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一)
第1章总则
第1条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及《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本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诚信纳税、合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2章纳税凭证管理
第2条税务证书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审核验证,需提供的审验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4)纳税人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年审所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副本。
2)税务登记证的年度审核表。
3)纳税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审核验证及换证,需提供的审验资料。
1)出口企业登记表。
2)出口企业供货资格证书。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年度检查、变更登记表。
4)税务登记证。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度审核,需提供的审核资料。
1)出口退税登记表。
2)出口退税登记证。
3)出口退税税员证。
4)其他相关资料。
第3条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损毁、遗失及出租。
(2)税务登记证原件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
(3)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证书、出口退税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由财务部会计主管签收并存放。
(4)因工作需要财务部提供相关税务登记证件,并对登记证书进行复印时,需填写申请书,交由财务部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复印。
第3章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4条由财务部指定的专人才有资格进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5条购买专用发票时,凭IC卡领购并将发票通过IC卡读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6条开具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发票有误,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当期发票作废”功能下进行处理。跨月发票不允许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存档管理。
第7条进行退换处理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进行操作,按票取得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后,按照同等数量及金额开具负数发票。
第8条每月×日,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进项发票”功能下,逐项录入,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目表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第9条每月×日抄税,打印销项税额报表,进行数据备份,将防伪税控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保税,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0条必须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毁防伪税控系统。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出现问题的具体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及该系统的开发公司进行处理。
第4章纳税申报管理
第11条增值税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每月×日之前,登录相关地区的国税网站进行保税,定期送交纳税申报书面报告至主管税务机关。报税需提交的相关报表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属资料。
(2)出口退税货物明细申报表。
(3)出口货物免税、抵税、退税申报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12条土地、房产税于每月×日前进行申报,需提供相关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第13条企业所得税每月预报缴纳税金,每季度提供相关财务报表,次年进行清算、填制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第14条其他税种的报税工作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5章出口供货产品专业缴款书的管理
第15条出口供货是指将产品出售给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供其出口,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对方的进出口经营权资格。
(2)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退税登记证、出口企业资格证和企业的海关代码等证件,并索取复印件。
(3)每月×日开具专用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款手续。
开具缴款书,应提供以下文件。
1)自产货物保证书及购销合同。
2)出口供货专用缴款书填开申请表。
3)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海关代码复印件。
(4)专用税款的清算管理。
1)每季度最后×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季多缴税款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当季出口供货收入比例占整体收入50%以上者,需计算当季的进项税、销项税、税负率及多缴纳的税款。
3)出口货物多缴增值税退税审批表。
4)提供专用缴款书、当期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及相关其他材料。
第6章出口产品的免税、抵税、退税管理
第16条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等所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内销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缴纳税额的部分给予退税。
第17条计算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及免、抵、退产品不予抵扣税额的规定。
(1)出口货物销售额=离岸价(FOB)×美元汇率。
(2)不予抵扣税额=离岸价(FOB)×美元汇率×(征税率-退税率)。
(3)如果按到岸价(CIF)成交,则收入=到岸价×美元汇率,不予抵扣税额=到岸价(CIF)×美元汇率×(征税率-退税率),离岸价(FOB)待海运费、保险费等单证收齐后再进行调整。
第18条办理免税、抵税、退税的操作流程。
(1)财务进行出口产品的销售记录。
(2)报税时,提供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免税明细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预交免抵税款,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该报表上签字盖章退还企业一份以备案。
(3)收到单证后,将出口产品的发票号、海关单号、外汇核销单号填入生产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申报表,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免税、抵税、退税汇总表,次月×日前上报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审批。
(4)如果是外贸公司代理出口,销售部门应在产品出口后的×个月内,催收所有相关单证,包括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出口发票和水单复印件,以及代垫海运费、代垫保险费发票等,外贸公司收到外汇结算款,并将货款打入企业账户时,销售部门应告知其在电汇单上标明出口产品的发票号,并将进货款结算清单及相关费用的原始单据寄回我方,作为财务清算之依据。
第7章税款计算管理
第19条税款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含不予免抵退数额)+当期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
(2)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增值税×相关税率。
(3)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相关税率。
(4)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利润总额+或-调整项目〕×相关税率。
(5)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相关税率。
(6)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相关税率。
(7)应缴纳的印花税。
1)营业账簿×5元/本。
2)资金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3)购销合同金额×0.3‰。
4)借款合同金额×0.05‰。
5)工程技术合同×0.3‰。
6)保险合同(保费)×1‰。
第8章税务内部工作检查管理
第20条税务内部工作的检查管理由企业财务部的审计人员负责,或者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第21条销项税额的检查管理内容。
(1)专用发票的真伪,填写是否真实、准确,税务登记号是否正确。
(2)专用发票与抵扣联内容是否一致,两联是否完整,有无缺页的情况。
(3)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在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4)进出口产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证明。
