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保存期限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人事档案保存期限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7

人事档案保存期限

  1. 凡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在职工人,流向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而原单位又不为其保存人事档案的;

  2. 由于各种原因,原单位委托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组织保存人事档案的;

  3. 在职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自动离职、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社会劳动力管理规定管理。

  (二)保存档案的方式及手续

  1. 单位委托存档

  委托单位须持以下文件资料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存档手续:

  (1)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件、营业执照;

  (2) 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委托单位与存档单位应签订保存档案合同书。

  2. 个人委托存档

  存档人员须持以下证明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存档手续:

  (1) 在职职工凭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单位劳资部门同意调出函、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函;原单位同意保留公职的出国留洋人员凭原单位证明信、出国护照、签证。

  (2) 存档人员须由原单位劳资部门填写《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并加盖劳资部门公章,并经存档单位审核同意。

  (3) 存档人员必须与存档单位签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自费出国留学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期满,如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必须由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直系亲属担保,并与存档单位签订委托保存其亲属档案合同。

  单位或个人委托存档的,需按规定的标准向存档单位缴纳管理费。

  (三)保存工人人事档案的期限

  1. 单位委托存档:根据用人单位与工人的聘用合同确定存档期限。

  2. 个人委托存托: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出国留学人员以护照有效期限为准。

  3. 个人委托存档,在存档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可持接受单位证明,随时办理结存或调档手续。

  4. 存档期满,如需延长期限或变更存档合同内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存档人员的工资、工龄计算

  1. 单位委托存档的,存档人员寄存档案期间保留原档案工资,如遇国家规定调整职工档案工资时,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整,并按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手续。个人存档的,保留原档案工资。

  2. 单位委托存档的,可以将存档前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下同)与存档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个人委托存档的,存档期间不计算工龄。

  (五)存档单位的职责

  1. 存档单位必须配备专人管理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须应由政治素质好,具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担任。

  2. 存档单位调入档案时,须严格审查下列项目:

  (1) 审查工人人事档案中的下列材料

  ① 各种履历表;②自传;③各种鉴定表;④历次运动检查、总结;⑤政治历史审查材料;⑥奖惩材料;⑦入党、入团材料;⑧政治、文化技术材料;⑨任免、调动材料;⑩招工、升级、调资材料;(11)其他材料。

  (2) 审查其他证明材料:

  ① 行政介绍信;②工资介绍信;③独生子女证明;④工会关系介绍信;⑤本人与受聘单位合同书;⑥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⑦其他材料。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不得调入和保存其人事档案。

  3. 存档单位不得涂改、撤换、增加或销毁档案材料。

  4. 存档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出所保存的档案材料。

  5. 有关单位需要查阅档案的,必须有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证明信,存档单位方可向其提供档案材料。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 存档人员转接党、团组织关系,按北京市组织部"京组发[1990]1号"文件规定:"经单位同意或经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仲裁机构仲裁同意辞职或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单位;没有接收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2. 存档期间,存档单位暂不负责办理出国手续。确需办理的,将本人档案退回户口所在地街道。

  3. 存档合同期满,委托单位或存档人员不履行续订保存档案手续的,按待业人员处理,由存档单位将本人档案关系转入存档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

篇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篇3:人事档案职责制度

  人事档案职责制度

岗位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监狱系统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宏观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自治区干部人事档案规划,并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3、负责做好监狱系统干部档案管理达标升级的组织工作和检查、考评、验收以及其他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狱系统管理干部的干部认识档案管理工作:

  1、认真履行干部档案工作查(借)阅手续做好查(借)阅和出入库登记工作,保证迅速、准确,热情地提供查(借)阅服务。

  2、认真做好干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别归档和传递工作。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死亡档案。

  3、认真做好干部档案的`多余材料和非入档材料的请对和销毁工作。

工作人员守则

  一、用户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为gg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坚持原则,严格遵照干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改善管理手段和方法,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为党的干部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保密制度,切实维护干部档案的完整齐全,不泄露档案内容。

  五、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草料和业务晚间交接工作。

安全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密的科学管理。

  二、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经常检查防水、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保持库房内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2—24℃相对湿度45—65%)。

  三、严格执行干部档案的保管、查阅、借用、转递等项制度,确保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索取和提供干部的有关情况。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五、经清理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妥善保管,经过鉴别,可分情况予以及时退回或销毁

  六、任何个人不得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严禁个人私自留存他人档案。

转递制度

  一、干部调动或改变主管、协管单位时,档案正本应及时转递到干部的主管部门,副本应转递到干部的协管部门,干部死亡五年后,其本人档案应转交所带地档案馆。

  二、干部档案应通过纪要转递,或者指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专门取送。严禁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干部档案,必须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及《干部档案出库登记薄》,注明转出时间、转往单位、原因等,并按规定装订整理完毕,不允许有零散材料,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入干部档案,须认真审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回执并登记入库。

  五、转出的干部档案在一个月后没有收到回执,要及时催问,避免丢失。

收集整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整理的十类标准,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材料。

  二、建立健全主动送交干部档案草料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干部档案材料形成后,不惜在一个月内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三、归档整理的材料应真是、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四、干部档案材料必须同意使用19×26cm规格的办公用纸,左边留2厘米装订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复写、复印材料不能入档。

  五、干部档案管理须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坐待目录清楚、编排有序、鉴别准确、装订整齐。要适用统一标准的档案卷盒,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

干部人事档案制度

  查阅借用制度

  一、查阅自治区党委司法厅党委管理干部的档案副本,应填写《查阅自治区党委司法厅管理干部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查阅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档案,应填写《车越干部档案审批表》,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意。

  三、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须填写《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经我部分管领导批准。借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借出的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阅单位须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进行查阅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严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

篇4:干部工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工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二、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

  三、档案的管理

  (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

  (2)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逐人登记注册。

  (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需纠正;装卸档案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档案,发现漏缺档案需查找。

  (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四、人事档案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各种鉴定;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更改或姓名认定材料等。

  (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

  (8)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材料。

  五、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意查阅人事档案,如必须查阅有关人员档案情况,需办理借阅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者,必须填写对查阅问题,查阅日期等逐项进行登记。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

  (6)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允许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尽快送回档案室处理。

  (7)外调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档案,如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并有两名正式党员方能查阅。

  (8)档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及时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

  六、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

  (2)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

  (3)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

  七、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完整无缺把好"入口关";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

  八、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整理,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不得入档;

  九、保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

  (2)严禁在档案库吸烟,保护档案安全,经常打扫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3)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

  (4)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5)坚持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篇5: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范围

  凡因干部任免、 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出国、入团入党、工资、福利待遇、治丧以及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等需要,均可按规定查阅个人档案。但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二、查(借)阅人事档案手续

  1.查阅干部档案的部门,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到人事档案室,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单位人事处或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也可加盖部门公章)方可查阅。

  2.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是组织上委派中共正式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经学院办公室或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查阅。

  3.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学院办公室和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但必须保证干部档案绝对安全,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周。

三、查(借)阅干部档案注意事项

  1.查(借)阅干部档案,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等。

  2.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干部档案材料;摘抄、复制的材料应负责保管好,不得给无关人员看,用毕即自行销毁。

  3.借用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绝对保证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外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用毕及时归还。若不能按期归还者,提前办理续借手续。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