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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6

第一篇:公务员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作者:孔杰时间:2014-06-29浏览次数:488次

摘要:绩效考核是提高公务员绩效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公务员行为、激发公务员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公务员绩效考核在考核目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的应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必须明确考核目的、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考核方法多样化和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4)03-0048-03

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对其成绩和贡献作出评价,并根据这种评价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加强和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对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能,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颁布施行以及公务员绩效考核相关的辅助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公务员考核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考核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目的不明确。考核流于形式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绩效考核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

工作实绩,从而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其根本目的应该是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公务员绩效的不断提高,更好地实现政府部门的职能目标。在考核目的设定上,应该能够说明被考核者职责完成的真实状况,而不应该只是一些空洞的、原则性的条文。但目前的公务员业绩考核,在目的的设定上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由于考核目的不明确,很多人认为考核就是年终写工作总结、填写考核表,根本没有把绩效考核与工作分析、公务员培训、薪酬管理、人员去留等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联系起来,使考核没有任何影响力。很多部门有时甚至是为了考核而考核,不是通过考核来激励大家更好地工作、多做奉献,而是为了追求一团和气,不论工作成效搞平衡。考核中的这种“平衡”。可能安抚了一部分不安定因素,但更多地打击了被考核者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风气,导致工作认真的同志可能得不到大家的承认,平时工作不认真,惯于应付关系的,年终考核得分却很高。正是由于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使考核陷入走过场,流于形式,基本上达不到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的。

(二)考核指标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从理论上讲,这五个方面应该说非常全面,但在实际操作中,依此对公务员进行日常考核,特别是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显然不甚合理。由于这五个方面的指标多是主观表述,缺乏实际内容,对考核标准只能进行定性的描述,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统计。考核指标过于笼统,使得考核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形式,难以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工作状态和工作实绩,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严重影响了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其工作性质和职责也各不相同,对他们的要求自然也应不一样,应以职位分类为基础,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才能全面、具体地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

和工作实绩。由于现行的考核指标忽视这些差别,笼统地以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来考核所有的公务员,使考核指标缺乏针对性,最终造成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使考核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结果有失客观

目前,对公务员的考核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写评语”的定性考核方法: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对自身工作进行总结,然后由主管领导做出评鉴意见。这种方式随意性大,被考核者在填写时,或倾向于夸大自己的业绩,或说些大而空的套话,往往定性陈述较多;领导者也大多只作定性评价,并未针对被考核者的岗位要求作出能力和完成工作情况的具体评价,因而考核就成了写工作总结。这对提高个人能力、实现个人发展、提高组织绩效不可能起到任何的作用。

此外,尽管公务员考核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平时考核要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进行时间长,内容较烦琐。因此,很多部门平时考核形同虚设,有些部门甚至根本没有平时考核,致使年度考核缺乏依据。而在定性和定量考核中,由于过分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测评,致使公务员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缺乏权威性。

(四)考核结果缺乏反馈,激励作用弱化

如果只进行考核而不将结果反馈,绩效考核便失去它极重要的激励、奖惩与培训的功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结果应该公开并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使其清楚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以利于改善个人和组织绩效。但是在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实践中,或是由于考核行为的暗箱操作,或是考核者缺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的意识或能力,使考核者无论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愿将考核结果及其解释反馈给被考核者。考核结束后,就把考核结果束之高

阁,不及时地与被考核人员进行沟通。即使反馈也只是简单地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者,并未就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绩效面谈,更谈不上对被考核者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导致被考核者不清楚自己工作中哪些方面做得满意,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从根本上说,考核是为了使用,如果考核仅仅是做出评价,而不能成为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一种手段,那么这种考核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务员考核。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但在实践中,我国很多政府部门对于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都存在问题,对于考核优秀的公务员的奖励往往太轻,与称职的公务员的待遇区别不大,使公务员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影响了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在考核中,还存在公务员评优轮流坐庄的不良现象,导致公务员绩效考核没有发挥其基本的激励作用。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对策

影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既有体制原因,又有操作原因。因此,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着手。

(一)明确考核目的。转变考核理念

按照传统的考核理念,公务员绩效考核主要是从公务员个人角度出发,为了检查公务员的工作,很少考虑考核对组织,甚至对整个行政系统、整个社会的影响。而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基本都与我们考核目的不明确、对考核工作缺乏正确认识有很大关系。我们应当准确定位目标,设定合理、科学、灵活的目标管理体系,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方法,从而提升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提高行政部门工作绩效,使公务员工作有目标、考核有标准、奖惩有导向。积极转变考核理念,深化对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认识,将绩效考核作为提高

公务员工作绩效、提高机关公共服务水平的途径和手段,而不能够把绩效考核仅仅当作一般的人事管理工作来抓。要使公务员充分认识到,只有根据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才能在考核中脱颖而出。通过拉关系、讲人情通过考核,都是不正当的做法。要在尽职尽责工作的同时,通过公平竞争、公正考核来提高效率,奖勤罚懒,实现政府部门的职能目标。