(5)采购的原材料等改变使用用途是否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
(6)抵扣运费单是否符合管理规定,运费是否付清。
(7)付款单位与发票单位是否一致。
(8)是否对进项税抵扣联按类别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
第22条进项税额的检查管理内容。
(1)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销售折扣产品是否在发票上标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3)不予免税、抵税、退税的税额是否按规定退税的税率进行转出。
第23条所得税的检查管理。
(1)销售收入的计算是否完整无误,成本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折旧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2)工资、福利、工会经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广告等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捐赠支出及个人佣金等是否超过标准规定。
(4)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非法支出。
(5)是否有存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跌价准备金,是否有资本化利息支出。
(6)是否有税务机关批准外的关联企业管理费。
(7)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
(8)是否有为个人投保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及基本保障外的补充保险。
(9)是否有白条、收款收据等非正式票据。
(10)是否有出售职工住房时发生的财产损失等情况。
第9章附则
第24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年×月×日
税务管理制度(二)
1、按时进行地税及国税的纳税申报;
2、负责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核对工作;
3、办理各种发票的申领事宜;
4、办理有关的免税申请及退税冲账等事项;
5、编制有关的税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
6、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关事项;
7、配合完成税务部门安排的各种检查以及其他工作;
8、负责地税、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报损等纳税鉴证工作;
9、负责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装订成册入档保管,并认真按照税务规定对填写错的发票,进行冲票或重开具正确的发票。
10、办理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
税务管理制度(三)
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2、每月xx日前编制地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附加、工薪所得税、印花税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交纳各种地方税费,负责登记职工工薪所得税台帐。
3、负责日常开具各种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及其他票据。并保证及时将所开具的发票交到客户手中。
4、每月按时抄报税,按时填制申报表办理国税申报业务。
5、负责地税、国税每年年鉴工作。
6、负责及时购买地税、国税普票、增殖税发票的领取,并严格按照税务发票的管理规定,专人保管好库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7、负责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装订成册入档保管,并认真按照税务规定对填写错的发票,进行冲票或重开具正确的发票。
8、配合完成税务部门安排的各种检查以及其他工作。
9、负责公司仓库材料、成品的日常登记、核算、月底结账,定期盘点及往来帐的核对。
10、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工作。
篇2: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2000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一节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
篇3: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条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第五条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
(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
(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三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纳税人分类管理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
(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
(二)强化管理类。税负异常或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企业;其他商贸企业;应建帐但未建帐或者建帐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使用发票的个体定额户;新登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或者处在暂认定期、整改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起伏大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随时会发生关、停、并、转的纳税户?/P>
(三)一般管理类。重点监控和强化管理类以外的纳税户。
对纳税人的分类工作一般每年的1月
确定一次,中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个别调整。
第九条根据纳税人的分类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要求。
重点监控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趋势,税收变动情况,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警戒指标、税源变化等情况,根据各种信息,加强纳税辅导,第一时间处理一般性问题,及时解决普遍性问题,强化细化管理。对定期定额户在时机成熟时要求健全帐册,实行查帐征收。
强化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每月根据各种掌握的情况,分析企业在
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税收监控和对建帐建证的辅导和监督,重点实行税负率警戒线和销售额警戒线管理,发现疑问及时警示,监督纠正,控制发票用量。对不正常的纳税人要严密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严格控制发票使用,必要时停止使用发票,实行代开监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税收管理死角的形成。对使用发票的定额户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实地调查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辅导其正确保管使用发票。
一般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在保证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管理的同时,按照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少于每季或半年巡查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做好正常的税务管理。
第二节具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在保证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统一服务的同时,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服务上门和税法宣传工作。
对新登记的企业,要在5~7个工作日内下户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申报方法、办税程序的辅导,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关心的各项涉税问题。
对重大政策调整和紧急事项要及时逐户通知到位,确保使纳税人尽快掌握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要在收到登记部门传递过来的税务登记资料后5~7个工作日内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对税务登记部门的初步税种核定情况进行复核,有差错的及时改正。
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和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要督促纳税人依法亮证经营。
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及时开展对辖区的日常巡察,并安排开展全面巡察,全面巡察每年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未办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按照省局考核口径的税务登记率要达到100%。
