧电机,地面每千瓦罚30元,井下每千瓦罚20元。

2、烧潜水泵每千瓦罚40元。

以上罚款由设备组统一办理,一月一统计、兑现。经机电矿长审核,财务列账,专款专用。作为设备管理奖励基金,奖励设备管理先进集体及相关有功人员。

十二、淘汰、报废再用设备的管理

(一)、严禁购置淘汰型设备。

(二)、原则上禁止发放淘汰型及已报废设备,确因生产急需,必须先鉴定,具有使用价值再大修,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三)、使用单位必须针对现场情况,编制维护及管理制度。

(四)、使用结束,立即回收,严禁井下倒用。

十三、特殊设备的检验规定

(一)、凡要求强制性检验的必须按期检验。

(二)、检验单位必须将检验报告送机电科资料室。

(三)、检验不合格项,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报分管领导批示。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的办法执行。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阻燃胶带的统一管理,减少浪费,降低事故率,提高皮带的使用率,降低成本,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机电科负责承包范围内皮带的管理工作。

(一)、设备组根据生产情况及全年的阻燃胶带计划,应合理的提出皮带购置计划,经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交物管科统一上报购置。(二)、设备组负责对我矿皮带建帐登记、保管、发放、现场使用监督等管理。

(三)、设备组负责组织对新购进皮带,下井前的阻燃试验,确保完好使用。(四)负责皮带回收的统计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通报矿相关职能单位。

二、机电科对皮带进行现场使用的跟踪管理

(一)、严禁用皮带机运送设备、材料、工具;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措施。

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如造成皮带损坏,由责任单

位原价赔偿。

(二)、皮带使用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一处跑偏出托辊罚责任单位30元,一处接头撕开占带宽10%以上的,罚款100元;造成

磨边的,每米罚款100元。造成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新皮带回收时必须保证皮带的长度,以保证重复使用,回收的皮带长度少于40米,每少一米罚回收单位100元。

(四)、复用旧皮带回收时,不少于原长90%,否责每少一米罚回收单位50元。

(五)、井下各单位使用阻燃胶带,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回收的原则,井下闲置的阻燃胶带使用单位应积极组织回收,回收升井的皮带三日内

必须交库,并到皮带管理员处办理销帐手续。否则,超一天罚5元/

米,以此类推。

三、切割复用

(一)、设备组应加大回收旧皮带的复用或切割复用工作,尽量减少新皮带的投入。

(二)、回收的旧皮带,表面完好,不露带芯,磨损量不超过5%、宽度不少于10%可满足现场使用要求的,经物管科、财务科等相关职能单

位共同鉴定、验收。可以直接复用。

(三)、回收旧的大型号皮带,皮带边被磨损,致使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须切割成小一号的皮带使用,切割的皮带必须完好,经物管科、财

务科等相关职能单位共同鉴定、验收,合格后入帐管理。

四、奖罚规定:

(一)、在整个皮带管理过程中,使用单位回收或设备组修复复用皮带的奖励按照矿经营管理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皮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罚款和赔偿,由设备组开出单据,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批、交劳资科办理,专帐专用,罚款额、赔偿额将作为

奖励基金,奖励管理较好的单位及相关有功人员。

电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井下电气管理,搞好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杜绝电气失爆、失保,灭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确保矿井生产供电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三大保护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设备完好标准》,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电气设备的管理指导工作,机电科电管队负责全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机电设备的

使用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电气管理网员。

(二)、电管队管理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全矿井下安全供电、安全使用电气的工作。

2、根据井下生产状况,及时调整井下供电网络。

3、负责全矿电气设备的防爆性检查,并出具防爆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

电气设备有权禁止使用。

4、有权停止使用井下失爆的电气设备,有权停止使用保护性能不符合规

程要求的电气设备,出具鉴定单,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解决。

5、有权停止使用不安全不合理的供电线路和系统。

6、对供电线路的修改、供电负荷的增减有审批权,对新安装电气设备或

供电系统有权审批。

7、有权参与追查井下电气事故。

(三)、各网员负责掌握各单位内部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原则上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和维护。

(五)、安监处、调度所负责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调度、监督工作。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一)、各级机电管理干部和电气设备维修人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电气设备管理达到“90.5.1”。

(二)、每台设备都要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维护,执行“包机制”。维修承包电工要坚持日常检修,同时还要做好设备的定期检修工作,

杜绝电气失爆,(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考核标准见附件一),建立好设

备的检修台帐,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转。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444条的要求。(四)、防爆电气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入井使用。

1、新进的防爆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或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产品合

格证。

2、高低压电气设备没有经过电气试验或未取得试验合格证。

3、防爆设备经过维修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五)、井下不得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六)、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

有接地装置),“两全”(防护装置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

持使用检漏保护装置,并保证动作可靠灵敏;坚持使用煤电钻、照

明和信号综保;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煤巷掘进工作面

必须实行双“三专”供电,主、备用局扇实行自动切换)。(七)、奖罚规定

1、井下机电设备各使用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预防性

检修,如连续三个月无失爆现象,小型电气合格率达95%以上,设

备完好率保持在95%(固定设备完好率达98%)以上,奖励各使用单

位500元;

2、全矿三个月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三大保护装置合格齐全,无失

爆现象,电缆悬挂合格,奖电气管理单位500元;

3、当月井下电气设备完好率每月必须达到90%以上,达不到者,罚使

用单位500元;

4、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或与设计不配套的设备,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100

元/台。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5、如因维护不到位而造成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矿发《任

楼煤矿安全管理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6、带电检修设备或不按停送电制度执行停送电的,按失爆处理;

7、风电、瓦斯电闭锁开关用棍棒或其它东西顶住或塞死,导致风电、

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的,发现一处罚使用单位1000元。责任者进“三

违”学习班。

三、井下供电管理

(一)、全矿井下电气设备的供电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并且每半年更换一次。

(二)、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供电设计,煤巷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使用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供电设计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经使用单

位技术主管、区长签字,安监处机运科、机电科、机电副总工程

师审批,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必须交电管队备案,施工单位必须按

审批后的设计施工。

(三)、新采区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调度所组织验收,机电科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投入使用。验收内容包括电缆吊挂、设备完好、电

气防爆及三大保护等方面。

(四)、各单位的供电系统如需改线搭火、增容、拆除,由单位提交申请报告,附供电图,经电管队审核,审核的内容有线路的总容量、开

关保护整定及灵敏度是否符合要求,搭火地点是否合适等,并经

机电科、调度所、安监处及矿值班人员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局

扇运行的申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后由电管队监督检查。(五)、井下各变电所要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电管队应有与实际相符的采区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电气设备名称、型号、容量、电

缆的规格及长度、母线盒、短路电流值及保护装置整定值。(六)、井下严禁无计划停电,正常检修停电申请需经电管队、机电科、调度所、安监处及矿值班人员审批,方可施工。局扇停送电必须

经矿总工批程师批准,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处理,造成后果,另行

追究责任。

(七)、采区停电申请单一式四份,交调度所、机电科各一份,施工单位保留一份到变电所执行停电工作。供电系统改动时,施工单位必须

将审批过的搭、拆火申请报告单交电管队一份,由电管队更改变

电所系统图,开关标志牌,并及时通知井下变电所的变电工。(八)、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线路不查明原因,不准通知送电,否则责任人按“三违”处理,造成后果另行追究责任。

1、故障线路故障未排除前;

2、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3、风电瓦斯电闭锁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4、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过安全检查;

5、存在电气失爆或三大保护不全等供电安全隐患;

6、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九)、井下电工下井必须佩带与工作电压相适应的试电笔(660V的使用0~1000V试电笔,1140V的电压使用100~1500V的试电笔,)及本

人“停电牌”,瓦检仪,电工操作证,否则无权检修电气设备或处

理电气事故。检修电气设备需放电时,瓦斯浓度必须在小于1%时

方可进行。开关停电必须闭锁,且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

的停电牌,且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由同一人负责。

(十)、井下修护地点的电缆和电器设备,修护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防护措施,电缆要使用割开的钢管缝合套住电缆保护,电缆和电器设备

的维护单位要加强监督,每天要有检查记录,修护结束后,修护单

位应按标准作好电缆的吊挂恢复工作,否则电缆未整理结束,视为

修护工作未结束。

(十一)、井下电机车上的防爆部件要保证隔爆性能,不准带电修理电机车,人员上下乘人地点的架线必须安装分段开关,架线拉线瓷瓶必须

完好无损,并连接紧固。

(十二)、各使用单位需对各自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每天进行1次防爆性能检查,电管队需对井下的电气设备每月进行2次防爆性能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电管队负责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监督

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井下电气业务联系单,通知使用单位限

期处理和整改。

(十三)、处罚规定:

1、采区工作面安装或掘进头施工无供电设计的,或不按审批的供电设计

施工的,按无措施施工的管理办法执行,

2、井下严禁无计划停电,停局扇的必须经通风区,矿总工程师批准,否

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

3、采区电工下井没按要求佩带合格的证件、试电笔、停电牌、便携仪的

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4、修护单位在修护地点没按措施要求保护电缆及电器设备的,罚修护单

位施工负责人500元,并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

5、电气设备不按周期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

元的罚款;

6、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职能部门联系的工作,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

