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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三大问题亟待关注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4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三大问题亟待关注》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一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成行政许可审批“转移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需经过调研、论证、审批、审核等过程,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增设只需部门发个文件即可,因此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操作中,许多本应被清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头换面”成为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存在。

二是核心环节权力下放滞后制约改革进度。就目前审批权力下放项目来看,虽然数量大、内容广,但主要涉及的是中间环节权力,核心环节权力仍然掌握在上级部门手中,导致地方改革根本无法突破。例如培训考试类资格资质项目下放的主要涉及考试组织等环节权力,相对于整个报名、培训、制卷、考试、发证的全环节市场化要求仍具有较大差距。

三是资格资质认定成为行政审批事项的异化。目前,我国共有66个就业准入职业,从法律意义上讲,从车钳刨铣磨镗到美容美发美甲,相关从业者都必须通过培训、考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就业上岗。而政府相关部门在资格资质类事项认证中既扮演“教练员”也扮演“裁判员”,通过对这些项目的审批,相关部门不仅拥有管理的权力,更将资格资质认定事项当成获取利益的权力筹码。同时,现行许多资质认证制度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有的甚至20多年未发生大变化,与时代发展、市场需求脱节。

建议:

一是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在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的基础上,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变以往只要发文就可增设的局面。

二是建立动态清理审批项目机制。建议建立一套动态清理审批项目机制,对各个部门已经掌握的行政审批权,从成本效益、创造力影响等方面进行充分地论证和评估,从而破除部分部门以种种形式保留和扩大审批权等现象。

三是对资格资质认证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大力开展地方试点,在国家对资格资质事项的改革路径、方向等进行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对资格资质类认证事项进行源头清理,取消部门相应职权,将资格资质认证交由市场和社会承担,放手基层探索、区域运行,探索成熟的资格资质改革市场化模式和路径,真正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行动路线图。

四是强化事后督促检查。适时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定时、不定时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决定和违反决定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等问题,督促整改,防止行政审批出现“边减边增”现象,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不反弹。

篇2: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一规定使“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而这一转变对于从法律层面破解“立案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逐渐显现。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为例,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即2015年5月1日起,截止2016年5月1日,我院共登记立案218件,同比增长32.93%。全院案件受理量呈大幅度增加,而法官人数却在减少,今年我院退休法官2人,使得我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侯卫东官场笔记

二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立案效率明显降低。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立案效率明显减低。

三是滥用诉权,虚假、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立案登记制后,一些当事人会有意无意以“维权”的名义,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就同一事实进行“分解式”、“分段式”诉讼。少数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获取案源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甚至是代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自行签署授权委托书、随意增加诉讼请求、规避管辖条款而“拖管辖”等行为。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恶意诉讼者乐此不疲,法官疲于应付,司法资源被无端地耗费,审判质量难以保障。静州往事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进一步明确受理案件范围,简化环节,提高立案效率。建议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负面清单”制度,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项目细化、具体化,并予以公布。使立案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时,能够有根有据、增强针对性,减少因界限模糊而使解释混沌,使当事人不能信服的现象发生。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当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要求先行登记并填写《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耗时费力,且有重复劳动之嫌,有违便民立案宗旨。应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去掉不必要的重复环节,提高立案效率,使立案登记更加高效、快捷。

二、对滥用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坚持“滥诉必究”。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设置相关的规则,来审查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审核相关文书、印章、证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据、印章等。从而防止该类案件进入立案程序。中央在确定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尽快建立恶意诉讼、无理缠讼惩处机制。因此,当下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做好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工作,警示潜在恶意诉讼当事人。对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惩治机制,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

三、加强非诉讼调解,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明确了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例如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消费者权益受害案件、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做好纠纷分流,合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及时立案。

篇3:基层反映:关于成都市做好分级诊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成都市做好分级诊疗制度的几点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是当前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以及缓解医患矛盾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市在推进分级诊疗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一是社区首诊制度实施困难。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硬件设施与服务能力方面与公立大医院差距明显,加上全科医生人数配备不足(多数只配备4到6人),无法满足群众实际需求,致使社区首诊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二是双向转诊制度难以落实。双向转诊制度的制度设计初衷为实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由于缺乏有效的应用标准和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双向转诊制度难以落实到位;三是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有待加快。我市在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尚未建立区域医疗卫生信息数据中心;二是尚未建立统一的全民健康档案系统;三是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信息联通不畅,医联体内部尚未充分实现病人信息的共享;四是尚未建成区域一卡通、双向转诊、一单通等区域协同医疗服务体系。四是医保调节机制不够健全。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生命健康的更加重视,通过调整医保报销比例的做法已无法有效地将患者留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此外,尽管我市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但差别并不明显。

