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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中地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4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中地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对与之关联的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上,除部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尚未到工商办理变更外,一些办理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与“两证整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税办理了落户或变更手续,而未到地税部门办理手续。

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由于没有在地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导致存在征管漏洞,致使税款流失。

二是征管基础数据不全。一些纳税人在国税已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将电脑中数据传送至地税部门,但纳税人迟迟不到地税部门办理,导致征管基础数据无法更新。

三是工作量增大。车船税申报时需导入被代扣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如新旧号码不一会导致数据申报失败,我们只能在系统中一户一户查找,窗口工作量较大。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理清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与“两证整合”的流程。

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联系,发挥网络平台作用。

三是加强催报催缴的力度,督促税管员及时做好催缴落户工作,并有记录。

篇2:基层反映: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基层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基层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财政资金从起点直接付到终点(国库到最终收款人),杜绝了多次分配的截留隐患,利于政府统筹管理,一改财政资金使用信息反馈时滞过长、支付过程不透明、统计口径不统一和层层筛选的局面,从技术上为财政信息社会化透明打下铺垫,为网格式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为国家决策提供了实时数据,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从20**年开始在安徽等地试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从历年审计的情况看,制度在基层实施至今在预算单位和资金项目的全履盖上,横向不到边,纵向不到底,与改革目标“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国库支付”还有差距。

一、基层实施中的困难

信息化工作落后。基层财务工作模式过于老化,信息化程度不高。独立系统间信息不共享、数据不关联、工作重复浪费人力。计算机专业人才缺乏,大数据理论难以贯彻,信息质量难保证。

人员素质不高。预算执行单位财务人员老龄化严重,流动频繁,职责重叠,业务水平和业务精神参差不齐,非业务干扰难以排除。少有的业务培训也多是领导讲话,缺少实务训练,法规制度理解不到位,执行结果千奇百怪。预算人才缺乏,预算工作难有恰当性和预见性,行政行为边界不清,预算规划赶不上情势变化。岗位设计科学性不足,也缺乏系统简洁的分工协作机制。

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待提高。普遍适用性制度,都需要系统的理论支撑。高度依赖分工协作的集中支付制度,如何适应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岗位设置和凭证传递程序、风险防范等需要系统研究和不断探索。《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并无专项的法规细则予以规范,财政部或人民银行的一些规章权威性不足。

经办机构角色定位不明确。国库中心承担支付执行权和对预算单位监督权,其权力来源是《预算法》二十五条规定的预算执行权的支付环节部分、还是《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预算监督权、或是《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日常监督职责中的财政监督权?权力清单中鲜有公示。两权集于一身,明显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制度推进存在利益纠葛。预算单位存款是各个商业银行争取的对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消除了各预算单位存款银行选择权,失去对资金的灵活使用权和利息收益,消除地方政府的各种蓄水池。作为一种全方位的约束机制,势必触及各方原有利益,其推进需要大家理念的转变和觉悟的提高。

二、做好基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建议

强化宣传和培训。加大对支付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业务人员、领导人员充分认识其战略意义,转变粗放的行政观念,规范行政行为。加大操作人员业务培训,普及必要的财务、法律和计算机技术,充分领会制度的精神实质,熟悉政策规定和具体业务流程。只有大批专业水平高和专业精神强的人才,认真细致的团结协作,方能从源头上细节上规范制度的运行,发挥制度的优势作用。

细化预算编制。预算是支付制度的源头,过于笼统模糊不具备执行意义。公用经费预算应贴近行政事务,改变以人数为主要计算变量的模式,应更精细化、具体化,要细化到具体的事、物、劳务。应科学编制固定预算和变量预算。科学的预算规划和及时调整,才有事中控制和事后报告意义。

理顺部门职责。归并代行预算审核职能的部门会计核算中心,清除财政部门各股室、国库中心支出户、乡镇、部门的实拨资金账户,全面启用零余额账户,全部按“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用款申请―资金支付”的模式管理,确保资金在支付到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或个人前不流出国库。过渡期为保障行政事务正常开展,可将原有资金以“其他指标”形式返还到各单位。完善的国库直接支付系统建设,有利于财政股室从“管付钱”角色上解脱出来,加强“如何用”、“用的好不好”层面的审核和监管,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充分利用一体化网络技术。科学规划分工协作机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网络传输、授权和牵制,提高工作效率。预算部门负责下达指标,预算单位负责按要求上传和申请,国库支付中心应专司审核监督指令,审核通过即授权,无需重复发出支付令,国库中心负责按标准规范审核,代理银行负责执行支付,人行国库部门负责清算。做到技术上可行,流程上简单,控制上稳健,履职标志清晰,责任明确。