每次200元的罚款。

四、三大保护装置的管理

(一)、过流保护

1、新安装的电气设备过流保护整定值,由安装单位根据供电计算整定值

整定。采区变电所内的设备整定值由电管队高压组负责整定,以上整定均需经电管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运行中电气设备的过流整定装置,要随负荷的变化由各维修单位负责

及时调整,保护的整定要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整定并上报电管队,计算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将保护甩掉不用,电气设备的综合保护整定要与设备容量相符,机电科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各采区变电所系统的高、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报机电科。

3、高、低压电器设备上井检修时,应按电器设备试验要求试验,必须对

其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按校验值重新标定刻度,并出具检验报告。4、对新购置的高压开关及保护装置校验,下井前使用单位必须与机电科

联系,由试验人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变电所内的过流保护装置需整定和变动时,要经电管队技术员计算,

机电科工程师审批,由电管队指定专人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和整定计算存档,调整后要及时更换设备上的整定值标志。

6、处罚规定:

(1)、电气设备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2)、未经电管部门同意,私自调过流保护装置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

另行处理;

(3)、各种保护严禁甩掉不用,否则罚使用单位200元/台,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

(4)、井下电气开关严禁挂大保险,以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5)、井下各变电硐室及配电点处的过流整定值应与实际整定值不一致的,,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500元。

(二)、漏电保护装置

1、各低压馈电网上,必须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继电器,且动作灵敏

可靠,严禁将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

2、采煤工作面,掘进头的煤电钻,必须装设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

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停止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综合保护开关严禁甩掉不用,并应每班试验一次,试验由单位维护电工执行,并记录好每月底30号报电管队存档。

3、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变电工,局扇每天中班14:50~15:00

对各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动力线路每天中班16:30~17:00试验,并填写记录,无人看管的变电所检漏日试验,由矿平衡使用单位试验,综采的低压检漏由综采电工试验,试验结果应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维护单位处理,修复正常后可送电。各试验结果的记录台帐每月底30号交电管队存档。

4、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电管队每月25号~30号对检漏继电器进行

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发现有故障时,立即停电处理,查明原因,严禁强行送电,并作好记录。

5、检漏保护装置使用单位维修电工每月至少对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详细检

查,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前应做一次远方漏电试验,试验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种机电设备维护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重要电气设备(6KV)绝缘电阻检查每6个月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交电管队存档。

(四)、各单位井下使用的开关保护插件,每6个月需交机电科校验一次,并将结果交电管队存档。

(五)、各单位使用的自动切换开关每天14:50~15:00应派专人试验,确保正常,并建立专项的试验记录。

(六)、处罚规定:

1、井下发现停用漏电继电器者,罚使用单位500元,责任者进“三违”

学习班。并立即停电整改,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2、运行中的煤电钻要坚持班班检查,确保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完好,不

记录或保护不起作用的罚使用单位200元;

3、电气设备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

款;

4、每天不进行自动切换开关的切换试验,罚维护单位500元,由于自动

切换开关的本身故障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将按照矿有关瓦斯治理相关的处理办法执行;

5、不按时上交各种试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100元的

罚款。

(七)、接地保护

1、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和

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执行,严禁接地保护不合格的设备投入运行。

2、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应由司机或维修电工、变电工进行一次外

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其保护接地的完善情况,

机电科每年至少将主接地极详细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存档。

4、井下主接地极,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的测定由机电科负责,每季度至

少进行一次,并将测定的结果记录存档,如有问题及时处理。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的测定,必须在投入运行前由安装单位测定,各配电点局部接地极的接地电阻测定由维护单位按季度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的记录报电管队存档。

5、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所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有馈电开关的地点)或装有3台或3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地点;

(4)、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巷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5)、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6、局部接地极要挂牌标识,可设置在巷道水沟或就近的潮湿地点,设置

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并平放于水沟中,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为35mm,长度为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掘进头使用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米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深度不得小于

0.75m。

7、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以及辅助接地母线截面的要求:

(1)、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扁钢。

(2)、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铜线,并统一采用铜线鼻子压接。

(3)、连接综保或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接地导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

8、处罚规定:

(1)、连接导线,接地导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连接未使用铜线鼻子压接的,每处罚使用单位100元;

(2)、配电点缺少接地极的,每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3)、接地极截面或埋设不符合要求的规定的,每处罚使用单200元。五、电气事故的分析和追查

(一)、发生电气事故,维修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并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二)、在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调度所组织召开机电科、安监处和维护使用单位参加的事故分析追查会,按照“三不放过”

的原则,对电气事故认真分析,严肃追查。

六、奖罚规定

(一)、各种罚款手续均由机电科电管队统一办理,经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交劳资科办理执行,并建立专帐保存。

(二)、建立检查评比制度。矿每季度对井下各单位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一次评比,从罚款中提取奖励资金,奖励对检查有功人员和机电管

理较好的单位,,手续由电管队办理,经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批

生效。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的管

理办法执行。

电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电缆的统一管理,提高电缆的使用率,减少丢失,降低成本及电缆事故率,确保我矿生产的需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我矿电气设备管理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电缆管理的领导工作,机电科电管队成立电缆组,并设立电缆管理员,各电缆使用单位必须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网员,建立一个严格的管理网络。

二、基础管理

(一)每月25日前,各使用单位必须按下月生产实际情况编制电缆使用计划,特殊情况须提供说明,报机电科审批。否则,不于发料。计划外领用,需经矿机电矿长审批。

(二)缆管理员必须深入现场检查,掌握电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情况、变动情况,并按不同类型编号,建账、卡、牌板,按月、季、年定期核查。各使用电缆单位的电缆管理网员对井下电缆的使用情况应建立台帐,并保证每月与电管队的管理员进行一次帐、卡、物、牌板的核对工作。

(三)加强电缆的验收制度,做到电缆不合格不入库,各种试验资料(耐压、阻燃等)不齐全不入库。

三、电缆领取、发放及使用管理

(一)全矿使用的各种型号的电缆(4mm2以上),由机电科统一承包,并负责管理发放。新购置的电缆由机电科、供应科等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入机电科电缆库。机电科负责记帐、编号、建牌板、保管资料,供

应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入帐手续。如新购的电缆型号不对,各种资

料(试验资料)不齐,由供应科负责调换。供应科不得擅自发放电

缆,否则罚单位500元,并负责追回电缆。

(二)井下安装工作面使用的电缆,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供电设计提前一个月将电缆使用计划报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报计划,供应科按期购

买,准备。

(三)下正常使用的电缆,必须由管理网员到电缆组办理领用手续。电缆组一季度一次将非井下生产使用电缆的料票交计划科、及相关单

位,另行核算。

(四)外单位借用电缆必须由担保人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电缆组凭矿长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此费用不记入机电科承包范围。如到期不能归还或归还时损坏的,由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相互转用电缆,本单位电缆移动使用地点,必须由其网员到电缆组联系,经电管队管理员同意并更改账、卡、牌板后方可转用,否则每次罚使用单位100元。

(六)各单位入井电缆必须按供电设计的要求敷设,并严格按规定吊挂,否则一处吊挂不合格罚款20元。修护巷道修护结束时修护单位必

须重新安装电缆吊钩,配合电缆使用单位,按标准吊挂整齐,掘进

巷道施工时必须打电缆吊挂眼,电缆吊挂眼要统一规格,并在施工

措施中明确,且与风水管路分开,否则每次罚施工单位500元。(七)电缆过风门时,必须加穿墙套管。通风区在砌风门时,应提前2天通知电管队,由电管队负责通知有电缆穿过的单位加穿墙套管,到

期一根电缆不使用穿墙套管罚维护单位100元。通风区没提前联系

的,罚款200元。

(八)综机电缆的验收必须由技术科、物管科、机电科等单位参加,进行外观检查,并按要求进行各项试验。

(九)综采工作面的电缆应放在电缆槽中,必须防护好,避免电缆被挤坏发生电气故障,以杜绝电气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于防护不当造成电缆损坏的按失爆处理责任单位。

(十)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规定,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由使用单位试验,每年一次。固定敷设的电缆,其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由使用单位检查一次,并每周由专职机电工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检查,每月一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检查结果应记入专

用的记录本中,并定期交机电科存档,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十一)煤电钻综保使用的4mm2电缆,在使用期间半个月应截头一次(150mm~200mm),所截电缆头交电管队验收,登记备查,否

则一次不截头罚50元。

(十二)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水淋,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侧敷设时,必须敷设

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

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

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电缆不

受此限)。

(十三)中央变电所和各采区变电所的馈出电缆应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等级、长度、用途和截面,采、掘机巷中每条线分支点应有电缆标

志牌。中央变电所的馈出电缆15米以内由四大件队负责,15米以

外由使用单位负责吊挂、管理。采区变电所馈出电缆15米以内由

电管队负责,15米以外由使用单位负责吊挂、管理。,

(十四)井下按要求吊挂敷设好的电缆,大巷直巷每500米、掘进迎头直巷每200米或巷道拐弯处应填写电缆走向标志牌,没按要求填写

电缆标志走向牌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五)凡电缆组发放的电缆必须带有编号、规格、长度的标号,(3m以下的短节串线除外)。如发出的电缆无号或标号不清楚,罚电缆发

放人员200元,私自截断电缆罚单位500元。

(十六)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截头,截号,电缆出现损坏现象的谁损坏谁责任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十七)如使用接地线的单位,必需派电缆管理员到电管队领用,禁止私自剥电缆作为接地线使用否则一经发现一律以偷盗电缆论处,同

