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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精选)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5

第一篇: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展开。《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最早将在年内出台。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领导以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按照此种条例的一般推出程序,将先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该条例的送审稿(送审稿经国务院同意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形成条例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之后再进行公布。条例出台以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将水到渠成。央行原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曾表示,可能在年底前启动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

第二篇:香港存款保险制度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简称存保会)(英文:hongkongdepositprotectionboard)香港的一家法定机构,专门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于2014年7月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第581章)第3条成立。该会的现任主席是陈黄穗女士,而总裁是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李令翔。

背景:存款保障计划已于2014年9月25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障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91年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令香港分公司亦不能幸免,当时其倒闭引发多家本港银行出现挤提。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后,当时的香港政府就是否于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计划进行公众咨询,但由于成本及道德风险等多种问题,存款保障计划建议被否决,直至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14年委聘顾问公司就加强香港存款保障进行顾问研究。金管局随后再进行广泛咨询,咨询结果显示,大部分公众普遍都支持在香港推行存保计划,他们认为此计划对他们存放在银行的存款得到保障,结果,存款保障计划自此产生。

保障范围:在存款保障计划下,如果存放在合资格存款的银行倒闭,可以在银行倒闭后的六星期内获得最高达50万港元的补偿,而50万元以下的存款的人可获全数补偿。任何合资格存款均受保障,包括所有常见的存款,如往来帐户、储蓄帐户及年期不超过五年的定期存款。

但以下的存款类别是不受保障的:

?用作抵押的存款

?结构性存款

?年期超过五年的定期存款

?以计划成员的资产作为偿还存款的保证的存款

?不记名票据

?海外存款

?为外汇基金帐户持有的存款

?豁除人士持有的存款

?债券

?股票

存款保障要让受保储户范围尽量地大,而受保的资金成本尽量地小。根据这一原则,存款年期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不在受保障之列,挂钩股票、外汇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不记名票据、银行保险箱内的贵重物品等也不受保障。香港银行在海外分行包括在内地分行的存款,由于对本地金融体系影响轻微,因此也不在受保障之列。

除了保障小储户的血汗钱外,其实存款保障制度更主要的目的是保护银行,由于银行库存现金盈利低,一般而言银行大都会把现金量降低到必要的最低水平,一但遭到挤兑,现金不足就会令银行信用破产乃至倒闭。初时的存款保障计划补偿上限为10万港元,2014年10月,政府宣布动用香港外汇基金储备,为香港的银行提供全数的存款保障金额,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届满后就将补偿上限就放宽至50万港元。总部

存保会的总部位处于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78楼。

在1993年,国务院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形成,国务院原则性批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由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作。时隔五年,2014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指日可待。

第三篇:存款保险制度

自从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然而,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通常人们将这次危机主要归咎于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机制的“监管宽容”。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选择“监管宽容”的主要原因:一是它缺乏充足的保险资金来关闭无力偿债的储贷机构并偿付存款;二是其监管人员同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三是保险机构宁愿掩饰问题,期待问题会自行消失。其实,这些因素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它们不仅加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存款保险的效能。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道德风险

一是存款保险有时会导致金融风险积累。众所周知,银行倒闭往往是由于经营者的操作失误造成的。假如金融监管当局在有问题银行还未完全破产之前就予以关闭,便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有些负责人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往往倾向于拖延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银行的问题未明显暴露,他们便尽可能地把它延缓下去,因为他们认为纳税人是分散的集体,难以有效地采取集体行为。有些监管者故意混淆其代表的利益,把自己看成是银行业的监护者。个别监管者认为,把自己监管的金融体系弄得风平浪静,最能提高自己在金融领域的声誉。因此,他们尽量不让自己监管的地方暴露很多问题,并千方百计给有问题银行以更多的喘息时间,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存款保险可能会降低存款人的自我保护激励。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对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由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容易诱使投保银行高风险经营。对投保银行来说,存款保

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的挤兑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这将诱使投保银行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润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承受的不适当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放松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没有了存款人挤兑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总是倾向于用银行资产去“赌博”。如赌赢了,这些投保银行将获大利;若赌输了,大部分损失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特别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风险较大的银行并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这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增加其预期收益,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补贴。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出了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二、西方国家对道德风险的反思及改进措施

关于存款保险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西方学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尤其是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大量银行破产后,很多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进行了深刻反思。

有的学者认为,当今金融市场提供了足够多的安全投资机会,小储户的安全根本不必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来保护。他们认为,保护小额存款而排斥大面额短期存单与存款保险的另一目标――稳定金融系统相矛盾,而稳定性目标才应该是存款保险的主要目的。因此建议存款保险范围应该以存款期限为标准,而不能以存款的资金规模为标准。关于金融市场的传染效应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传染效应的产生主要出于信息的不充分,并不能就此确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然性。有的学者强调,信息不对称才是产生银行恐慌的真正原因,因而以提供流动性为主要的措施的存款保险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长期问题,阻止银行危机扩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银行特有信息。另有学者认为,虽然存款保险确实能够降低传统性效应,但同时被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所抵消,以致使监督的成本非常高,甚至高过传染性效应所引发的预期社会成本。

与上述观点相对的是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银行向存款人提供的风险分担服务只有伴随着政府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完成。对于银行挤兑可以采用三种办法,即中止存款变现、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来解决。由于中止变现对存款人而言损失过大,而政府作为最终贷款人有可能影响其信誉,故存款保险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折中办法,而且控制货币同样需要保留存款保险。还有的学者认为,私人保险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关闭尚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不能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无法授权私人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关闭权。有的学者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所有保险行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存款保险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破产并不必然来自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更大的可能是来自无能的管理者。存款保险只是保护了这些管理者远离管理者竞争的环境,使其无法正确估价所承担的风险的大小。

基于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反思,西方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比较集中的建议是改革保险费率。事实上,当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银行危机后,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而不是废止。1989年和1991年,美国分别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加强法》(firrea)和《联邦存款保险局改善法》(fdicia),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局改善法》对解决银行监管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规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严格限制对大银行的保护政策。这项措施要求存款保险局放弃“大而不败”(即大银行不容易倒闭,即使出现什么问题,政府也不会坐视不救)的教条,提高了存款人,尤其是大储户的损失风险,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

二是采取及时纠正行动条款。这一条款要求:当银行的资本比率不足时,监管机构应尽早干预,在银行的资产净值达到零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局就有权关闭银行,及时纠正行动限制了监管者对银行的宽容政策,旨在减轻保险人与存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条款中要求对所有构成联邦存款保险局损失的关闭银行进行强制评估,所有的国会议员和公众都可以得到这种评估报告,总会计署必须对这些报告做年度评论。监管行为接受公众监督使监管宽容不再对管制者有吸

引力,从而弱化了保险者与存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矛盾。

三是实行与风险相关的保险费率。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风险高的银行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率。与风险相关的保险费增加了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风险的动机。但如何确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监管而言仍是个难题。

四是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法案要求监管人员至少每年对银行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银行是否遵守资本要求和资产限制要求。与此同时,银行要遵守更严格、频繁的报告制度,以便使监管机构获得更多的信息。