(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考核指标标准化

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具体的考核标准至为重要。在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的选取上,应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为依据,在德、能、勤、绩、廉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将指标更加细化。考核指标应体现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的公务员要求的差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不能一概用一个共性而简单的指标来评价,实现考核指标的科学化。为此,要以公务员法作为制定考核指标的主要依据,以公务员的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作为制定考核指标的直接依据,对不同的公务员职位进行工作分析,明确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制定不同考核指标,实行分类考核。同时,选取的考核指标,能予以量化的,均以数量表示,不能量化的则采用描述来细化每一个指标,逐步建立起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灵活运用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公务员绩效考核中,我们主要采用定性的考核方法,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由于它缺乏客观具体的考核标准,科学性、准确性较差。公务员绩效考核是一个很难把握标准的问题,为了能较准确地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并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偏差,应该灵活运用多种考核方法。在考核方法的选择上,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就是以定量考核为主,以定性考核为辅,既要有对公务员表现孰优孰劣性质方面的评价,又要有程度数量方面的评价。在综合公务员具体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定量因素的基础上,再确定考核等次,确保考核方法的科学、合理。二是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

是对公务员日常工作的考察,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平时考核必须形成规章制度,应根据公务员平时表现与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通过二者的结合,既可以防止由于定期考核缺乏依据,造成考核结果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又可以弥补平时考核过于具体、片面的不足,使考核更加客观、公正。

(四)重视反馈环节,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反馈考核结果是考核的一个重要环节。将考核的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并指出其不足以及改进意见,能够使公务员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成效和行为方式,发现工作中的不足。通过结果反馈,不但可以使被考核者及时弥补其自身的不足,还有利于政府部门整体组织目标的顺利实现。如果不告知公务员考核结果。考核便失去了它最重要的激励、奖惩与培训功能,影响到公务员下一步工作的进行。因而,考核者从绩效计划的制定,到整个考核流程,都应该始终与被考核者保持联系,考核的结果也要及时反馈。通过沟通与反馈及时肯定成绩,提高公务员的满足感,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考评只是手段,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才是目的。因此,必须特别注意考核结果的运用。要将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与奖惩、辞退、培训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使考评结果成为激励和惩戒的导向依据。逐步加大奖惩力度,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培养、发掘优秀人才,惩戒不称职的公务员。充分发挥考核结果运用的激励作用,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机制,推动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二篇:公务员制度

1、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

2是指各级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突破职数限额。

4、职位聘任,是公务员机关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5、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6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7,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8,即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洽谈工作、报告情况等活动中所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一、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3、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4、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5、我国的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二、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2、民主公开原则3、注重实绩原则4、简便易行原则三、简述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四、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奖励的是各级机关,奖励的对象时各级公务员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五、简述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1、及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2、考任制,即通过考试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3、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4、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六、简述国家公务员的回避类型

1、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2、低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实施应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为前提,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相对较小的人。3、公务回避,是通过限制与某项公务有利害关系的人,防止器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影响该公务的正常活动,为公务的顺利行使创造条件。4、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八、列举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公务员降职条件必须是本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公务员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思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

七、列举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1、部内培训,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2、部际培训,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3、交流培训,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4、工作培训,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5、学校培训,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6、选择培训,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九、列举公务员辞职的特点

1、辞职时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3、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十、列举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异同

相同点:1.主体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主体都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2、原因相同,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原因都是认为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3、目的相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共同目的。4、性质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都是公务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

不同点:1、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承办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3、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只要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出控告4、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十一、简述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意义

1、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需要2、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3、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充分发挥政府机关效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4、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5、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十二、简述国外公务员范围的划分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十三、论述职位分类和品味分类的特点

职位分类:1、职位是指事而不是人2、职位存在于担任它的工作人员之先3、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是由组织机构的规模、职能、任务、经费预算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4、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5、职位并不意味着担任它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终身不变的身份和终身享有的待遇,工作人员只有担任某一职位的职务和责任时才具有相应的权力,享有相应的报酬。6、职位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

品位分类:⑴在录用方面,重视录用者所具有的学历、资历、经验、能力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而不强调他们必须具有某一领域的特殊知识或技能;。⑶公务员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及工资的多寡相联系。⑷公务员的交流不受所学专业、所熟悉工作限制,而且一般也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实行级随人走。

1、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

2是指各级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突破职数限额。

4、职位聘任,是公务员机关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5、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6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7,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8,即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洽谈工作、报告情况等活动中所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一、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3、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4、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5、我国的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二、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2、民主公开原则3、注重实绩原则4、简便易行原则三、简述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四、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奖励的是各级机关,奖励的对象时各级公务员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五、简述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1、及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2、考任制,即通过考试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3、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4、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六、简述国家公务员的回避类型

1、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2、低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实施应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为前提,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相对较小的人。3、公务回避,是通过限制与某项公务有利害关系的人,防止器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影响该公务的正常活动,为公务的顺利行使创造条件。4、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八、列举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公务员降职条件必须是本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公务员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思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

七、列举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1、部内培训,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2、部际培训,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3、交流培训,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4、工作培训,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5、学校培训,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6、选择培训,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九、列举公务员辞职的特点

1、辞职时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3、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十、列举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异同

相同点:1.主体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主体都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2、原因相同,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原因都是认为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3、目的相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共同目的。4、性质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都是公务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

不同点:1、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承办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3、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只要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出控告4、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十一、简述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意义

1、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需要2、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3、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充分发挥政府机关效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4、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5、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十二、简述国外公务员范围的划分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十三、论述职位分类和品味分类的特点

职位分类:1、职位是指事而不是人2、职位存在于担任它的工作人员之先3、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是由组织机构的规模、职能、任务、经费预算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4、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5、职位并不意味着担任它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终身不变的身份和终身享有的待遇,工作人员只有担任某一职位的职务和责任时才具有相应的权力,享有相应的报酬。6、职位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

