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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9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和个人不得挪用。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八条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三章基金征缴

第九条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7%;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9%。

第十条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7%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不愿一次性趸缴的,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不缴纳一次性趸缴费用,??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

第四章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

第十三条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

从市外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其原参保地区的缴费年限可以接续,在本市必须实际足额缴费满10年。在市外和本市合计缴费年限满20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合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十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基金不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

(一)参保单位欠费满12个月;

(二)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费3个月,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基金连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三)在参保中断前???年度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只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慢性病、特殊重症疾病待遇。

第十八条个体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自办理安置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在我市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期限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

第二十条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自在我市办理参(续)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第五章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1%、45周岁以上缴费基数2%的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按4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3%、45周岁以上缴费基数4%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4%(80周岁及以上4.5%)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下及按比例自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在市外长期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病长期进行门诊治疗,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四)住院期间经审批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元,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市外转诊起付标准1000元。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二)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三)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

(四)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倍。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按92%支付),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95%,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

第二十九条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后,再按第二十八条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一)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5%的费用;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25%、合资材料20%、国产材料15%);

(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15%的费用;

(四)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10%。

第三十条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一定限额和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重症疾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参照本办法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支付,不再执行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规范、费用控制指标、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和审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并按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八章支付范围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按规定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费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目录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

(一)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三)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五)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六)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的,按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60周岁以上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帐比例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10号)和我市以前发布的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3日印

篇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篇3:科技局信息考核办法

科技局信息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信息、宣传工作,鼓励全体干部职工人人争做宣传员、信息员,促进信息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的科技进步服务。根据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及区委党委信息、区政务信息等考核要求,经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计分标准

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及区委办、区府办等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准。

二、报送内容

1.科技工作的思路、新举措;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做法、新进展;

3.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科技发展动态和取得的重要科技成果;

4.科技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体会;

5.科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6.其他需上报的科技工作信息和突发性事件、重大信息等。

三、考核任务

根据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及区委办、区府办等信息工作任务要求,考核任务分数分配到各科室。具体见附件1。

四、报送程序

由信息撰稿人填写《龙湾科技信息报送审批表》,并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上报,重大题材由主要领导审核把关。

五、信息奖惩

根据信息采用的不同层次计发稿酬,酬金数额如下:

1.各科室完成省科技厅信息年度考核任务的,按全分值(考核分+超额分)支付相应稿酬,每得一分,计20元。

2.各科室完成市科技局信息年度考核任务的,按全分值(考核分+超额分)支付相应稿酬,每得一分,计10元。

3.各科室完成区委、区政府信息年度考核任务的,按全分值(考核分+超额分)支付相应稿酬,每得一分,计10元。

4.被国家级刊物、报纸、杂志采用的每篇300元,被省级刊物、报纸、杂志采用的每篇200元,被市级刊物、报纸、杂志采用的每篇150元,()被区级及区有关部门刊物、报纸、杂志采用的每篇100元。被报刊采用并安排在一版头条的,两倍发放稿酬。同一信息以一条信息发放稿酬。同一稿件被重复采用的,可累计发放稿酬,但同级多家采用的,只按一条信息发放稿酬。

5.调研文章被采用发表的,按同级奖励标准的2-3倍发放稿酬,被评为优秀或领导批示的,按同级奖励标准的3-5倍发放稿酬。

6.其他部门、街道等单位报送的信息被采用的,以第四点标准发放稿酬。企业报送的信息被采用的,以第四点标准发放稿酬,并作为年度优秀科技联络员评选的重要依据……

六、汇总兑现

信息采用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刊物、报纸、杂志发表的由本人负责提供原稿及复印件,局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公布及稿酬发放工作。

篇4: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收取办法

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收取办法

为控制、防范担保贷款风险,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对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客户,采取收取风险准备金办法,风险准备金额度按担保贷款金额的2%―20%收取,具体收取办法如下:

一、对我公司近几年给予过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呼伦贝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中,授信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在以往担保贷款借贷中,按期偿还担保贷款本息,信誉好,以房产、土地使用权为主要抵押物、抵押比率符合我公司要求的客户,风险准备金额度按担保贷款金额的2%收取。

二、对我公司近几年给予过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呼伦贝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中,授信等级AA级以下A级以上(含A级),在以往担保贷款借贷中,按期偿还担保贷款本息,信誉好,以房产、土地使用权为主要抵押物、抵押比率符合我公司要求的客户,风险准备金额度按担保贷款金额的5%收取。