三、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成本分析

存款保险在我国是否可行,首先要分析和比较实施存款保险的成本与没有存款保险而要保证金融稳定的社会成本。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下,无论是道德风险问题还是诸如委托――代理等问题,都无法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相比。我国的金融改革是与整个经济改革紧密相联的,因此,防止经济转轨时期的过度市场波动和由此而可能发生的银行危机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银行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专有价值较高和利率管制两方面因素的制约还并不是十分严重。银行为了保有较高的专有价值不会去冒过高的风险,同时也无法随意提高或压低利率以吸引客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银行专有价值会随着管制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而有所降低,利率也将有步骤地放开,这些变化会使道德风险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在分析和比较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的成本时,要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慎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任务。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十五”期间我国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调控体系,努力实现金融监管和调控高效有力,金融企业经营机制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显著改善,金融市场秩序根本好转,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由此可见,加强监管和保持稳定是今后一段时期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正确理解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渐进为特点、把稳定作为核心的。与此相适应,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以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金融改革的关键所在。银行机制本身的传染性效应使其较其他行业更脆弱。我国目前银行结构的特点是数目小、规模大、国有银行占主体,这种银行结构虽然相对稳定,但却容易给经济造成更大的波动。不可否认,由金融风险导致社会混乱的代价是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所无法承受的。

第三,要明确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把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我们知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无论是充分发挥银行的重要作用,还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都必须下大决心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其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要使这一市场化顺利进行,必须有足够市场监管经验的银行管理者和成熟的金融消费者。因此,伴随市场化的过程,既需要更严格的监督,也需要一定的安全保障。

第四,要正视金融结构存在的某些缺陷,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尚不够完善,金融市场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还不够发达,难以提供足够多的低风险市场工具供存款人分散风险。大多数居民的资产结构十分单一,主要集中在储蓄存款人,因而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保护更加重要。

第五,对公众风险意识的培育要有足够的耐心。虽然随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公众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承受风险的能力并没有同步增加。在银行存款利率不断降低和不良资产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居民储蓄存款持续走高,这说明公众的信心不是来自银行而是政府。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随着政府的退出,又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极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因此,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于树立存款人的信心将会起到较大的作用。

四、我国控制道德风险应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首先,在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中要尽量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

度是对存款人的保险,不是保护低效率的银行。在保护存款人和保证市场效率之间存在着制度的两难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的道德风险并不普遍,但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问题会日益加剧。因此,在制度设计中不能忽视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在保险费率的设计和征收中,应尽可能地考虑风险因素。由于对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测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保险费率的征收完全建立在风险基础上,至少在短期内不现实的,但不能就此放松对此方面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和探索。无论如何,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至少应该实行差别费率,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风险费率。

第三,在设计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克服诸如委托――代理等与道德风险有关的问题。要加强各项金融法规的制定和整个社会的法制与民主建设。在监管的条款中不仅要设立银行的报告制度,也要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利用信息的披露机制抑制道德风险等负面影响的发生。

第四,存款保险的实施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仅仅是抑制银行恐慌的一个保护网,虽然具有一定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权力和制约能力,但从总体上看毕竟是有限的。加强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还必须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进一步完善银行的内控机制和央行的外部监管结合起来。

第四篇: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一)我国现阶段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发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改革发展看,要求我国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

1、现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隐含的担保形式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1)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

在金融体系内,大银行的倒闭会比小银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大,各国政府一般总会避免这类银行的倒闭(即为“大而不倒政策”)。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的竞争局面。

(2)加大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成本。

隐性存款保险没有事先的“游戏规则”,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因而具有随意性和临时性。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3)不利于有问题银行的合理处置。

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灵活。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手段。比如:让好银行竞价收购有问题银行并承担其存款债务,存款保险公司可提供额外的资金弥补损失;或替换有问题银行的高层领导等方式来扭转经营局面,促使银行的健康发展。

(4)隐性存款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因为有国家这一强大的后盾作支持,储户相信银行亏损后,政府不会坐视不管,因而导致存款者在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同时也会使受隐形存款保护银行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更加弱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的大批进入,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合约,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实现从隐性向显性的过渡,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我国金融经济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

(1)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金融机构时有倒闭。如: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和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闭事件,打破了我国银行不会倒闭的神话。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家经营差的银行倒闭,很可能会引起其他存款人的恐慌,进而导致体系性的融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银行及金融制度的信心,从而避免挤兑风潮,减少银行破产的社会影响,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起到金融风险“消化器”作用,同时也稳定了银行的

资金来源。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储蓄一直是我国城乡居民首选的金融投资方式,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比例,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14年储蓄占家庭财产的24.5%,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14年3月底,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达31.83万亿元,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5.28万亿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金融进构内在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出现倒闭破产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竞争的加剧会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造成无数存款人的权益化为乌有而得不到补偿的化,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紊乱,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客观上需要建立社会性的存款保障体系。

(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我国银行业当前呈现出金融资产高度集中于四大国有银行,银行和公众对国家信用严重依赖等特点,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非国有银行很不发达。建立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促进竞争的公平。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金融监管果断采取措施解除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促进效率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的整体效率。存款保险制度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则,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4)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开放金融领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014年底外资银行将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地域和客户限制将取消,我国银行业接近全方位开放。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银行,资金雄厚、经验丰富、人才济济、国际筹资能力强、筹资成本低,这将对国内银行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对于得不到政府隐性存款担保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国家信用支持的国有银行也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国民待遇原则也与不为外资银行提供同样的隐性存款担保相矛盾。另外为了消除国内居民的疑虑,防止国内银行的不正当竞争,外资银行也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变国家信用为商业信用,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5)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

我国自建立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构成的二元银行体制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司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旧体制及新旧体制摩擦时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济金融包袱集中背负在金融机构身上,且逐渐暴露出来。为解决这些历史包袱和风险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实施上仅仅是一种救助型监管。作为金融监管者,同时又是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处置金融风险时,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金融监管措施,而且要帮助解决头寸不足、危机救助,甚至关闭清盘时债务清偿的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时,对于严重违规经营、风险巨大、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责令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机构的市场退出又倒逼中央银行拿钱保兑付。要使中国人民银行从这两难选择中摆脱出来,必须建立风险机构处置的承接机制,也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3、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经全面启动。2014年底,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向两家银行注资,补充实施股份制改造所需的资本金。2014年4月,汇金公司又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虽然政府可以向四大银行注资,但是,如果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四大银行仍然缺乏风险管理的压力,会继续扩大成本,而不是提高效率,还会有新的不良资产产生,将压力继续转嫁给纳税人承担,这样也不利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因此,只有建立存款保险

制度,由银行自己承担高成本、低效率的风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抑制道德风险,优化其资产组成,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救助,缓解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避免大量发行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的危机。

另外,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其他21个省(区、市)。从试点情况看,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资本多来自农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民间成分。改革全面推开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仍将保持在一万余家。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肯定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根据上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经济环境。

1、多元化银行机构己初具规模,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莫定基础。我国建立了种类齐全、机构众多的银行业组织体系,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企业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

2、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和金融法规建设,为银行公平参于市场竞争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创造了条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奠定了基础。一是银行经营自主权加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降低经营风险为目标来营运资金;二是银行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已初具雏形;三是信贷管理体制有了较大改革,推进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信贷风险管理;四是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等一系列法规,为银行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产品种类的丰富,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存款保险的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4、银行破产倒闭的出现,使存款保险制度有了产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以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技术公司被相继清盘。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扩大开放的紧迫要求。同时,也正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存款保险制度持有可有可无的态度,而是应将他作为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的一项重大举措。当然,要使存款保险制度在能中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我们还应该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创造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单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国的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不但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赔偿,而且还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等,其职能朝着复合化的方向发展,归纳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他们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补偿。

2、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人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资金救援;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将对存款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稳定货币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实现了外部监管与银行内在特质的协调统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5.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

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会冲击银行和政府,请求政府解决他们的存款支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挤兑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动荡。这时政府或者拿纳税人的钱保支付或者让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保支付。而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倒闭银行的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支付,可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少受干扰。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6.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

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gg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诸多的好处,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各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比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