品位分类:⑴在录用方面,重视录用者所具有的学历、资历、经验、能力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而不强调他们必须具有某一领域的特殊知识或技能;。⑶公务员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及工资的多寡相联系。⑷公务员的交流不受所学专业、所熟悉工作限制,而且一般也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实行级随人走。

1、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

2是指各级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突破职数限额。

4、职位聘任,是公务员机关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5、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6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7,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8,即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洽谈工作、报告情况等活动中所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一、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3、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4、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5、我国的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二、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2、民主公开原则3、注重实绩原则4、简便易行原则三、简述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四、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奖励的是各级机关,奖励的对象时各级公务员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五、简述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1、及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2、考任制,即通过考试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3、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4、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六、简述国家公务员的回避类型

1、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2、低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实施应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为前提,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相对较小的人。3、公务回避,是通过限制与某项公务有利害关系的人,防止器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影响该公务的正常活动,为公务的顺利行使创造条件。4、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八、列举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公务员降职条件必须是本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公务员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思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

七、列举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1、部内培训,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2、部际培训,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3、交流培训,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4、工作培训,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5、学校培训,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6、选择培训,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九、列举公务员辞职的特点

1、辞职时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3、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十、列举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异同

相同点:1.主体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主体都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2、原因相同,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原因都是认为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3、目的相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共同目的。4、性质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都是公务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

不同点:1、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承办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3、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只要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出控告4、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十一、简述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意义

1、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需要2、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3、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充分发挥政府机关效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4、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5、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十二、简述国外公务员范围的划分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十三、论述职位分类和品味分类的特点

职位分类:1、职位是指事而不是人2、职位存在于担任它的工作人员之先3、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是由组织机构的规模、职能、任务、经费预算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4、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5、职位并不意味着担任它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终身不变的身份和终身享有的待遇,工作人员只有担任某一职位的职务和责任时才具有相应的权力,享有相应的报酬。6、职位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

品位分类:⑴在录用方面,重视录用者所具有的学历、资历、经验、能力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而不强调他们必须具有某一领域的特殊知识或技能;。⑶公务员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及工资的多寡相联系。⑷公务员的交流不受所学专业、所熟悉工作限制,而且一般也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实行级随人走。

6

第三篇:公务员制度比较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征

现代公务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近150年的历史。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不仅直接推动了政府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而且对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虽然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但其最初所建立的基本原则,至今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府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由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有其相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并且各国相互吸收、借鉴和效仿,因此,它们的公务员制度尽管在许多细微之处有区别,但在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却有高度的一致性。这些共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条原则上。

1.分类管理的原则。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公务员的分类有两层不同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亦即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业务类公务员;美国将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称为联邦公务员,其中政务类公务员称为“政治任命官”,业务类公务员称为“职业文官”;日本则在国家公务员法中将公务员分为“特殊职”和“一般职”,前者是政务类公务员,后者是业务类公务员。但无论政务类官员是否属于法定的公务员范畴,其产生和管理办法都是与业务类公务员不同。两者或者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独立规定。公务员分类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在业务类公务员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科学化的基本依据,也是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2.政治中立的原则。

所谓“政治中立”,是指政府中的业务类公务员一般在执行行政公务时,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政治中心的原则,是在对“政党分赃制”否定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既要坚持“多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最好的办法也只能使实行“两官分途”和保持业务类公务员的“政治中立”。英国在公务员的内部纪律中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和担任政党机构的官员,或为政党从事政治活动”,“不得发表政治言论,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不得发表批评政府的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等。美国在文官制度法中规定:“文官在政治上必须采取中立态度,禁止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禁止进行金钱接受”,“文官必须忠实于政府,对现行政体和政治组织,不得产生怀疑”。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和政治目的的谋求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公务员不得作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有同等作用的成员”。其他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实际上完全做到“政治中立”是不可能的。

3.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这一项原则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现代科学管理的基本要求。该项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特别在公务员录用方面更加明显。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公务员招考前,不仅在各大新闻媒介上报到公务员报考事项,而且还专门设立“咨询中心”和“电话热线”,操作有关公务员报考事宜的服务。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切官职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敞开大门”,“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为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每年多次举行“考试说明会”,并及时发布考试公告。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体现各国在公务员制度中贯彻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平等”主要表

现在不能有“与生具有”的差别歧视,如家庭出身、性别、种族、政治信仰等。

4.功绩制原则。

这项原则是关于公务员录用、提升或奖惩标准的重要原则。功绩制原则规定,必须按照公开考试成绩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成绩提升公务员。功绩制原则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家庭背景等其他因素。只有在公务员制度中贯彻功绩制原则,才能促进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上作出最优异的成绩,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德国公务员资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用、授职、提职、晋升,职能依据公务员的资格、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成绩来决定”,“工作成绩就是按照工作要求对公务员的劳动成果所做的评定”。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工作成绩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者必须改进,工作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解职”。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依照本法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考核进行”,“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所属公务员的工作定期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

