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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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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安全操作规程

1.油罐车应配备专用灭火器,并应加装拖地铁链和避电杆。行驶时,拖地铁链应接触地面;加油或放油时,必须将避电杆插进潮湿地内。

2.油罐加油孔应密封严密,放油阀门、放油管应无渗漏,油罐通气孔应畅通,油泵进油滤网应经常清洗,送油胶管用完后应立即装上两端接头盖,不得有脏物进入。

3.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应安装在车辆前方。

4.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5.停放时,应远离火源,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行驶中途停放时,应有专人看管。

6.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7.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8.油罐沉淀槽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可用热水、蒸汽融化,或将车开进暖房解冻。

9.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

篇2:机械手安全操作规定

  机械手安全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避免技术员在调整和使用机械手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

  2. 范围: 公司的所有机械手的操作过程.

  3. 职责:

  3.1 成型主管:定期安排专业人员保养机械手.

  3.2 技术员:按操作规程调整和使用机械手.

  4. 定义: 无

  5. 程序:

  5.1 岗前培训.

  5.1.1成型技术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机械手.

  5.1.2 未经培训人员严禁操作机械手.

  5.2 换模调整时注意事项.

  5.2.1 气压压力调整为4kg/cm2~5kg/cm2之间.

  5.2.2 速度要调整适当,以手臂在运转中不震动为准.

  5.2.3 时间调整要适当,以即能保证取出正常又能保证周期时间最短.

  5.2.4 调整取出位置时要拔掉高压气管,以免碰坏模具和机器,碰伤人.所有固定螺丝要打紧.

  5.3 运转中注意事项.

  5.3.1每班技术员要4h点检一次机械手运转状况.检查是否漏气、螺丝松动、有无震动,取出位置有无移位,气压是否在4kg/cm2 ~5kg/cm2 之间.

  5.3.2 机械手运转中,人不可站在机械手落下或作动的范围内,也不可把手或其它的物体伸入机械手作动的安全范围内. 5.3.3 在生产中要注意机械手运转是否异常,如有异常响声或滑动不顺,应立即停止进行检查!另外平时应对机械手固定螺丝进行点检看是否松动和滑丝!

  5.4 停机注意事项.

  5.4.1 在不使用机械手时,必须把机械手臂置于安全位置,以防机器震动时手臂落下而损坏.

  5.4.2 操作盘不可随意乱放,要挂在指定的地方.

  5.4.3 不使用时一定要切断机械手电源.

  5.4.4 要清扫干净机械手.

  6. 相关文件: 无

篇3:工程机械安全操作规范

  工程机械安全操作规范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分公司的机械和动力设备的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和本规程未包括的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原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各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也可制订补充安全使用条款。

  第2条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第3条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第4条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和《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新机(进口机械按原厂规定)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执行《建筑机械走合期使用规定》。

  第5条机械设备的冬季使用,应执行《建筑机械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6条处在运转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第7条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第8条各级领导人应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规程;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分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9条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证、司炉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10条凡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员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期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第12条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第13条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4条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第15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第16条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17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场所。上列场所应按消防规定的要求设置各种防火消防器材及工具,其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第18条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第19条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20条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机械设备的使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动力机械(附液压传动装置)

  一.空气压缩机

  作业条件:

  1.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部分应按本节内燃机和电动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平稳牢固,基础要符合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停置后,应保持水平,轮胎楔紧。

  3.空气压缩机作业环境应保持清洁一干燥。贮气罐须放在通风良好处,半径15米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4.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每至少应校验一次。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拖运前应检查行走装置的紧固、润滑等情况,拖行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

  作业前的检查:

  1.曲轴箱内的润滑油量应在标尺规定范围内,加添润滑油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规定。

  2.各联结部位应紧固,各运动部位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起动前的位置。

  3.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并保持畅通。

  4.起动空气压缩机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待运转正常后,再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5.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输气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并通知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不准有人工作或站立。

  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空气压缩机运转正常后,各种仪表指示值,应符合原厂说明书的要求。

  2.贮气罐内最大压力不得超过铭牌规定,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3.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每工作二小时需将油水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必须排放一至二次。

  4.发现一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作业:

  1)漏气、漏水、漏油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超过规定。

  3)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运转中如因缺水致使气缸过热而停机时,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须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度以下方可加水。

  6.电动空压机运转中如遇停电,应即切断电源,待来电后重新起动。

  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1.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2.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当气温低于5度时,应将各部存水放尽后,方可离去。

  3.不得用汽油或煤油清洗空气压缩机的滤清器和芯及气缸和管道的零件,或用燃烧方法清除管道的油污。

  4.使用压缩空气吹洗零件时,严禁将风口对准人体或其他设备。

  二.内燃机

  作业条件:

  1.大型内燃机必须安装在室内,小型的与其他机械联动的如安装在室外时,应搭设作业机棚,周围设置防护栏杆。

  2.动力间内应良好的通风,内燃机周围应有1米宽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

  3.汽油机的曲轴箱严禁用明火加温。柴油机如用明火加温曲轴箱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作业前的检查和起动:

  1.曲轴箱内润滑油面应标尺规定范围内。在检查或添加燃油时,严禁吸烟或有明火接近。

  2.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不足时应添加。由外部进行循环的冷却系统,应将供水阀门(水泵)全部开启。

  3.检查各总成联接件应牢固,三角传动带松紧应合适。

  4.起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要打开减压阀。

  5.用摇柄起动时,应五指并拢,由下向上提动,不得向下硬压或连续摇动.用手拉绳起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在手上。

  6.用小发动机起动时,每次起动时间不得超5分钟。用直流电动时起动时每次不得超过10秒。用压缩空气起动时,应将飞轮上的标志对准起动位置。如连续进行三次仍不能起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起动。

  7.柴油机低温起动时,如用空气预热器预热,时间为15~20秒,预热后立即起动。用起动液起动时,应先将曲轴摇转1~2转,再喷射1~2秒的起动液进行起动,起动后立即停止喷射,并应作好起动液的防毒工作。

  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起动后,要以低速运转3~5分钟后,方可逐渐增高转速和载荷,在低速运转时,机油压力、排气管排烟应正常,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当温度和机油压力正常后,方可载荷作业。

  2.当内燃机温度过高,冷却水沸腾须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带手套、面部必须射开水箱盖口,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浇泼内燃机强制降温。

  3.发现不正常响声或其他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

  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1.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中速运转,再关闭油门,防止运转。装有涡轮增速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运转5~10分钟,方可停机。

  2.水冷内燃机,在气温降到5度以下时,工作结束应放尽各部存水,放水时要开启各部排水阀门及水箱盖,必须待水放尽,操作人员方可离开岗位。外部供循环水的应在停机前先关闭进水阀(或水泵)。

  3.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不得使用减压杆件熄火。

  4.排气管口向上的内燃机应在排气管口加盖。

  5.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清洗内燃机的空气滤清器。

  三.液压传动

  1.液压油必须用符合原厂说明书规定的品种、标号。如代用时,其各项性能必须与原品种、标号相同或接近,不得随意代用,也不得以两种不同品种的液压油掺合使用。

  2.必须保证液压油和液压系统的清洁,不得有灰尘、水分、金属屑和锈蚀等杂质,油箱中的油量应保持正常油面。换油时应彻底清洗液压系统,加入的新油必须过滤。盛有液压油的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容器内壁不得涂刷油漆。

  3.液压油管接头应牢固避震,软管应无急弯或扭曲,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物件相碰和磨擦。

  4.液压油泵的出入口和旋转方向应与标牌一致,拆装联轴器时不得敲打泵轴。

  5.液压缸的软管连接不得松弛,各部阀的出入口不得装反。法兰螺丝按规定扭力拧紧,液压缸密封圈松紧应适度。

  6.经大修的液压系统应按《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进行试验。

  7.在低温或严寒地带起动油泵时,可用加热器提高油温,待运转灵活后再开始作业。液压油的工作温度在30~60度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80度。

  8.在油泵起动和停止时,应使溢流阀卸荷。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超过液压系统的最高压力。

  9.液压系统各部连接必须密封可靠,无渗漏。联锁装置必须校准。

  10.当开启放气阀或检查高压系统泄漏时,不得面对喷射口的方向。

  11.高压系统发生微小或局部喷泄时,应即卸荷检修。不得用手去检查或堵挡喷泄。

  12.蓄能器注入气体后,各部分不得拆开或松动螺丝。在拆蓄能器封盖前,必须先放尽器内气体,确认无压力后方可拆开。

  13.液压系统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必须载卸荷后方可检查和调整。

  第三节电气装置

  一.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

  2.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3.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隔1公里处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和起重机轨道,均应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保护零线上不得串接(串联)熔断器或断路设备。

  5.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取得当地部门颁发的电工合格证)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6.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行合闸。

  7.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8.电气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运行正常。保护整定值不得随意更动。

  9.清洗电动机械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10.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

  二.发电机

  作业条件:

  1.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按本规程内燃机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固定式发电机应安装在室内的基础上。移动式发电机在室外使用时应搭设机棚,机械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楔紧轮胎。

  3.新装、大修后或停用十天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定子绝缘电阻值不得低于前次所测的30%以下;励磁回路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欧;吸收比不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作业前的检查和起动:

  1.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应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启动前应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将中性点接地开关接合,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空载启动内燃机,待运转平稳后,再接合发电机。