逆向选择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交易,往往最积极寻求交易并最可能被选中。逆选择发生在达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为。在存款保险中指的是偏好风险或风险大的银行积极投保,而安全稳健的银行不愿意投保。特别是在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制度中,受保险的银行逆向选择问题非常突出:当不实行风险定价时,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银行退出,而问题银行留下,从而导致保险费提高,又会有新的一轮退出产生,最后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银行可想而知是经营状况最不好的,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本身难以维持。或者在成员机构(特别是大银行)发生危机的初期,监管机构在当前利益的驱动下,或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对某些银行采取宽容的、采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错失了稳妥处理问题银行的良机。

2、道德风险(moral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易活动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效用

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是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的。具体到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安排,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三方面都可(推荐访问范文网:)能产生道德风险。

(1)存款人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中最终的受益人是存款人,当存款人确知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对银行进行谨慎选择、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督机制随之消失。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

(2)投保银行方面: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在签订存款保险合约获得对存款人的支付保证后,尤其是保险制度采取单一保费率时,银行缴纳的保费与该行资金运用风险没有挂钩,加之没有来自存款者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受高收益的驱动势必选择高风险投资,这种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3)存款保险部门方面:存款保险部门可能有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盖推迟处理银行的问题,或通过政府资金的注入使问题银行在该监管人的任期内不会破产,或在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银行的处理,从而难以正确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虽然存款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但是其构成和特性与商业保险又有共通之处。存款保险也是由存款保险主体,存款保险的客体和存款保险合同这三要素组成。存款保险同样具有行为的法定性、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标的的同质性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存款保险标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仍有明显区别。

第五篇: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面目

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面目据合时代介绍,近来,有关国内将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话题引起了业界的热议。缘由则是央行在前不久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表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看来,存款保险制度落脚中华大地是毫无疑问的了。不过,这个制度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好,实践中也不会给我们带来期待中的实惠。

存款保险制度的身世并不复杂,它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大危机时期,至今不过80年的历史。由于大量的信用交易,1929-1933年的股市大跌引发了银行危机,致使许多银行倒闭,引发银行储户的挤提。为了防止类似现象重演,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主张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实现分业经营,其中包括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即一旦某家银行破产,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由该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偿还给储户。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储户听说银行会破产而蜂拥前去挤提,从而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理论上,保险能起到“减少风险、化解风险、保障后续”的作用,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不会因为风险过大而影响后续经济活动。因为其基本逻辑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险规避机制。比如,现在风行的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以及人寿保险等确实起到了化解风险的作用。历史上,由于保险业的崛起,航海探险、跨洲贸易、商业交易才得以生生不息,蓬勃发展。可以说,保险业极大地促进了经济贸易与社会的进步,是现代经济的加速器与润滑剂。

然而,存款保险与上述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机制设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是政府机构,强制银行参加。这样,在投保方面,存款保险的直接投保人不是储户,而是银行,即银行根据自己的储蓄存款量按照保险费率的要求缴纳一定的保险金。这样会产生两个明显的后果。

一方面,对银行而言,由于参加了存款保险,银行敢于冒更大的风险去从事原本应该谨慎的营生。为了吸纳更多的储蓄,它会提高存款利率。对于放款,它的严谨性与风险意识也会淡化,对于贷款者的经营素质与项目风险的审查不会像过去那样严谨。因为,保险之下,“大锅饭”体制为银行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缓冲机制,刺激了银行的冒险精神与“搭便车”意识。这就是信息经济学强调的“道德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增大之后的“逆向选择”。

另一方面,对于储户而言,这样的保险并没有与储户的自身情况及储蓄额挂钩。也就是说,保险与否以及保险金的多少不影响储户的直接利益,即不同的储户享受同样的存款待遇。储户不会谨慎挑选安全性高的银行,只选择利息率高的银行。存款利息高的银行会吸纳更多的存款,其贷款规模也会相应扩大,最后的经营利润也会水涨船高。如果有些银行不这样放开,还是一如从前那样谨小慎微,其结果正好相反。

当然,这样的可能性只会停留在理论上,不会出现在实际生活中。银行之间的竞争会迫使所有的银行规避严谨的风险考量而做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轻率的行为选择。

但是,就银行而言,相对于过去的无保险状态,有一点非常清楚,那就是银行的经营成本多出了一块。这一块还得要银行自己消化。政府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的生存基础就是政府拨款与银行上缴的保费。其结果是财政支出的增加与银行经营费用的上升。财政支出缘于税收,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银行经营费用的上升只能以银行自身的经营去消化,银行要么降低存款利率,要么提高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不是损害了储户的利益,就是损害了贷款者的利益。因此,整体而言,保险的经济后果还是要靠民众与市场去承担。与过去的无保险状态相比,唯一能够确证的就是社会为此多支付了一大块成本。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只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10万以上的存款不在保险之列。这种设计明显来源于当时的经验与直观感觉,小储户人多势众,一旦出现经济动荡,便包含极大的社会能量与危害性。只要稳定了他们的预期,保障了他们的利益,社会便会安稳下来。不过,这种考量,明显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损害了大额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没有银行存款的人或其存款银行没有发生经营风险的人的利益。

其实,自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美国的经济危机与银行危机接连发生,并没有消失,但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几近于无,非常有限。最近的例子是2014年的次贷危机,雷曼兄弟、美国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等金融巨鳄受到冲击,美国金融体系摇摇欲坠,但存款保险机制也只能袖手旁观。2014年危机时,美国政府将法定保险上限提高到25万美元。但全美国有4.5万亿存款处于保险中,而相应的保险资金仅450亿,可谓杯水车薪,徒具形式而已。

可以说,8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有效高明的机制,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这个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是应急之作。虽然这种机制一直延续下来了,但其不仅理论上缺漏严重,难以自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至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以什么面貌出现,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不以政府机构,而是以商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出现,也会出现与美国差不多的结局。因为,影响其结果的基本因素已经内含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商业公司,我们都无法规避“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以说,现今推行存款保险制度,颇有拾人牙慧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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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精选)

第一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摘要:2014年初河北省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本文以对河北省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为基础,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之前政策相比较具有的优势,分析制度存在的缺陷,为今后新农保的普及提供一些依据。

关键词:新农保养老保险农村

0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新农保试点,并在2014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本文依托于对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进行梳理,立足于新、老农保的对比,分析新农保的优势,对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所具有的优点

1.1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强化政府责任老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在绝大部分地区,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实行的是个人的完全积累模式,本质上是农民的一个长期积累。这是老农保难以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改变了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账户累计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有地方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这一特点,使之与老农保相比,更具社会性、福利性,对农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保参保率低的问题。截至6月底18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平均参保率达到91.4%,有82.3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而在2014年,这一参保率只有4.7%。

1.2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取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额。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引入了待遇调整机制,会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动,适时地对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档次设置: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请你关注:)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也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此外,政府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的增加农民参保的热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之而来的,居民收入、物价水平也在不断的增长。假如不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会的需要。就如老农保每月2元~20元的缴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

1.3政策的衔接性老农保很少考虑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养老保险的开展。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之初,既考虑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此外也考虑了老农保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1.4强化基金管理与监督老农保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14年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原处长就因挪用农村养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同时,基金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从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强调了社会保障、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新农保推进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少,所

以农民的缴费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枣强地区,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人能占到80%左右。

按照大部分人群选择的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65

元的养老金。按照最高档5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

105元的养老金。而据河北统计局的统计,2014年我省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3125.55

元,即每月约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养老金都很难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

鹿泉地区的农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远高于65元的养老金。可见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新农保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体企业都已关停,加之农村整

