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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决策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6

家庭决策制度

杨榕枫廖雪梅杨重楼家庭"三重大、两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建设以"民主平等"为主要特征的好家风,进一步提升家庭的科学决策水平,营造利于创新的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大"指的是重大支出、重大选择、重大宣传,"两民主"指的是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家庭的"三重大"事项,须集体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三重大"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支出:主要包括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方面支出,不低于400元的礼品、礼金支出,任何金额的公益捐赠支出。

二、重大选择:主要包括有关学习型家庭建设、家庭成员生涯规划、重要生活用品采购、家庭重要材料起草外报等方面的决策。

三、重大宣传:主要包括《家庭生活简报》的编发,接受外部媒体采访,开展家庭文化建设培训,参加跟家庭生活有关的座谈会等。

第四条"两民主"的主要意义:

一、民主协商:主要是针对个人决策的事项,通过家庭成员的平等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的理解和共识。

二、民主决策:主要是针对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通过召开家庭会议和投票,实行多数决。

第五条坚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全体家庭成员是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决策前,家庭成员都应当认真思考事项的可能性、可行性,也可以听取家庭外部的意见;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以赞成票不低于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七条"三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全体家庭成员必须到齐才能协商和决策;可以采用网络的方式进行远程协商和决策。

第八条集体决策的事项、过程、参与人意见、结论等内容,可以用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九条对需要保密的决策事项,家庭成员不得外泄,违者须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作为处罚。

第十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临时作出的决策,须在事后及时向家庭成员通报;临时决策人应对决策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按照分工进行落实。每个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折衷。

第十三条违反"三重大、两民主"决策制度,造成家庭重要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要依据事实和性质,给予内部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书、或者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送:父亲杨朝富母亲李春花

抄送:各路亲友和同学

发送:杨重楼的同学和伙伴

杨榕枫廖雪梅杨重楼编辑

2016年6月9日定稿

篇2: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重大事故处理办法》、《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指家庭因红白喜事制作的各类宴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家庭宴席。

第四条各行政村、社区,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用卫生。

第五条农村家庭宴席实行登记备案、不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对农村厨师实行登记备案、健康检查制度。

第六条乡政府承担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登记备案、检查、管理与指导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向区政府报告不安全事件,参与实施农村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卫生院应协助乡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农村家庭宴席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不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对病人进行救治,协助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乡食安办应当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的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审查厨师健康状况,并且要求菜肴留样保存24小时。安排所在队组、社区对加工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购买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不得采购腐败变质、生从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既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清洗消毒。

第十条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宴席举办者应在1个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乡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2小时内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

事故发现者也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处置,将损失降到最小。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

第十一条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各级各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宴席举办者致人食物中毒的,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投毒引起食物中毒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厨师指具备厨师资格,并以提供食品加工技术获得报酬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乡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食品安全百日行动策划方案工商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春季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篇3: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电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及《保定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

(八)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单位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团青工作及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奖励办法;

(十一)决定对违规违纪的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聘、任免、调动等;

(二)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三)后备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

(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项目;

(三)应当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项目;

(五)非生产性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以及调整方案;

(六)由于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项目费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超出公司本部领导干部有权调动和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事项;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公司关于领导干部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干部人事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

党委、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规定分别由党政主

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过程中,可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对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经会议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

暂缓实施等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法、表决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

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决策议题;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推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对拟提拔任用的领

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会。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

(四)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党委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提任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应暂缓提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项目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项目和资金使用,由预算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开展调研活动、法律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予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以适当形式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举例浅析“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与规范

篇4:寒假家庭安全文明公约

2012寒假家庭安全文明公约

1、认真完成寒假作业,学是学,玩是玩,做个优秀的少先队员;

2、朴素节俭,身体力行,节约水电,做到节能减排;

3、尊老爱幼,团结友爱,以礼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4、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收拾自己的房间;

5、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按时睡觉,保证身体健康;

6、不动电,不玩危险物品,不给陌生人开门,确保安全在家;

7、不得玩易燃易爆物品和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燃放烟花爆竹注意安全;

8、外出游玩选择安全地带,不去非正规冰场滑冰,遇到危险区不慌张,选择绕行

篇5: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校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贫困家庭学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的标准,以及兄弟院校的作法和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情况,我校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370元。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般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300~370元之间,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299~230元之间,特别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少于23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若干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全校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我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

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到学院领取或在学生工作部主页下载。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需重新认定。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各学院要随时了解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对未被认定的学生家庭因突发原因致贫或已被认定的贫困家庭脱贫的,要及时进行评议、调整。

4.评议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5.各学院要根据评议结果建立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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