三、对我公司近几年给予过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呼伦贝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中,授信等级AA级以下A级以上(含A级),在以往担保贷款借贷中,信誉较好,除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外的抵押方式为主要抵押物且抵押比率符合我公司要求的客户,风险准备金额度按担保贷款金额的8%收取。

四、对我公司近几年给予过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呼伦贝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中,授信等级A级以下BB级以上(含BB级)、在以往担保贷款借贷中,信誉较好,抵押物状况良好,抵押比率符合我公司要求的客户,风险准备金额度按担保贷款金额的12%收取。

五、对我公司新受理的、所处行业风险较小,经营正常、信誉良好、抵押物足值的客户,抵押比率符合我公司要求,风险准备金收取比例按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评结果降一个等级后执行。对由于申请客户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级的,风险保证金额度按15%收取。

六、在呼伦贝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中,授信等级BB级以下和我公司新受理的、所处行业风险较大的客户,在抵押物状况良好,抵押比率符合我公司要求的情况下,风险准备金额度按担保贷款金额的20%收取。

七、对以收费权作为质押的事业单位,根据风险大小,风险准备金收取额度按本办法第一、二、三条收取。

篇5:车间管理考核办法

车间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段一号文件精神,以确保安全为核心,强化车间班组的基础建设,全面推进管理创新,构建安全保障体系深化设备管理机制,规范车间的生产经营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今年我段“安全稳、质量优、效益增”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提高车间、班组的执行、落实能力,全面提升车间安全管理、设备质量、综合管理能力,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014年我段的安全生产目标是:

“七杜绝、三减少、两确保”。即:杜绝责任铁路交通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杜绝责任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责任有人看守道口路外事故,杜绝责任火灾、爆炸事故,杜绝责任临近营业线施工事故,杜绝责任路外相撞事故,杜绝有人员死亡主要责任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减少责任轻伤人身事故,减少责任设备故障,减少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确保设备质量常态优秀,确保段实现第十八个安全年。

为了确保实现2014年我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确保车间的各项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结合我车间实际情况,全年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1、作为车间一级管理,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深化风险意识培育,坚持强化落实“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要求,是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真正融入到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严格加强风险预警管理,提高预警质量,加大安全过程控制,进一步加强安管系统的运用,严格健全“红线”退出管理措施,并努力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健全防止事故奖励机制和风险评估考核制度,让各项安全措施与我车间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做到突出安全风险重点,狠抓安全关键控制,围绕客车安全、施工作业安全和季节性安全等关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同时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车间、班组的管理水平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车间的教育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新职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的要求,车间将通过日常培训、技术比武等形式,努力营造一个同学共进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新职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

4、强化安全关键控制,确保安全持续稳定。根据我车间实际情况,特制订关键性重点:

(1)、关键班组:蓟县南综合养护工队、蓟县南检查工区

(2)、关键设备:蓟县南站12-18#交分道岔、各班组到发线、道岔等客车径路设备及各班组管内冻害处所。

(3)、关键作业:夜间天窗作业、线岔检查作业、危树砍伐作业。

(4)、关键岗位:班组长、驻站员、现场防护员、汽车驾驶员、电气焊人员。

(5)、关键作业场所:岔区、曲线地段

二、强化设备质量管理,确保设备质量均?提高。

1、2014年我段的质量管理目标是:京哈、津山线设备保常优其它正线设备保达标,站专线设备保安全。为了确保我段今年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我们将在段定的目标基础上,高一等、严一格,继续坚持“精检细修,强化关键控制”的原则,力争做到管内设备动检车、轨检车检查优良率100%以上,每公里平均扣分不大于4分,轨道质量指数(TQI)京哈线不大于5,消灭动态监测、检测数据Ⅲ级偏差,Ⅱ级偏差重复不大于3次;消灭人体感觉严重晃车。静态保养质量评定优良率100%以上,确保设备常态优秀。京哈线创优质,京哈津蓟联、大段上下联上质量,站专线保安全。作业坚持高标准定位,京哈正线执行200至250公里维修标准,其他线执行修规标准,作业必须达到优良水平,减少返工,杜绝有害作业。加强动态分析,总结有效的整修方法。一是车间根据每次的轨检车、综检车图纸及时进行图纸分析,把病害地点、类型、峰值都详细分析并传到工区,日常车载、便携式数据及时反馈给工区,为班组整修病害提供切实可行的资料。二是班组根据车间下达的动态分析数据,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对设备进行认真整修,并详细记录作业数据,不断摸索总结设备整修方法,车间注重动态重复病害的现场调查及分析,协助班组制定有效的整修方法。控制惯性晃车,对重点处所车间派专人盯控。