体经济实力较弱,在绝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调查过程中,仅有发展集体企业

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极少数几个村子对农民进行了新农保进行了补贴。面对这种

情况,需要我们大力发展工业,发展集体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财

力实现“以工反农”,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

2.3保富不保贫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实际上主要吸纳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而对于

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特别是对那些既没有经济能力的又需赡养老人的一部分困难群体吸纳不

进来,他们享受不到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应当考虑由财政为这一部分困难群体提供一些额

外的补贴,使其有机会享受的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

2.4半强迫性质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

见》,中明确规定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

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是很多农民产生了反感,同时也使

得一部分无子女赡养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级压任务、定指标的情况,

各级干部为逐政绩,在考核中争佳绩,对农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参保。

2.5一县一策,不利整合新农保中央发布了指导意见,但由县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具体

政策,组织实施。虽实现了因地制宜,对当地农民有一定利处。但导致新农保在各地政策不

尽相同,存在一些差异,这就为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层次的调高赠加了难度。例如鹿泉和

枣强地区,新农保的补缴情况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进行了补缴,枣强地区仅2014余人

选择补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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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海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

[4]陈美.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

[5]李晓柄.司选明.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6.一、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

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道路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道路。

1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

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

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

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

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

篇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选)

第一篇:试论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试论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发布人:李庆芳发布时间:2014-11-0514:17:24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南平师专人事处

一、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养老保险,也称老年保险,指社会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自从198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以来,国家人事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并着重抓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截止1995年底,全国已有20多个省、100多个地(市)、600多个县(区)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特别是有20多个地(市)、近100个县(区)进行了一步到位的全员改革试点,初步建立起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机制,改革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依赖国家吃“皇粮”的局面,实现了养老机制的转换。

然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几年来,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目前仍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方的试点只是把合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起来,却并没有把广大公务员、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干部、固定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启动起来。相比之下,我国企业自1984年开展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以来,逐渐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自成体系,顺利运转并发挥较好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远远滞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

根据国家统计局在今年9月召开党的十五大期间对1000名群众就其十四大以来生活水平的变化所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人民群众对党的十四大以来居民饮食水平大幅度提高、通讯设施水平明显提高、以及着装水平、交通设施水平和工资收入、住房改善的满意程度均在50%,但却对养老保险改善和提高的满意度最低,有62.4%的被访者认为5年养老保险没有变化。为此,当前必须加快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工作1996―2014规划纲要》,到2014年,我国将建立起多层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与其他人员保险制度相协调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及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在由人事部门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3200多万工作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三个保险项目之中,养老保险因为是解决每个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生活保障的,它涉及人数最多,基金筹集和支付量最大,支付保险金的时间也最长,因此,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抓住养老保险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就会促使整个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因此,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

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2、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

按联合国的标准,60岁以上的人口占10%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7%,即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由生产者变为消费者,相应地国民收入中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迅速增加,特别是退休养老金费用支出占去了大部分。预计到2014年我国60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5亿,占总人口的11%左右,而65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则将突破7%,两个比率都说明,我国在本世纪末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与经济发展不同步,西方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都是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出现的,承受能力比较强,比如日本在197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689美元,而我国到2014年,预计退休人员将达到4330万人,退休金将超过1000亿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占1/3,而此时我国人均收入预计才800美元左右。人口多底子薄的矛盾,将会非常突出并持续几十年。这么多的老年人,这么大的开支,如果不提早预筹养老保险基金,将来“四二一”家庭的独生子女负担不起,国家也负担不起,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将会下降,国家税收有相当大的比例要用于支付养老费用,将严重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尽早进行,它是关系到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

3、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和勤政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承担着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要求高、纪律严。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地服务于机关、事业单位,促进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必要为每个人逐步建立一个养老保险帐户,把保险机制与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纵观世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对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有专门的规定,待遇要比企业优厚。随着年龄的增长,保险金积累的增加,任职年限的延长,多数工作人员都会变得越来越严谨,自我保障意识更加强烈,不去冒因不廉洁而被减少或取消保险金的风险。另外,随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行和事业单位职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行政机关开始了机构编制改革,实行精简机构,分流人员,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积极推行聘用制,这些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挖掘潜力,增强发展后劲。要保证这些改革的顺利进行,就需要解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问题,特别是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的正常实行更不能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与企业等部门的改革不配套而流于形式,以致无法实际进行。因此,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和勤政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4、打破用工界限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入了竞争机制,而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重要的人力和智力资源群体,要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为各类人才创造自主择业、各展其才的条件和环境,就需要解决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为加速人才市场培育,我国实行了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多项重大改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使大量人员在行业、地区间流动和转移,进出灵活的用工制度已在民营企事业、三资企业中显示了活力,而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国家对养老待遇的大包大揽造成了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保障待遇不公正,使得社会的部分人员不能正常流动,影响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育。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因为养老基金的缴纳移交存在脱节而使前、后者之间人员不能自由流动。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能改变个人与单位在养老保障上的依附关系,为人员流动解决后顾之忧,从而实现行

业、地区间人员的合理流动与转移。因此,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打破用工界限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的必然要求。

三、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着重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1、帮助参保人员分析、解决思想上存在的几种模糊的认识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休费是由财政支付的,因而有些同志认为养老保险金统筹搞不搞无所谓,尤其是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无非是把钱从这个口袋掏到另一个口袋,搞与不搞一个样,何必要人事部门多此一举;还有些同志认为不搞养老保险金统筹,个人不掏钱,退休费可以照拿,搞了统筹,个人反倒要出钱,主观上不愿支付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另有一些同志则认为现在市场上各类保险公司开办的保险业务那么多,想为自己办保险可以随时随意选择险种,何必一定要搞强制性养老保险金统筹。之所以存在上述几种思想模糊的认识,是因为这些同志不理解国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不明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说明这些人还缺乏牢固的社会保险权利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他们不懂得养老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同于社会上商业保险参加与否可以由个人自由选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把参加保险的人员范围、基金的筹集办法、项目内容的设定、待遇标准的制定都统一明确规定下来,任何参加人员都必要按规定执行。为此,必须努力做好宣传工作,从思想上帮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克服模糊认识,提高他们的改革心理承受能力,使这项改革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变成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2、注意克服部分效益好的参保单位存在着的“吃亏”思想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从国家统包走向社会保险,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变革。不同的单位对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也不一样。对一些效益较差、离退休人员多、在职职工年龄结构偏高的单位,他们拥护、支持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因为一旦参加保险,离退休职工的保障费用,就由社会支付,单位就抛开了这个沉重的包袱,他们从社会保险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益处,何乐而不为呢。而对那些效益较好,退休人员少,职工年龄结构较轻的行业和单位,则存在着吃亏的思想,认为自己付出的费用多得到的回报少,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后一类单位我们必须使他们认清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的关系,使他们明白市场经济千变万化,效益好不是永远不变的,好与差是相对的,而职工的保障却是无条件应予落实的,从而让这些单位自觉调整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主动、积极地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3、注意解决地方政府的思想顾虑,消除“养老保险赚钱论”的误解

一方面,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问题,因而它是件大事,又因为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调整问题,同时又是件难事。因而,有些地方政府认为抓这项改革工期大、投资大、风险大、见效慢,收不到立竿见影的工作效果,不如顺水推舟,等全省、全国工作铺开之后,再来实践也不迟。还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目前财力主要用于经济建设,没有必要从有限的财力中,抽出大量资金用来搞养老保险,担心养老保险改革会影响经济建设,还是慢慢来。另一方面,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营运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存在怕麻烦、怕增加财政负担的顾虑,因此就把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推给具体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去办理,希望它们能以收抵支、自我营运不给政府增加财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机构为了使工作正常运转,不致因入不敷出而瘫痪,就采取了企业化经营的手段,它们经过仔细测算,对效益好、缴纳基金量大的单位积极要求参加养老保险,而对效益差、给付基金量大的单位却拒之门外,甚至于对历次增加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都要视其是否能收支相抵、略有节余而决定是否将其纳入缴费基金的基数。这样无形中就使人们产生了“养老保险赚钱论”的误解,不利于吸引全社会关心、支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各项业务。目前,在全国总体改革方案

