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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局机关考勤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5

国土所考勤制度

  一、国土所全体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双签”制度,既参加镇政府对全体镇干部的统一考勤,同时参加所内考勤;

  二、国土所工作人员每月出勤必须满26天以上,年出勤不少于310天;

  三、坚持请销假制度,所长有事请假经市局批准后,再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其它人员请假要经镇分管领导和土地所长批准,请假期满履行销假手续;

  四、坚持上下班制度,国土所全体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实行本人签到,外出业务注明去向,严禁代签和补签,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告;

  五、签到时间上午8:00,下午2:30,节假日以通知为准;

  六、确定专人每月公布考勤结果并按时上报市局。

局机关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能,维护机关良好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和内容

  1、考勤范围: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经区里统一抽调的人员除外。

  2、考勤内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和出、缺勤情况。具体要求是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坚守岗位,不乱串岗,严禁上班时间内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二)考勤办法

  1、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实行上、下午上班签到制。每名工作人员应按时在考勤表上签到,上午签到截止时间是8:30分,下午签到截止时间是15:00(因上班时间调整,可顺延半小时)。由局办公室派员现场监督,不得多签、代签。局办公室每月初将上月份的考勤情况汇总公布。

  3、局办公室在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可以对上班期间职工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请假制度

  (一) 一般干部和职工事假1天以内的,由本股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本股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必须经局主要行政负责人同意。

  (二) 股室负责人事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局主要行政负责人同意。

  (三) 事假一天以上的需个人写请假条,按程序和规定的批准权限履行。事假可以冲销当年的年休假。

  (四) 病假由个人写请假条,并提供医院证明。

  (五)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人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奖惩办法

  1、对模范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到有事请假,出勤率高,工作兢兢业业的人员给予鼓励表扬,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和选拨干部的重要依据。

  2、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以旷工论;迟到、早退3次的按旷工1天计算,以此类推。

  3、工作人员旷工1 天的,由股室负责人与之做诫勉谈话;旷工2天的,由分管局长与之做诫勉谈话;旷工3天以上的,由局主要负责人与之做诫勉谈话,每次谈话应做笔录,谈话笔录由办公室存档。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4、工作人员全年无故旷工3天以上、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公务员不得评优秀。

  四、本制度自20**年 月 日开始执行。

篇2:某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

  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婚假

  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上不予批准。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丧假

  教职工因处理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的的父母、配偶等)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丧假一般为5天,对于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的往返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病假

  (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批准;

  (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半天或看病,需要安排代课或调整课务的,须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由年级组安排代课;其他人员需有人顶替其岗位或代为完成工作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负责安排工作。

  (三)因病需要休息三天以上,应凭区级以上医院或其下属的门诊部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到教导处,非教学人员到本人所在部门)。

  (四)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后凭住院证明,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事假

  (一)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教师由级组长批准,其他人员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调整课务的,按第七条第2款办理。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处(室)副主任、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副校长由校长批准。

  (二)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做好人员安排,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教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考勤津贴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工作性津贴;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工作性津贴;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工作性津贴。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等,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工作性津贴按75%计发。

  第十七条教职工请短期病假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发给。因病休假一个月以上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教职工请短期事假的,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

  第十九条 鉴于学校每月工资及津贴补贴均为月初发放,每月的实际考勤时间应从上个月26日计起,至当月25日为每月的考勤。当月的考勤结果在下个月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执行。

第四章旷工及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二十一条对旷工旷课的处罚

  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请假而未参加下列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

  (一)升旗仪式;

  (二)教职工大会;

  (三)班主任会议;

  (四)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

  (五)科组教研活动;

  (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

  (七)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属于缺席的,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指“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篇3:总行机关考勤打卡制度

  总行机关考勤打卡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考勤管理,总行决定实行打卡考勤制度。为保证打卡考勤机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机关在册正式职工、临时用工(以下简称“总行职工”)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总行职工上班与下班均要打卡。实行打卡考勤机制度后,总行机关仍然坚持正常的工作作息时间,即每周1至周5为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00上班,下午5∶00下班,但考虑到打卡占时等因素,因此,上午8∶10分以前和下午4∶50以后打卡,均视为正常出勤,其他情况则为非正常出勤。打卡机24小时不关机。上午8∶10分至8∶30分打卡按迟到记录;下午4∶30分至4∶50分打卡按早退记录;上午8∶30分以后到达和下午4∶30分以前离开,按缺时记录;每个工作日只打一次卡按少卡记录,两次均未打卡按缺勤记录。

  第四条总行职工如有非正常出勤记录,本人必须如实填写《月度出勤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打卡考勤机报告表》),说明非正常出勤的.原因,交本部、室考勤员审核,部、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第五条总行职工因公出国、出差、市内公务等不能正常出勤时,须在《报告表》中注明,按正常出勤对待;否则,以打卡考勤机记录为准。

  第六条总行职工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龄假,须按打卡考勤机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打卡考勤机报告表》中注明;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未在《打卡考勤机报告表》中注明的,按旷工对待。

  第七条新入行人员和遗失考勤卡的人员,在领取(补办)考勤卡以前,由本部、室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有非正常出勤情况的,应填报《打卡考勤机报告表》。

  第八条总行职工忘记打卡或忘记带卡时,本人应在正常考勤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人事教育部劳资处报告,并在当月《打卡考勤机报告表》中注明。没有报告或未在《打卡考勤机报告表》中注明,按旷工对待。

  第九条经鉴定确因打卡考勤机失灵而没有打卡记录的,按正常出勤对待。班车因特殊情况晚到,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总行职工无正当理由考勤少卡,每少卡一次按缺时4小时对待,每月累积缺时4小时视同旷工半天。

  第十一条打卡必须由总行职工本人履行,任何人不得请他人代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发现代打卡行为,扣除当事人双方当月增收节支奖,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总行职工上班打卡后即应到岗工作,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准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考勤机卡同时作为职工午餐的就餐卡,今后视情况还将开发其他功能,因此,总行职工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考勤机卡,爱护打卡设施。丢失考勤机卡应及时向人事教育部劳动工资处申请补办,并由本人负担工本费100元。

  第十四条各部、室要加强考勤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总行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以及各种假期待遇,按农发行人字(1994)14号《总行机关考勤办法》、《总行职工享受各种休假的规定》及《总行机关增收节支奖金发放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人事教育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打卡考勤机记录明细表》印发各部、室核对,各部、室应于5日前将《打卡考勤机记录明细表》、《打卡考勤机报告表》、《总行机关职工奖金及伙食补贴发放表》一并送人事教育部劳动工资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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