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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0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洺河渡槽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司、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工区的协助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托,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要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认识,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

  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签定责任书,形成了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取得了开工至今无生产性责任事故、无人员伤亡、无各类设备、火灾事故的好成绩,目前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施工概括简述

  洺河渡槽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上的一座大型河渠交叉建筑物,位于河北省永年县城西邓底村与台口村之间的洺河上,距永年县城约10km。本标段起点桩号76+607,终点桩号77+537,全长930m,共布置大型渠道渡槽1座,长829m,进出口连接渠道长101m。工程等级为一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1级,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300年一遇,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

  洺河渡槽由渡槽、节制闸、退水闸、检修闸、排冰闸组成综合枢纽。渡槽槽身纵向为16跨简支梁结构,单跨长40m。槽身为三槽一联矩形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单槽净宽7m,槽净高6、8m。渡槽共布置17个槽墩,墩身为实体重力墩,由墩帽、墩身、承台组成。承台下设两排灌注桩,每排7根,桩径1、7m(边墩桩径1、5m),桩长13、5~54m。15号、16号槽墩采用扩大基础。

  本合同工程主要工程量:土石方开挖45、77万m3、土石方回填55、76万m3、混凝土9、93万m3,钢筋0、82万t、砌石2、3万m3、钢绞线2075t。

  本工程合同价款2、0608亿元。

  二、安全生产机构建立情况

  为实现对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管,项目部成立了"洺河渡槽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项目部现有专职安全员4名,现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6名,另外各作业班组安排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为兼职安全员,直接控制现场作业面安全动态,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使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三、制定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为了使项目部领导干部及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精神,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在2016年4月27日与安全管理部签订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书》,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及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项目部制定下发了《2016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目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奖罚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防汛值班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危险源控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级数管理制度》、《安全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等二十多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针对洺河渡槽项目部管理的特殊性,编制了《洺河渡槽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洺河渡槽桩基静载实验安全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防洪度汛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洺河渡槽承重排架及大型脚手架应急救援预案》。在实施的同时不断改进、补充完善,使之落到实处,以制度指导、约束人,以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制度的完善性,相辅相成补充完善。

  四、制度执行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

  安全检查工作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项目部高度重

  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把"检查到位、整改有力"作为抓好安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来落实,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洺河渡槽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在日常检查的同时,还专门针对现场开展了下列专项检查工作:1、每周五进行现场临时用电大检查;2、每月15日现场进行安全综合大检查;3、每月月底对项目部属食堂、办公区的消防、卫生进行安全大检查。其特点是:以定期检查为主线,以专题检查为补充,综合检查时以高处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深基坑开挖、脚手架搭设及拆除、模板吊装与拆除、特种设备运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各类安全通道等为重点,全面监控施工一处安全生产情况。

  专门针对洺河渡槽项目部开展下列检查工作:1、依靠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情况。项目部每月定期一次安全大检查及设备安全检查,根据季节或特殊情况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等。节假日期间由安全部门牵头联合物质设备部、综合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等部门进行了全面的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明确责任人落实了整改整治。

  2、对防火、场内交通(施工道路)、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安全用电、雨季施工、模板安装及拆除、预应力张拉、龙门吊吊装作业重点进行监控,加强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管控,以教育说服为主,处罚为辅。

  3、对存有的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或现场监督整改,限期整改的安全管理部督促整改并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控制)率100%。

  4、坚持安全投入制度的落实,安全费用专款专用,由财务制定台帐,安全投入绝不吝啬,更不能乱用。良好的安全设施是确保安全的有效条件。

  5、强化人性化管理,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项目部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洺河渡槽项目安全管理部2016年上半年日常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累及排查隐患286项,现场立即整改232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1份,监督整改隐患54项,整改率100%。通过不断排查、治理隐患,有效控制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安全管理部严格坚持对新进员工进行入场安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对老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再培训。2016年,对新进场的协作队伍员工教育培训181人次,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了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项目部将"加强劳务管理,完善安全责任制"作为安全文明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对所有协作队伍劳务人员作了一次全面登记,从开工到现在,对员工入场教育人数累计734人次,对作业班组和管理人员平时教育累计193人次。由项目负责人与各协作队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责任书,严格履行承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这样对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双方的安全责任意识都有较强的触动。

  六、抓好安全学习,启迪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生产知识、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 在安全教育中,我们特别注重民工的安全学习,使他们结合安全生产培训中讲的案例,学习安全知识,让他们知道自己所处环境的危险源,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一做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工地上大部分员工能自觉正确佩戴安全帽,纠正违章、整改隐患工作进行得也较顺利。

  安全月期间在施工现场组织了安全生产咨询活动,活动对象主要是一线民工,活动开展中一线民工踊跃参加,活动的收效普遍反映很好,不但使参加者增长了安全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参与者站在专职安全员这个角色去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何去防范,如何去整改隐患,真正做到防范事故、治理隐患。

  七、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等所需。

  一季度安全生产投入195678元,其中安全工程费用39862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26972元,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9174元,日常安全管理费用65192元,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181558元。

  二季度安全生产投入313280元,其中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48950元,安全工程费用68730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1493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0446元,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170224元。

  八、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洺河渡槽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首先应加强各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对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模板安装及拆除作业、临时用电等要进行班前班组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及特殊工作区域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着力提升安全防范意识,狠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本质安全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执法监察力度;突出重点,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管理工作争取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市场,只有不断创新和改革安全工作的思路、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环境目标的实现!

篇2:罗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度范本――事故(含未遂)报告制度

第1条为了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相关规程制度,保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第7条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7.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8.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8.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8.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8.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5事故报告单位。

第9条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10条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11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12条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上级安检部门。

第13条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13.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14条事故调查安全查组的职责如下:

1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14.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4.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4.4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4.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14.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5条调查组代表公司,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6条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7条安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安委会主任。经主任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1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委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18..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8.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8.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全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1对调查工作负责任,致使

篇3: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内容

4.1.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1.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1.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1.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4.3发生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4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

4.5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6特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7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1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调查

6.1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

6.2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

6.3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

6.4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上填写相关记录。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9.记录表单

9.1工伤事故报告书

篇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好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是:

a、?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b、?在生产劳动现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1.3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分类

2.1?安全生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a、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b、?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且人力不可抗拒的生产事故。

c、?破坏事故是指因逃避劳动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意破坏生产而故意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2.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确定事故类型。

三、?事故报告

3.1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或安全科(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3.2事故发生后,监狱有关领导、安全科和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需破坏事故现场时,应提前做好标志,拍照、录象或绘制现场图的工作。

?四、事故调查处理

?4.1?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a、轻伤或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安全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b、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会同安监局调查处理。

c、重特大事故由省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2?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事故处罚

5.1?对违反3.1规定,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对其负责人处100元-500元的罚款。

5.1?凡责任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分清事故责任,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a、发生轻伤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在1千元以下的,分别对以上责任者批评教育;直接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分别对以上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b、发生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达10万元以下的,视情对以上责任者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重伤人员由伤致残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以上责任者予以加倍处罚,事故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报人事部门和安委会,安委会视情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c、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根据省局意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d、事故责任者是服刑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处理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5.3?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年终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安全奖,扣交全部风险抵押金。

5.4?因操作者无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责任事故,由所在单位负全部责任,监狱依照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实行,不明之处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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