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4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号)、《关于规范2013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88号)、《云南省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3〕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11号)及《关于提高20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熊术新

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

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医保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

每学生每学年110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22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支付范围以及不予支付的情形,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学生享受的待遇

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毕业生从当年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病休学期间,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管理及费用结算

1.首诊:校医院为学生普通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

2.转诊:经校医院医生诊断,需要转诊治疗的学生,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大学生医保定点医院诊治。

3.急诊:学生遇急危重症病时,可直接到公立医院诊治,随后三天内到校医院备案。如需复诊须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4.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1)校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凡在校医院就诊及治疗产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学生用社会保障卡直接支付,其中个人承担20%,其余80%部分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2)校外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①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校外普通门(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50%,其余部分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②学生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只能报公立医院的急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③校外就诊费用报销程序:学生在校外就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报销时携带社会保障卡、学生证、门(急)诊病历本、发票、转诊单,到校医院收费室审核、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就诊者(急诊抢救除外),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学生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必须在本学年内完成报销手续,最迟延续1个月的报销时间。

(4)根据《云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规定校医院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证件的识别。校医院根据大学生提供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认真审核社会保障卡、学生证(或者一卡通),确保卡(证)有效,人卡(证)相符,并按省医保中心规定进行登记。发现无效证件或身份不符时,校医院可拒绝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扣留卡(证),并及时上报省医保中心。

(二)慢性病门诊

从2014年9月1日起,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全省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慢性病政策,病种及报销目录如下:

1.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2.儿童支气管哮喘,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3.儿童注意力综合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4.冠心病心肌梗塞型,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5.糖尿病,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高血压病极高危组以上,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7.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甲状腺机能减退,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8.原发性青光眼,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待遇标准为每学年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为1000元,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为50%.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由学校医保经办人按程序提供资料申报,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大学生选择2家开通慢性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

(三)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时,就近到公立医院处理,先自行垫付费用,后持发票、病历、经学院盖章的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交到校医院,医院把代收的材料交到省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对医保不予报销的事项参照本细则第五项第八条执行。

(四)特殊病门诊

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2.患特殊病的大学生,由本人向校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给《特殊病就诊卡》,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大学生患者,方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病医疗待遇。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起付线以上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一致。

(五)住院管理及费用结算

1.根据就近就便就医的原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呈贡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可在昆明任意一家公立医院就诊)。

2.住院起付标准,学年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未达到2000元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90%.

4.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报销不设封顶线。纳入大病报销的个人的自负费用包括: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自付比例部分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

5.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须到校医院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凭学生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开通大学生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其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擅自外出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6.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时,应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校医院备案。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情况说明(需学院盖章)、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或户口册、实习单位证明。

7.因病需转省外就医者,须提供至少二至三所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意见,由转出医院盖章后送省医保中心审定备案同意方可。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医保中心审批过的转省外就医审批表、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经学院盖章的情况说明。

8.新生未发卡时的住院费需要自行垫付,医保卡发下后再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经学院盖章的情况说明、学生证、医保卡。

(六)生育费

省属在昆高校参保大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包干报销1650元。

(七)意外病故补贴

参保后意外、疾病身故的大学生,其家属可向省医保中心申请10000元的意外病故补贴。申请的材料(复印件二份)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册、病故大学生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学生证、医保卡。

(八)不予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4.自行购买药品、挂号、出诊、救护车、中药代煎、心理咨询、整形、美容、镶牙、洁牙、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等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六、其它

(一)本实施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文件于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篇2:四督四查实施细则

四督四查实施细则(一)

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基层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人有追究,根据省委办公厅《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办法》(豫办[20**]3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便民服务工作机制、矛盾调解化解机制、党风政风监督机制的意见》(宛办[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全面推行以教育强监督、以公开促监督、以明责严监督、以制度保监督,深入开展普遍督查、重点检查、专项巡查和及时调查的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以下简称“四督四查”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纠建并举、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基层党风政、政风清为目标,以实施“四督四查”机制为抓手,以纠正基层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着力加强对基层站所和行政村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廉洁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促进基层党员作风改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乡域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开展“四督”

