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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加班管理制度一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8

医院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医院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避免加班界定不清,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相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

  适用于本院全体职工

第三条责任:

  1、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人员的加班管理,同时按规定将本科室人员的加班情况上报至院人力资源科;

  2、院人力资源科协助各科室做好职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在科室内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加班的原则

  1、加班系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由医院或科室依据其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安排的`相应工作。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

  2、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上白班(行政班)者,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倒班的按值班安排表执行,轮到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值班的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轮值应安排轮休;

  3、医院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加点,医院将安排补休(补休以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科室负责人安排)或者支付相应加班补贴(加班费);

第五条要求

  1、无论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或假日加班等,科室负责人均应如实记录加班起止时间及事由,备查;

  2、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科、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班人员及时间进行核查。加班时间及加班事由不真实或加班为非医院界定的加班事由,加班视为无效;

  3、原则上非单人单科室节假日、双休日必须排班,合理安排补休,不计算加班。

第六条加班界定及要求:

  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加班:

  1、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二线值班人员)非正常上班时间,因医院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紧急加班者;

  2、节假日必须上班,他人无法顶岗、且无法安排补休的岗位;

  3、供应室消毒工作工人工作性质特殊及人员(目前两人)不足,上班每日一人给予15元(含餐补)补助。人员足够后自动取消。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不认定为加班;

  2、在非正常工作日因业务联系单位或其他来访接待延长工作时间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如拖班),如果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进餐半小时以上者可计算误餐;

  4、非单人单科室(包括职能科室,如b超、防保、院感、病理)节假日、双休日排班,尽量合理安排补休;

  5、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保洁、门诊抽血室、收费室等;

  6、节假日、双休日或晚上开展娱乐活动、义诊、参加会议、职工培训安排、社会活动等;

  7、倒班;

  8、节假日、双休日或上班及加班后补休者;

  9、因工作性质特殊,需非正常工作时间(中午、晚上,如抽血室、输血科、检验科)上班,或正常工作时间延至到中午、晚上工作时间未超过7小时者;

第七条加班工资计算:

  1、加班者,按我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疫津贴、加班费管理规定(xx医字[20xx]42号)文件执行;

  2、加班补贴每月由审查小组审查后,财务发放;

  3、护理apn排班:

  按参与排班人数进行分类包月计算到各护理单元,由各护理单元进行再次分配。

  人数补助金额

  20人以上600元/每月

  15―20人(含20)500元/每月

  10―15人(含15)400元/每月

  10人以下(含10)300元/每月

第八条附则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按院长办公会议定后执行。

篇2:加班换休制度

加班换休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部门、车间人员加班换休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二、制度内容

  1、加班补休时间的折算。正常的工作日或双休日的加班工时,按每1小时折算1小时补休;节假日加班按国家规定倍率折算补休时间;如:五一当天加班按300%工时折算补休时间,2日、3日则按200%工时折算补休时间

  2、加班后因休假条件不具备、工作任务紧张,当月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可经本部门随时安排休息。没有累积加班时间,则无补休。

  3、各部门、车间加班人员的`时间,由本部门、车间的考勤员统计,换休时以4小时(半天)为单位。

  4、各部门,车间考勤员统计每个人可换休的时间,每月30日,到人资部领取相对应的换休票。

三、流程

  1、加班审批和调休审批流程。加班审批流程:填写《加班申请表》→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2、换休审批流程:填写《换休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

  注:换休时间一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六天以上(包含六天)由主管领导审批。

  3、无加班情况下的请假审批流程按原流程执行。

  4、使用换休票流程:考勤统计员将《加班申请表》以及每个人加班时间,在每月30日送到人资部领取相应的换休票,将换休票发放到已加班人员的手中,如需换休,加班人员填写换休申请单,审批同意后,将换休票交予考勤员统计,并计入考勤表中,写明“换”。

  5、换休票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6、月底考勤员上报考勤单时,同时附上本月已休的《换休票》,如记录与换休票的数据不相符,在考勤单上所记录的“换”视为事假。

  四、换休票不能兑换现金,加班费与换休票只能二者选一。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六、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加班申请表》

  《换休申请表》

  《换休票》

  附件一:

换休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换休时间

____月___日___时至___月___日___时,共 天

换休原因

 

主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主任

部门领导

班组领导意见

 

 

 

 

注意事项:

1、换休时间可以与加班时间相抵,其他时间不在换休时间相抵范围

2、此申请须在真实有效地情况下方能执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公司制度论处。

           

加班申请表

加班人姓名

 

部门

 

加班时间

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加班事由

 

工作完成情况

 

派单人意见

部门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主任

主管领导意见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换 休 票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有 效 期:六个月

 

             

篇3:加班费制度

加班费制度

  一、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费的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四、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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