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十三五”时期要坚持共享发展,做到“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为此,建议:

一、加快医联体建设,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一是加快推进医疗资源的统筹管理,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改善基层就医体验,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二是由医联体牵头医院组织各科专家赴各成员单位开展专科知识讲座,积极推广学科指南及临床路径,逐步实现疾病的规范化诊疗。三是由医联体牵头医院通过定期举办全科医生业务提高班、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免费进修培训等形式,逐步提高基层医生的医疗服务能力。四是由牵头医院拨出专款用于专家的教学培训和授课报酬,并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优先,鼓励更多的优秀专家参与基层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二、规范转诊标准,健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在基层医疗机构方面,应建立健全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完善医疗机构之间的分级转诊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分级医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模式。在区域医联体方面,牵头医院应规范普通病人和急诊危重病人的双向转诊流程以及急诊危重病人的转诊时限,为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提供制度保障。

三、创新用人机制,加强基层人员队伍建设。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现状:一是提高基层薪酬待遇,建立补助津贴机制,稳定基层人员队伍;二是完善绩效分配机制,适度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三是通过在待遇、晋升、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赴基层工作,加强基层队伍力量。针对社区医院全科医生配备不足的现状:一方面应引导和鼓励宁波大学医学院以培养县级以下医疗卫生人才为主要目标,积极探索全科医生本科化教育模式;一方面积极发挥医联体作用,改革全科医生培育体系,探索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加快培养更多的全科医生。

四、建设信息平台,实现服务水平同质化。一是加快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民健康档案系统,使得医联体内部各成员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实现资源充分共享,信息有效互通。二是通过医疗信息平台对专家号进行有效管理,动态调整,并主要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转诊患者开放,助推患者选择基层首诊。三是逐步推广移动医疗、物联网、云平台等技术手段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应用,有效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使市民能够在家门口便捷地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吸引居民自觉选择基层首诊。

五、发挥杠杆作用,保障分级诊疗模式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医保制度,运用经济杠杆对患者进行有效的分流引导,是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康复回社区”分级诊疗模式的重要保障。为此一是调整医保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在基层就诊。具体做法包括:提高首诊在社区和经社区转诊的医保报销比例;对转诊患者采用累计起付线政策以降低就诊费用;针对“越级”首诊及符合向基层转诊条件而不转诊的患者应显著降低其医保报销比例。二是确定分级诊疗病种,通过制定各病种定额费用标准,实行分级诊疗补偿,同时落实总额预付制。三是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基层医疗服务的定价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医生人力资本的价格,充分调动基层医生提供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篇4:基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中地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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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对与之关联的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上,除部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尚未到工商办理变更外,一些办理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与“两证整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税办理了落户或变更手续,而未到地税部门办理手续。

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由于没有在地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导致存在征管漏洞,致使税款流失。

二是征管基础数据不全。一些纳税人在国税已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将电脑中数据传送至地税部门,但纳税人迟迟不到地税部门办理,导致征管基础数据无法更新。

三是工作量增大。车船税申报时需导入被代扣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如新旧号码不一会导致数据申报失败,我们只能在系统中一户一户查找,窗口工作量较大。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理清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与“两证整合”的流程。

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联系,发挥网络平台作用。

三是加强催报催缴的力度,督促税管员及时做好催缴落户工作,并有记录。

篇5:基层反映: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基层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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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财政资金从起点直接付到终点(国库到最终收款人),杜绝了多次分配的截留隐患,利于政府统筹管理,一改财政资金使用信息反馈时滞过长、支付过程不透明、统计口径不统一和层层筛选的局面,从技术上为财政信息社会化透明打下铺垫,为网格式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为国家决策提供了实时数据,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从20**年开始在安徽等地试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从历年审计的情况看,制度在基层实施至今在预算单位和资金项目的全履盖上,横向不到边,纵向不到底,与改革目标“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国库支付”还有差距。

一、基层实施中的困难

信息化工作落后。基层财务工作模式过于老化,信息化程度不高。独立系统间信息不共享、数据不关联、工作重复浪费人力。计算机专业人才缺乏,大数据理论难以贯彻,信息质量难保证。

人员素质不高。预算执行单位财务人员老龄化严重,流动频繁,职责重叠,业务水平和业务精神参差不齐,非业务干扰难以排除。少有的业务培训也多是领导讲话,缺少实务训练,法规制度理解不到位,执行结果千奇百怪。预算人才缺乏,预算工作难有恰当性和预见性,行政行为边界不清,预算规划赶不上情势变化。岗位设计科学性不足,也缺乏系统简洁的分工协作机制。

