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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考勤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1

公司打卡考勤制度

  一、 按公司规定时间为基准:早 8:00----- 中午 12:00 下午 13:30-----17:30

  二、 打卡规定

  1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在职的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按时亲自打卡,员工打卡时要求有保安监督。

  2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 1 )早上 8:00----12:00 下午 13:30-----17;30 (2) 晚上加班时间: 18:30------21:30

  3 、因事不能打卡:原则上要求员工必须提前递交请假或相关申请,注明请假起止日期和事由,经主管签字批准后,交至考勤负责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 、上、下班忘打卡者,一个月不得超过三次,超过次数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20 元)。

  5 、在月末统计考勤时,既没有主管签字审批也没有打卡者,记为旷工。

  三、缺勤、全勤情况

  1 、迟到:上班时间已到因非工作原因而晚到岗者;

  ( 1:1 ) 3 分钟 ---8 分钟按 5 元扣款, 9 分钟 ------15 分钟扣款 10 元 。

  2 、不到下班时间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罚款( 50 元)

  3 、迟到、早退超过 15 分钟以上,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半天(扣款 50 元)

  4 、每个月没有迟到、早退、事假的'员工给予全勤奖金( 50 元),员工公休日补贴每天按 10 元补贴。

  5 、员工出差必须到部门主管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出差客户地址,不完善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6 、员工因公外出的经部门主管批准补办签卡,部门主管保管好员工签卡资料在本月底 30 日上交财务保管。

篇2:人脸识别考勤规章制度

人脸识别考勤规章制度

一、实行人脸识别考勤的范围

  1、被考勤人员:公司所有管理人员。

  2、考勤地点:公司办公室走廊。

二、人脸识别考勤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上班每人每天四次人脸识别考勤,具体考勤时间:上午8:00前、11:30后,下午14:00前、17:30后。

  如遇上、下班时间调整,则另行通知。

三、人脸识别考勤规定

  1、考勤机全天固定位置开机,被考勤人员只要上班,不论迟到与否,均须录取面像考勤。上班后30分钟内录面像考勤计为迟到,超过30分钟计为缺勤,既无面像又无请假单者计为旷工。

  2、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公司录面像考勤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负责考勤人员于每月1日上午9点前,将上月相关人员记录上报至办公室,便于汇总考核。

  3、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办公室将上月员工上下班人脸识别考勤记录送给公司财务科,财务科按相关规定对缺勤、旷工行为进行处罚。考勤结果将作为干部考察和年终考核考评的依据之一。

四、关于请假、出差等情况的.管理规定。

  (一)请假。凡需请假不能考勤的,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

  1、请假半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留存办公室备查。

  2、请假超过1天(包括1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留存办公室备查。

  (二)出差。因出差不能考勤的,须提前填写《出差审批表》。如单位正常业务出差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留存办公室备查;如开会或其它出差,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留存办公室备查。

  (三)特殊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考勤的,须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并补写《请假审批表》或《出差审批表》(特殊情况包括:

  1、因公突击开会、出差、外出办理急事等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的;

  2、因公加班至深夜致第二天不能按时上班的;

  3、因处理突发问题不能按规定请假的;

  4、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不能按规定请假的等)。

五、奖惩办法

  迟到或早退的罚款10元/次,旷工罚款100元/天,工作日中午未经批准喝酒的罚款200元/次,在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大会上检讨,并降低年终奖金系数。每月全勤的给予一定奖励。

篇3:市公益性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市公益性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就业形势需要;

  (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

  (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

  (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

  (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五)被劳动教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

  (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

  (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

  (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4:小学考勤管理制度

小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镇小学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严肃劳动纪律,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保证教学计划、教学目标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考勤项目

  对到校、办公、上课、教师住校、教职工例会、升旗及学校通知参加的各种集会或活动均作考勤。

二、考勤要求

  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到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办公制度、住校、上课等各种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旷教,有事先请假,准假后方可离校,不私自调课、换课,不私自请人代课。无公务联系不串岗,不闲谈,不做私活,不做与教学无关的其它活动。