时保管使用单位应按电缆的原价赔偿。

四、电缆的回收及修复管理

(一)电缆使用单位在电缆停用后,要及时升井交电缆组,没有及时按联系单进行回收的,每天罚使用单位100元,丢失电缆按原价赔偿。(二)缆验收入库时,电缆组要严格检查、核对。入库后,电缆组应进行吹风,干燥和绝缘测定,修复、试验结果建档。能修补的应及时修

补复用,修补后要做水浸耐压试验,可修补的电缆在升井后一个月

内必须修补完毕,否则对电管队处以200元罚款。回收后的冷补电

缆要重新检查做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缆修补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修补质量,凡修复后的电缆要做好台帐,记录修理时间,修理人员,修理内容等,在现场

使用时,电管员要及时跟踪检查电缆的使用状况。建立电缆现场使

用台帐。

五、电缆管理的奖罚办法

(一)为确保井下电缆及时升井修复,提高使用率,提取回收电缆原质的1%用为奖励。奖励包括电缆回收单位,电缆管理有关人员。(二)复的电缆,电管应根据当月修复台帐编制报表,每月由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按矿经营管理2号文奖励相关人员。

(三)违反电缆管理的罚款,一律由电管队出具罚款单据,经机电科长签字,机电矿长审批,交劳资科执行,专帐保管,罚款额作为奖励基

金奖励电缆管理交好的单位及相关有功人员。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小型电器的统一管理,杜绝电气失爆,降低事故率,提高小型电器使用率,降低成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我矿电气设备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小型电器的管理。包括:防爆单联、双联、三联按钮,防爆二通、三通、四通、六通接线盒,单击点铃,组合点铃,防爆日光灯,防爆白炽灯,防爆节能灯,防爆插销,高压联接器等。

二、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小型电器管理的领导工作,机电科电管队成立小型电器管理组,并设立专职管理员,各使用单位必须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网员。

三、基础管理

1、小型电器管理员必须深入现场检查掌握小电数量,使用地点,技术特征

和变动情况,按不同类型编号、登记、建账、建卡,按月、季、年定期核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网员对井下的小型电器使用情况应建立台帐,并保证每月与小电管理员对小型电器的帐、卡物、牌板进行一次核对工作,做到报表,台帐准确。

2、、加强小型电器的验收制度,做到小电不合格不入库,三证不齐全不入

库。

四、小型电器领取、发放及使用管理

1.全矿使用的小型电器由机电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新购置的小型电

器由机电科、物管科及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入机电科小型电器库。机电科负责建账、编号、建卡、保管资料,物管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入账手续。若新购置的小电性能不符合使用要求,配套不齐全、资料不齐全、型号不符、技术参数不符,由物管科作次品退回。如物管科擅自发放小电,罚单位500元,并负责追回。

2.领用小电必须由管理网员到电管队办理手续。各使用单位不得直接在

物管科领用下井。

3.井下安装使用小型电器,各使用单位应提前15天将使用计划报电管队,

由电管队统一报计划购置,准备。

4.除正常回收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地点拆卸小型电器,

否则每件罚款100元,造成失爆的按《任楼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严禁单位与单位之间相互挪用小电,违者每台罚100元。本单位小电

移动工作地点,应由其网员联系,经小电组同意并更改帐、卡、牌板方可移动使用,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6.各单位损坏或丢失的小型电器,一律按原价赔偿,需要更换的小电必

须以旧换新。

7.入井的小电,必须由电管队防爆组验收其防爆性能,并贴防爆合格证,

方可入井。无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8.井下下使用的五小件电器必须上板(五小件电器指:电铃、按钮、打

点器、三通、四通),并有标志牌,小件内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单个上板的牌板尺寸:电铃、按钮、打点器、三通使用300mm×400mm;四通使用500mm×400mm;集中上板的小电必须按尺寸统一定做。

五、小型电器的安装、回收管理

1.小型电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按计划数量领取使用。未报计划的,

小电组拒绝发放,影响生产,后果自负。安装完毕后,多余的小型电器必须在2天内回收交电管队,否则每推迟一天按20元/件处罚。

2.各种闲置、拆除的小型电气要及时升井交小电组,凡没有按回收单要

求日期回收者,每台每天罚使用单位20元。

3.小型电器实行“谁使用,谁回收”原则,回收的小型电气应与小电账、

卡、牌相符,否则每台罚使用单位50元。

4.回收的小电必须配套齐全,并有防爆合格证,如缺配件按原价罚款,

无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六、小型电器的修理、验收管理

1.电管队小型电器组负责回收的各种小型电器。升井后可修理的小型电

器必须在一个月内修复完毕,修复的小型电器,电管队要建立修复台帐,详细记录修复时间,修复人员、修理内容等,否则罚电管队200元。

2.修理好的小型电器,电管应根据当月修复台帐编制报表,每月由验收

小组(机电、修旧利废办公室)验收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小电组及验收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报机电副总工程

师审批执行。

七、小型电气管理的奖惩规定

1.对损坏缺件的小型电器,应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按价赔偿。

2.对修复的小型电气经验收合格后,按矿经营管理2号文奖励相关人员。

3.凡违反小型电气罚款,一律由电管队出具罚款单据,机电科核实后,

机电矿长审批,交劳资科办理专帐保管,罚款额作为奖励基金奖励相关有功人员。

电气试验制度

为加强我矿高压电气设备的管理,预防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各电气设备在安全、经济状况下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比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全矿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用电负荷的变化,由各单位技术人员于每年

11月份,将本单位6KV继电保护、整定资料、供电系统图、继电保护原理图及第二年的电气试验计划一式两份上报机电科,由机电科审定,报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再由机电科电气实验室组织实施。

二、矿35KV等级设备、保护需报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试验。

三、电气试验业务范围

1.负责全矿6KV系统电气设备绝缘及相关技术特性的测定。

2.高压继电保护的校验:速断保护,过流保护,欠压保护、接地保护。

3.电工安全用具类:零克棒、绝缘台一次/每年绝缘靴、绝缘手套一次/

每半年高压验电器、接地棒一次/每半年。

4.井下高压隔爆开关、井下移动变电站、电力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等设

备必须在新装和大修后的入井前接受电气试验。

5.电力电缆类:3KV-6KV等级的使用单位,对安装和投入使用前的主要供

电电缆,入井前的电缆,以及使用中的主要供电电缆,接受电气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6.避雷器类:使用单位的6kv线路用避雷器必须在每年的冬季拆除,按规

定试验合格后,于第二年雨季前投入运行。农电线路避雷器必须按规定做试验或出具有效报告,再由试验室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注:农用电线路结构复杂、事故率较高,为确保矿供电的安全可靠,加强对农用电的供电安全管理,其下属的高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电气试验管理的各项标准。否则,有权停止供电。)。

7.绝缘油类:35KV等级绝缘油,由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试验。6KV等级绝

缘油,因试验室缺试验设备,暂不具备试验条件,送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试验,待矿试验室具备试验条件后由试验室负责试验。

8.电气设备的保护插件试验:由各单位将备用保护插件,分批次送交机

电科经试验台进行校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四、计量仪器仪表的检验及试验员培训:电气试验仪表、仪器类属精密仪

器,每年必须送国家指定检验单位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以确保电气设备试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检验费用由矿统一安排。电气试验人员依照规定必须持证上岗

五、试验经费:根据矿经营管理2号文件精神、依据矿精细化管理年要求,

本矿电气试验工作面对矿属各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集团公司总机厂任楼分厂的大修设备、外委修理设备、租赁设备、农用电设备等均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并按本管理办法收费标准支付试验费用。以确保矿高压供电达到安全、可靠、预防为主的良性循环,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同行业检测、检验收费价目表,在低于同行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相关费用,用于试验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及试验设备的维修。

六、试验结果管理

1、入井高压设备必须由试验室出具试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2、对不检验或漏检的设备随意投入使用的,罚使用单位500元,由此造成

后果的按矿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3、对试验合格的设备,出具电气试验报告并存入机电科资料室备查。

七、试验要求

2.使用单位必须在试验的前一天在矿调度会提出申请,经矿值班领导同

意通知机电科安排实施。

3.临时应急性试验,经机电科负责人同意后安排试验。

4.对固定设备试验,在上月末提出申请,按时间顺序安排试验项目。

5.使用单位负责派2名电工配合,负责设备的吊运、拆装、抽芯、做头等

操作,以保证试验项目的顺利进行。因使用单位不配合造成试验无法进行而影响矿安全生产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试验费用结算与奖惩

1.结算:使用单位开出四联单,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机

电科负责人签字,报矿劳资科审核,由矿财务科核算。使用单位一联,机电科一联,矿财务科一联。并建立专帐保管。

2.罚款:各罚款手续由机电科办理,经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交劳资

科办理扣款存入转账保管。

3.奖励及相关费用支出:每季度一次考评,各种罚款和试验费用作为奖励

资金,用于对试验仪器、仪表的维护和奖励对电器试验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井下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井下杂散电流对设备、安全造成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高压电气设备下井必须做耐压试验,高压电缆应做耐压和泄漏试验。

2、运行中的高压电缆每年应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

3、井下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

4、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保护装置。

5、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6、按《规程》要求设备局部接地极和主接地极,接地线截面符合规定要