5.权利保障原则。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都很重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公务员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力以外,还享有保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就职平等权、合理报酬权、职业培训权、带薪休假权、灾难补偿权、免受诽谤权、辞职权、申诉权等。为保障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各国一般都在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中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侵犯公务员权利的事宜,如英国设有“公务员上诉委员会”、美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日本设有“公平审查委员会”、法国设有“对等委员会”等。此外,许多西方国家还建立了公务员工会,充当公务员的利益代言人,就公务员的权益问题与政府谈判。如美国的联邦公务员,就有三家工会组织。西方国家通过这种权利保障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行政长官滥用职权处理公务员的行为,维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既不是对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照搬,也不是对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借鉴和吸收西方公务员制度中某些科学方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中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直接目的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科学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说明了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所在:“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因此,建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直接原因,是为了革除以往干部人事制度的种种弊端,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这一点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初衷有根本的不同。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起源来看,公务员制度是西方国家多党制下的直接产物。多党轮流执政的结果,造成政府所有工作人员“与政党共进退”,使政府行政工作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独立于党派之争的稳定的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因此,西方国家建立公务员制度是出于“保证政权稳定”这样一个根本原因,只是随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才逐步注入了科学化管理的因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不存在这种因“多党执政”所造成的“政权不稳”的背景。因此,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建立科学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2.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历来坚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这样做,一方面是由我国政党制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条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等于党对国家公务员的具体管理,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即公

务员除依照国家法律执行公务以外,还必须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即在公务员管理上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重要干部由各级党委管理,他们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和推荐,依法由各级人大或政府决定。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强调“政治中立”,业务类公务员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不得相互转任,这是由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多党制所决定。

3.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在中国,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建立一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政治相适应的,精干、高效、廉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录用和任用上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条例中规定,对新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单人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录用,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并把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结果作为是否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重要条件;在职务晋升上,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公务员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和工作实绩;在考核方面,强调对公务员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有的强调所谓“专才”,有的强调所谓“通才”,都把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标准。

4.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强调公务员是人民的勤务员,要有“公仆”意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条例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公务员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专门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而西方国家公务员则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有自己的代表、自己的组织,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服务。例如,许多西方国家成立公务员工会,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经常同政府进行谈判,政府一般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调节工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5.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不实行“两官分途”的做法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政治中立”和“两官分途”的原则,这是由西方国家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我国惟一的执政党,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不实行“两官分途”的做法,即没有实行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之间的明确划分,而是要求所有的公务员在政治上均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在产生方式上虽然有所不同,但身份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之间根据需要可以互相转任。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这一特点,还体现了我国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不仅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公务员之间可以通过转任、岗位轮换等方式进行相互交流,而且与党的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互相交流。

西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能

1.西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功能作用

西方政府比较明确的社会保障职能产于19世纪末,发展于本世纪,特别是战后,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与完善,其职能不仅内容涵盖广,而且功能作用十分突出。

(1)促进社会安定。

西方各国通过社会保障的实施,不仅使无收入者获得基本生活条件,也使低收入者的生活得以改善,从而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发挥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法国政府规定,失业者的失业救济金一般为其原工资额的57.4%―75%;英国政府1993年规定,对低收入的个人提供每周95英镑的低收入补贴。

(2)保障劳动力再生产。

西方各国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均与促进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在确保低收入或无收入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对他们实施有关知识、技能的教育与培训,为他们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提高劳动竞争能力、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3)保障社会经济稳定运行。

社会保障开支属于消费性支出,在经济萎缩时期,西方政府可通过增加此项支出,加大市场的有效需求量,带动经济的回升和生产的发展。同时,社会保障的实行与发展,将会带动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发展,从而增大就业的需求量,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4)促进社会相对公平。

西方政府通过资金的筹集和给付,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失业者和贫困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促进了社会的相对公平。

2.西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内容与模式

(1)西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内容

当代西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内容的划分不尽相同。其中瑞典分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失业津贴与救济、残疾社会救助、免费教育与家庭福利、住房补贴、职业培训6项。日本分为社会保险、国家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和义务教育4项。美国分为社会保险、住房补贴、退伍军人补贴、其他社会福利4部分。英国分为社会保险、国民保健服务、社会福利、个人生活的社会照顾4项。德国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抚恤、社会救济3部分。

概括起来,西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能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种职能要素组成。社会救助是职能中最基础的要素,它主要是对生活无来源的公民、遭受自然灾害和社会不幸而使生活失去来源的家庭与个人、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家庭与个人履行基本的救助。社会保险是职能中最主要的要素,在职能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它主要是对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却处于非自愿失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社会福利是职能中最高层次的要素。它主要不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的生活困难,而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向全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补贴。

(2)西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能模式

a.瑞典等北欧国家及英国的普遍保障模式。

这是建立在公民普遍权利之上的模式,是一种普遍均等式的保障。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甚至包括居住在当地的外国人),具有普遍性;二是社会成员交纳和接受的保险金额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具有统一性。

b.澳大利亚、美国、法国的市场保障模式。

这些国家的政府仅对特定的对象,主要是生活贫困者,提供社会保障。(更多文章请关注)而其余社会成员则通过市场途径,谋求个人保障。社会救济式的公共补贴,是这些国家政府所采用的主要保障措施。

c.日本、德国的收入关联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建立在不同职业基础上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主体,由一系列行业和地区组织分开管理的基金组成,强调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贡献与享受相联系的原则。这种模式的共济性质较弱。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上述3种模式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事实上西方各国中并不存在某种纯粹的模式,而只是各自侧重点的不同。从当代发展的趋势看,市场保障与收入关联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将会得到广泛的重视。

3.当代西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改革

西方各国不论采取何种社会保障模式,从70年代起,都呈现出高福利的发展势头,普遍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费用日趋膨胀;社会保障范围过宽,政府财政负担有