依法履行审核职能。审核目的是确保列报和支付行为符合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标准化工作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审核工作应制定审核标准和审核规程,在预算科目和审核金额上明确审核岗位和中心领导岗位的授权范围,对要求纠正和补充的事项应当明确条款依据。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规定,支付中心履行的应是形式审核。如票据审核,附件完整性审核,岗位履职签章记录的完整性清晰性审核,逻辑性审核,列报真实性审核,金额准确性审核,收款人是否与票据记载一致性审核等等。

规范预算单位财务工作。应当优化并强化会计的审核职责,可将经济业务摘要、会计核算科目、预算类款项、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发票及附件情况等经济业务属性,在财务审核阶段固定到审批单,合并审批单和记账凭证,自动生成报账单、日记账等,确保一手信息完整传递,减少变通空间,改变会计核算无审核,日记账明细账过于笼统,支付环节擅自合并和抵扣款项,款项支付与入账票据脱节,资金去向报账员不记得、会计不清楚、账面不明晰,单位财务账与中心支付账不一致等现象多有发生。

严明奖罚,科学监督。从法律层面看,入账发票记载收款人才是最终收款人,除报酬、小额差旅等可以转入职工个人卡、折外,严禁通过个人卡折套取资金二次分配,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变通处理、换张皮再报的做法。半截子集中支付,看似情节轻微,实则是大堤的蚁穴,易形成每个经办人员都当出纳的混乱局面,大大削弱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约束作用,应量化细化监督考核措施,严明奖罚。

深刻认识和积极防范国库支付制度的缺陷。资金高度集中必然风险高度集中。分工协作和信息化自身痕迹隐蔽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的隐蔽性和多样性。支付资金量大、收支业务频繁,差错查找将更艰难。

总之细节决定成败,一单(审批单)一付、准确列报、最终收款人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基层实施确保质量的关键细节,应高度重视。相信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实现不断创新,一定能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篇3:基层反映:完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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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同时强调要“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基层政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在履行职能中发出“热烈而不对立、建言而不添乱、尖锐而不极端”的声音,推进协商民主发展,是值得探讨的新课题。

一、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是基层政协面临的新课题

积极探索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多层次构建社会协商制度和渠道的实践,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性思考。一是与选举民主相比较,目前我国协商民主还缺乏比较完善的制度规则和运作程序,特别对基层人民政协来说,协商随意化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更需要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加强。二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主要表现为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政治协商除了在政协的协商,还有中共与民主党派和其他党外代表人士的协商,其协商层面主要在中央与地方,协商制度的设计延伸到区县为止,县以下的协商缺乏制度设计。以广大基层民众为主体的基层民主协商,迄今为止还缺乏多层次整体性制度设计。尤其是区别于政治协商的,属于社会协商范畴的基层协商,其组织、渠道、方法与制度的健全,还需继续加大探索创新与整合的力度。三是gg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演变,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大前提下,逐步出现了利益群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社会发展新格局与新趋势。十八大所指出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的主要社会构成,并不属于已有政治协商制度设计的主要群体,而主要是广大的基层民众。中国广大基层民众及众多的各利益群体,在社会决策与社会治理上有着较为强烈的参与社会协商对话的期盼与要求。

二、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协商不规范。应当说,人民政协历来注重制度建设。对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但是,这些制度和要求不仅太宏观、缺乏必要的约束,而且还缺乏统一有效的制度指导。一直以来,基层政协的工作主要依赖于实践中的摸索和尝试,取决于基层党委的重视程度。目前,基层的政治协商很多时候是就自己的调研报告等参政成果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党政负责人应邀到会听取意见,用“你听我说”代替协商,或者当地党政负责人(有时甚至是工作人员)来到政协,通报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用事后通报代替事先协商,更多的情况就是把政协领导列席会议或征求政协个别领导的意见视同协商。同时,对政治协商必须从不同政治层面和不同层次的政协组织实际出发认识不足,导致基层政协组织在形式上套用全国政协和省一级政协的办法,在内容上仅满足于情况通报和琐事上的协商。