求。

7、井下架线电机车巷道中,钢轨接头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

连接,且连接后每个接缝电阻符合规定要求。

8、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

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9、在牵引网络中,应认真对轨端绝缘及轨端连接进行巡视,并设专人对

轨道绝缘及轨端连接进行修复工作。

10、井下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就得超过600V。

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所有机电设备必须承包到人,做好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工作。

2、设备检修必须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质量标准化》、《煤矿机电设备

完好标准》以及《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标准》为基础。

3、设备的原始设计,各种保护以及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改动,如设备确实存

在不足之处需改进,必须先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才能实施,违者每次罚款100

篇4:煤矿爆破管理制度汇编(30页)

煤矿爆破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节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

一、领取雷管箱必须检查箱体、箱锁及锁鼻完好情况,箱内不准有杂物。

二、领取发爆器时详细检查外壳、接线柱、固定螺丝、氖灯等是否完好,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定。发爆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三、检查爆破母线,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母线长度应大于警戒距离,母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两个,严禁明接头。

四、检查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爆破用具包括:雷管箱、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爆破母线、爆破工作业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爆破材料消耗单、警戒牌和警戒绳、竹木签、口哨、水炮泥、绝缘胶布等。

第二节炸药、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退库制度

一、领取炸药、雷管严格按要求领取爆破材料,必须仔细检查炸药、雷管的质量、数量、品种、段别、编号是否符合要求;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种类的雷管及炸药,不得掺混使用;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短路;将炸药、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箱并上锁,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发爆器、导通仪金属等物品装入炸药、雷管箱内。

二、爆破工接到使用单位的爆破材料领退单后,必须审查单据填写是否合格,若不合格退回,由施工单位重新填写,由此造成的影响由施工单位承担,每次对负责人处罚100元。审查合格后由爆破工填写实领炸药、雷管数量,并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爆破工携带爆破资格证和经跟班队长(或跟班队长授权的

班组长)签章后的领退单,与领药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领药工必须是使用单位跟班队长(或班长)指定的专人。

三、炸药库管员接到领退单后,应首先审核爆破工签字、爆破工本人以及爆破资格证三样必须相符,然后按单据上填写的实领品种数量发放雷管、炸药。爆破工领到雷管时,首先核对各段雷管数量、检查雷管外观是否有破损、雷管上的打号是否为本人的编号等,确认无误后装入自己携带的雷管箱内并上锁。在和领药工检查核对炸药质量和数量(领药工协助爆破工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装入由领药工保管的炸药箱内,并由爆破工上锁。雷管箱和炸药箱钥匙均由爆破工保管。最后由爆破工亲自拿有区队盖章的领退单在库管员的台帐上签名登记,确认所领爆炸材料无误。此时,一次爆炸材料领取程序结束。

四、爆炸材料领好后,雷管箱和炸药箱应该都是锁好的,并且钥匙和领退单均由爆破工保管。雷管箱由爆破工亲自背到使用地点,炸药箱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领药工背到使用地点。到达使用地点并确认箱子和锁的状况均完好后,由爆破工看护爆炸材料箱(领药工协助看护),爆破工在征得跟班队长或班长的同意后可以装配起爆药卷。

五、运送炸药、电雷管

(一)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单人背药量不得超过25kg。背药人员应作风正派、诚实可靠、体格健康,并在爆炸材料库备案,背药人员每次都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签字。每旬由安全管理部,保卫科、供销部等与对背药人员签字情况抽查一次。

(二)运送雷管的爆破工和运药人员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须在后面15m左右。

(三)运送途中,应轻拿轻放,不准冲撞和敲打。

(四)运送途中,严禁奔跑或逗留;中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开行人、带电体和导电体,运送时间根据距离由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确定,一般不得超过50分钟。

(五)严禁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矿车等运送爆破材料。

六、贮存炸药、雷管的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无淋水、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若需临时存放,而爆破工因工作不在火药存放地时,应派专人看护。

七、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在施工队负责人监督下,将剩余的所有爆炸材料收拾干净,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分别存入炸药箱、雷管箱并上锁。如本班需再次爆破作业,则重复上述相关工序;如确认本班不再爆破作业,则以上工作完毕后半个小时内,当班跟班队长必须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按实耗数量当场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

八、需退回的爆炸材料都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九、办理退库手续时,爆破工首先向库管员出具领退单,库管员核对领退单上的实领数量、实耗数量、跟班队长或班长签名、签字时间,核对签名与本人照片等项目,全部无误后,在领药工的监护下吩咐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和雷管箱,进行清点并收回剩余的爆炸材料。上述手续正确完成后,由爆破工监护,库管

员分别在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上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签字后的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分别由库管员和爆破工保存。此时退库手续完成。

第三节装药前准备工作

一、施工单位现场班队长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

(一)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残爆)。

(二)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施工车场、硐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三)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必须改正。

(四)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五)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

(六)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节、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七)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以及伞檐是否超过规定。

(八)检查空顶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九)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十)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掘进。

(十一)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规定

(一)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之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

(三)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

(四)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五)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该次起爆炮眼的数量为限。

(六)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

(七)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

(八)将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九)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十)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十一)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雷管。

(十二)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十三)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

(十四)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雷管混放。

(十五)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三、准备工具、材料

(一)由施工班队长指定人员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二)班组长在和爆破工一起清点完爆破孔后,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三)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四)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四、施工班队长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一)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二)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三)检查炮泥、水炮泥数量、质量。

(四)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有专门安全措施,否则,不得装药放炮。

(六)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七)检查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是否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八)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五、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一)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二)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爆破母线不得随意敷设在巷道上,不得敷设在水中、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挤压或高温烘烤。

(三)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

,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四)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七)爆破母线应采用截面1~2.5mm2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铝线和裸线。

(八)严禁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爆破母线。

(九)母线要放在干燥安全的地点,并定期做电阻测定和绝缘性能测定。

六、施工单位班组长设置警戒

(一)由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由爆破工监督,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人员。

(二)最短警戒距离:

回采工作面:上撤50m:下撤50m。

掘进工作面:

煤巷:直巷100m;拐弯巷道8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m。

岩巷:直巷120m:拐弯巷道10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m。

(三)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四)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班组长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

(五)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其他人员必须撤到警戒线之外。

第四节装药与封泥规定

一、装药规定

(一)每次装药前必须将迎头的水排净,且必须停掉工作面20m范围内电器电源,以防止杂散电流引爆雷管。

(二)施工单位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察、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等工作。同时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班组长起监护作用,爆破工必须在现场指导装药。

(三)采用毫秒爆破时,岩石巷道宜采用反向起爆,煤及半煤岩巷宜采用正向起爆,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5%时,严禁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特殊情况下,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四)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五)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六)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七)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八)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九)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十)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十一)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m;岩层中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m。

(十二)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二、封泥规定

(一)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

(二)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用力捣实。

(三)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

(四)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使用2个水炮泥。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使用3个水炮泥。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五)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六)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七)炮眼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第五节连接爆破网路规定

一、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独立完成。连接线和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联接可以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专人协助连接,但安全责任归爆破工。

二、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

三、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四、联接爆破网路时,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五、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六、眼深大于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延长脚线应采用与脚线相同的导线或标称截面积0.2~0.4mm2的多股铜芯绝缘线。

七、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八、所有脚线连好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应分别确认已连线的雷管数量,只有两人清点出的已连雷管数量相等且剩余引药数量相符时,才能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

九、爆破工和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十、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放炮员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单位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要求顺序进行换牌,并且三人必须按规定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换牌顺序:爆破工将爆破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设警戒,班组长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及爆破工共同检查瓦斯无异常时,瓦检员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十二、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瓦检员及其他装药人员。

十三、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

第六节通电起爆规定

一、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爆破工负责检查所有连好的脚线接头、母线与脚线的接头以及所有露出芯线的脚线和母线都不允许没入淤泥中,所有炮眼口都不能没入水中,脚线不能有水浸泡、淤泥掩埋等,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

二、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三、爆破工用欧姆表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

四、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和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

五、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

六、吹两长声口哨。

七、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八、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再吹三长声口哨。

九、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

十、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十一、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十二、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24小时制,具体到分钟)。

第七节验炮规定

一、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炮响15分钟之后,确认放炮无误,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员三人必须首先进入爆破地点验炮,瓦检员在前边走边检查瓦斯,班组长对顶板情况进行检查。

二、将爆破母线前端扭结短路。

三、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处理;如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五、按“三人连锁放炮制”要求换回各自的交换牌后,班组长必须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检”记录上签字。

六、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

七、若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

八、特殊情况下,当班装药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须经过跟班领导同意后,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第八节处理拒爆规定

一、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二、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三、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四、对于放炮后,现场的主要可疑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如:炮后工作面没有达到预想效果(特别是欠挖的原因)、现场遗留有完好的炮眼内的脚线、拉底时炮后底板形成台阶过大等,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五、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放炮员都到场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

六、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

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七、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

八、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水管冲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九、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十、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一、当班的拒爆(残爆)必须由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负责当班处理完毕,严禁将隐患交下一班。

第九节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

一、库管员在雷管打号后,必须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材料库对雷管测试和爆炸材料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每旬对爆炸材料库检测过的电雷管进