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地区之所以能打开工作局面,有的地区工作还取得了重大进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等不靠,勇于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对于那些存在着“等、靠”思想的地方政府来说,首先就要克服思想上的顾虑,把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起来。只要立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认识高、看得远,坚定改革信心,就一定能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深入进行下去。而对于“养老保险赚钱论”的误解,地方政府不应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难点是财政出钱的这一块,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进展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的支持,不能因为地方财政存在困难,就把工作推给下属办事机构,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这实际上是违反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有悖于养老保险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共济性的特点,必须尽早纠正这种偏差。

四、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逐步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待遇给付机制,基本保险待遇与工资物价适当挂钩的调节机制;保险基金管理与退休人员管理相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为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权利、义务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长期实行国家统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人们的依赖性强,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强调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合,这是相辅相成的。享受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待遇,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这在《宪法》、《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如《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和社会必须保证维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作人员个人也要树立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尽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个人支付部分的义务。要做到两者和谐统一,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又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以保证单位和个人都参加保险,履行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2、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

我国过去没有把社会保险放在重要位置,国家包揽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费用,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用,没有形成基金积累,不符合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的国情。因此,党和政府提出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说,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核心实际上是经济保障,一个地区社会养老保障的水平和程度取决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受到该区人口发展状况的制约。因此,养老保险水平应从国情国力和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使之与国家财政状况、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合理确定国家、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和缴纳费用的适当比例,同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实行部分积累的办法,逐步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储备。

3、行政管理和基金运营要分开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一项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不能只管钱、不管人和事,它应该包括钱、人、事管理在内的一整套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事业正着手基金的统筹与给付机制的建立,如果将立法、收缴、发放、处罚都归于一家,容易出漏洞,因此要强调政事分开,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制定政策是行政职能,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在中央设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以避免多头管理下的项目交叉、标准不一、相互摩擦等弊端,基金管理应当尽量利用民间

组织和机构力量,使它们按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社会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和运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应按照不同性质严格区分不同管理部门的权责界限,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在征、管、用三个环节上,各司其职,征缴有度,管理有方,使用有效,实现三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资金浪费或挪用,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

总之,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越早抓效果越好。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勇于创新,讲求实效,不断把这项改革推向前进。

第二篇: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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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适应人才流动;减轻财政的负担;增强公务员的风险意识反腐倡廉保证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推动我

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必将产生极大的作用。

现状问题症结

蓬溪县自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取得了不少的经验,较好地实现了由原来的退休制度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率先在全市实现了征收由财政代扣代缴和支付的社会化发放。全县在职职工人,退休人,退休人员占在职。全县年应征万,其中:单位万,个人万。年应支万。历年基金积累余万。经过这几年的实践,笔者认为,我们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在计划体(请您支持:)制下的退休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时改革不彻底而遗留下来的,有的是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缴费和待遇的脱节

无论哪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而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对参与这个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使这个保险制度不能长期地、良性地运作下去。我县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为财政、单位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缴费的比例为投保工资的,单位和财政负担。,个人负担。其中,进入个人账户。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由原来财政全额支付,改为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我们近年的实际工作来看,由于待遇和缴费的关系脱节,造成以下几个消极现象,一是部分参保人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缴得越少越好,个人可以少出钱,就是因为缴费并不影响待遇水平。这也反映了我们的这个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引起参保人的足够重视,甚至有的人想钻政策的空子来逃避缴费或少缴费,最后吃亏的是国家。二是由于退休金缺口仍然由财政负担,而且经初步测算,这部分的退休金所占的比例在今后会越来越大,财政的负担也会日益加重。三是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的流动。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时,他们的退休待遇按企业的养老保险条例来计发,这样他们的退休待遇会大大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很长时间的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政府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年,而当他们流动到企业后这些功劳就全没有了。所以,很多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不愿意流动到非机关事业单位,给我们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年轻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过来,企业的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不管他们为政府工作了多长时间,哪怕是一年他们也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为我们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里并没有反映员工的工作经历。所以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老的人员不想走,而企业的人员在临近退休时又拼命想进机关事业单位,给某些有特权的人员有一定的空子可钻。

二、缴费基数没有反映工作人员真正的工资水平

按照四川省文件规定,从某年月日起,各试点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凡纳入本单位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职工工资和各种补贴。按此理解其基数应为工资总额。而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工资基数是以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文件中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而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工资总额)远不止这个数。这样,造成了保险费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椐粗略统计每年至少有漏缴。一是影响了保险基金的积累,降低了保险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对某些参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一方面他们享受不到和原计算办法的差额部分,因为按有关的文件规定,差额部分的享受由原单位研究解决,有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发这部分的待遇。另一方面,由于投保工资没有真实地反映他们的工资水平,按新的办法计算出来的退休待遇替代率就偏低了,降低了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准。三是事业单位改制的人员或向企业流动的人员。当缴费工资偏低时,就会影响个人账户的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对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影响,但是企业就不同了,它直接影响今后的退休待遇。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就会感觉到不合理了。

三、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

个人账户积累金额的增值标准是个人账户退休金的替代率要达到一个什么水平的依据。同企业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也建立了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体现激励机制,个人

账户积累额越多,以后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鼓励参保人员多投保;二是解决我国逐渐严重的老龄化问题,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支付退休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为减少退休高峰来临时的负担,建立个人账户是个较好的解决方案。但要实现这两个目标的关键是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如果个人账户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就失去了建立个人账户的意义,会打击职工参保的积极

性。按照川办发号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前,职工退休时,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按月发给养老金。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没有个人帐户基数组成项目,没有个人账户的增值规定,没有一个量化的目标值,也没有规定这部分钱的支付渠道,故没执行也不好执行。从整个经济环境来考虑,建立个人账户相当于退休金的预提,如果个人账户不能做到很好的增值,跟不上工资增长的幅度,最后的负担还将转化到财政头上,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了。因此,应认真对待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人账户的增长率。

四、收不抵支问题

年初按双基数测算,年应征额万,年应支万,差万,其中个人帐户的个人部分再记入万,地方财政要补万。虽然财政是挂帐没有出钱,但从分析来看,是收不抵支,入不敷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小一少一大,即:基金征集比例小;参保人数在逐年减少,主要是事业单位从某年月日以后聘用的人员一律参加社会保险;退休人数在增大,事业单位改革地方政策性的退休达到高峰,退休金也相应增大。这样,使本来积累不多的基金更是告急,何以抵御退休高峰期给养老保险带来的风险?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的,也是可以解决的。其主要症结是:法规、政策不统一。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二是管理体制经常变化,没有专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构。如何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使之科学、合理,下面谈一些想法。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计发办法和缴费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缴费的多少并不决定待遇的高低,使参保的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意见很大,参保和不参保一个样,缴费和不缴费一个样。解决的办法:一是将目前的由财政局发的补差部分和福利性津补贴纳入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里;二是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要反映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和在企业的工作经历,确定一个系数;三是要反映个人帐户的积累,标准和时期指标要细化。这样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是一个不用宣传的活广告,同时退休待遇也更加公平合理。