(二)制度不配套。目前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了不少文件要求和制度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探索还比较少。现有政治协商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一是对政协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多,对党委、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少。二是笼统的要求和原则性规范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文件及《政协章程》,有关政治协商规定,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提法,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到基层就难以具体遵循和执行。如政协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原则还没有具体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其变为现实。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够,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不同内容、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程序。三是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在政协政治协商的规定中,刚性制约措施不多,缺乏相应的工作责任追究制。

(三)规则不到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党政组织和政协在贯彻执行政治协商规定方面,有新举措、新内容、新进展,政治协商的计划性、实效性在不断增强。有些省市的基层政协,已将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领导干部,甚至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纳入了政协协商的内容,使协商内容获得了实质性拓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对政治协商规定的执行,差距还十分明显。一是党委、政府普遍未将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决策必经程序,纳入其各自的议事规则。二是协商内容上的“重要”、“重大”问题规定的笼统性,协商内容在不同地区政协之间的差异较大。一些地方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让政协协商的就协商,认为不需要政协协商的就不协商。三是临时突击性协商,经常发生党委、政府因某项重要工作急需决策,临时通知政协对该事项予以协商。这种协商,往往只是保证程序,实难确保高质量的协商。

三、健全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度配套应遵循几个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坚持的最基本原则。健全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必须突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治原则和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二,围绕人民政协两大主题和三项职能。团结、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也是开展协商的基础与前提。团结意味着公共,体现着协商各方对共同利益的追求;民主意味着平等,体现着协商各方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加强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政协的两大主题和三项职能,扩大包容性,增强广泛性,体现平等性,为各界人士参与政治提供畅通的渠道和良好的平台。第三,以委员为本。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也是人民政协组织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尤其是基层政协委员,来自一线,深入群众,更易听到和及时反映基层百姓的真实声音,是基层群体利益的忠实代表。加强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充分体现委员在协商民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有效保证更多、更广泛的意见建议能够真实、充分、有效地反映到协商过程之中。第四,依法开展。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体现到协商民主层面,就要求协商各方,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给出的规则及程序来进行,不能“越界越线”。加强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充分体现法治的权威性,使协商过程始终在依法、平等的环境下进行。

(二)制度配套要化解几个难点。协商内容如何确定、协商质量如何保证、协商成果如何和运用,是基层协商工作绕不开的三个关键环节,而恰好在这三个方面,基层工作相对薄弱,明确协商内容、提高协商质量、落实协商成果都存在困难。一是协商内容如何确定。一般而言,协商应该“商大事议要务”,中央和各级党委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在不同范围内对协商内容提出了原则要求,大体上确定“大政方针、重大问题、重要事务”等必须进行协商,这为基层党委、政协开展协商工作指明了方向,有很强的宏观指导性。但具体来说,何为“大事”、何为“要务”这些原则的认识、界定、把握,作为基层不太容易,有可能出现越到基层,社会各方面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和定性越有不同理解的情况,造成基层协商把握不一、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情况。二是协商质量如何保证。在这个问题上,各地政协历来重视,但仍然存在基层政协委员“不愿言、不能言、不敢言”以及“过多过滥讲成绩、唱赞歌”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有关激励服务机制还不够完善,个别部门对委员意见重视程度不足,提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时难度大,以及少数委员欠缺政治责任感、习惯于说“好听的话”。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基层协商的公信力、可信度、价值量打了折扣,严重时有可能使政协协商出现“言之无物、言不由衷”的现象,与各级政协关于协商立论要建有用之言、献管用之策的要求明显背离。三是协商成果如何体现和运用。同基层政协提出和办理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调研报告等比较成熟的履职成果转化模式相比,基层协商意见还未形成较为普遍或通用的表现方式和转化模式。基层协商一定程度有“说说而已、说了就说了、过了就过了”等等协商无回应的现象,这无形中降低了基层协商的价值和影响。

(三)制度配套必需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契合。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尤其是“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的新要求,从制度与渠道层面,满足了最广大基层民众与各利益群体参与社会决策、社会管理对话协商的期盼与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央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以及其中的党派协商、政协协商、城乡社区协商,分别出台文件作出部署,这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但是,顶层设计,还要强调上下结合的层层设计。不能只有下而没有上,更不能只有上而没有下的碎片化制度设计。因此,中央、省级层次作出了部署,基层党委亦应相应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使全国、全省的制度安排在本地得到消化,实现本土化。