增无减;人口老龄化加快,形成庞大的受养人口;失业人口不断上升;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下降;社会福利机构臃肿,人员膨胀,管理费用大增,造成人员和资金的浪费等。德国政府社会福利开支1949年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7%,1995年上升到1/3,开支总额达1万亿马克;法国政府1994年社会保障开支高达2.21万亿法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1995年仅普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开支就达1.2万亿法郎。有关资料显示,1960―1990年间,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的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8.1%上升到43.8%,而政府开支迅速增长的主要项目就是社会保障。为此西方各国从80年代起,对社会保障职能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调整于改革,如降低保险金给付水平,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财务结构,完善社会保障财务机制等。进入90年代,西方各国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对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手段进行3各方面的结构性改革。

(1)实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目的是在政府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基础上,突出强制性企业补充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的作用,强调和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我积累和自我保障意识。

(2)实行社会保障财务机制的彻底变革。

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现收现支财务机制,使其向部分基金制和全面基金制转变,以最终实现基金制的财务机制。

(3)强化企业和个人的保险计划。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是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经济力量。因此,在强调政府基础性保障作用的同时,要不断强化企业补充保险计划和私人保险计划这两个层次的功能作用。

比较行政学复习的问题:

1、中、美、日国家政府行政职能设置的差异

2、中国行政改革经历的阶段及各阶段提出的主要策略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业依据及政策的比较

4、我国国有企业现状

5、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比较、不足及改进

6、中西方公务员基本特征比较

7、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不足及改进(可参见《公务员制度》)

8、结合各国经验谈我国行政权力限制滥用现象的限制(例如:香港高薪养廉在中国是否可

行及原因)、我们国家行政监督的现状及改进

9、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与一般地方政府拥有职权差异比较(可参见《地方政府学》)

10、中西绩效考评的比较(例:比较中国传统人事制度与美国功绩制)

11、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来论述如何推进我国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四篇:公务员制度

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卷

专业班级科目

班级学号姓名

一、填空(每空1分,共10分)

1.人事分类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分类;二是

2.中国古代的科举制从开始到3.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原则,原则,竞争原则,德才兼备原4.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2);(3)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5.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a.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d.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人员

6.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公务员的人员是()a.大学校长c.国有企业厂长

b.法院院长d.医院院长

7.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一项考核原则是()a.民主公开c.注重实绩

b.客观公正d.德才兼备

8.下列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种类中最重的一种处分是()a.警告c.降级

b.记过d.撤职

9.部内制是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之一,最早形成部内制的典型国家是()a.英国c.法国

b.美国d.日本

10.公务员的范围仅包括中央政府行政系统中非选任和非委任的事务官员的国家是()a.英国c.法国

b.美国d.日本

11.在人事分类中,品位分类强调的是()a.以“人”为中心c.以“学历”为中心

b.以“事”为中心d.以“职务”为中心

12.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a.协议工资制c.结构工资制

b.职级工资制d.职务等级工资制

13.相当于正处级领导职务的非领导职务是()a.巡视员c.调研员

b.助理巡视员d.助理调研员

14.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担任()a.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c.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b.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d.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15.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考核()a.由挂职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c.由挂职单位考核,原单位确定等次

b.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d.由原单位考核,挂职单位确定等次

16.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主要是()a.指导公务员写个人总结

c.审核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b.提出公务员的考核等次d.决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17.公务员奖励制度规定的最低奖励等次是()

a.授予荣誉称号

c.记二等功b.嘉奖d.记一等功

18.在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中,最低领导职务是()

a.主任科员

c.科长b.副主任科员d.副科长

19.在下列情形中,属于自行免除公务员职务的是()

a.轮换

c.挂职锻炼b.转任d.刑事处罚

20.我国公务员任职培训的对象是()

a.新录用的人员

c.转任的人员

21.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是()

a.等级工资制

c.绩效工资制b.职级工资制d.职务工资制b.晋升职务的人员d.降低职务的人员

22.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的公务员是指()..

a.担任乡级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c.担任省级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b.担任乡级政府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d.担任省级政府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3.符合公务员自愿申请退休的条件是()

a.工作年限满30年

c.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b.因疾病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d.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4.下列哪种人事决定不属于行政处分()

a.撤职

c.降职b.记过d.警告

三、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5.我国公务员交流的方式是()

a.调任

c.升任

e.兼任

26.公务员考核的原则是()

a.客观公正

c.注重实绩

e.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7.在我国,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形有()....

a.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正在处分期间的b.正在接受审查的b.民主公开d.领导与群众相结合b.转任d.挂职锻炼

c.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d.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e.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28.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a.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c.组织或参与赌博

e.不服从命令

29.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是指()

a.思想政治上的高标准与品德上的高境界b.理论素养与知识运用上的高水平b.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d.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为同级其他职务

c.廉政建设上的高风尚、勤政建设上的高效率d.业务上的精通

e.身心上的健康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0.简述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职务晋升程序

31.简述职位分类的特点

32.简述我国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3.论述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34.论述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含义及建立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2分)

35.案例分析

2014年底,某县农业局有两名公务员退休,次年3月该局决定通过公开考试的方法录用两名科员以填补职位空缺,并编制了录用计划上报县人事局批准后实施。农业局据此发布了招考公告,并依次组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录用环节的各项工作,最后根据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综合择优确定了两名拟录用人员名单,后经县人事局批准正式予以录用。

