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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职责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9

  人事档案职责制度

岗位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监狱系统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宏观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自治区干部人事档案规划,并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3、负责做好监狱系统干部档案管理达标升级的组织工作和检查、考评、验收以及其他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狱系统管理干部的干部认识档案管理工作:

  1、认真履行干部档案工作查(借)阅手续做好查(借)阅和出入库登记工作,保证迅速、准确,热情地提供查(借)阅服务。

  2、认真做好干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别归档和传递工作。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死亡档案。

  3、认真做好干部档案的`多余材料和非入档材料的请对和销毁工作。

工作人员守则

  一、用户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为gg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坚持原则,严格遵照干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改善管理手段和方法,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为党的干部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保密制度,切实维护干部档案的完整齐全,不泄露档案内容。

  五、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草料和业务晚间交接工作。

安全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密的科学管理。

  二、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经常检查防水、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保持库房内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2—24℃相对湿度45—65%)。

  三、严格执行干部档案的保管、查阅、借用、转递等项制度,确保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索取和提供干部的有关情况。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五、经清理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妥善保管,经过鉴别,可分情况予以及时退回或销毁

  六、任何个人不得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严禁个人私自留存他人档案。

转递制度

  一、干部调动或改变主管、协管单位时,档案正本应及时转递到干部的主管部门,副本应转递到干部的协管部门,干部死亡五年后,其本人档案应转交所带地档案馆。

  二、干部档案应通过纪要转递,或者指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专门取送。严禁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干部档案,必须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及《干部档案出库登记薄》,注明转出时间、转往单位、原因等,并按规定装订整理完毕,不允许有零散材料,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入干部档案,须认真审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回执并登记入库。

  五、转出的干部档案在一个月后没有收到回执,要及时催问,避免丢失。

收集整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整理的十类标准,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材料。

  二、建立健全主动送交干部档案草料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干部档案材料形成后,不惜在一个月内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三、归档整理的材料应真是、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四、干部档案材料必须同意使用19×26cm规格的办公用纸,左边留2厘米装订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复写、复印材料不能入档。

  五、干部档案管理须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坐待目录清楚、编排有序、鉴别准确、装订整齐。要适用统一标准的档案卷盒,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

干部人事档案制度

  查阅借用制度

  一、查阅自治区党委司法厅党委管理干部的档案副本,应填写《查阅自治区党委司法厅管理干部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查阅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档案,应填写《车越干部档案审批表》,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意。

  三、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须填写《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经我部分管领导批准。借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借出的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阅单位须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进行查阅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严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

篇2:干部工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工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二、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

  三、档案的管理

  (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

  (2)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逐人登记注册。

  (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需纠正;装卸档案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档案,发现漏缺档案需查找。

  (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四、人事档案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各种鉴定;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更改或姓名认定材料等。

  (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

  (8)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材料。

  五、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意查阅人事档案,如必须查阅有关人员档案情况,需办理借阅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者,必须填写对查阅问题,查阅日期等逐项进行登记。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

  (6)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允许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尽快送回档案室处理。

  (7)外调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档案,如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并有两名正式党员方能查阅。

  (8)档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及时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

  六、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

  (2)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

  (3)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

  七、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完整无缺把好"入口关";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

  八、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整理,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不得入档;

  九、保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

  (2)严禁在档案库吸烟,保护档案安全,经常打扫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3)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

  (4)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5)坚持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篇3: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范围

  凡因干部任免、 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出国、入团入党、工资、福利待遇、治丧以及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等需要,均可按规定查阅个人档案。但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二、查(借)阅人事档案手续

  1.查阅干部档案的部门,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到人事档案室,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单位人事处或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也可加盖部门公章)方可查阅。

  2.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是组织上委派中共正式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经学院办公室或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查阅。

  3.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学院办公室和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但必须保证干部档案绝对安全,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周。

三、查(借)阅干部档案注意事项

  1.查(借)阅干部档案,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等。

  2.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干部档案材料;摘抄、复制的材料应负责保管好,不得给无关人员看,用毕即自行销毁。

  3.借用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绝对保证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外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用毕及时归还。若不能按期归还者,提前办理续借手续。

篇4:发电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标准

发电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事档案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管理职能

  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人事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按规定的收集范围,经常地、有计划地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和补充,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

  4.2 档案材料的鉴别

  4.2.1 档案材料的鉴别必须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4.2.2 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归档材料。

  4.3 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4.3.1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一律凭部门领导签发的联系单,经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外单位按规定凭介绍信,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4.3.2 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3.3 查阅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手续,执行公司保密管理标准和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不准拆叠、拆换、抽出、增添和损坏档案材料。

  4.3.4 因工作需要抄写档案材料和复制档案材料时,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抄录和复制的材料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重新复制,用毕后予以销毁。

  4.3.5 任何人不得借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4.4 档案的转递

  4.4.1 转出档案

  4.4.1.1 接到有关职工工作调动通知后,及时将档案转给接收单位。

  4.4.1.2 辞职或被开除、除名、辞退、中止合同的职工,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4.4.1.3 转递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4.4.1.4 对转递的人事档案应认真清理,详细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及时转出。

  4.4.1.5 档案转出后,在档案花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往何处,以备查考。

  4.4.2 转入档案,对接收的人事档案材料,应认真检查,核对无误,若缺少材料,应在回执单上写明。

  4.5 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4.5.1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人事档案库内。设档案阅览室,建立阅档制度。

  4.5.2 档案库房要备有空调、去湿机、灭火器、温湿度计、防腐虫剂等,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防潮、防高温、防尘等工作。

  4.5.3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有关内容。

  4.5.4 档案库房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4.6 档案的销毁

  4.6.1 按规定程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应作详细登记,按规定要求销毁。

  4.6.2 销毁档案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有监销人。

篇5:人事档案保管年限

人事档案保管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

  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人事档案能保存多少年?。

  2.1 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 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百科。

  3.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5.本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三年颁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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