1、以教育强监督。教育是基础,只有抓实教育,才能强化监督。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教育培训工作,把《廉政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和政策法规列入基层干部培训规划,着重开展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管理等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依规办事意识。

2、以公开促监督。公开是前提,只有公开透明,才能促进监督。乡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工作,乡每年要确定公开目录,依托公开栏、电子屏、公开网站等载体,对党务政务事项进行公开;积极推进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对公开的基本要求、内容、形式等进行规范,明确程序、纪律和时限;加大村级财务及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使用和处置情况的公开力度,凡涉及“四议两公开”决策的事项要全部公开,村组重大支出、专项资金等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要随时公开。

3、以明责严监督。明责是关键,只有责任明,才能做到监督严。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市县是主导,乡镇是关键,村组是重点。乡党委要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责化、规范化、制度化。乡党委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负领导责任,乡纪委负监督责任。

4、以制度保监督。制度是保证,只有制度完备,才能保证监督。乡党委、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健全乡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落实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逐步推行村组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深入进行“四查”

1、普遍督查。乡党委、纪委要重点督查下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班子及其成员在基层党风政风建设方面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是否有力,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否健全,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群众诉求受理机制是否畅通,是否及时通过信访窗口、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网格化管理等机构和机制,受理和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是否键全,是否通过公开网站、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群众公开;财经制度是否是否规范,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否进行标准化建设;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职能部门在基层“三资”管理、惠民政策和资金落实发放、农村集体财务规范方面,是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2、重点检查。乡纪委负责对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以及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源线索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对再监督再检查中发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腐败和严重违纪行为的,要倒查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一案双查”。

3、专项巡查。乡纪委要按照“一次一组建”、“一次一授权”的原则成立巡查组,采取听取汇报、质询问题、座谈走访、查阅账目等方式,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纪律执行、制度落实以及维护群众权益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巡查,并对巡查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实现事前监督,关口前移。

4、及时调查。乡纪委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转办、督办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对群众反映、媒体披露,以及工作督查、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基层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线索,乡纪委要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回应社会关切,并充分利用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举一反三,以纠促建。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上下联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乡纪委要协助党委、政府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乡纪委成立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朱今豪任组长,纪委副书记归书欣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归书欣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规范督查行为。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肃监督检查纪律,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公开信息,确保群众知晓,畅通监督渠道,规范工作方式。开展督查要有方案、有小结、有建议;信访办理要有登记记录、有办理意见、有结果反馈;案件查办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批办意见、有调查报告、有办案结果、有案件剖析;各类工作事项要有痕迹记录,档案资料有归类、有整理、有顺序。

(三)强化约谈通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民意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由乡党委或纪委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工作开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基层党风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和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措施不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多发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督四查实施细则(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纪委《关于建立基层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宛区纪文〔20**〕38号),扎实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建设,促进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推进基层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示范市、示范点”为载体,坚持查防结合、纠建并举、注重实效,通过“四督四查”的有机结合、综合施治和整体推进,逐级部署实施、层层传导压力、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体制机制,对全区教育系统党风政风存在问题进行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运行模式和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党风正、政风清、校风好为目标,以实施“四督四查”机制为抓手,加强各单位、各学校的党员干部及其教职员工,特别是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廉洁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推动全区教育系统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以教育强监督

1、重视廉政教育。各单位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2、制定科学的培训规划。把《廉政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等党纪条规和政策法规列入培训规划。

3、围绕工作重点加强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法纪规定、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管理等为内容的业务技能培训。

4、加强廉政文化载体建设。扎实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利用宣传版面、宣传栏、活动室、图书室等宣传教育平台营造廉政文化氛围,进行宣传教育。

