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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检验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0-11-26

生产检验岗位职责

职责描述:

1、负责PC构件技术检验部门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根据PC构件制造工艺编制和完善检验手册;

3、负责协助生产部门提高PC构件生产质量及效率。

任职要求

1、35岁以下,建筑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2、熟悉混凝土构件制造过程及工艺。

3、熟悉混凝土构件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生产检验岗位

篇2:生产检验员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生产检验员岗位职责

职责描述:

来料检验

1.熟练掌握来料检验测量工具以及检具的使用。

2.及时开展来料检验,按指导书要求做好抽样以及各项来料检验工作,确保其正确性。

3.确保检验记录真实有效以及记录的存档工作。

4.按要求做好供应商报告的检查工作。

5.发现来料不合格,供应商报告不合格,严格按不合格品流程要求及时标识、及时隔离,做好不合格品相关记录以及记录的存档工作。

6.负责本区域的5S相关工作,确保区域的清洁、有序并满足要求。

生产检验

1.根据产品过程控制要求,对生产现场的工艺纪律及产品品质进行巡检,识别出不符合项及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或返工产品进行隔离并督促、协调车间进行整改,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产品过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2.根据产品审核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进行审核,识别出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偏差情况,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以确保产品的过程质量。

3.根据不合格零件(材料)责任定义要求,对不合格零件(材料)确认判定及工料废鉴定、盘点,避免不合格零件(材料)责任定义不清,数量模糊,确保不合格零件(材料)消耗的真实性及退回供应商的有效性。

4.根据质量过程控制要求,收集、汇总、输入产品质量及报废数据,确保产品质量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

5.根据需要协助解决客户有关的质量投诉,支持售后质量进行产品缺陷分析,并汇总信息反馈生产车间,并监督及跟踪实施状态,以满足客户对产品的质量需求。

6.突发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急处理、分析、整改和上报。

7.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任务。

任职要求:

1.高中及以上学历(含中专、技校),

2.2年以上制造业工作经验,1年以上检验员工作经验,

3.熟悉SAP模块,

4.熟练使用测量工具和检具,

5.适应三班工作制,

6.良好沟通能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生产检验员岗位

篇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篇4:生产过程检验实施细则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证生产处于可控状态,杜绝不合格品的发生和转序,消除潜在质量事故。

第二条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徽记”瓜子、花生、“好巴食”粗粮酥系列产品生产过程的检验规定。从投入原料到成品的过程的检验。

第三条职责

(一)每日生产前,生产工人应进行开工确认,车间质量负责人和现场品控负责监督检查。

(二)生产过程中,生产工人自检、上下工序互检、车间质量负责人对工艺、设备参数和工艺执行情况进行巡检、品控部现场品控对各工序半成品质量、卫生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查。

第四条执行规程

第一款开工确认

在每一规格产品或者每一台机器正式生产前应检查环境、设备卫生、生产条件,并对各类原辅材料质量及首件产品在材质、规格、色泽、结构等品质符合性上进行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第二款过程巡检

(一)巡检时间及频率:车间负责人、现场品控每日完成开工确认后,要不间断地按生产工艺流程对各工序逐次检查。在生产期间,按工艺规定的检查频率进行巡检。

(二)巡检项目及方法:

1、产品外观:目视、手感及对比。

2、规格尺寸:运用量具检测。

3、关键特性:用检验仪器进行检测,必要时取样送技术中心检验。

4、设备及运行参数:检查运行是否正常,记录实际运行参数并与规定参数作对比分析。

5、物料摆放:检查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待检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等是否摆放在规定位置。

6、卫生:检查是否按规定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是否符合规定,作业环境人员是否清洁和符合卫生规定,是否有产品、物料散落在地面。

7、工艺执行情况:检查员工是否按规定操作机器设备,是否有不安全作业行为,是否有以次充好的行为,更换规格品项生产时是否通知现场品控到场验证(包括修机、换料、清场)。

8、标识:检查物料、产品、机器标识状态是否正确。

(三)跟踪控制: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不稳定因素,现场品控应该跟踪检验,跟踪结果应形成记录并作符合性分析。

1、产品以前生产有异常,有较高不良记录。

2、用的生产设备性能不稳定。

3、器具有不良情况。

4、到有不良物料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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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操作。

6、产品、新原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初期运行。

(四)现场巡检记录:现场品控每次巡检后,要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现场质量巡检表”上,并于当班下班后交品控部。车间巡检记录在“生产过程巡检记录表”上。

(五)发生不合格时按《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实施,产生不合格品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条附则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2010年1月1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生产中心、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动力技术中心。

篇5: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制度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不得流转。

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

(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

3、凡跨部门加工的工序(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工艺单上签字,否则,不得流转到下道。

4、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发现人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

5、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班组长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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