请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案例中的公务员录用程序进行分析。

第五篇: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复习题参考答案

二、简答题(每题10分,总分30分)

1、简述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答:公务员培训有五大种类:1.初任培训:是指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内的培训,即经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2.任职培训:指依照公务员法,对经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的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是指依照公务员法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着力提高公务员从事某项专门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4.在职培训:指依照公务员法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此外,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所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属于在职培训。5.其他培训:(1)专项培训(2)对口培训(3)mpa专业学位教育(4)境外培训(5)通用知识和技能培训。

2、简述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基本原则有1.按劳分配原则,即根据公务员劳动自处的特点来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把工资分配与公务员的工作情况与贡献结合起来,是工资的高低真正反映劳动支出的多少。2.正常增资原则,即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的工资。3.平?比较原则,即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时,应参照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单位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这是协调公务员系统与我外部系统分配关系的主要原则。4。发绿保障原则,即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务员的工资管理以法律为依据,受到法律的保护。

3、简述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

答:1.立案2.调查3.审理4.作出处理或建议,其内容包括(纠正或撤销违法违纪的决定、命令;纠正或撤销不适当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给与公务员行政处分;给与行政处罚;给国家、集体、或公民造成损失的,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追缴或者退赔违法违纪所的。)

三、论述题

1、结合社会实际情况,谈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答案要点:(1)、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作用。(2)、培养锻炼公务员队伍的作用。(3)、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作用。

2、如何完善公务员保险制度?

答案要点:

存在问题:(1)公务员保险制度不健全,退休、工伤、失业保险尚未建立起来。(2)公务员保险制度缺乏规范性。(3)公务员保险基金运作流程不科学。(4)公务员保险国家投入过高,社会化程度过低。

改革方向:首先,要健全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其次,提高公务员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再次,完善公务员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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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

篇2: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任职回避

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第三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将很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5?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2?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保(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范文网:)障回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相互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3?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况时,应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这需要公务员有较强的回避意识和高度的自觉性。为此必须对公务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积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广大公务员了解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掌握回避制度的有关情况,认识到在我国推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广大公务员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回避,遵守回避纪律,使回避制度能够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实施。同时,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项带有很强的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有法律尊严,一经确定,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着自我约束和法制原则相结合的精神,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回避的申报和审查制度。公务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法规,使回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公务员,要进行严肃批评,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性。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回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诉诸法律。

4?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既要从严把握,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调整,又要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实际情况,灵活对待,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逐步推广、实施,不能强求一律。

5?统筹兼顾、整体配套。实行回避制度,一般来说应坚持以低避高的原则:在一部分公务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部门时,职务级别不同的,应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一般干部应服从领导干部;专业不对口的人员应服从专业对口的人员;低层次职务的人员应服从高层次职务的人员;干部来源充足的部门应服从干部来源不充足的部门;下层机关应服从上层机关。但还需要从工作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在职务级别不同的情况下,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的回避;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暂不实行回避。

因此做好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助于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对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也有重要意义。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我国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回避制度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赵超)记者23日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国家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含义: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类型:

从理论上来看,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回避种类基本包括了可能影响公务的主要情形。

(一)任职回避

1、任职回避的含义

公务员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极其产生的各种弊端,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

2、任职回避的主要情形

任职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夫妻警察”等现象并不少见。但关键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一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其中“同一行政首长”的意思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指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种情形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

但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也可以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例如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但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含义

地域回避也叫籍贯回避。是指县级以下政府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任职。公务员地域回避,是为了避免亲属关系、宗族关系等影响公务员履行职务,对公务员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地域担任某些职务作出的限制。

但是中央、省、市级政府领导无需回避,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只是担任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不适用于地域回避制度。

2、地域回避制度的应用情况

回避制度的应用情况一般有:第一、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第二、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第三、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地域回避的范围为乡级和县级机关,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县乡承担的工作较为具体,亲戚相对集中,在执行公务时容易与亲友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关系;二是这一范围较窄,较易实行。

(三)公务回避。

1、公务回避的含义

所谓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公务回避表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益的问题时应该回避。实行公务回避的目的在于消除可能会对公务执行者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保证公务员秉公执法。

公务回避是防范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私情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时采取的一种带有强制性,预防性的措施。这一措施具有着随机性、公正性、自律性和时限性。

2、公务回避的主要情形

公务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利害关系。二是涉及与本人有比较密切的四种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第三种是除此两种之外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例如朋友关系、校友关系、师生关系、战友关系、竞争关系、敌对关系等等。

实行职务回避可以通过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以利于部门或单位内部科学、严格的管理,为国家公务员依法秉公办事、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公务回避的实施则有利于使公务活动的依法公正执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为公务

的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地区回避的实施,不仅可以使公务员免受一些亲属关系的影响,减少实行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困难,更重要的是使公务员本人摆脱家乡各种复杂的关系对其工作的干扰,使他们利用职权直接为自己家乡的各种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大大地减少。客观上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有机结合便可构成一个完备的回避制度,可以比较全面地防止各种关系的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回族人)在今年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出生地,宁夏一自治县工作的申请书。几年后小王已经是该自治县的县长。并即将成为自治州州长。

问:1、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并说明理由。

2、小王担任其出生地的自治县的县长是否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

答:1、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2、不违反。根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不适用于地域回避制度。

案例二、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章某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章某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问:1、章某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答:1、章某某的儿子与章某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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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第一篇: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务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务员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劳动能力,这对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逐步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无疑也是有利的。

(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还可以使公务员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工作。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一是公务员保险的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以及应当由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或待业原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保险的组织与实施都是社会化的。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这些特征看,公务员保险制度所遵循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

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公务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2.公务员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3.公务员疾病的公费医疗和保险待遇;

4.公务员生育的保险待遇;

5.公务员退职退休的保险待遇;

6.公务员待业期间的保险待遇;

7.公务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

8.公务员集体保险待遇。

对上述公务员保险项目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具体明确的予以规定,以便于使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

第二篇: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中公教育?中公网2014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务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务员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劳动能力,这对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二)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疑也是有利的。

(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工作。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一是公务员保二是建立公务员保险制三是保险的组织与实施都是社会化的。的物质保障原则。

1.