行抽查测试,每次抽查库存的雷管,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捡出,并对责

任人处罚100元/发。测试的场所、仪器的配备及仪器日常维护保管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爆破工或抽查人员测试完毕后,及时填写测试台帐,将测试结

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向有关矿领导汇报。

二、安全管理部建立台帐,详细记录井下爆破作业存在的问题。每月及时上报供销部,由供销部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爆破工有责任对工作面炮眼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对爆破工的验孔、装药、联线、爆破、处理拒爆(残爆)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且在执行好每一个环节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检”本上签字认可。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

四、爆破全过程由现场第一负责人与爆破工共同负责;每次爆破后施工地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与爆破工共同在现场认真检查爆破情况,发现拒爆(残爆)必须立即处理,在拒爆(残爆)没有得到彻底处理完之前不得进行与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任何工作。

五、各队必须合理调整生产工序,合理组织施工循环,当班装好药的炮眼不允许交下班,不允许当班放炮后不进行支护交下班;特殊情况下,装好药的炮眼交下班,必须征得调度室、安全管理部,现场由两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安全员、爆破工同时在现场进行交接,调度室负责做好记录。否则,不按规定执行对施工队处罚300元。

六、如施工队当班没有进行爆破,在出碴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施工队必须设置好警戒,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就近调配爆破工,任何一个爆破工都有责任无条件按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拒爆(残爆);爆破工没有到达地点处理拒

爆(残爆)之前施工队必须停止一切作业,并作好配合爆破工处理拒爆(残爆)的各项准备,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和班组长共同对拒爆(残爆)进行认真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七、施工队的当班责任人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有无拒爆(残爆)作为交接班的―项重要内容。否则,发现―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八、施工单位每班计划炸药量不得超过实际用量的1.2倍,超过时给予计划人员50元的处罚,安全管理部每月对每一个施工队的爆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

九、施工队爆破时实际装药量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量不符时.装药量不得超过规定药量的20%.若装药量超过20%,施工队必须及时制定补充措施。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十、特殊爆破地点、零星工程当班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当班把碴出净,以便及时验炮和处理拒爆(残爆)。施工队爆破应以当班能够出完碴为限。零星工程需爆破时,必须在措施中编制爆破图表,并明确炮眼数量及每眼装药量。零星工程爆破装药和连线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装药和连线的检查由爆破工和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十一、凡是动用风镐的施工场所(施工小井、水沟、钻窝、泵窝等),放炮后首先检查附近有无残眼、残药、残管,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风镐。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十二、由于拒爆(残爆)影响生产90分钟以上,由施工单位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组织追查,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十三、对崩掉的直径大于500mm的大块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点是验炮的重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十四、在施工现场,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放炮,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十五、安全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破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安全员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破工作不管不问,每次对安全员处罚100元,并追究事故后的管理责任。

第十节“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人连锁放炮”是指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共同负责工作,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在各自做好放炮工作后,分别相互监督、检查、履行换牌手续后,方能放炮,否则严禁放炮作业。

一、实施范围

所有采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地点(处理溜煤眼、巷道维修)和其它地点的放炮作业,必须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

二、三人连锁放炮作业职责划分

(一)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点的浮煤、杂物、电气设备的保护(或移出)、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验炮、指导瞎炮处理工作。

(二)放炮员:负责引药的制做、母线的敷设、装药、放炮及装药前瓦斯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放炮规定执行。

(三)瓦检员:负责检查工作面和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情况,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或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的全过程,负责放炮不安全隐患的汇报监督处理。

三、换牌要求

(一)当班放炮前,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员持警戒牌,瓦检员持放炮牌;

(二)放炮员按作业规程规定,完成装药、封泥、脚线和母线敷设等放炮准备工作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三)班(组)长在组织完成打眼、装药、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机电设备、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时,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后,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

(四)瓦检员按照放炮作业职责第3条规定,检查内容全面符合放炮条件后,方可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五)至此,班(组)长持有警戒牌,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瓦检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六)放炮员在接到放炮牌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打开水幕,撤到躲炮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即可放炮;

(七)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三牌才能各归原主,表示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批准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换回牌和撤除警戒,必须待问题处理完毕后,才能换牌,恢复生产。

第十一节“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一、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二)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及未清除的煤或其它物品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二、放炮前后必须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炮前必须检查警戒是否设置,警戒线以内的人员是否撤完。

(二)放炮前,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三)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首先巡视检查爆破地点,检查内容有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四)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应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联合检查。

第十二节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按照《规程》规定配足专职放炮人员,负责井下爆破工作的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熟悉“煤矿三大规程”。

二、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严禁放炮员兼职。

三、井下雷管、炸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运、领、用、退制度。

四、井下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放炮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不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母线的长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

五、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不准作业。

六、装配起爆药卷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进行。

(二)必须防止雷管受振动冲击,打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

(三)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棍扎眼。雷管必需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七、打眼:打眼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打眼。

八、装药前的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一)装药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

(二)工作面风量不足时;

(三)装药地点范围20m内煤尘超限时;

(四)工作面顶板不完整,支架不完好时;

(五)发现药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

(六)炮眼内煤岩粉没清干净时;

(七)炮眼深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时;

(八)炮眼内出水、炮眼内温度突然增加或降低时;

(九)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0.5m或放炮通道宽度小于0.2m时;

九、装药、封泥: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剩余炮眼部分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或封泥长度不足、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裸露爆破。

十、放炮前的检查:

(一)班组长:检查顶板、支架、传感器、保护电气设备、杂物清理、风筒和放炮前洒水。

(二)放炮员:检查炮眼、封泥及装药情况,并做好导通试验。

(三)瓦检员: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情况。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放炮:

(一)工具收拾不好;

(二)不检查瓦斯和煤尘;

(三)放炮母线悬挂不合格或长度不够;

(四)放炮器不防爆或有故障;

(五)人员清点不明,或没撤过警戒线;

(六)炮眼无封泥或封泥长度不够;

(七)放炮地点20m内断面被堵塞1/3时;

(八)各通路警戒没设置好;

(九)局扇停风;

(十)未发出预警信号。

十二、三人联锁换牌及签字:

放炮员完成装药、封泥及放炮前的检查等工作后,将警戒牌给班组长,班组长完成打眼、装药、封泥、洒水、清理杂物、检查支架、顶板无误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并按要求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数等。瓦检员按职责规定检查瓦斯、煤尘、通风符合要求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三人交换牌后,各自按换牌顺序在放炮员所持的:“程序化”放炮本上签字。

十三、放炮:

一切工作检查无误后,放炮员最后一个撤离放炮地点,并打开水幕,班组长设好警戒,清点好人数,然后下达放炮命令。接到起爆命令后,放炮员先发出警号,等5秒钟后方可起爆:

十四、炮后检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有问题时,必须立即处理。

十五、放炮作业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放炮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喷雾,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六、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对爆破网络连通情况的检查,必须用导通表检查,严禁在井下短路试验,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

第十三节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华盖山煤矿火工品使用的安全,使矿井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保障矿井生产对火工品使用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涉及火工品的保管、领退、运输和使用等火工品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对火工品的管理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地方性规定。

第四条建立火工品保管库房―火药库,对矿区内所用火工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矿区内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存储火工用品。

第五条火工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登记台帐,对火工品的出库、入库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火工品登记台帐必须清晰、整洁、不得涂改、缺项、毁污,以便查对。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矿井生产计划同时考虑施工工艺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编制本单位计划期内作业计划,计算计划期内的火工品需求量。

第七条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当班生产的需要,因生产条件和人员组织原因当班不能使用完的火工品,当班必须退库,并办理退库登记手续,火工品未办理完退库登记手续的,当班运药员和放炮工不得下班。

第八条火工品必须由使用单位当班作业地点的放炮工和运药员两人一组一起去领取。并持审批的领料单据在火工品库房办理领用登记和签字手续,严禁冒领、代领和超额领取火工品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炸药库在发放火工品时,必须严格审查领用手续,认真核对领用人员,详细、清楚的记录火工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对领用火工用品的规格、数量、品种和时间,必须记录准确,并由领用人员和发放人员一起签名。

第十条雷管的发放,必须按照放炮员放炮资格证的证号和对应的雷管编号,详细记录其证号,雷管号和数量,并由放炮员和发放人员与运药员签字,领用发放时间以作业当班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火工品的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火工品出库后不得中途停留,必须由放炮员直接送到井下的作业地点。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炸药可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懂得爆破知识的运药员运输。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本人运输和保管。

第十二条炸药和雷管必须放置在支护良好,避开电器,轨道,管线和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安全地点,放置在专用的炸药和雷管箱内。火工用品专用箱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亲自保管,存放地点不得离开放炮员视线范围。

第十三条放炮员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和当班工作面条件,合理布置炮眼,当班放炮情况和火工品消耗量,必须和当班班长,作业地点的安检员一起核对清楚,放炮后要认真检查炸药和雷管的起爆情况,检查残爆,瞎炮,收集未爆雷管。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实行《放炮回执单》制度,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当班放炮员负责填写《放炮回执单》。

第十五条加强对火工品出库和出入井的管理,炸药库发放炸药、雷管,除审核领用审批手续外,必须收取审查《放炮回执单》,并与当班领料单核对。发现问题。除拒发下班火工品外必须及时向供应部报告,并立即清查处理。