三、考勤时间

  1、坐班时间:上午上课前10分钟到中午放学,下午上课前10分钟到下午放学。晚上学生上晚自习。如有午休各班语数教师安排轮流值班(值日教师全天)

  2、上课:上课预备铃响进教室到下课铃响。

  3、会议(含活动、集会):各种会议的`开始到结束。

  4、值班护校:全天24小时。

四、考勤办法

  1、各校要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漏登、漏报。(中心小学由温德宗校长负责)

  2、全镇教职工按时上下班,按时上下课,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为人师表,上班时间不准外出,需有事请假外出必须经校长批准。在办公时间需短时间(1小时内)外出向行政值周人员请假。

  3、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离职守,不参加有关活动、会议、集会等而无正常理由,均视为旷工。

  4、实行住校制,全体教师应坚持以校为家,村小每星期原则上住校三个晚上以上。

五、假期规定

  1、教职工每学期的私假(事假)不得超过5天。

  2、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病假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住院证明等履行审批手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或相关手续视为事假。

  3、婚假3天,晚婚15天(含双休日);产假:顺产90天、剖腹产105天,晚育顺产120天、剖腹产135天(含假期及双休日);人流假:属于带环怀孕进行人流可休5天(含双休日),按病假处理,如果一年内人流超过1次的则按事假处理);丧假:是指配偶及双方上下直系亲属,可休5天(含双休日),其余叔、伯、兄、妹等可休3天(含双休日);上述各假期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不得拆开分段使用或抵冲病、事假。

  4、因学历达标集中学习、考试的时间不计算假日,无故超假按旷工论处。(假期以有关文件、通知或相关证明为准)

  5、请事假人的课务,请假本人要落实代课人,请病假、婚丧产假人的课务由各校安排。

六、请假程序

  1、村小村完小教师请假二天内向村完小校长请假(含公、私事),超过2天向中心小学校长请假;村小校长、中心小学副校长、行政管理人员外出乡镇超过2天一律向中心小学校长请假,教学点人员外出1天也应向中心小学校长请假。中心小学教师请假三天之内,行政人员请假一天之内由分管考勤的副校长批准,三天至一周之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报教育局批准。因病请假应有医院疾病证明和医药发票,一周以上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和医药发票报教育局批准。

  2、凡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安排好本人工作并由批准人签字后方可离岗,如有空堂现象请假者为旷课论处。

  3、急病或重大特殊情况可例外,可电话通知,但返校后必须向校长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七、奖惩办法:

  (扣分在阳光津贴发放方案考勤一项中扣)

  1、教师全学期满勤者,在津贴发放方案考勤一项中得满分。

  2、事假(私假)每天扣0.8分,病假每天扣0.4分,会议(例会、教研会、集体备课、班主任会、班子会等)每次扣0.2分,升旗及各种集会每次扣0.1分,迟到、早退每次各扣0.2分。

  3、上课期间玩电脑网络游戏、织毛衣、打麻将扑克、下象棋围棋等每人次扣0.2分

  4、教师吵架双方各扣1分,打架斗殴者各扣3分,再由校委会和工会调解,对无理者再进行处理并通报批评。

  5、老师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由当事人承担。

  6、值日:不按时到岗,集会不及时按规定要求站岗维持秩序,午休和课外活动不及时到场所巡查,不书写记分栏或记分簿,校务日志没有扣分,不按时交-班,不佩带标志,只要合乎其中1条,第二天继续值日;第二天如又有其中1条扣0.2分。无故不当值日每次扣0.5分。

  7、教职工无故旷工必须扣发津贴,旷工一天扣发全年1%的津贴,旷工一周以上者,除扣发津贴外,还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8、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达以下标准者,按下列规定扣发津补贴:

  (1)当月病假累计超过五天或事假累计超过两天,扣发半月津贴,病假超过十五天或事假超过五天扣发全月津贴(指40%津贴部分)。

  (2)病假连续六个月以上者,从第七个月起发病休工资:工龄不足二十年的发标准工资的70%,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发标准工资的80%,其它补贴照发。

  (3)全年累计旷工7天或事假20天,病假90天以上的,扣除财政年终奖(13个月工资)。

  9、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有关程序审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满三个月以上者,学校提出警告,若仍不归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处理。学校台有教师擅自离岗,必须在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局。如隐瞒不报,则追究校长责任。

篇5:电器门店考勤管理制度

电器门店考勤管理制度

  一、市场部、各门店、配送中心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特点,采取不同的考勤制度,具体执行方案如下:

  1)苏宁市场部(包括原行政部、谈判部、财务部)员工,早上、中午、晚上各时间段内上、下班必须到行政部签考勤卡,员工到岗后应及时签到,到岗后未签到者按未到岗处理。(午休时间无论是否休息,必须签卡)考勤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由总部人事主管负责。

  2)配送中心员工早上、中午、晚上各时间段内上、下班必须到办公室签考勤卡,签卡方式与总部要求相同,考勤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由配送中心主管负责。

  3)门店在严格执行<<卖场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考勤管理由两部分组成。促销员执行考勤卡签卡制度,其他员工(包括业务人员、库管员、收银员)执行打卡制度。签卡、打卡方式及注意事项同上,考勤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由门店人事主管负责。

  二、违反上述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处罚措施如下:

  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者,每次扣罚30元。

  2)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上者(含半小时),按当日旷工处罚,扣除5倍的日均工资。

  3)不按规定签到、打卡者每次扣罚30元。任何员工不得拖人、代人签到或打卡,否则对双方各处以50元罚款。

  4)各部门负责打卡、签到的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保安人员)必须严格自律,市场运营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动纪律、考勤管理进行检查,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操作人员和部门管理人员各处以50元罚款。

  三、各部门员工应自觉遵守青百公司<<员工手册>>和苏宁电器<<卖场管理制度>>,对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将按照上述两制度中的处罚办法严肃处理。

  四、各部门考勤管理者,每月20日前必须将当月考勤上报市场运营管理部,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的员工,罚金将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审批程序:员工请各种假(含存休),均应写出请假条,先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再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息,未经批准擅自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无特殊情况,严禁电话请假。)

  二、请假内容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存休等。

  三、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否则将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有公立医院证明,具备医院建休证明、病历和收费单据(三者缺一不可),方可办理病假手续,手续不全者按事假办理。

  五、其它请假按<<员工手册>>和<<卖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请假审批权限:

  (一) 对促销员请假的审批权限:

  (1) 半天以内由门店的部门柜长批准。

  (2) 1天以内由门店的部门经理批准。

  (3) 2天至5天由门店店长批准。

  (4) 5天以上的请假不与批准。

  (5) 促销员2天以上的请假,必须逐级审批,严禁越级审批。同时门店部门经理必须通报厂家经理,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批准。

  (二) 对其他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

  (1) 3天以内(含3天)总部、门店、配送中心分别由市场运营、门店店长、配送中心经理批准。(各级管理者请假3天以内的,由直接上级批准)

  (2) 3天以上由苏宁总经理批准。

  (3) 超过20天者由青百总经理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七、员工请各种假期间和薪资扣罚标准:

  1、事假:按请假天数,扣发全部日均工资。

  2、病假:按请假天数,扣发日均绩效工资。

  本人月工资×60%

  日均绩效工资=( )×请假天数30天

  3、旷工:按旷工小时计算,每旷工一小时,按本人平均小时工资的5倍扣罚工资。

  4、其它请假期间的工资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务必认真落实,严格执行。苏宁原有的规章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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