2、进一步强化设备等级管理,根据我车间所管辖设备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努力做到Ⅰ级设备确保高可靠性和高平顺性,质量常态优秀;ⅡⅢ设备确保基础框架稳定,质量均衡达标;ⅣⅤ设备检查、整修到位,确保安全运用。今年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正线设备以平稳舒适度为目标,全力保障正线设备的状态优良。静态检查消灭超限病害,消灭道床翻浆冒泥,消灭轨枕连续失效和接头轨枕失效,消灭非标设备,改善设备结构,强化设备基础,旅客列车径路到发线的线路和道岔实现设备等级达标。站专线设备静态检查消灭几何尺寸超过临修标准,消灭接头、曲线轨枕连续失效,消灭钢轨及连接配件锈蚀,消灭大小胶垫连续失效,保证安全。

3、进一步严格天窗管理,强化车间组织生产主体职能。车间将严格坚持“四个所有”、“行车不作业、作业不行车”的要求,规范天窗管理,优化天窗组织,认真落实作业时间段,严禁杜绝超范围作业的惯性违章在我车间管内发生。严格把控施工过程盯控、质量回检以及施工后的放行列车等关键环节,落实天窗写实制度,不断规范天窗管理。合理确定设备整修周期,充分发挥线路检查工区作用。同时将进一步增强养护工队的作业力量,落实车间安全生产的主体负责,统一安排、统一组织,并进一步完善车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车间月生产会、周工作计划会和点前预备会的“三会”制度,牢固掌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

4、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专业管理水平。今年我们将加强设备检查制度,努力确保设备检查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完善技术管理台账,及时更新设备变化。进一步加强无缝线路管理,合理安排,明确重点。加强伤损设备管理,坚持做到重伤设备立即加固。严格生产计划管理,落实各等级设备综合维修、保养的周期要求,强化维修任务及重点工作落实,加大车间对班组的检查验收力度,全面掌握设备状态。创新科技管理手段,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动态检测分析运用,创新夜间天窗作业控制手段,强化车间、班组技术骨干的作用,逐渐深入推行单元管理,从而促进设备质量均衡提高。

三、严格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1、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素质,加大工班长岗位职责落实。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我们将结合职教科下发的培训计划,全面开展适应性培训。一是抓好劳动安全培训。以人身安全、电气化安全、交通安全控制等为重点,开展劳动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卡控能力。二是抓好季节性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洪、防胀、防寒过冬等培训,提高职工岗位适应能力。三是抓好重点任务培训。针对调图等重点任务,结合工作特点,强化组织培训,确保培训“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四落实。四是突出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对三新人员落实培训制度,及时制定落实师徒合同,确保三新人员安全。五是抓好适应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对参加技能鉴定考试人员加强重点培训与指导,落实季度演练制度,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加强技师管理,发挥技师作业。落实师带徒制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培训效果。同时进一步加强车间对班组长的管理及考核力度,

2、强化财务管理、材料管理。根据我车间日常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段下达的计划之内,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考核制度,成本支出必须与实际工作项目、数量相符。大力缩减非生产性支出,保障安全生产投入。2014年车间将进一步加强物资材料和旧轨料的管理,执行物资消耗定额,作业中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杜绝材料丢失、浪费,如有除按价赔偿外,还纳入月末考核,直接与奖金挂钩。对新旧轨料动态管理,及时登记上帐,季末上报车间,确保准确无误,以便合理安排生产。

3、加强综治管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今年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平安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平安车间”“平安班组”创建活动,落实谈心家访制度,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化解不利因素,稳定职工队伍。为了确保我车间一直处于一个和谐稳定的氛围,我们将继续加强普法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治安消防的管理,加大对重点区段、关键部位的检查、防范和问题的整改力度,确保实现“四无、两杜绝、一减少”。

四、强化组织保证作用,确保全年目标实现。

今年我们车间上下要全面落实“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方针,紧密围绕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车间党支部将进一步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高支部的“三会一课”质量。在党员中努力推进作用有形化活动,努力做到党员“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要求,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工会组织将进一步做好思想宣传工作,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作用,广泛开展“争先创优”、“安康杯”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群众性创新活动,加大“三不让”帮困力度,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车间团支部将根据段相关要求,深化“学技术、强业务、提素质”的主题活动,使新工尽快适应岗位需要,广泛开展“学技对标、双创立功”和“青年文明号”等活动,充分发挥青年团员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五、考核办法