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对列入总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2篇;对列入省局、市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1篇。对行业税源调研分析或者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每年不得少于1篇。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要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纳税户纳税申报的质量。首先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在申报期内做好提醒申报,确保准期纳税申报率达到预定的考核目标;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并依法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未及时入库税款的催缴工作,杜绝新欠,积极清理陈欠。
对已经办理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基础信息以及各类相关警戒指标,按次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四小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票以及海关代征凭证抵扣清单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对辅导期的商贸企业,要认真核对其申报抵扣税额是否已经通过稽核。同时要重点关注纳税人一定期间的总体增值税税负率。对上述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1)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注意比对其日常普通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的金额、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其纳税申报的金额等方面的合理性。认真核定、修正其申报警戒线。对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申报的销售额低于申报警戒线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2)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比对主表与附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对增值税企业,还要注意及时
对其增值税申报销售金额与所得税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对营业税企业,要及时掌握其营业税申报计税金额与所得税申报收入比对。对相关指标异常或者相关数据间有逻辑疑问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得税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3)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各项申报疑问,在听取纳税户的解释和进行必要的核查后,得出核查结论。纳税人理由充足,核查相符的,得出无问题结论;纳税人存在问题,但问题是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失误造成的,税收管理员协助纳税人改正;纳税人涉嫌故意偷逃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的管理,做好发票使用户的日常辅导和管理工作。对初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了解纳税人发票的保管、开具情况,辅导其正确开具发票,告知发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具体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还应不定期进行辅导和核查。对一次领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和发票的保管使用情况,消除发票使用隐患。
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要根据税收法
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判断。对主要指标异常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需要进行核实的问题,以普通下户调查方式难以取得准确、有效的数据资料,需要向纳税人调取查阅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节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年初各科室要分别制订税收管理员下户的工作计划,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辅导或者核查有关事项等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按照计划执行,下户前要填写《税源管理下户报告表》(附表4)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要按季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下户时必须着装,核查要有详细记录,根据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填写《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底稿》(附表5)。对需要核对项目已有相关表格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年审,纳税人申报疑问的核查等,可以以审批表或者审核表代替工作底稿。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条件成熟时有关信息要全部录入计算机,实现“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发现纳税人存在可能涉及达到立案标准的“偷逃抗骗”税、现行税收政策和涉税指标、标准有疑问或漏洞等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填写《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单》(附表6),根据性质和处理权限由科室或分局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方案,对不能解决的税收管理疑难问题逐级上报。对已确定的重大情况或重大问题,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税收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动向。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
第四章税收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分局每年年底组织全部或者部分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税收管理员__年度廉政及服务情况反馈表》(附表7),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反馈的方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第二十二条科室每月组织税收管理员业务学习不少于2次,学习要有详细记录,作为科室考核的依据之一。分局每年对税收管理员组织1~2次综合业务培训,并定于每年的11~12月份组织岗位业务考试。以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业务水平、财务会计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使之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岗位每年年初组织轮换一次,轮换面50%。每一税收管理员2年应轮换一次。
第五章税收管理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社会评价等因素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综
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计分,按年评价”的方法,每年年初给予起评分100分,根据当年的考核情况给予加分或者减分,年终汇总得分确定考核的成绩。考核的成绩作为岗位轮换、公务员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有下列情况的酌情加分:
(一)认真开展税源调研,税源调查分析报告或者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受到肯定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二)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建议得到采纳,收到良好的社会评价,相关事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报导的;
(三)参加分局岗位业务考试,成绩在前三名,或者参加市级以上考试,成绩在前十名的;
(四)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或者在管理中发现重大案源线索,查获大要案,受到省局嘉奖以上表彰的;
(五)其它在管理工作中树立国税形象的行为,经分局讨论确实可以加分的。
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的管户中有下列情况的每户(次)扣考核分1分:
(一)未按分类管理的标准对全部管户
进行分类或者调整类别;
(二)对新登记户未按规定做好上门服务及税法宣传工作;
(三)重大政策调整或者紧急事项未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
(四)税种核定有误,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改正;
(五)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管片内发生漏征漏管情况的;
(六)纳税人户籍管理档案不完整或者未按要求将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的;
(七)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反馈廉政及服务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1分:
(一)单月登记率未达到100%的;
(二)单月准期申报率未达到预定考核目标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一般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未按规定完成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或者行业税源分析的;
(五)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六)下户前未按要求报告,擅自下户的;