井口检身工要建立台帐,对当班入井火工品数量进行清点,放炮工升井后再次核对,并在《放炮回执单》上如实签名,发现问题,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六条鼓励全矿职工,对矿区内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群众监督。欢迎职工对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凡对火工品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火工品的管理中违法、违纪、违规现象进行举报并经查核属实,对清除事故隐患做出贡献者,将对其给予一次性五百元(50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以当班作业地点为单位,每个作业地点,凡是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要有一名放炮员,一名瓦检员和一名班长,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后,方准上岗,各单位送去培训的放炮员员,必须严格政审人员信息资料,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不得送出培训。

第十九条放炮员、瓦检员和班长的上岗资格,任命通知,应分别报生产技术部,供销部和火工品库房,火工品库房应当在发放地点按照放炮员证号,备有放炮员,瓦检员近期照片,以便发放火工品时核对各领料人员。

第二十条所有涉爆人员,未经矿批准或报备,各单位不得变更、调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领用火工品时,其领料单或领料计划,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按照作业计划审定核定发放量,然后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审核、签字,核准发放的领料单,然后报总工程师审阅。未经上述审核,库房不得发放火工品。

第二十二条所有员工离矿,尤其是涉爆人员离矿前,必须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报告保卫部门,对其住所,行李实行安全检查,以免火工品携带外流。

第二十三条加强火药库的保卫警戒和库存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火药库电话必须畅通无阻,保卫人员配足并实行24小时轮留值班制度。每月月底前,火药库保管人员应将当月火工品使用、库存情况及管理工作总结,清理结算后报供应部、矿长和总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矿井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将火工品使用情况列入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公司保卫部门可随时抽调人员,对各工区,住宅,尤其是涉爆人员住宅进行检查,以督促涉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防止火工品违规、违法案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制度者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清楚,对责任人将处以一次性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一次性处罚壹万元(10000.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开除出公司。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遵守本制度,玩忽职守,或在工作中设置障碍,影响生产者,一次性处罚伍仟元(5000.00元),并交矿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因违反本制度,导致违法事件发生,一经发现,立即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节电雷管编号制度

一、为加强雷管的管理,防止雷管流入社会、危害社会,特制定雷管编号制度。

二、矿爆炸材料库必须对库存的雷管统一编号登记建账,对统一编号的雷管,要将所有雷管号登记建账。

三、在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查时,必须核对雷管编号,防止无号雷管出现。

四、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对发放的雷管要将其编号逐一登记建账。

五、领取雷管的人员要认真核查,没有错误时方可领走雷管。

六、对雷管做全电阻检查时发现失效的雷管,必须将其编号登记建账,经相关部门上报审批后集中报毁。

七、雷管编号要规整,号码清晰。

第十五节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矿爆炸材料管理的各种规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二、对违反爆炸材料管理规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发生爆炸材料丢失被盗或其它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私存、私拿炸药雷管者一经发现,对本人按每发、卷罚款1000元处罚,数量较大的除对其罚款外并给予除名处理。同时,对其爆炸材料的来源进行追究,查出责任人,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四、对偷盗炸药、雷管,并私存、私带、私送、私自买卖尚未造成后果的按每发、卷罚款1000元处罚,若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拾到炸药、雷管主动上交者,按每发、卷50元奖励上交者,并追究丢失爆炸材料的责任人,对责任人每发、卷100元处罚。

六、对敢于同盗窃、私自买卖爆炸材料等不良行为作斗争者给予表扬和重奖。

第十六节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一、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二、爆破材料的销毁不能根据出厂有效期作为唯一标准,必须经过检验。

三、雷管出现电阻增大、拒爆、不导通封口塞脱落、穿孔直径小、延期秒量不准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四、硝铵类炸药出现硬化、受潮滴水,含水炸药出现离析、出水硬化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五、报废的爆炸材料应分别放在专用箱里达到规定的数量后,向有关领导汇报,申请销毁。

六、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爆炸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七、已经确认失效报废的爆炸材料,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送交公司药库,由公司汇总造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集中送到厂家实施销毁。

八、严禁各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理和销毁爆炸材料,严禁随地散失。

第十七节其它规定

一、对发爆器的领用要求

(一)发爆器在处理拒爆(残爆)时应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钥匙;特殊情况下可挂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随身携带钥匙。

(二)领退药管、装配引药、装药、连线等重要环节,发爆器必须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接近炸药、电雷管。

(三)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四)严禁在井下用发爆器打火的方法实验爆破母线或爆破网路是否导通。

(五)发爆器出现故障,必须送交专职维修工修理,无论井上、井下,严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二、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指派专人按措施规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设置警戒,并设专职联络员。

第十九条放炮员、瓦检员和班长的上岗资格,任命通知,应分别报生产技术部,供销部和火工品库房,火工品库房应当在发放地点按照放炮员证号,备有放炮员,瓦检员近期照片,以便发放火工品时核对各领料人员。

第二十条所有涉爆人员,未经矿批准或报备,各单位不得变更、调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领用火工品时,其领料单或领料计划,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按照作业计划审定核定发放量,然后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审核、签字,核准发放的领料单,然后报总工程师审阅。未经上述审核,库房不得发放火工品。

第二十二条所有员工离矿,尤其是涉爆人员离矿前,必须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报告保卫部门,对其住所,行李实行安全检查,以免火工品携带外流。

第二十三条加强火药库的保卫警戒和库存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火药库电话必须畅通无阻,保卫人员配足并实行24小时轮留值班制度。每月月底前,火药库保管人员应将当月火工品使用、库存情况及管理工作总结,清理结算后报供应部、矿长和总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矿井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将火工品使用情况列入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公司保卫部门可随时抽调人员,对各工区,住宅,尤其是涉爆人员住宅进行检查,以督促涉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防止火工品违规、违法案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制度者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清楚,对责任人将处以一次性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一次性处罚壹万元(10000.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开除出公司。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遵守本制度,玩忽职守,或在工作中设置障碍,影响生产者,一次性处罚伍仟元(5000.00元),并交矿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因违反本制度,导致违法事件发生,一经发现,立即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节电雷管编号制度

一、为加强雷管的管理,防止雷管流入社会、危害社会,特制定雷管编号制度。

二、矿爆炸材料库必须对库存的雷管统一编号登记建账,对统一编号的雷管,要将所有雷管号登记建账。

三、在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查时,必须核对雷管编号,防止无号雷管出现。

四、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对发放的雷管要将其编号逐一登记建账。

五、领取雷管的人员要认真核查,没有错误时方可领走雷管。

六、对雷管做全电阻检查时发现失效的雷管,必须将其编号登记建账,经相关部门上报审批后集中报毁。

七、雷管编号要规整,号码清晰。

第十五节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矿爆炸材料管理的各种规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二、对违反爆炸材料管理规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发生爆炸材料丢失被盗或其它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私存、私拿炸药雷管者一经发现,对本人按每发、卷罚款1000元处罚,数量较大的除对其罚款外并给予除名处理。同时,对其爆炸材料的来源进行追究,查出责任人,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四、对偷盗炸药、雷管,并私存、私带、私送、私自买卖尚未造成后果的按每发、卷罚款1000元处罚,若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拾到炸药、雷管主动上交者,按每发、卷50元奖励上交者,并追究丢失爆炸材料的责任人,对责任人每发、卷100元处罚。

六、对敢于同盗窃、私自买卖爆炸材料等不良行为作斗争者给予表扬和重奖。

第十六节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一、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二、爆破材料的销毁不能根据出厂有效期作为唯一标准,必须经过检验。

三、雷管出现电阻增大、拒爆、不导通封口塞脱落、穿孔直径小、延期秒量不准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四、硝铵类炸药出现硬化、受潮滴水,含水炸药出现离析、出水硬化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五、报废的爆炸材料应分别放在专用箱里达到规定的数量后,向有关领导汇报,申请销毁。

六、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爆炸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七、已经确认失效报废的爆炸材料,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送交公司药库,由公司汇总造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集中送到厂家实施销毁。

八、严禁各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理和销毁爆炸材料,严禁随地散失。

第十七节其它规定

一、对发爆器的领用要求

(一)发爆器在处理拒爆(残爆)时应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钥匙;特殊情况下可挂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随身携带钥匙。

(二)领退药管、装配引药、装药、连线等重要环节,发爆器必须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接近炸药、电雷管。

(三)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四)严禁在井下用发爆器打火的方法实验爆破母线或爆破网路是否导通。

(五)发爆器出现故障,必须送交专职维修工修理,无论井上、井下,严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二、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指派专人按措施规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设置警戒,并设专职联络员。

篇5: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汇编(64页)

鄂托克旗新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

规程汇编

鄂托克旗新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2015年度

目录

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0

安全监控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5)

监控主任岗位责任制(6)

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7)

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8)

监测监控异常情况处理及上报制度(21)

监控调度处理程序示意图(23)

安全监测人员值班制度(23)

监测监控中心管理制度(26)

CO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28)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29)

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30)

监控系统日报表传送审阅制度(31)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32)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33)

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4)

甲烷传感器使用及管理制度(36)

监控系统瓦斯瞬间超限处理措施(38)

监控中心机房操作规程(39)

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40)

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46)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47)

机房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52)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规程(53)

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登记和事故汇报制度(54)

机房卫生防火管理制度(55)

监测中心设备使用管理制度(56)