(二)以公开促监督

5、健全党务、政务、校务和办事公开制度。通过党务政务公开栏、校务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各项政策、法规及制度。

6、进一步推进宛城教育网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公开相关事项。建立宛城教育网公开监管体系,形成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阶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的公开格局。

7、认真做好重大事项的公开。做好教师招聘、职称评审、单位财务收支、校建项目、大宗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指标、条件、数量公开工作;加大单位和校级财务使用及处置情况的公开力度,重大支出、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

8、公开事项公示情况及时向纪委备案。按季度将公开事项公开的时间、范围、内容、形式等上报纪委备案;区教体局纪委以调查群众知晓率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

(三)以明责严监督

9、明确界定党组织和纪委责任。按照两个责任要求,明确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职责清单上墙。

10、明确界定部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民生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涉及民生政策落实和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四督四查”机制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备案、自查自纠。

11、明确界定各校校长和纪检专干责任。校长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纪检专干对班子成员、学校负责人履职情况负日常监督责任。

(四)以制度保监督

12、严格执行学校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健全各单位、各学校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严格执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落实末位发言等各项制度。

13、严格执行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认真落实聘任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建立对新任学校领导开展廉政谈话制度,逐步推行学校领导勤廉双述和民主评议制度。

14、健全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机构设置符合“六有”要求;校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履职履责,充分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签入账监督。

15、完善学校信访机制。完善信访矛盾排查化解机制,作到有信访记录和处理结果、反馈资料等。

16、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制定监管制度,严格业务办理规章、程序、工作记录、档案资料。

17、推进学校审计制度。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领导任期、离任进行审计。

(五)普遍督查

18、纪委认真督查。每年组织督查组,对全区各学校进行普遍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9、股室认真履职尽责。相关股室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各学校工作开展和机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向教体局纪委专题报告。

20、建立督查情况及时上报制度。各乡校纪检专干每月向区教体局纪委报告1次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点检查

21、股室做好自查自纠。相关股室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四督四查”机制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备案、自查自纠等工作,重点加强对涉及民生政策落实和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查出线索快速处理,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再监督;加强制度建设,从机制上预防和减少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

22、扎实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七)专项巡查

23、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重点程序开展专项巡查。按照“一次一组建”、“一次一授权”的原则成立专项巡查组,每年确定2至3个乡镇(校),通过听取汇报、质询问题、座谈走访、查阅账目等,对其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勤政廉政以及维护群众权益等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接受群众举报,收集案件线索。

24、针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专项巡查。针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事部门和学校进行责任追究。

(八)及时调查

25、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案件线索直查快办。按照管理权限和线索指向,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群众举报线索实时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组织要把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合理安排,切实抓紧抓实。要把各级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探索建立与人事部门考核结果运用相挂钩的考核奖惩机制。要认真谋划,把握进度,积极推动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安排,确保实效。各单位要按照细则要求,精心部署,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区教体局纪委要把案件查办贯穿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建设的全过程,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转办、督办、查办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通过“四督四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坚持“一案双查”,落实“两个责任”,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把查办案件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选取一些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

(三)实践创新,整体推进。各单位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认真研究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的内涵和外延、实施主体、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注重与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便民服务工作机制、矛盾调查化解机制等三项基础制度和机制的相互配合,探索建立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倡并鼓励各单位积极开拓,勇于创新,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四)建立台帐,强化督导。各单位要建立台账化管理制度,把党风政风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作为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要明确专人负责。把日常工作情况记入台账,工作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台账化管理。二要建立监督检查月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月上报1次监督检查情况,深入推进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建设。

五、责任追究

对于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参照中国共产党南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办[20**]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督四查实施细则(三)