  3.启动后检查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的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冒火花现象。待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保持平衡。

  运行中注意事项:

  1.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以内。发电机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其额定容量不变。

篇4: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二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第二条: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1、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2、限位开关失灵。

  3、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5、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6、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7、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13、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4、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第四条:一般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1、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2、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3、 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 超过额定负苛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 歪拉斜挂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

  5、 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① 不从人头上越过;

  ② 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③ 不从设备上越过;

  6、 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10、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11、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12、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3、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4、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5、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6、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准沿轨道行走。

  17、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8、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9、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20、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21、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高度。

  22、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

  第五条:电动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做到:

  ① 向交班人或参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设备状况。

  ② 详细检查卷场限位开关、制动器力矩。

  ③ 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和电器部分。

  ④ 观察车上有无可能掉下来的东西,紧固件有否松动,并试验空车。

  2、操作中做到:

  ① 必须保持钢丝绳卷绕正确,发生出槽乱卷现象应及时下降理正后再起吊。

  ② 吊物件时禁止从人头、火车头、汽车头及设备上越过。

  ③ 吊物操作要平稳,不准摆晃。

  ④ 同一跨轨道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推拉碰撞。

  ⑤ 发现有第三条情况之一者应停车。

  3、离开工作地时应将吊物放下,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切断电源。

  第六条:带有驾驶室的电动跑车,除执行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开动行走机构时,应先看转辙器(叉道)是否接通。

  2、在弯道上不能全速行驶。

  第七条:特种天车除执行第四条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操作吊运熔化金属、液体浮渣及浇铸天车:

  (1) 起吊前,须注意吊是否将包环吊牢。

  (2) 将金属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内的高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

  (3) 包内液体距包沿之距离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将天车停于浇铸钢渣位置。

  (5)不准利用天车扯拉'凝固金属'。

  (6)吊运金属包时不准从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过。

  (7)发现有漏包现象时,应打铃告警、找安全地方放下,运行中金属包距地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时,应注意辅助吊钩动作,不准钢丝绳与金属包相碰接触。

  (9)当天车移动时,应注意避免吊钩及金属包挂住地面物品,不准从设备上越过。

  (10)倾倒液体金属或浮渣时应平衡均匀,以免迸溅到工作场地。

  (11)如因有浮渣,液体金属倒不出时,不应再翻复金属包。

  2、操作电磁盘及抓斗天车:

  (1)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只可在指定路线内移动重物。

  (2)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应经常注意电压变化情况,如有突然下降或超出规定值时,应停车检查。

  (3) 起重钢丝绳及电缆应正确卷绕在卷筒上。

  (4) 起重电磁盘不准超高退磁卸物,不吸物时不准通电。

  (5) 电磁盘工作不准超'jc'制。

  (6) 抓斗工作时,为避免物品物品掉出,应交抓斗闭合紧密,不许可摇晃。

  (7) 当抓斗没有完全闭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闭合,以防止过载。

  (8) 抓斗起升时,应使负苛均匀传至每支钢丝绳上。

  (9) 抓斗工作前,各机构需进行短时间空运转,查看是否正常。

  (10)电磁、抓斗不得吸、抓固定物品。不准升高卸物破碎。形状不规则的硬质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盘重与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过天车的额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时磁盘、抓斗应落至地面。

  3、吊运毛坯天车:

  ① 在起吊时须确信捆绑、夹持紧固。

  ② 将毛坯送进或取出炉子时不得碰击炉口及其他物品。

  ③ 不准使夹持毛坯的夹钳或其它装置留在炉子中。

  第八条:起重机驾驶人员交接班必须实行班点检,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及运转情况。班检内容包括:

  1、有声信号声音宏大。

  2、控制器触头应接触良好,保证调速正常。

  1、 各制动器必须灵活可靠(特别是卷扬机构)。

  2、 锥度轴上的联轴器不准松动。

  3、 大、小车缓冲器完整可靠。

  4、 集电托及软线不准有挂、卡、碰、脱现象。

  5、 各安全开关必须完整、灵活、可靠(特别是升降机构)。

  6、 大、小车轨道不准有障碍物。

  7、 电动机碳刷、滑环必须光滑,接触良好,调速正常。

  10、钢丝绳的紧固、卷绕必须正确,其损坏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11、吊钩、滑轮转动灵活,不准有裂纹、破裂现象,防松螺母必须可靠。

  12、空运转试车,确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篇5: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技术交底

  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技术交底

  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jgj33-2001第3.1节、第3.2节、第3.4节及附录c的规定。

  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4、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6、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7、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9、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体。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1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的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20、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21、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3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3报废标准按表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22、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23、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⑴表面有裂纹、破口;

  ⑵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⑶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⑷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⑸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4、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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