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比对制度(57)

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制度(58)

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59)

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管理的千里眼,是防治矿井瓦斯灾害的重要手段,我矿特制定了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一、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安全保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组长:乔智

副组长:赵宝宝、朱凡杰

组员:郭贵珍、牛美莲、楚程珠、王德范、李金贵、冯志强组长: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副组长:负责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资金保证及全面协调工作;

通风区长:负责监控全面工作,各项具体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和处理;负责井上下一切监控硬件设备的管理和检查。

监测监控队长:负责井下各地点传感器的正确悬挂,保证位置合理,数量充足;负责井下监控设备正确安装、定期更换传感器、定期进行瓦斯超限、故障断电试验,所有传输电缆的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通讯良好;负责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检;

监测监控技术员:负责地面监控室电脑的正常使用,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整理,按通防部规定时间上报各种监控数据和报表,对安全监控系统各种记录及报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处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的监控工作。

二、在每一个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三、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

功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2个小时;具备防雷电保护;必须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主机有两台,1台备用。

四、安装监控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五、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并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由调度室指挥监控室向上级监控中心汇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由调度室下达命令进行。

六、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由专人负责进行校验,安全监控设备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可下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并有试验签字记录。

七、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上级监控中心汇报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瓦斯员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检测仪与甲烷传感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告监测中心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九、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

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报警仪的零点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十、井下监控设备的安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数量、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和管理维护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1)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无风筒帮一侧,且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

(2)放顶煤工作面应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其位置距运料巷上帮200~300mm,且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工作面切顶线500~1000mm;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双巷掘进作业方式时,必须在双巷回风混合段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按突出管理地区的矿井,应在存在突出威胁区域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可能造成风流逆转的进风巷道安设甲烷传感器,合理确定报警及断电值,确保瓦斯超限风流进入架线巷道前,自动切断全部架线电源;

(5)采掘工作面回风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运输后路时,在上一个工作面进入下一个工作面运输后路前5~10m处,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断电值大于等于0.5%,断电范围为下一个工作面除风机外全部非本质安全型设备;

(6)轻放工作面和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至少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7)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8)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监测瓦斯抽采管路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采泵站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采泵主电源断电;

(9)机电硐室温度传感器应安设在回风侧5m范围内;

(10)其它传感器的设置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进行设置。

2、所有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无论掘进或停掘),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只有待巷道贯通,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视瓦斯情况确定是否拆除。

3、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安设好各类传感器,否则不得生产。

4、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正常使用甲烷传感器,只有待工作面密闭时方可拆除。

5、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井下主要风门应安设开关状态传感器,并且信号可在地面监测中心站显示。

6、安设有断电功能的传感器,必须同时安设馈电状态传感器进行馈电状态监测。

7、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8、所有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以及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0)的断电和报警甲烷浓度值均大于等于1.0%;采煤机、掘进机安设有机载断电仪时,其断电和报警瓦斯浓度值均大于等于1.0%;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2)的报警和断电瓦斯浓度均

大于等于0.8%;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断电报警值均大于等于0.5%。

9、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大于等于0.001%。

10、温度传感器报警值: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不超过26℃,机电硐室不超过30℃。

11、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必须使用系统规定的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公用电缆(光缆)上每间隔100m处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

12、井下分站应设置便于人员观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内,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13、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接地连接,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1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15、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16、井下监测分站应具有不小于2小时的备用电源或外接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保证对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压、地面主要通风机和井下局部通风机开停等主要监控量继续监控。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00min时,应及时更换。

安全监控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

二、将监控负责人汇报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三、每天最少检查一次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数据能及时准确的上传。

四、对监控报表要进行审核并签字,对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处理并要求监控人员加强业务学习。

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需要时应逐级汇报至矿领导作出处理。

六、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网络管理的各项监管措施,抓好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六、及时协调煤矿和技术服务部、网络公司之间的关系,确保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

七、及时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监控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每周召开监控中心工作会,分析汇总煤矿监控系统运转状况,检查本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

四、及时将煤矿的监控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并通报到相关的各科、所及煤矿。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三、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和记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和牌板。

四、对监控员打印的报表要进行审核。

五、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六、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二、严格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三、做好监测设备的调校台帐和出入井台帐。

四、安全监控设备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可下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并有试验签字记录;管道温度、压差、流量传感器用经过标定的相关仪器每月调校1次;一氧化碳传感器每半月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1次;温度传感器每月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风速传感器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五、监控设备安装必须符合《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六、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出现误差时,以较大值为依据,同时必须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

七、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

一、上岗条件

1、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瓦斯监测工需要撑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二、岗位要求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和记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和牌板。

(3)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4)技术员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三、安全规定

1、高瓦斯矿、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2、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

和风电闭锁装置。

3、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4、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5、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6、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7、安全监控设备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可下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并有试验签字记录;管道温度、压差、流量传感器用经过标定的相关仪器每月调校1次;一氧化碳传感器每半月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1次;温度传感器每月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风速传感器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四、操作准备

1、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①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②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③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④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2、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得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3、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五、操作程序

井下安装

查看地点→准备工作→申请时间→安装电源→安装分站→安装探头→安装断电→设备试验→清理

1、查看地点

根据通风区指定的安装地点,去人选好监测设备安装位置,查看号电缆接线位置,测量出所需电缆长度,外径及胶圈、挡板等零配件的规格。

2、准备工作

井上准备好监测设备、分站、传感器等,申请负荷,绘制接线图,并与生产单位联系,由生产单位安装好所控地区的联锁开关。另外准备所需的电缆胶圈、挡板、线勾、工具等。

3、申请时间:办理申请停电工作票,填清停电地点影响范围,需用时间、负责人,经矿调度室批准。

4、安装

必须在批准的停电时间前,将所安装的设备运到现场,停电前通知瓦斯员或放炮员,撤出独巷内全部人员,停电后将监测设备的所有电缆按规程规定的标准接好,检查无误后,送电开机,监测设备工作正常,并将所有设备上台并摆放整齐,电缆吊挂符合标准要求,即完成安装工作。

井下安装、检测设备操作程序和使用要求

井下安装操作

1、井下安装、拆迁分站时,必须办理停电手续,检修分站时严禁带电操作。

2、安全监控设备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可下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并有试验签字记录;管道温度、压差、流量传感器用经过标定的相关仪器每月调校1次;一氧化碳传感器每半月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1次;温度传感器每月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风速传感器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3、采掘工作面传感器电缆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增加或回收,保证工作面传感器悬挂位置符合标准。

4、掘工作面放炮时,由瓦斯员、放炮员负责将放炮附近的传感器移动安全地点,并保护好传感器、电缆。

5、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应在距房顶300m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0.5%时,发出声光报警。

6、井下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

(1)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无风筒巷帮一侧,且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

(2)放顶煤工作面应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其位置距运料巷上帮200~300mm,且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工作面切顶线500~1000mm。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双巷掘进作业方式时,必须在双巷回风混合段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按突出煤层管理地区的矿井,应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可能造成风流逆转的进风巷道中安设甲烷

传感器,其报警及断电值为≥0.5%,并合理确定断电范围。

(5)采掘工作面回风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运输后路时,在上一个工作面进入下一个工作面运输后路前5~10m处,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断电值≥0.5%,断电范围为下一个工作面除风机外全部非本质安全型设备。

(6)轻放工作面和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易燃、自燃煤层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7)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8)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监测瓦斯抽采管路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采泵站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采泵主电源断电。

(9)机电硐室内温度传感器应安设在距回风口5m范围内。

2)所有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无论掘进或停掘),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只有待巷道贯通、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视瓦斯情况确定是否拆除。

3)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安设好各类传感器,否则不得生产。

4)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正常使用甲烷传感器,只有待工作面密闭时方可拆除。

5)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井下主要风门应安设开关状态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并且信号应在地面监测中心站显示。

6)安设有断电功能的传感器,必须同时安设馈电状态传感器进行馈电状态监测。

7)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8)所有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以及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0)的断电和报警甲烷浓度值均≥1.0%;采煤机、掘进机安设有机载断电仪时,其断电和报警瓦斯浓度值均≥1.0%;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2)的报警和断电瓦斯浓度均≥0.8%;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断电报警值均≥0.5%。

9)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0.001%。

10)温度传感器报警值: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不超过26℃,机电硐室不超过30℃。

11)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必须使用系统规定的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光缆)上每间隔100m处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

12)下分站应设置便于人员观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内,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

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13)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接地连接,每台设备接地线的截面积不少于25mm2,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1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15)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16)井下监测分站应具有不小于2h的备用电源或外接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保证对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压、地面主要通风机和井下局部通风机开停、风筒状态等主要监控量继续监控。每月应至少对监测分站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00min时,应及时更换。

六、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1、接班后,首先和通风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2、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3、应将本班的瓦斯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

签字。

4、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5、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

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6、送电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7、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1、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国标“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移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2、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

个阶段进行调试:

①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②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③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前一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线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1、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2、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控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3、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4、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5、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6、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7、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吨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吨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8、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9、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四)井下安装操作

1、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或冲击。

2、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距离为3米。

3、井下传输电缆在大巷敷设或检查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4、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毫米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5、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6、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扒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7、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的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事,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开人行道一侧。

8、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9、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10、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手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11、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12、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井下电工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3、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