黄岗镇党委、纪委严格按照市县纪委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建设工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履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党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四督四查”机制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黄岗镇“四督四查”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党委书记亲自抓,纪委书记具体抓,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协调督查。镇纪委严格落实监督职责,实行上下联动,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召开“四督四查”机制建设推进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抓住重点,稳步推进。按照县纪委《实施方案》要求,抓好“四督四查”机制落实的重点环节,切实做到以教育强监督、以公开促监督、以明责严监督、以制度保监督,做好重点检查和及时调查,把建设预防和惩治查处工作抓紧抓实。根据“四阶段”实施步骤,精心谋划,合理安排,力求实效。及时召开转段工作会,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建立台帐化管理制度,把工作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加压落实,确保工作按时间节点推进。

强化督导,严格执纪。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及时跟进督导考评。规范督查行为,将考评结果运用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建设考核中。强化约谈通报,对工作主动、效果良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积极性差、工作缓慢的单位通报批评,约谈单位负责人。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对重案要案坚持“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主要干部责任。把查办案件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选择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篇3: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第一节水泥取样

1、引用标准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2、验收批

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一般试验项目

安定性、强度、标准调度用水量、凝结时间、细度等。

4、填写委托单

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出厂编号日期或进场日期、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二节建筑用石取样

1、引用标准

JGJ53-9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2、验收批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3、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各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8份石子,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轮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同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一般不少于60kg.

4、一般试验项目

筛分析、表观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堆积密度。

5、填写委托单

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生产厂家、产地、品种强度、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三节建筑用砂取样

1、引用标准

JGJ52-92《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

2、验收批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3、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轮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同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一般不少于10kg.

4、一般试验项目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5、填写委托单

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四节砼配合比设计取样

1、引用标准

GB/T50081-20**《普通砼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J107-87《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204-20**《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14902-94《预拌砼》

GBJ50108-2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2、砼试件的取样

1、配合比设计取样,应按照不同强度等级、不同部位、不同技术要求分别委托。当构成砼的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委托设计。

2、水泥取样配合比设计水泥的取样应与水泥原材料检验同时取样;取样方法应一致;代表批量与原材料检验相同;取样数量每个强度等级取50kg.

3、砂砂的取样应与原材料取样方法一致;代表数量与原材料检验相同;取样数量每个强度等级取50-60kg.

4、石石的取样应与原材料取样方法一致;代表数量与原材料检验相同;取样数量每个强度等级取100-120kg.

3、委托单填写

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使用部位、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坍落度要求,砂、石粒径规格、样品名称、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五节砼试件取样及制作

1、引用标准

GB/T50081-20**《普通砼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J107-87《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204-20**《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14902-94《预拌砼》

GBJ50108-2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2、砼试件的取样

(1)现场搅拌砼

砼试样应在砼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砼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砼每200立方米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填写委托单

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制作日期、配合比、坍落度、养护条件、试件组数、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六节砂浆配合比设计取样

1、引用标准

JGJ70-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J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GB50203-2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砂浆配合比设计取样要求

1、配合比设计应按照不同等级、不同部位、不同技术要求分别委托,取样应与原材料检验同时进行,当材质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委托。

2、水泥取样砂浆配合比设计的水泥取样方法与水泥原材料检验方法一致;代表批量与原材料检验相同;取样数量每个强度等级应不少于10kg.

3、砂砂的取样应与原材料取样方法一致;代表数量与原材料检验相同;取样数量每个强度等级取50-60kg

3、委托单填写

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使用部位、强度等级、稠度要求、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七节砌筑砂浆试件取样及制作

1、引用标准

JGJ70-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J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GB50203-2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取样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六块)。

2、砂浆试验用料可从同一盘搅拌机或同一车运送的砂浆中取出,取样应在使用地点的砂浆槽、砂浆运送车或搅拌机出料口,至少从三个不同部位集取,所取试样的数量应多于试验用料的1-2倍。

3、砂浆拌合物取样后,应尽快成型试件。

3、填写委托单

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砂浆种类、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制作日期、养护条件、要求检验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8节钢材取样