2.

3.

4.

5.

6.7.

8.

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国家都要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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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袁建华发布时间:2014-05-1712:12:04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及文化传统存在差异,社会保障制度各具特色。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可分为三种类型:单一型、复合型和过渡型。

一、单一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单一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为公务员制定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交费方式、给付标准、给付条件都与社会雇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公务员也不参加针对其他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

德国和法国是实行单一性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代表。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是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除公务员和法官以外90%的从业人员,德国公务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公务员的养老保险按照《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四大类:普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非工资收入者保险制度、特殊保险制度。这四类保险制度几乎覆盖所有的行业,前三类保险制度分别为非农业工资收入劳动者、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工资收入劳动者、非农业职业与非工资收入劳动者设计的。为公务员设计的保险制度称为特殊保险制度,服务于公务员、职业军人、地方公共机构人员、铁路公司(国营)、电气煤气工作人员、矿工、海员等。

二、复合型养老保险制度

复合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由两种以上制度构成,不同的制度在交费方式、给付标准、给付条件上各不相同,公务员要同时参加数种保险。英国及日本是实行复合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代表。

英国覆盖所有退休公民的养老金制度是政府主办的国家养老金制度,由基本养老金制度和补充养老金制度构成。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参加者不论收入高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标准完全一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完全一致。补充养老金制度是在基本养老金之外为退休者提供的补充养老金保险待遇。英国公务员既要参加覆盖全体国民的国家养老金制度,还要参加专门为公务员设计的退休金制度,以保证公务员享受更优厚的养老保险待遇。

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由两项制度构成,一项是国民年金制度;另一项是共济年金制度。国民年金又称基础年金,是指凡达到一定年龄的国民均须加入的养老金制度;共济年金是公务员在参加基础年金的基础上,还必须参加的与收入联动的养老金制度。

三、过渡型养老保险制度

过渡型养老保险制度的代表国家是美国。这里所谓的过渡是指由单一型养老保险制度向复合型制度的过渡。美国目前之所以处于两种制度的过渡阶段,是由于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建立早于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美国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建立于1920年,而全社会养老金制度1935年才建立。当时因为大多数联邦政府雇员已经参加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就未将公务员纳入社会养老金制度。1986年美国政府颁布一项新法案,制定了新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其基本框架与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社会保障养老金;第二部分是公共部门退休金计划;第三部分是联邦节俭储蓄计划。新制度规定1983年

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执行新制度,此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可在新旧制度间自行选择。

第四篇:2014年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7月1日起实施

2014年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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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政治: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步伐。

办法将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流动情形是“多维”的,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因而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续要大很多。

暂行办法体现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每个参保人,不论其户籍和身份,都有平等获得国家制度性安排的养老保障的权利。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就应积极将其纳入相应制度,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流动性原则。参保的劳动者和居民,无论参保身份怎么变,也无论其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要为其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三是保障性原则。在各种转移、接续、衔接政策实施和经办管理中,都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已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

四是唯一性原则。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只有一种。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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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唯一性的原则,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

“三个15天”办理完毕

这位负责人说,衔接办理第一是先归集职保关系再办理制度衔接,也就是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要先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同时,要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上记录的全部缴费年限如果达到15年,参保人就要由居保向职保转移;如果达不到15年,参保人就要由职保向居保转移。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二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转出信息、基金等相关手续。三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清退重复缴费、追回重复领取待遇

这位负责人介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同的人群。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在同一年度内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的情况。

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同时,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

参保人员退还了重复领取时段的基础养老金以后,其扣除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先退重复领取的待遇,再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对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由为参保人员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协助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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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务员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公务员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兼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11月18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听证会,由劳动者、用人单位负责人、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13名代表对《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进行听证。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拟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据悉,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颜利解释,公安等政法机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有听证代表提出,公务员不在《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内,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合适;且公务员在各方面的保障比一般群体高,没必要。来自某律师事务所的戴曙光表示,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扩大了,意味着能享受权益的群体范围扩大。那么国家公务员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呢?如何回应要求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呼唤呢?