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待提高。普遍适用性制度,都需要系统的理论支撑。高度依赖分工协作的集中支付制度,如何适应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岗位设置和凭证传递程序、风险防范等需要系统研究和不断探索。《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并无专项的法规细则予以规范,财政部或人民银行的一些规章权威性不足。

经办机构角色定位不明确。国库中心承担支付执行权和对预算单位监督权,其权力来源是《预算法》二十五条规定的预算执行权的支付环节部分、还是《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预算监督权、或是《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日常监督职责中的财政监督权?权力清单中鲜有公示。两权集于一身,明显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制度推进存在利益纠葛。预算单位存款是各个商业银行争取的对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消除了各预算单位存款银行选择权,失去对资金的灵活使用权和利息收益,消除地方政府的各种蓄水池。作为一种全方位的约束机制,势必触及各方原有利益,其推进需要大家理念的转变和觉悟的提高。

二、做好基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建议

强化宣传和培训。加大对支付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业务人员、领导人员充分认识其战略意义,转变粗放的行政观念,规范行政行为。加大操作人员业务培训,普及必要的财务、法律和计算机技术,充分领会制度的精神实质,熟悉政策规定和具体业务流程。只有大批专业水平高和专业精神强的人才,认真细致的团结协作,方能从源头上细节上规范制度的运行,发挥制度的优势作用。

细化预算编制。预算是支付制度的源头,过于笼统模糊不具备执行意义。公用经费预算应贴近行政事务,改变以人数为主要计算变量的模式,应更精细化、具体化,要细化到具体的事、物、劳务。应科学编制固定预算和变量预算。科学的预算规划和及时调整,才有事中控制和事后报告意义。

理顺部门职责。归并代行预算审核职能的部门会计核算中心,清除财政部门各股室、国库中心支出户、乡镇、部门的实拨资金账户,全面启用零余额账户,全部按“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用款申请―资金支付”的模式管理,确保资金在支付到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或个人前不流出国库。过渡期为保障行政事务正常开展,可将原有资金以“其他指标”形式返还到各单位。完善的国库直接支付系统建设,有利于财政股室从“管付钱”角色上解脱出来,加强“如何用”、“用的好不好”层面的审核和监管,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充分利用一体化网络技术。科学规划分工协作机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网络传输、授权和牵制,提高工作效率。预算部门负责下达指标,预算单位负责按要求上传和申请,国库支付中心应专司审核监督指令,审核通过即授权,无需重复发出支付令,国库中心负责按标准规范审核,代理银行负责执行支付,人行国库部门负责清算。做到技术上可行,流程上简单,控制上稳健,履职标志清晰,责任明确。

依法履行审核职能。审核目的是确保列报和支付行为符合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标准化工作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审核工作应制定审核标准和审核规程,在预算科目和审核金额上明确审核岗位和中心领导岗位的授权范围,对要求纠正和补充的事项应当明确条款依据。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规定,支付中心履行的应是形式审核。如票据审核,附件完整性审核,岗位履职签章记录的完整性清晰性审核,逻辑性审核,列报真实性审核,金额准确性审核,收款人是否与票据记载一致性审核等等。

规范预算单位财务工作。应当优化并强化会计的审核职责,可将经济业务摘要、会计核算科目、预算类款项、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发票及附件情况等经济业务属性,在财务审核阶段固定到审批单,合并审批单和记账凭证,自动生成报账单、日记账等,确保一手信息完整传递,减少变通空间,改变会计核算无审核,日记账明细账过于笼统,支付环节擅自合并和抵扣款项,款项支付与入账票据脱节,资金去向报账员不记得、会计不清楚、账面不明晰,单位财务账与中心支付账不一致等现象多有发生。

严明奖罚,科学监督。从法律层面看,入账发票记载收款人才是最终收款人,除报酬、小额差旅等可以转入职工个人卡、折外,严禁通过个人卡折套取资金二次分配,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变通处理、换张皮再报的做法。半截子集中支付,看似情节轻微,实则是大堤的蚁穴,易形成每个经办人员都当出纳的混乱局面,大大削弱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约束作用,应量化细化监督考核措施,严明奖罚。

深刻认识和积极防范国库支付制度的缺陷。资金高度集中必然风险高度集中。分工协作和信息化自身痕迹隐蔽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的隐蔽性和多样性。支付资金量大、收支业务频繁,差错查找将更艰难。

总之细节决定成败,一单(审批单)一付、准确列报、最终收款人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基层实施确保质量的关键细节,应高度重视。相信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实现不断创新,一定能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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