基层政协是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基础在人,关键在制度”,这确乎已成为上下的一致共识。并且,只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才能卓有成效地推动工作创新。显而易见,这种制度不应是局限于肤浅的、抽象的形式或是工作方式方法层面的探索,而是深刻的、具体的、起核心关键作用的设计或安排,这应是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和遵循实践。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而非地方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既然是国家的制度,是为发展执政党和国家的事业确立的一项制度,从逻辑上来说,理应由执政党和国家、或具有相应权能的组织来制定或修改完善。制度一经订立,就有其固态化和刚性化特征。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看法的变化而变化。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主要的、更多的应是靠制度来安排,靠制度来保证。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突出其协商民主重渠道地位,必须努力实现基层创新与顶层设计相结合,人民政协理论与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相契合,政协工作与中央的大政方针相一致,政协履职效能与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相适应。

篇4:基层反映:关于严格落实“党员活动日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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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活动日是新形势下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生动实践,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渠道,是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的重要手段,是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团结凝聚群众的桥梁纽带。为保证党员活动日制度严格落实到位,受镇党委委托,长丰县下塘镇人大于近期组织部分驻镇市县人大代表对全镇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日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就进一步抓好制度落实提出四点建议:

一要明确活动时间。要将每月10日作为全镇基层党组织统一的“党员活动日”时间,各基层党组织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党支部所属党员因参加上级会议、出差人数较多,不能有效组织“党员活动日”的,应事先报经镇党委同意,延后一天组织开展活动。

二要明确活动主题。要把“党员活动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党员志愿服务”、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开展等有机结合起来,分月制定出“集中学习强党性、志愿服务暖民心、整治环境美家园、脱贫攻坚展风采”等12个活动主题,以有效地保障党员活动日内容丰富,切合实际,开展有力。

三要明确参与对象。全镇所有党员都要参加所在支部组织开展的党员活动日活动。各支部要采取发送微信视频、加强与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联系等方式,保障流动党员通过网络了解家乡党组织党员活动日情况,并及时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组织的党员活动日活动。对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原因确实不能集中参加的党员,党支部要结合实际,采取送学上门等措施,保证老弱党员都能够参加。

四要明确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好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要成立督查组,加强督查,对违反纪律规定的现象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5:基层反映:商事制度改革后税务管理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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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一系列宽松政策的出台,2017年1-4月,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数量为3334户,同比增长100.48%。而其中商务秘书公司托管成立公司尤为突出,由于降低了设立门槛,且政策规定商务秘书公司可为入驻的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即商务秘书公司可将其住所提供为托管企业的住所地址),于是一批从事电子商务的私营企业纷纷采用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的方式设立公司,据统计,2017年3月份后,此类企业数量激增,其中:3月份设立此类企业162户,占同期新办企业数量的16.80%;4月份设立此类企业276户,占同期新办企业数量的24.40%。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商事制度改革及宽松政策的出台解决了小微企业的创业难题,也催生出了商务秘书托管公司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对税务部门的后续纳税服务和涉税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商务秘书托管设立企业的地址及财务办税人员均为秘书公司人员,于是导致系统中十几甚至几十个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雷同,容易混淆且易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秘书人员一个人办理数十个企业的税务事项,也容易导致杂乱出错;此外在企业注销、催报催缴、涉税事项提醒等方面也会有困难。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涉税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一是规范管理流程,强化跟踪监控。建议这些秘书托管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要求必须由法人持证件亲自办理,窗口人员在为其办理业务时同步维护其税务登记信息,将法人信息登记准确并作为常用联系人,后续涉及该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应直接联系该法人,明晰责任主体。

二是加强纳税辅导,提高征管质量。建议通过税务部门现有资源(如纳税人学校、网上税校等)对这些秘书公司人员加强纳税辅导,专门针对一些重要税收政策、难点热点问题、易造成涉税风险的注意事项等等定期开展专题辅导,提高秘书公司人员办税能力,降低托管企业涉税风险发生几率,从而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质量。

三是完善涉税提醒,提升服务水平。建议这类企业的涉税提醒应该同步发送至法人和财务办税人员,提高知晓率,方便纳税人及时处理有关涉税事项,降低风险,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提升服务质量。

四是强化部门协作,实施联动管理。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督部门对证照的注销也有了一些新变化,出现了公告注销这一新方式,而目前税务部门尚无相关制度,这样会出现市场监督部门注销在税务部门之前的情况,不利于管理。因此需要我们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共享,实施注销联动管理,避免出现企业在市场监督部门已注销在税务部门状态正常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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