二、加强养老保险预算和基金的精算工作

以支定收,略有节余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对未来做出承诺的计划。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工作就是预测未来,精算就是对社会保障计划费用及其可能的变化做出长期预测,从而提供信息,使该计划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建立在合理的财力基础之上。主要起着危险因素评价和风险管理的作用。因此,精算在社会保障领域是必须的设置组合,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精算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过程需要在调查研究和核对有关参保、死亡、退休人数、工资增长率等基础资料上进行。具体的社会保险精算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精细的试算过程。在现行保险模式原则的基础上,试算出每年共济部分社会保险收费率以及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对未来的退休待遇进行评估,对总体风险、收支平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精算的进程,做好中长期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目前蓬溪县的养老保险基金本来具有风险,加之退休高峰可能在今年至年到来,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增值没有,职工工资增长却非常快,而且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未反映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没有做到应收尽收,要维持高的退休替代率有相当的困难。我县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预算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没有精算的业务骨干。今后,要深化蓬溪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要对征缴、支付基数进行细化精算,再适当提高征缴比例。其次,是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比例递减养老金,从政策上加以控制。另外是改革退休和养老金审批办法,由单一的审批改为与经办机构共同审批和核定,以解决别人请客我买单的问题。这些都离不开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算制度,使养老基金能在一个良性轨道上运行。

三、尽快纳入省级统筹

实行更感高层次的统筹,也是一种解决贫困地区养老保险的有效办法。当养老保险基金预警时,在统筹范围内给一定的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社会共济和社会互济,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条件下养老保险的优越性,确保社会稳定,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注入活力。达到改革的目的。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市、区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各县人事局、在宁部属事业单位、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宁政发[1994]184号文《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

执行。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

(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三)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1994年列入首批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

1.本市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聘用制干部。

2.本市市、区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四)其他单位和人员逐步展开。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筹集标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在财政和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三)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据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费用两项之和的23缴纳;聘用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额的1缴纳。

(四)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以苏政发[1994]3号文及省、市工资管理部门出台的各种工改答复口径为准。具体组成项目如下:

国家机关:干部实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人实行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普通工人实行的岗位工资和奖金。机关工人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的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技术工人实行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的等级工资和津贴。上述津贴部分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占工资构成的50。

工资总额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职务岗位津贴;工改后保留的综合补贴和各种保留外挂工资。

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总额应以市、区人事局工资计划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

各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并按季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缴纳。

(五)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非在职聘用制干部,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至1993年12月底,补交部分由单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资额的15一次性缴纳,个人部分免交。

(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职聘用制干部投保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投保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投保缴费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七)原在劳动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一律划转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投保,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局根据宁政发[1994]184号文件规定划转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管理。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收缴,全额结算,差额拨付。各单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号前填报本单位上季度的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10日内审定结束,开出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各单位所在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划拨,扣缴部分存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各单位应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的5‰。滞纳金。对虚报冒领者,处以3倍于冒领金额的罚款。滞纳金和罚金委托各单位开户银行收缴,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

济实力,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亦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所有权归个人,离退休(职)时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选择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保险基金及利息,不得进行社会调剂。

(四)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

老金的支付项目和计发比例,根据国家、省、市历年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含按苏人四[1994]18号文模拟套改的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以苏政发[1994]3号文及省、市工改答复口径为准。

2.未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前的标准(等级)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发(1989)82号文增资、苏人八[1994]25号文增发的退休补助费、副食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增发的平均增资额和已实行的各项津、补贴。

3.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但未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前的基本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发[1989]82号文增资、1993年工改增发的平均增资额和已实行的各项津、补贴。

上述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国发[1978]104号文、国发[1982]62号文、苏人四[1986]26号文、苏人八[1994]25号文,苏政发[1994]3号文及有关政府文件所确定的计发离退休(职)费的比例。

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单位代为发放。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加投保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对存入银行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等,结余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确保其保值增值。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期填写缴费情况并代为保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离退休(职)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流动时随同转移。

(三)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和业务开支,不计征税费。

(四)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其他

(一)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到市、区人事局计划部门审批工资基金时,必须先审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凭证,否则不予批准工资基金计划。

(二)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离退休(职)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等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为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社会物价、工资增长和离退休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比例、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单位成建制改组、合并、解体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其离退休(职)人员应随同在职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合理划转,并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新建单位自发工资之日起,必须按宁政发[1994]184号文规定,为本单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五)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有权核查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被核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有权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查询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载情况,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有权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和所在单位查询本人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领取情况,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或单位应予提供方便。

(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接受市机关事业社保处业务指导。

(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对象必须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离退休(职)人员。

(九)本细则实施后,对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在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须将有关审批资料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经审核认可后,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人事部门另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事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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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适应人才流动;减轻财政的负担;增强公务员的风险意识;反腐倡廉;保证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必将产生极大的作用。

现状问题症结

蓬溪县自199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取得了不少的经验,较好地实现了由原来的退休制度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率先在全市实现了征收由财政代扣代缴和支付的社会化发放。全县在职职工10082人,退休3737人,退休人员占在职37%。全县年应征3444万,其中:单位3071万,个人373万。年应支3757万。历年基金积累1200余万。经过这几年的实践,笔者认为,我们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在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时改革不彻底而遗留下来的,有的是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缴费和待遇的脱节

无论哪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而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对参与这个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使这个保险制度不能长期地、良性地运作下去。我县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为财政、单位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缴费的比例为投保工资的27.5%,单位和财政负担23。5%,个人负担4%。其中,4%进入个人账户。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由原来财政全额支付,改为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我们近10年的实际工作来看,由于待遇和缴费的关系脱节,造成以下几个消极现象,一是部分参保人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缴得越少越好,个人可以少出钱,就是因为缴费并不影响待遇水平。这也反映了我们的这个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引起参保人的足够重视,甚至有的人想钻政策的空子来逃避缴费或少缴费,最后吃亏的是国家。二是由于退休金缺口仍然由财政负担,而且经初步测算,这部分的退休金所占的比例在今后会越来越大,财政的负担也会日益加重。三是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的流动。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时,他们的退休待遇按企业的养老保险条例来计发,这样他们的退休待遇会大大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很长时间的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政府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年,而当他们流动到企业后这些功劳就全没有了。所以,很多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不愿意流动到非机关事业单位,给我们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年轻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过来,企业的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不管他们为政府工作了多长时间,哪怕是一年他们也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为我们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里并没有反映员工的工作经历。所以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老的人员不想走,而企业的人员在临近退休时又拼命想进机关事业单位,给某些有特权的人员有一定的空子可钻。

二、缴费基数没有反映工作人员真正的工资水平

按照四川省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凡纳入本单位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职工工资和各种补贴。按此理解其基数应为工资总额。而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工资基数是以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文件中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而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工资总额)远不止这个数。这样,造成了保险费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椐粗略统计每年至少有30-40%漏缴。一是影响了保险基金的积累,降低了保险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对某些参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一方面他们享受不到和原计算办法的差额部分,因为按有关的文件规定,差额部分的享受由原单位研究解决,有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发这部分的待遇。另一方面,由于投保工资没有真实地反映他们的工资水平,按新的办法计算出来的退休待遇替代率就偏低了,降低了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准。三是事业单位改制的人员或向企业流动的人员。当缴费工资偏低时,就会影响个人账户的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对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影响,但是企业就不同了,它直接影响今后的退休待遇。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就会感觉到不合理了。

三、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

个人账户积累金额的增值标准是个人账户退休金的替代率要达到一个什么水平的依据。同企业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也建立了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体现激励机制,个人账户积累额越多,以后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鼓励参保人员多投保;二是解决我国逐渐严重的老龄化问题,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支付退休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为减少退休高峰来临时的负担,建立个人账户是个较好的解决方案。但要实现这两个目标的关键是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如果个人账户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就失去了建立个人账户的意义,会打击职工参保的积极性。按照川办发[2014]10号"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前,职工退休时,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发给养老金"。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没有个人帐户基数组成项目,没有个人账户的增值规定,没有一个量化的目