一、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原因解读

(一)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也就是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工伤待遇问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现实考量。正如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颜利解释,公安等政法机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确实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政法机关的公务员在工作中面临的风险高,政法机关的呼声完全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承担者对内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似乎存在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北京市等地方已经将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对于保障公务员法定福利待遇的工伤保险也应当得到维护。正是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呼唤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理由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二、利益失衡并不符合当前公务员工伤政策的实践

(一)国家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伤政策。201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2014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也就是说,国家相关部委已经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工伤待遇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二)公务员工伤待遇优于一般工伤待遇。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上述对《军人优抚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公务员参照《军人优抚优待条例》所享受的工伤待遇高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因此,公务员目前的工伤政策并没有损害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而是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福利待遇更有利。

三、工伤保险待遇与军人优抚待遇不能同时适用

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保费缴纳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利益则由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受到行政处罚。而一般的商业人身保险遵循投保自愿原则,没有任何强制性。对于第三者侵权引起的工伤保险事故,保险基金组织享有先行支付以后的追偿权;而一般商业人身保险在理赔后,保险公司不具有追偿权。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这些区别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工伤保险的社会性、福利性,而一般人身保险具有商业性。正是由于这种区别的存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军人优抚待遇就不能跟商业人身保险一样同时适用。由于军人优抚待遇和工伤保险基金都不是实行商业运作模式,其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国家财政作后盾,而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赔偿款项是一次性工亡补偿金、被抚养人抚恤金,军人优抚待遇的主要赔偿款项是一次行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假如按照商业理赔模式运行,公务员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军人优抚待遇,则会导致两个主要的赔偿款项都双倍赔偿,首先这样会增加财政的不适当负担;其次是公务员因公牺牲的理赔款变成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商理赔款的2倍以上,出现了严重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此外,由于这些国家政策、法律基本上是公务员主导下出台的,如果将公务员与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伤待遇产生严重差别,会影响公务员在社会公众当中的清廉、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也与我党一贯的政治主张不相符。对于存在搞风险的政法机关公务员这样的特种行业,应当加大福利保障力度,但是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政法机关公务员保险基金或者单独规定政法机关公务员因公牺牲的理赔标准进行保障,但是工伤保险待遇与军人优抚待遇同时适用是不妥当的。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从长远来看,将公务员福利待遇社会化的方向是妥当的,如果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就必须明确规定今后公务员不再参照《军人优抚优待条例》享受待遇。由于《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因此建议还是不要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为宜。同时,鉴于《公务员法》规定了工伤待遇,建议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公务员工伤待遇就是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待遇”,以免在实践中引起误解。与此同时,对于具有高风险的政法机关公务员,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补偿办法。比如**市规定政法机关公务员因公牺牲单独规定理赔100万元,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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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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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国家公务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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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来源制度大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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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2014国考: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2014年09月27日10:47来源:国家公务员网【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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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公务员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上海新东方刘源老师按语: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2014-03-3014:56:33文章录入:成伟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就业信息网浏览次数:1507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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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占有行政职位从事国家...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占有行政职位从事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首先,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次,国家公务员是在行政机关中占有行政

编制和行政职位的工作人员;第三,国家公务员是从事行政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关于国家管理国家公务员,调整行政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基于担任国家行政职务执行行政公务而产生的、国家公务员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目前有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法规,是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这一法规制定发布了――系列执行性规定,主要有1994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5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1996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1996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

暂行办法》等。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基本原则的这几个方面,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特征和优点,是区别于其他官员制度的基本标志。这些基本原则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中有比较集中的体现。公开,是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是向社会公开的,它可以使更多的人才能够有机会了解并参加进入公务员的竞争,也使录用公务员的工作得到社会广泛监督。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录用的资格条件、录用的程序和结果;平等,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在竞争机会和竞争权利上是平等的,不受公开公布的资格条件以外因素的影响;竞争,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必须具有竞争性质和程序,不能通过其他

方式进行指定;择优,是指录用的目的和结果,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国家公务

员的队伍中来。

国家公务员上述基本原则,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第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的基本路线;第二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三是德才兼备的用人

标准。这些基础因素决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性质。

第四篇: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篇:西方公务员制度原则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1.原则主要是指公务员不能参加和支持党派活动,不能参加和支持反对政府的活动,不能参加政治性竞选活动。其原因是受到主权在民、政治与行政分离理论的影响和为适应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这种政党体制运作的需要。政治中立原则主要为防止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产生的政党分肥弊病而制定,也为防止政府的官职成为个人赐恩徇私的赠品,产生政治腐败、任人唯亲的弊端。英国十九世纪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规定行政人员保持,不介入党派之争,常任文官不政务官共进退。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原则。2.两官分途原则两官,是指政务官和业务官(或称事务官)⑵。两官分途,是指两类官员在产生方式、任用条件、管理形式、职责范围和职务履行等方面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对两类官员应当进行区别管理,两类官员不能交换、交替任职,两类官员的职能作用也不能代替履行。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就起源于两官分途原则。1805年,英国财政部首先分别设立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政务次官参加政党活动,辅助财政大臣,随内阁共进退。常务次官即早期的公务员,主持财政部的日常工作,不参加党派活动,不内阁共进退。1833年,英国政府各部均仿效财政部,分别设立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英国公务员的两官分途原则确定下来。至今这一基本原则仍为各国公务员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两官分途原则建立在政治多元化的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目的是防止两党轮流执政产生的政治分肥现象。这样的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3.分权制?原则分权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实现形式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首次明确提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把第二种权力称为行政权,第三种权力称为司法权。他主张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形成各种权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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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精选)

第一篇: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特点

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各国对公务员的称谓有所不同,英国称“文职人员”,法国称“职员”或“官员”,美国称“政府雇员”。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其中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建交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是制定法规,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过程。

四、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考虑到我国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列入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需要指明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但他们的产生和任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第二篇: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中公教育?中公网2014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

4.团,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它除了有总法规,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

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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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第四篇: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第五篇: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

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公务员(更多请关注)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

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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