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管理制度二
公司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按提成制度结算的营销人员和不适用本规定。
三、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1.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称为应急加班。
2. 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由人事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3. 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
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
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四、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1)一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4小时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按36小时计算。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五、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①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② 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③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4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周一至周五加班算平时工作日加班,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算节假日加班。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后接到新任务算加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周一至周五因公司需要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内原则上不算加班。
六、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除法定节假日外,一律安排调休,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2)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安排。
2.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点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延时加点工时×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公休加班工时×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法定加班工时×3倍
(2)加班费的计发比例
a.平时工作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
c.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
3.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中层以上员工
(2)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七、执行原则: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员必须记录好当日《加班工作内容记录》,并于加班结束后的两天内提交给人事部,无加班日志者其实际加班视为无效。相关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者一律严惩。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篇2: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制度
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教师法》及《自治区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就教职工加班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原则
1、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及工作计划,充分利用上班时间,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各项任务的尽量不要安排加班,保证教职工的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方可安排教职工加班。
2、因教学、科研、后勤、党政管理等特殊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学院原则上不报支此类加班费,各部门要安排好延长工作时间教职工的补休。
3、确因工作岗位需要和编制紧必须利用职工休假日时间加班的部门,需事先经部门领导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加班的人数和次数。
4、寒暑假期间的加班,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确需在寒暑假加班的教职工,要事先周密安排,做出计划,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数。分别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5、教职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公益性的劳动和活动不能视为加班。
二、加班范围
(一)平时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 42 条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组织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学院正常工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3、为了完成突发性和临时性工作任务,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仍需继续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者;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加班的职工,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补休。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计发加班费。
(二)国家法定假日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学校依照《劳动法》第 44 条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寒暑假和休息日加班
1、在寒暑假和休息日期间,教学、管理人员从事的本岗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含组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因公出差等),均不能计为加班;
2、其他部门在确保完成岗位规定的.职责前提下,在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首先考虑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者,可申报加班。
三、值班的范围及标准
1、根据上级要求和因教学、科研、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和岗位需要,必须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安排值班的岗位,可按规定采用补休的办法安排有关人员值班。 必须昼夜值班的岗位,由部门申报后,报院领导审批后确定。
2、经批准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值班的教职工,确因工作岗位及编制原因不能倒班或轮休的,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给予加班补助费。
3、休息日和节假日值班,要遵守值班时间并要严格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4、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安排干部值班,不属加班范畴。
四、加班补助费标准
1、经批准在休息日和寒暑假加班,又确因岗位及编制原因不能安排补休的教职工,经批准,每人每天可给予加班补助费 20 元。
2、法定的节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 “十一”三天、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必须加班,经批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后勤水电暖工人值班费为每周40元,值班期间发生的加班不再另计加班费。
五、申报加班及加班费用发放程序
1、各部门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说明加班事由和不能安排补休的原因及加班时间、天数,并附加班人员名单。
2、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
3、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请院长审批。
4、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通知加班部门执行。
5、加班工作完成后,加班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报加班考勤表。
6、由组织人事处造表通知计财处发放加班工资。
7、如遇突发或特殊情况未按报批程序呈报加班的,应在加班完成后的三天内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六、本规定自二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篇3:公司加班规章制度
公司加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文秘资源网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继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七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八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九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二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年内累计加班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七条 调休时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八条 加班补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二十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