标值,也没有规定这部分钱的支付渠道,故没执行也不好执行。从整个经济环境来考虑,建立个人账户相当于退休金的预提,如果个人账户不能做到很好的增值,跟不上工资增长的幅度,最后的负担还将转化到财政头上,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了。因此,应认真对待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人账户的增长率。

四、收不抵支问题

年初按"双基数"测算,年应征额3444万,年应支3737万,差293万,其中个人帐户的个人部分4%再记入373万,地方财政要补666万。虽然财政是挂帐没有出钱,但从分析来看,是收不抵支,入不敷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小一少一大",即:基金征集比例小;参保人数在逐年减少,主要是事业单位从2014年8月23日以后聘用的人员一律参加社会保险;退休人数在增大,事业单位改革地方政策性的退休达到高峰,退休金也相应增大。这样,使本来积累不多的基金更是告急,何以抵御退休高峰期给养老保险带来的风险?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的,也是可以解决的。其主要症结是:法规、政策不统一。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二是管理体制经常变化,没有专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构。如何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使之科学、合理,下面谈一些想法。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计发办法和缴费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缴费的多少并不决定待遇的高低,使参保的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意见很大,"参保和不参保一个样,缴费和不缴费一个样。"解决的办法:一是将目前的由财政局发的补差部分和福利性津补贴纳入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里;二是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要反映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和在企业的工作经历,确定一个系数;三是要反映个人帐户的积累,标准和时期指标要细化。这样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是一个不用宣传的"活广告",同时退休待遇也更加公平合理。

二、加强养老保险预算和基金的精算工作

"以支定收,略有节余"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对未来做出承诺的计划。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工作就是预测未来,精算就是对社会保障计划费用及其可能的变化做出长期预测,从而提供信息,使该计划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建立在合理的财力基础之上。主要起着危险因素评价和风险管理的作用。因此,精算在社会保障领域是必须的设置组合,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精算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过程需要在调查研究和核对有关参保、死亡、退休人数、工资增长率等基础资料上进行。具体的社会保险精算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精细的试算过程。在现行保险模式原则的基础上,试算出每年共济部分社会保险收费率以及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对未来的退休待遇进行评估,对总体风险、收支平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精算的进程,做好中长期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目前蓬溪县的养老保险基金本来具有风险,加之退休高峰可能在2014年至2014年到来,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增值没有,职工工资增长却非常快,而且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未反映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没有做到"应收尽收",要维持高的退休替代率有相当的困难。我县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预算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没有精算的业务骨干。今后,要深化蓬溪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要对征缴、支付基数进行细化精算,再适当提高征缴比例。其次,是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比例递减养老金,从政策上加以控制。另外是改革退休和养老金审批办法,由单一的审批改为与经办机构共同审批和核定,以解决"别人请客我买单"的问题。这些都离不开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算制度,使养老基金能在一个良性轨道上运行。

三、尽快纳入省级统筹

实行更感高层次的统筹,也是一种解决贫困地区养老保险的有效办法。当养老保险基金预警时,在统筹范围内给一定的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社会共济和社会互济,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条件下养老保险的优越性,确保社会稳定,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注入活力。达到改革的目的。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4年5月25日作者:深圳社保中心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

zhangyingxue出处:深圳社保中心本文已被浏览392次

前言

随着中国的gg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后,行政体制的改革也日益紧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们已初步建立了城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1996年7月我市又建立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了以前在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建立了一种适应新形势、克服了计划体制下的诸多弊端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这个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下面我想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作一些简要地阐述。

一、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

1、适应人才的流动

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的就是要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包括人才的最优配置,那么就必须允许人才的自由流动,自主择业。人才在流动的过程中,他们的主要顾虑的是今后的养老问题,如果养老问题得不到解决,必能阻碍人才的流动。所以,在企业建立了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与之配套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建立,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建立一种保险金相互转移的机制,使得人才在两者之间可以自由地流动,而不影响他们今后的养老待遇,为人才的流动解决了后顾之忧。

2、为适应wto的要求,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到公务员的队伍中来

自从中国在去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的各行各业均面临着机遇与挑战,我们的政府职能要求转型,对我们的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务员作为我们政府的行为主体,不论是在国家享有权利还是在政府承担义务的过程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离开了公务员积极主动地工作,政府无法有效地

运作,而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整体素质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还不能适应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们的管理体制、行政体制、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为适应这个新的环境的需要都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人是第一生产力,为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使他们能够直接面对加入wto以后的各项挑战,因此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建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废除公务员的终身制,将不合格的公务员从政府部门中清除出去。但这只有在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才能使这项人事制度的改革顺利进行下去。另一方面,为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到公务员的队伍中来,我们建立一种具有较高退休待遇水平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公务员能够长期安心工作,不会因羡慕企业单位的高工资而离开公务员的队伍,防止人才的流失;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公务员的队伍中来,从而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

3、减轻财政的负担

近二十年来,中国的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我们的财政情况并不十分乐观,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占了财政的很大的比例,随着我们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和平均寿命的延长,财政的负担也越来越重,必须改革在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建立由个人、国家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基金具有较高的增值率,从而减轻财政的负担。虽然我们深圳目前的退休人员较少,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负担的退休费用会越来越重,国内一些老的大中城市的退休费用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的状况,这不能不给我市敲响警钟,所以未雨绸缪,我们应当尽早建立一整套多元化的、运作良好、保值增值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

4、增强公务员的风险意识

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用由个人、国家共同负担,人人都必须为自己今后的养老尽一份力,而不能完全依赖国家,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多投多保,每个人的参保工资基数、参保时间、个人账户的增值,都和他们今后的退休待遇水平息息相关,使得他们不得不关心自己的社会保险问题,增强了每位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

5、反腐倡廉的需要

机关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反腐败是各国政府都面临的艰巨任务,一支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是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给予公务员较丰厚的退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腐败的产生,这是在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较低的工资水平和退休待遇可能使某些人铤而走险,利用手中的权利而谋一己之私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影响政府的形象,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目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在1996年开始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不少的经验,较好地实现了由原来的退休制度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实践,作者认为,我们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在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时改革不彻底而遗留下来的,有的是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缴费和待遇的脱节

无论哪一种的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而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对参与这个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使这个保险制度不能长期地、良性地运作下去。我市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我市的养老保险模式为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财政、个人共同缴费,缴费的比例为投保工资的19%,当投保工资低于城镇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时,个人负担4%,财政负担15%;反之,个人负担5%,财政负担14%。其中,13%进入个人账户,6%进入共济。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由原来财政全额支付,改为由一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仍由财政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我们这近6年的实际工作来看,由于待遇和缴费的关系脱节,造成以下几个消极现象,一是部分参保人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缴得越少越好,个人可以少出钱,就是因为缴费并不影响待遇水平。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就遇到过有个单位几年都没有来调整过工资,和财政局的统计的数据相差几万元。这也反映了我们的这个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引起参保人的足够重视,甚至有的人想钻政策的空子来逃避缴费或少缴费,最后吃亏的是国家。二是由于一部分的退休金仍然由财政负担,而且经初步测算,

这部分的退休金所占的比例在今后会越来越大,财政的负担也会日益加重。三是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的流动。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时,他们的退休待遇按企业的养老保险条例来计发,这样他们的退休待遇会大大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很长时间的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政府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年,而当他们流动到企业后这些功劳就全没有了。所以,很多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不愿意流动到非机关事业单位,给我们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年轻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过来,企业的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不管他们为政府工作了多长时间,哪怕是一年他们也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为我们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里并没有反映员工的工作经历。所以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老的人员不想走,而企业的人员在临近退休时又拼命想进机关事业单位,给某些有特权的人员有一定的空子可钻。

