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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9

农业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㈠、车辆管理

  1.办内所有车辆均由综合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2.保障主任定车定司机。副主任保障工作用车,特殊情况由综合处调度。

  3.使用车辆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用车;其二保障、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用车;其三保障办重大活动公务用车,保障日常机关财务和取送机要文件用车。

  4.处室工作用车实行登记制度。市区内经综合处长批准,市区外经主管主任批准后,车管人员统一安排。

  5.严禁为办婚事动用车辆。

  6.遇五一、十一、春节无值班任务和工作安排以及司机因事、因病请假期间的车辆一律在机关停放。

  7.原则上不出私车。特殊情况,本人填写用车单,市区内经主管主任批准,由车管人员安排。

  8.为便于车辆维修保养、出车补贴、路桥费的发放和报销,增加车管的透明度,建立行车档案。内容包括:行车路线、公里数、油耗、维修保养等情况。

  ㈡、司机管理

  1.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酗酒和酒后开车,要爱护车辆,搞好保养维护,做到定期检车、安全、正点、优质服务。

  2.服从领导,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一般在司机班等候,不准在车上滞留,收到传呼立即回话。

  3.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立即实事求是将情况上报综合处,并由综合处根据交管部门意见及保险公司理赔协议做出处理。如发现私了、隐瞒情况、不据实上报者,后果自负。

  4.司机有事请假,要提前向综合处报告,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但如工作需要,个人必须服从工作。

  5.车辆必须做到专车专人驾驶,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换车,更不得借与他人。

  6.不得自行决定私自出车。有事(含节假日)用车,必须按个人用车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发现未经批准出私车者按每公里2元扣发出车补。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本人自负.

  7.加强自身修养,维护团结,遵守纪律,无论在机关还是下乡外出,都要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做的不做,维护开发办的形象。

  ㈢、燃油与维修

  1.燃油。车辆实行内部油票,定点加油,每次加油司机要上报行车里程,综合处依据行车里程供油;在本市所辖县(市)范围内行车不允许在外擅自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2.车辆修理。车辆修理要厉行节约,由本车司机提出申请,并严格按修车审批卡批准的项目在指定地点修车,司机无权变更审批项目,否则不予结算。更不得随意送修。特殊情况经综合处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增加车辆附属设备(如:座套、脚垫、香水、麂皮、墩布、工具等);做到小修小换不进厂,能自己动手修的一律不准进厂维修;车辆行驶7000公里方可更换三滤一次。

  ㈣、奖惩补贴

  1.为体现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对车辆实行指标控制,单车核算。出车补贴按公里发放,每月基本下乡费80元,出车费每公里7分。

  2.驾驶员出车发生事故,属于本身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承付20%,个人承付最多不超过3000元。

  3.随车维修工具、安全保卫器械及水电暖维修工具等,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除个人写检查外,所丢工具、物品自行补齐。

  4.私自在外过夜车辆,如发生丢失附件(配件)及公用物品,其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全部个人承担,损失超过1000元另加损失的50%。但最多不超过1500元。丢失车辆(不能找回)凡是个人负全部责任的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岗位。

  5.落实单车核算制度。单车核算包括:燃油费、修车费、公里补贴、司机加班补贴等内容。

篇2: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一)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由我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号令,以下简称2号部令)已发布,并将于**年4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2号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纳人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从组织上保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的最大支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2号部令实施前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宣传月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广泛深人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车主和司机充分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性,了解超限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公路路政、运政管理人员学习2号部令,掌握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以超载车辆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必使当前车辆超载普遍及严重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情节轻微的,要及时进行现场纠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采取责令停驶、卸载等强制性措施,()阻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配备必要的流动性超限检测设备,也可在主要的干线公路上设置固定的超限自动检测装置,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强化管理手段。同时,还可根据需要,在超限运输检测站附近设立必要的卸货场。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抓好形象教育、素质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先培训发证后上岗执法,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确保超限运输管理做到行政执法规范、标准,服务语言文明、礼貌,案件处理妥善、及时。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出现公路“三乱”。同时,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九、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在抓好运输市场管理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做好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制止车辆违章超载。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照2号部令规定,对经国家批准生产并投入市场的奔驰、斯泰尔、红岩、黄河等单轴轴载大于10吨、少于13吨的车辆,只要车货总重符合国家核定的吨位标准,暂不按超限处理,允许其上路行驶。

十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合作,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部门行为逐步转变成社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三)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篇3: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一)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二)

大队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完善大队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大队目前管理现状,经大队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对大队汽车和电瓶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保管

(一)汽车

⒈大队现有汽车7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队部、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规划中队作规划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队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队使用。