14、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15、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16、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17、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18、传感器在安装时,必须用梯子或木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装。具体安装位置:距顶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帮大于或等于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拆除传感器时也应遵守此规定。

19、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等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20、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

2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5)井下维护操作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3、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生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4、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5、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6、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与操作

1、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2、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3、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七、特殊操作

1、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排查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2、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有试验报告与所断电范围的单位管理人员协商好,方准进行试验。

3、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4、扫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八、收尾工作

1、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2、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监测监控异常情况处理及上报制度

鉴于目前煤矿安全形势日趋严峻,而监控系统的异常情况不可避免,为了适应越来越严峻的安全形势,特制定以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应急措施:

处理无数据的措施:

有计划的无数据:

由相关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宣贯、签字。

提前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发送措施信息。

得到矿调度室的许可后,操作人员方可按措施实施,并用视频、电话等手段监督相关区域人员撤离情况。

数据恢复正常后填写好中断时间再向矿调度室发送信息,并向旗煤炭局汇报。

无计划的无数据:

一旦发现无计划的无数据,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通知通风科查明原因。

待查明原因后,再向矿调度发送信息,讲明原因。

处理CO、瓦斯超限的措施:

有计划的瓦斯超限:(比如:试验分站瓦斯超限断电、检修相关设备等)

由相关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宣贯、签字。

提前向矿调度室请示、汇报并发送信息,同时向旗煤炭局汇报。

得到矿调度室的许可后,操作人员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实施,并用现有设备监督相关地点的人员撤离情况。

恢复正常后,再向矿调度室发送信息。

无计划的CO、瓦斯超限:

一旦发现CO、瓦斯超限,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同时通知各相关单位撤离相关地点人员,查明原因,汇报调度室。

处理主扇停风的措施:

有计划的停风:

由相关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宣贯、签字。

提前矿调度室汇报。

得到矿调度室的许可后,用视频观察所有人员撤离井口后,操作人员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实施。

无计划的停风:

一旦发现突然无计划停风,应立即报告调度室撤离井下所有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查明原因并排除后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局扇停风:

有计划的停风:

由相关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宣贯、签字。

提前向矿调度室请示、汇报并发送信息。

得到矿调度室的许可后,操作人员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实施,并用视频、电话等通讯工具监督相关现场人员撤离情况。

待局扇恢复正常后,再写明时间断向矿调度室汇报。

无计划的停风:

一旦发现突然无计划停风,应立即报告调度室撤离相关地点的工作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查明原因并排除后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待一切恢复正常后,再向矿调度室汇报。

监控调度处理程序示意图

安全监测人员值班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应设在矿调度室,并安排24小时监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交接班。监测机房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业务知识(通风、安全监测和计算机)培训,经培训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

二、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不得接触机器,特殊人员需进入机房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且要听从监控人员的指挥。

三、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项记录和报表,并报有关领导申签。

四、严禁任何人带易燃易爆、强磁性物体进入监控室。

五、严禁在监控主机上使用不明来历的U盘、软盘、光盘、硬盘等存储介质,如果必须使用,应先进行杀毒,确认无病毒后再使用。

六、负责录入和删除井下各监测点地址及有关报警、断电参数。

七、负责监视终端屏幕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立即通知通风区,调度室,并协助区值班人员对异常或报警信号进行分析、处理。

八、当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或系统软件发生故障,监控系统中断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区和矿调度室,并做好原始记录,包括系统故障时间,被通知人员姓名及通知时间。

九、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按照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进行汇报,并做好记录。

十、井下某地点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监测设备故障时间超过2小时时,矿及通风区值班领必须组织人员分析处理。

十一、早班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打印瓦斯日报,报送区、

矿有关领导审批。

十二、未经监测主管区队长、技术员同意,不得擅自删除监测分站和各类传感器。

十三、严禁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程序。

十四、认真填写各项记录,坚守工作岗位,做好交接班工作。

监测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安全监察中的重要作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电脑和瓦斯监控、人员定位、产量监控等监控方面的知识,学习《规程》中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监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交接班。

二、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不得接触机器,特殊人员需进入机房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且要听从监控人员的指挥。

三、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项监控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四、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运行信息定期备份。

五、严禁任何人带易燃易爆、强磁性物体进入监控室。

六、严禁在监控主机上使用不明来历的U盘、软盘、光盘、硬盘等存储介质,如果必须使用,应先进行杀毒,确认无病毒后再使用。

七、不准在监控室吸烟、与闲人聊天,严禁在监控电脑上玩游戏,上网。

八、若遇到监控异常、数据传输不正常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九、保证计算机的正常工作,加强监控室的防电、防火措施。

十、保证监控室的清洁与卫生,做到空气新鲜,无灰尘、杂物。

十一、专机专用,不能在监控室电脑上打印文件,不准随便更改电脑设置和操作系统。

违反以上规定处罚如下:

一、监控室卫生打扫不干净、地板拖不干净,处罚值班人员50元。

二、保持24小时不离人,发现脱岗一次罚款50元。

三、如发现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聊天、玩游戏、上网、打印文件等现象,处罚值班人员50元。

四、如由于非正常操作,导致系统文件丢失或影响工作不能正常传送资料,一次罚款100元。

五、严禁在监控主机上使用不明来历的U盘、软盘、光盘、硬盘等存储介质,处罚值班人员50元,如果必须使用,应先进行杀毒,确认无病毒后再使用。

CO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

为了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有效预防瓦斯超限报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

一、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或CO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及区值班领导,同时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查明原因。

二、区值班领导接到超限报警等通知后,马上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处理工作。

三、调度室接到超限报警等通知后,配合通风区值班领导,及时通知各职能人员做好隐患的排查处理工作。

四、井下瓦斯检查员在接到超限、报警隐患通知后,迅速赶到隐患地点,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CO、瓦斯浓度,迅速查明原因,根据检查出的实际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超限隐患排除后,及时向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汇报,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然后向调度室和上级监控中心人员汇报。

六、矿调度室要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写出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送矿负责人审阅,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二、地面中心站应设置主机2台,其中1台备用,还应配置打印机、录音电话,屏幕显示器等设备。

三、地面主机报警要有声、光形式。

四、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五、断电仪、传感器在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调试,稳定运行后方可入井。

六、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部署及时修改。

七、地面瓦斯监控中心站应设置防雷、防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玩游戏和做其它事情,非监控人员禁止上机操作。

八、努力学习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的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步骤。

九、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向煤炭局上传瓦斯监控数据。

十、不可随意改变操作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丢失,保证瓦斯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十一、如一旦发现软件有不正常现象或有其它故障,如处理不了,向领导汇报。

十二、严禁在监控主机上使用不明来历的U盘、软盘、光盘、硬盘等存储介质,如果必须使用,应先进行杀毒,确认无病毒后再使用。

十三、按固定填写计算机运行日志。

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不可随意改变操作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丢失,保证瓦斯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机房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

三、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传各类报表和图纸,并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

四、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每天7:00前必须将前日监测报表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五、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区值班人员,由矿值班领导和通风区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

六、每季度10日前,监测技术员要把安全监控设备接线图和监测接线图更新。

七、监测监控人员要对运行信息3个月备份一次。

八、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系统的运行安全、传输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

监控系统日报表传送审阅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把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让监控系统工作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到良好的效果,特制定监控系统报表传送审阅制度。

一、监控室传送各类报表,必须做到认真准确按时传送汇报。

二、监测监控中心每天早班值班人员负责打印前日日报表,早上6:40前准时把前日日报表送往通风区,由通风区值班人员负责审阅,并汇报监控情况。

三、每天早晨6:50前,通风区值班人员把监控日报表送往总工程师办公室,并汇报监控情况,由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再由矿长审阅签字,并向矿长汇报监控系统有情况。

四、监测技术员把各审阅后的各类报表存放调度室,整理归档,严格遵守。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为保证我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值班人员将当班值班情况向接班人员进行传达,由接班人员查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运行工作事项,确认各项工作无误后,由交班、接班人员先后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完成交接工作。

2、当监测监控中心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应有专人代替,亦应该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在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监控室。

3、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交接班手续结束后,一切工作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交接班的内容一律以记录和现场交接清楚为准,凡遗漏应交代的事情,由交班者负责;凡未接清楚听明白的事项,由接班者负责;交接班双方都没有履行交接手续的内容,双方都应负责。

4、交接班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精神饱满、高度负责。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一、为了保障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正常运行,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

二、井上、下各设备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三、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机房应采用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应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中心站计算机电源应接在线或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定压器加后备或不间断电源供给。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还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四、甲烷断电仪等监控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监测,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确保瓦斯超过规定后被控开关断电灵敏可靠。

五、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24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正常、设备、设施安装符合规定、可靠,充分发挥其监测预警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网络的运行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络管理与维护的专业队伍,做到各负其责。制定各岗位人员责任制和和突发情况处理应急预案。

2、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和网络设备运行日志的记录,即每天要检查监控网络及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3、要积极与上级监控管理部门沟通、汇报,一旦发现网络出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4、加强节假期间对安全监控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安排专人值班,确保监控网络及设备正常运行。

5、地面监测监控中心站应设置防雷、防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玩游戏和做其它事情,非监控人员禁止上机操作。

6、不可随意改变操作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丢失,保证监测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7、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8、断电仪、传感器在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调试,稳定运行后方可入井。

9、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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