(一)班组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安全措施,车间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车间主任、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干部及各工区工长为成员,每月对班组的安全、设备、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综合验收考核。

1、车间实行月份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数、系数按《丰润工务段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采取百分制,实行以分计奖,安全重点问题直接实施扣罚和否决。每月对班组实行日常检查与月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管内各班组的安全、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任务、质量占60%,安全、生产等项管理占40%。班组每月25日前进行自验,车间结合日常检查与月末验收情况,填写验收检查记录并确定考核得分。车间根据月末验收情况及日常抽查验收情况评定月末考核分数。

2、验收内容。

(1)设备日常保养验收。京哈正线和道岔实行针对性修理,重点地段重点修。站专线设备每年进行一遍周期性保养,纳入月度计划管理。月末车间全面验收,验收数量车间对班组:有站工区正线4km、道岔8组、站线4股道曲线4条,区间工区正线6km、曲线4条。

(2)设备维修任务验收。综合维修、起道修、重点修、强制保养、大机过后的跟踪保养及重点工作日常由车间组织实施,每月25日前,班组、车间验收后由车间向段申请验收。

(3)班组管理工作按照日常检查与月末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3、重点问题联挂月份安全生产考核奖。

(1)职工在工作期间使用私有机动车辆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职工重伤的,比照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考核,造成职工死亡的,比照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考核。

(2)职工上下班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根据责任程度,核减责任班组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奖10%―30%,责任班组工长安全生产考核奖50%―70%,责任班组班长安全生产考核奖30%―50%,责任者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奖全免。

(3)车间机动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法》造成责任事故,负有全部、主要责任的,责任车间主任、支部书记、副主任免发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奖,安全员、技术员、车间工长免发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奖50%,视情节轻重,免发责任者一至三个月安全生产考核奖、季度标准化考核奖,负有次要责任的,免发责任车间正副职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奖50%,安全员、技术员、车间工长免发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奖50%,视情节轻重,免发责任者一至三个月安全生产考核奖,直至季度考核奖。

(4)发生“A类事故苗子”,核减责任班组月份综合评定成绩50分;

(5)发生“B类事故苗子”,核减责任班组月份综合评定成绩5分;

(6)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减100分。

(7)动检车、轨检车检测发生Ⅲ级偏差每处核减班组20分。

(8)发生动检车、轨检车检测失格公里、Ⅳ级偏差、Ⅲ级重复偏差、机车车载Ⅳ级偏差免发设备质量考核奖。

(9)A、B类事故苗子界定按照段文件执行,其他重点问题由车间工作小组研究决定,落实考核。

4、工班长考核标准。工班长得分与班组验收成绩挂钩,按工班长日常对规得分,班组验收得分(折合分),车间考核得分(折合分,包括联挂)三项以3:3:4的比例进行评分,最终得分记录在班组管理本表二最终得分栏内。

5、设备动态验收,以当月轨检车、综检车、机车车载、便携式数据为主,实行排位考核。排位第一的班组上浮当月生产奖5%,排位第末的班组下降当月生产奖5%。

(1)动检车、轨检车检测:平均优良率99%以上不减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核减班组1分;出现合格公里,每公里核减班组5分;动检车、轨检车平均每公里扣分不大于5分,每增加1分核减班组1分。

(2)便携式添乘仪检查:发生Ⅲ级偏差每处核减班组1分、班组长2分,发生Ⅲ级偏差72小时内未消灭造成重复发生加倍减分。线路发生Ⅱ级偏差重复3次以上,道岔发生Ⅱ级偏差重复5次以上,每处核减班组1分。

(3)机车车载监测:发生Ⅲ级偏差每处核减班组1分、班组长2分,发生Ⅲ级偏差72小时内未消灭造成Ⅲ级重复发生核减班组5分、班组长10分。

(4)人体感觉晃车:按月累计进行考核,段领导、各科室干部添乘发现明显晃车处所,每处核减责任班组1分。72小时内未及时整修造成重复晃车的加倍扣分。

6、安全风险管理考核

班组安全风险管理考核按照段定办法执行。

7、职工岗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

职工岗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按段定办法执行

8、其他特殊时期考核奖,车间按照段文件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执行。各种一次性奖执行段等级管理、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计奖。

本办法经2014年1月1日车间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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