⒉每辆车应固定汽车驾驶员1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及车队长备案)。车队长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⒋车辆必须定点停放。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

⒌大队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如遇特殊情况需交换用车的,应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二)执法电瓶车

1.各中队执法电瓶车应固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专人必须上报大队办公室),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2.无特殊情况,执法电瓶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原则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执法电瓶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驾车时,必须着制服、带帽,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整理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车辆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5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维修时,车队长到现场监督,如车队长无时间,可派专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监督人应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5.电瓶车每半个月要去指定维修点维护加水等。并做好维护登记报车队长备案。

6.如电瓶车出现问题需维修,必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3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车队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再由车队长分配给其他车辆预充值。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储值余额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

⒈汽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三)

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2010年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2.局督查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通报。

3.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实行定车定人制。各执法中队的执法车辆由中队长统一管理,分组长负责监督各分组车辆使用情况,每台车辆指定固定驾驶员驾驶和具体管理,并接受局综合科调度、派遣;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统一管理,驾驶员相对固定车辆,并具体管理车辆。

4.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所有执法用车一律先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使用。本集美区辖区内,各执法中队用车由中队长(或主持中队工作负责人)审批,应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值班备勤期间(包括夜间110值班),由带班组长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离开集美区辖区,使用执法车辆需报中队局分管领导审批,填写派车单,并报综合科备案后出车。

5.禁止私驾执法车辆。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

6.禁止私用执法车辆。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参与公务以外的结婚庆典、外出旅游、钓鱼休闲、接送子女上学、非公务接送等活动。

7.落实执法车辆停放制度。所有执法车辆根据执法工作用途明确停放地点,在非执法活动期间一律定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在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车辆行驶证及钥匙交本单位专人集中管理(执法中队指定专人管理,局机关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管理)(停放地点具体见附件),并建立登记簿以备查验。车辆封存期间,除担负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动用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车站、机场等敏感地段。

8.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人、审批人汇报和局综合科报备。

二、驾驶员管理

1.编内车辆、租用车辆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日常工作、执勤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紧急事务,要做到随叫随到。

2.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开车,不开快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对所驾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求及时修理。每日上班后出车前应当例行对车辆的油料、机械、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车辆能随时出动。

4.服务热情周到、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工作认真、谨言慎言、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或因技术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当而引起车辆故障、事故的,当事人均按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在经济赔偿上,一般掌握在损失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10%以内,根据事故责任轻重、损失大小,在该幅度内处理。

2.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需在区统一招投标并由局确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保养、维修前,必须向局综合科报保养维修项目,待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各中队及局机关送修人维修及更换零部件时,需认真检查维修项目,并签字负责。

3.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坚持节约用油原则,车辆加油统一由该车指定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不得随意由他人前往加油,严禁弄虚作假、谋私利。

4.执法过程或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生故障或换零部件,需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返回后报综合科备案,方能报销。

四、处罚规定

1.因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被局督查发现或上级纪检等部门通报,驾驶员负全责,管理车辆的干部或单位领导负领导负责。

2.违反本规定未按程序报批维修车辆的,不予报销,所造成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违反本规定未合理用油,车辆所在中队应作出解释;经查实属不符合规定用油的,应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本规定及时汇报并报警处理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本车辆管理规定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4: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一)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调度

(一)实行公务用车定人、定位管理,确保领导准时、安全用车。各处室执行公务用车,原则上商分管领导解决。车辆不足时,在不影响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由办公室协调调度用车。

(二)出市执行公务的车辆,由用车本人或驾驶员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出车登记,并以此作为驾驶员报销交通费的依据。

(三)全体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间应在司机休息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请假。

(四)车辆在规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况下,车辆必须停放车库内或指定地点。因没有在指定地点停放发生被盗或损坏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脏车”上路。

(六)严禁私自用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驾驶员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于每月日填报上一周期的费用。交通费报销应附当月出车登记表,经办公室复核后,报领导审批。

二、车辆维修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市财政局指定的定点维修厂)。

(二)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三)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汇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对策,待核查后确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车辆若在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临时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五)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

(六)办公室凭《车辆送修单》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费用。

(七)建立车辆保养项目及更换配件档案,按规定定期更换配件。

三、车辆用油

(一)车辆燃油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实行专人跟车、定点刷卡加油。

(二)车辆用油实行以行车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统计公布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卡加油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发票交办公室登记,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室报销。

四、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杜绝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调度管理。

(三)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

(四)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严禁参与婚嫁接亲、祭祀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除按市纪委、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待岗听候处置。