1、引用标准

GB1499-1998《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3013-91《钢筋砼用热轧光园钢筋》

GB/T701-1997《低碳钢热轧园盘条》

GB50010-20**《砼结构设计规范》

GB5204-20**《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一般试验项目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

3、填写委托单

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取样时间、代表数量、生产厂家或产地、钢材级别或牌号、钢材种类、规格、试件组数、要求检验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九节钢筋焊接及钢筋机械连接取样

1、引用标准

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07-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8-96《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

JGJ109-96《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

2、一般试验项目

抗拉强度、闪光对焊增加冷弯试验项目。

三、验收批及取样数量

钢筋闪光对焊: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试件,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外观检查应从每批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10个。

电弧焊:以300个接头为一批。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至二楼层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为一批,从每批中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外观检查应在清渣后逐个目测或量测。

电渣压力焊:以300个接头为一批。现浇钢筋砼多层结构中,以每一楼层或施工区段中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拉伸试件。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

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在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

钢筋锥螺纹接头:在同一施工条件下的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

3、填写委托单

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取样时间、生产厂家或产地、钢材级别或牌号、钢材规格、焊接(或连接)方式、使用部位、试件组数、要求检验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九节基础回填土取样

1、引用标准

GB50208-2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79-2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2、验收批及抽样数量

(1)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900

篇4:村级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村级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更好地合理利用土地、节约土地,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城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本村行政区域内进行村庄规划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设的发展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的范围,有正式批准的村庄整体规划中划定。

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村庄规划的建设管理和实施,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先由村民委员会向承包户实行代征,建房申请户向村里交纳代征费用的办法。建房户在本规划区内申请建房,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和用地报批。

农村村民建房报批程序:

1、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同时交纳使用土地的代征费用,申请报告费用和其他费用,并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2、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核,上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3、村民在办理好用地手续后,持农房设计通用施工图纸(由村里统一设计的图纸)和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证书,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村庄建设实行六个统一原则

1、统一户型,占地面积为每户160平方米。

2、统一建筑红线。

3、统一标高,标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4、统一层高,层高是指定每一层的高度

5、统一间距,前幢房屋后立面与后幢房屋前立面的距离。

6、统一立面装饰,各立面的装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布置。

五、施工管理

在新村规划区内承接农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浙江省个体承建农(居)民住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有个体泥木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接施工业务,并且由村民委员会督促建房与个体泥木工匠签订好书面施工合同,个体泥木工匠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施工保证金(每户5000元)。

个体泥木工匠在新村规划区内负责施工中,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泥木工匠交纳的施工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归还。

六、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有村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地下排水设施费每户交纳2000元,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统一实施。

七、在新村农户建房原则上以二户为一组,即六间门面,一组与一组之间留弄堂宽度为3米,每户交纳土地代征费20000元,如房屋的结构原因或申请建房户需要单立户,要留小弄堂的,小弄堂为2米,()并每户外加3000元。

八、电力、广播、有线电视、通信电缆等有关设施统一由村民委员会规划、布置、实施,建房户必须服从,不得拒绝。

九、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镇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村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市林海村新农村规划邹城市北宿镇新农村镇村规划及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汇报

篇5: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电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及《保定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

(八)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单位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团青工作及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奖励办法;

(十一)决定对违规违纪的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聘、任免、调动等;

(二)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三)后备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

(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项目;

(三)应当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项目;

(五)非生产性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以及调整方案;

(六)由于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项目费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超出公司本部领导干部有权调动和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事项;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公司关于领导干部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干部人事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

党委、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规定分别由党政主

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过程中,可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对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经会议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

暂缓实施等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法、表决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

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决策议题;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推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对拟提拔任用的领

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会。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

(四)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党委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提任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应暂缓提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项目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项目和资金使用,由预算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开展调研活动、法律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予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以适当形式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举例浅析“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与规范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