(七)下户时未按要求记录核查情况或者未将记录归档及纳入“一户式”管理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室业务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2分:
(一)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全面巡查的;
(二)下户时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强化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日常管理中未依法申请回避的;
(五)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综合业务培训的。
第二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5分:
(一)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导致发票流失或者发生涉票违章案件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重点监控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发生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五)参加岗位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专管户有下列情况的,调离管理员工作岗位:
(一)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具体了解管户的真实情况,管户中发生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偷税行为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采用相同违法手段延续时间超过1年的(以上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自行发现案源线索,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出的除外);
(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户,占其总管户的10%以上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四)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
(五)未按规定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六)岗位业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未通过的;
(七)因各种原因失去执法资格的;
(八)征管工作严重失误或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给国税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实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惯例与本制度不符的,适用于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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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从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篇4: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管理制度
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费管理原则
局机关的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经费开支的审批规定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XXXX元(含XXX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XXX元以上至XXX元(含XXX元)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XXX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但上述开支凡属一般性正常开支,如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医药费等项支出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委托分管副局长审批。
四、会议费的管理
(一)实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各单位需召开的会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会议预算,填制《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联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实行会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1、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区各市国税局长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00元以内(包括食宿等所有费用,下同),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2、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每人每天XX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3、在公务员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XXX元以内。
4、在南宁召开的会议,除负责会务和材料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市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本市召开。确需在外地召开的,原则上也要安排在本系统的培训中心和招待所。
(三)会议工作人员按会议代表10%以内的比例严格控制。
(四)会议费结算办法。会议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会议单位凭“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及宾馆、饭店、招待所费用清单向办公室财务报帐,财务室核实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开支数转帐结算。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差旅费的管理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市局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区局机关干部出差审批表”。在市内出差,一般干部由处室领导审批,处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一般干部和处室领导都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除分管领导批准外,还要报请局长同意。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二)预借差旅费:由出差当事人填写“借款单”,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借款。
(三)报帐规定。出差人员回邕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帐手续。财务室根据“出差审批单”上的出差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和费用进行审核。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属于特殊情况者,要说明缘由,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结清所借款项。
六、办公用品管理
(一)大宗物品的管理。大宗物品(含药品)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心提出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和验收手续。一次采购金额超过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市局机关招标采购小组实行招标采购。
(二)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原则上按季采购,由服务中心列出办公用品购置明细计划,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和发放。办公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控制数量和标准,确保质量,做到单据、帐目、手续清楚,以便核查。
(三)零星急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XX万元以内的,由有关处室提出购置计划,交服务中心审核,并按经费管理审批的权限报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超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机关招标小组实施政府采购。
(四)所有办公用品的购置,都必须办理清点验收、领用登记及定期盘点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国税发[xxxx]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一)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分管局长、区局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2、会议上局领导讲话的书面稿由承办单位起草,需要上网发布的,可先送办公室核稿,再报讲话领导审定。如涉及较为重大的内容,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发布、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人员的组织、会议文件分装、发放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区局召开,需要在局外召开的,应报局长审批。
(六)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