2、缴费基数没有反映公务员的真正的工资水平

按深圳市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工资是以上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表上的工资为基数,而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远不止这个数。这样,对两类人今后的退休待遇有不利影响,一是对某些参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一方面他们享受不到和原计算办法的差额部分,因为按有关的文件规定,差额部分的享受由原单位研究解决,有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发这部分的待遇。另一方面,由于投保工资没有真实地反映他们的工资水平,按新的办法计算出来的退休待遇替代率就偏低了,降低了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准。二是由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的人员。当缴费工资偏低时,就会影响个人账户的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对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影响,但是企业就不同了,它直接影响今后的退休待遇。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就会感觉到不合理了。

3、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

和企业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也建立了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体现激励机制,个人账户积累额越多,以后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鼓励参保人员多投多保;二是解决我国逐渐严重的老龄化问题,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支付退休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为减少退休高峰来临时的负担,建立个人账户是个较好的解决方案。但要实现这两个目标的关键是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如果个人账户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就失去了建立个人账户的意义,会打击职工参保的积极性。个人账户积累

金额的增值标准是个人账户退休金的替代率要达到一个什么水平。按照深府[1996]123号《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存入次月的15日起按国家的城乡居民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折算复利计算利息。职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时,当年获得的各项收益,扣除按上述方法为职工个人账户计算的利息后,其剩余部分的60%用于职工个人账户增计利息,20%留作投资风险准备金,20%计入共济基金。从上面的规定来看,个人账户的增值规定太简单,没有一个量化的目标值,从整个经济环境来考虑,建立个人账户相当于退休金的预提,如果个人账户不能做到很好的增值,跟不上工资增长的幅度,最后的负担还将转化到财政头上,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了。因此,应认真对待个人账户的增值问题,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人账户的增长率。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也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多元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1)、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要相对高于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因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相对稳定,不可能有高收入的机会;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也不能像企业一样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扩大的可能性也不大,这样做的目的可以吸引更多的高素质的人才留在公务员的队伍里,对反腐败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2)、建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计发办法和缴费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缴费的多少并不决定待遇的高低,使很多的公务员对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风险意识也不高。解决的办法是将目前的由财政局发的补差部分也纳入到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里,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同时也要反映参保人员的工作经历,也就是他有多少时间在机关工作,有多少时间在企业工作,这样有利于参保人员在机关和企业之间流动,使退休待遇更加公平合理。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算工作。

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非常重视和应用保险精算。精算事业300年前起源于英国,所谓精算,是指

对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管理的一门科学,广泛应用于保险、金融、投资等领域,尤其是在保险和社会保险领域,目前在西方国家已日臻成熟,而我国在这方面相对比较薄弱。精算师的工作就是预测未来,主要起着危险因素评价和风险管理的作用。社会保险是对未来做出承诺的计划。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师的工作就是对社会保障计划费用及其可能的变化做出长期预测,从而提供信息,使该计划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建立在合理的财力基础之上。因此,精算在社会保障领域是必须的设置组合。

精算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过程需要在调查研究和收集有关参保人数、死亡率、投资回报率、工资增长率等资料基础上组织精算。具体的社会保险精算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精细的试算过程。在遵循不同保险模式原则的基础上,试算出每年共济部分社会保险收费率以及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对未来的退休待遇进行评估,对总体风险、收支平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精算的进程,做好中长期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目前深圳市的养老保险基金还比较充裕,但并不是说没有风险,我市的退休高峰可能在2014年至2014年到来;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增值率很低,而职工的每年的工资增长却非常快,要维持高的退休替代率有相当的困难;而且我市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预算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没有一支精干的精算师队伍。今后,我市要深化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对各项目标进行量化,建立风险数学模型,不间断地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控,使养老基金能在一个良性轨道上运行。这些都离不开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算制度。

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化。

虽然人们的社会保险意识比十年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只停留在交保险的阶段,对投保工资、投保时间、个人账户增长率和退休待遇的关系还不是很清楚,参保人员在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有哪些权利义务,还有待于社会保险机构加强宣传工作。所以,社会保障基金要定期向社会公报,接受公众和参保人员的监督,堵塞各种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所有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都要接受推行外部审计和公众监督,参保人员随时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以取得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充分关注和支持。对于个人账户的投资方向,深圳市可以做一些开拓性的工作,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参与程度,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几套投资方案,由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做到风险共担。

篇4:基层反映:人口结构变化趋势对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应予以重视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人口结构变化趋势对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应予以重视》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人口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收支平衡构成压力。老龄化的到来使得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数增加而缴费人数减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较大的收支平?压力。同时,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隐性债务”和养老金的“刚性”攀升,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旧债新账”的双重压力。

二是人口流动对养老保险异地转接提出新要求。当前,中西部农村人口大量流入东部城市,很多农民工未来都将会回到中西部农村。但是,养老保险转接制度不健全导致部分流动人口无法转接养老保险,进而“断缴”,本身弱势的背后潜藏的风险加大。无论是人口的城乡流动还是省际流动,都对养老保险异地转接提出新要求。

三是贫困人口加大养老保险筹资困难的问题。贫困人口多为无固定职业人员,他们只能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但是贫困人口在经济上本身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缴费能力较弱,这就加大了养老保险筹资困难的问题。

二、建议对策

一是建立多元化养老格局。建立以老龄人口自我养老为主,社区服务为辅,机构养老兜底的多元化养老格局,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支持体系,政府不仅要给予政策扶持,而且要制定行业标准,进行有效监管。

二是完善养老保险转接制度。逐步探索并完善养老保险在不同区域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减少农民工异地流动的障碍,进而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制度的普惠性。

三是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强化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企业年金、地方性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面向老年贫困人口的救助体系为辅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并让各方共同分担养老保障的责任。

篇5:基层反映:三项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运行问题亟待整合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三项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运行问题亟待整合》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目前医疗保险因公民状况已经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三项制度三种规则,基金各自管理,不能相互挪用,其所提供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渠道繁杂、形式各异,从而形成了一种“碎片化”运行状态。改变目前医保政策的“碎片化”现状,建立全民统一医保体系,成为医疗改革的方向。

一、三项保险制度运行存在问题

一是三项保险制度显现待遇落差。三项保险制度都强调了保基本,而医保目录却有互有差别,出现有高有低,缺乏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引发社会矛盾。由于三项医疗保险制度规则不同,相互无法衔接,导致变更保险险种时出现待遇落差,引发社会不满。

二是三项保险制度相互分割。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又由民政部门管理。这几项保险制度职能上相近,内容和性质上相同,但管理上却分属三个部门,彼此相互分割,难以形成合力,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三项保险制度运行机制有冲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虽然能充分掌握卫生资源配置现状与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信息,但由于提供与购买服务、管办不分离的双重身份,使新农合监管难以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

四是三项保险制度交叉重复运行。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管理,参保管理和信息系统不统一,造成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存在重复参保的现象,部分城郊失地农民和外出打工农民存在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现象;还有部分农村未成年人(在校生)既在学校参加城镇居民保险又在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重复参保不仅增加了城乡居民的负担,还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政策整合。尽快出台《全国基本医疗保险法》或加快修订《社会保险法》,制定三项保险制度具体的改革方案,为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依据和支持,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是制度整合。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进行整合,按参保对象的经济水平和医疗需求设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并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筹资与待遇水平,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是资源整合。在城乡居民一体化医保制度的框架下,整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的经办机构,实现资源整合和统筹利用,提高行业整体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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