(六)因公务出车肇事,我方无责任,不追究驾驶员责任;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的5%;私自出车肇事,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待岗听候处置。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二)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二、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三、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四、换季保养。冬季换用冷却防冻液,调整挡风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轮胎气压。夏季检查空调制冷情况,清除冷却器水垢,降低轮胎气压。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六车辆的维修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鉴定同意,报请局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鉴定小组和驾驶员3人以上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每辆车维修保养以后,管理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归档。

篇5:企业车辆管理制度

企业车辆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车辆使用

一、车辆公司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董事长、总经理及各位副总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特殊情况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本单位和外单位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三、干部职工工作用车按下列程序办理:在市区内由办公室安排;出市境的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安排;出州境的董事长批准。

四、用车(号),原则上由专人驾驶。主要用于通勤、调研、视察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动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市内或市外州境内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五、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驾驶员职责

六、驾驶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二)自觉遵守派车制度,强化安全意识,不得违反乘车范围私自出车;

(三)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四)驾驶员要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五)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队的管理,坚持并督促执行派车制度,切实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半年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要切实做好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工作,掌握车况,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切实履行车队管理职责。

车辆维修

七、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

八、凡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等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车辆修理在确定的几家修理厂进行。修车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将应修理的事项和所需经费分项载明,由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按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审批意见到有关厂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如有需要超出报告及审批范围的维修,必须再次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并按程序得到审批后方可连续维修。

(二)修理过程中要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办公室及分管负责人要加强对维修情况的检查和督办,最大限度缩短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三)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涉及上述能在本地维修的各类事项,一律在本地进行。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四)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办公室分管人员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研究决定;金额在10000元以董事长审批。

(五)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车辆油耗

九、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

十、办公室统一给车辆充卡加油,发票由各驾驶员及办公室分管人员共同签字。车辆加油必须是油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十一、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卡、油、里程对应。

有关奖惩

十二、违反本管理制度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交警部门仲裁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按理赔责任比例赔偿损失的5%;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3%;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1%。

(二)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修。

(三)酒后出车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赔偿损失总额的50%,并作待岗处理。

(五)驾驶员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无论驾驶员有无过错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违规驾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偿后,余下部分由驾驶员负责。

(七)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车辆管理制度(二)

(一)车辆的管理

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车辆在公司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公司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5、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车辆管理制度(三)

1.目的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业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车辆使用与管理

3.权责

管理部负责对列入公司管制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负责对相关发生费用审核控制。

4.内容

4.1列入公司管制车辆为:(别克)、(长安之星)、(奥拓)、(皮卡)。上述车辆由管理部总务负责管理。

4.2出车作业流程

用车人员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经理、厂长签核→总务组填写“出车单”→司机凭单出车→办事→回厂。

4.3出车审批

4.3.1市区公务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后,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2本地区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3本地区以外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由管理部派车。

4.4用车管理

4.4.1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4.4.2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凭管理部主管签发的“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4.4.3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管理部,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

4.4.4管理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4.4.5有驾驶执照的经理厂长级以上主管人员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完后应及时还。

4.4.6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作适当及时调整。(面试网

4.5车辆保养

4.5.1驾驶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4.5.2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内车棚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5.3每次接车或出车前,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如发现意外损坏,应查明原因。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

4.6车辆相关费用报销、行车线路及违章4.6.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油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除由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如保险费),驾驶员凭发票、出车单等单据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作业办法》规定进行作业。

4.6.2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先填写“请购单”经总务审核,并报管理部核准后,必要时须经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修车或添置各类用品,并录入“维修保养记录表”(附件六),事后开票附请购单经管理部初审,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如在行车途中,发生非人为的故障(如爆胎等现象),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主管后,再进行维修。回厂后必须迅速补上相关手续。

4.6.3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4.6.4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驾驶员给予记过处分。

4.6.5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除责任人必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将给予记过处分。

4.7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违章及事故处理规定

4.7.1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规定

4.7.1.1下列人员如单独驾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已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员。

4.7.1.2下列人员自行驾车必须由总经理批准,用时必须在驾车时由公司驾驶员陪同:

新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员。

4.7.1.3已领取驾驶驾驶证且可以无需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名单,由总经理核准后,由管理部掌控并通知本人。

4.7.1.4本条(4.7.1)规定的人员的用车按4.2,4.3,4.4: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4.7.2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驾车时违章及事故处理。

4.7.2.1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的违章(即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停车等)按本办法4.6.5条规定处理。

4.7.2.2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擦、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按本办法4.6.4条规定处理。

4.7.2.3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按本办法4.6.6条规定处理。

4.7.3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未经批准自行驾车,含随公司驾驶员出车途中要求公司驾驶员让其自行驾车后,如发生违章、小事故及交通事故的,由自行驾车人员承担一切责任,经驾驶员同意的,驾驶员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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