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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3

订单管理制度(一)

(一)采购订单的明细管理

采购订单的明细管理主要是通过对采购订单各项目的管理,使企业相关部门能够明确掌握商品订货的情况。当采购单位决定采购对象后,企业通常会寄发订购单给供应商,以作为双方将来交货、验收、付款的依据。订购单内容主要侧重于交易条件、交货日期、运输方式、单价、付款方式等。因用途不同,订购单可分为厂商联(第一联),作为供应商交货时间的凭证;回执联(第二联),由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寄回给企业物料联(第三联),作为企业控制存量和验收的参考;请款联(第四联),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承办联(第五联),由制发订购单的单位自存。

(二)采购订单的跟踪管理

订单跟踪是采购人员的重要职责,订单跟踪的目的有三个:促进合同正常执行、满足企业的商品需求、保持合理的库存水平。在实际订单操作过程中,合同、需求、库存三者之间会产生矛盾,突出地表现为由于各种原因合同难以执行、需求不能满足导致缺货、库存难以控制。恰当地处理供应、需求、缓冲余量之间的关系是?量采购人员能力的关键指标。采购订单跟踪过程如图所示。

1.合同执行前订单跟踪。订单人员在完成订单合同之后,要及时了解供应商是否接受订单,是否及时签返订单合同。在采购环境里,同一商品往往有几家供应商可供选择,独家供应商的情况很少。虽然每个供应商都有分配比例,但在具体操作时可能会遇到因为各种原因的拒单现象,由于出现变化,供应商可能要提出改变某些合同条款,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日期等。如果供应商按时返签订单合同,则说明供应商的选择正确;如果供应商确实难以接???订单,可以在采购环境里另外选择其他供应商。与供应商正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存档,以备后查。

2.合同执行过程中订单的跟踪。进人订单实际作业阶段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要签订一份与供应商的正式合同。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订单人员应全力跟踪,并且应和供应商相互协调,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业务衔接、作业规范的合作框架。合同跟踪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严密跟踪供应商准备商品的详细过程,保证订单正常执行。在跟踪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需要中途变更的要立即解决,不可贻误时间。不同种类的商品,其准备过程不同。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供应商需要按照样品或图纸定制的商品,存在着加工过程的周期长,变化多的特点。对于这类订单的跟踪管理,可以向供应商单位派常驻代表,以起到信息沟通、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作用。常驻代表应当深入到生产线各个工序、各个管理环节,帮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切实保证彻底解决有关问题;另一类是供应商有存货,不存在加工过程,周期短。对这类订单的跟踪管理可视情况分别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到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设监督点对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供应商自己报告生产条件情况、提供相应检验记录、让大家进行评议等办法实行监督控制。

(2)紧密响应生产需求形势。如果因市场原因需求紧急,要求本批商品立即到货,应马上与供应商协调,必要时可帮助供应商解决疑难问题。有时市场需求出现滞销,企业经研究决定延缓或取消本次订单商品供应,订单人员也应尽快与供应商进行沟通,确定其可承受的延缓时间,或终止本次订单操作,给供应商相应的赔款。

(3)慎重处理库存控制。库存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订单人员的水平。订单人员既要保证销售正常,又要保持最低的库存水平,也就是必须保持与正常经营相适应的商品库存量。因为企业库存过大,占用资金,增加管理费用;库存过小,则品种不全,数量不足,容易造成脱销。

(4)控制好商品验收环节。商品到达订单规定的交货地点,对国内供应商来说一般是企业仓库,对境外交货则是企业国际物流中转中心。境外交货的情况下,供应商在交货前会将到货情况表传真给订单人员,订单操作者应按照原先所下的订单对到货的物品、批量、单价及总金额等进行确认,并进行录入归档,开始办理付款手续。境外的付款条件可能是预付款或即期付款,一般不采用延期付款,因此订单人员必须在交货前把付款手续办妥。

3.合同执行后订单跟踪。应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对供应商进行付款,并进行跟踪。订单执行完毕的柔性条件之一是供应商收到本次订单的货款,如果供应商未收到付款,订单人员有责任督促付款人员按照流程规定加快操作,否则会影响企业信誉。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偶发性的小问题可由采购:人员或现场督验者联系供应商解决,重要的问题可由质检人员解决。

(三)采购订单的使用管理

对于尚未使用电脑系统的公司,一份订单通常有7~9份副本。而在使用计算机的条件下,将一份采购订单分寄到每个部门的电子邮箱就可以了。供应商在原件上签字后将其送回买方,就表明供应商已收到订单并同意订单的内容。从法律上来讲,发送订单的采购部门构成了合同提供者,而确认订单的供应商则构成合同接受者,提交和接受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采购部门将一份订单副本送达会计部门(例如应付账款),提出需求的部门接收并进行交易。采购部门通常保留有几份订单的副本及相关收据,其他部门应对采购订单和收款收据有很高的透明度:

1.会计部门能够得知未来的支付条件,同时还持有一份订单副本,以便在:货物到达时对付款进行核对。

2.采购订单应有订单编号以便相关部门备案。

3.接收部门持有与商品收据相匹配的订单副本,该部门还可以用特殊的采购订单帮助预测进货的作业量。

4.提出需求者在需要查询一份订单状况时可参考的采购订单数字。

5.运输部门知晓交货要求,针对每一次交货安排承运人或使用公司内部运输。

6.订单将在所有的部门长期有效,直到买方公司确认货物已收且符合数量及质量要求为止。

订单管理制度(二)

1、目的

规范采购管理工作,加强采购过程控制,强化供应商管理,确保适时、适价、适量地供应公司生产所需物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物料的采购过程控制、对账发票管理以及新开发厂商和合格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选择等。

3、职责

3.1采购文员:负责采购订单的下达,物料的催货,异常的追踪,订单对账、请款和发票的催缴以及协助进行供应商的评估等。

3.2采购专员:负责物料价格的谈判、定价,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物料异常的处理、追踪及异常信息的传递,对账单、请款单的初审,物料采购成本的控制分析以及合作供应商关系的协调等。

3.3供应管理员:根据物料供应商需求预测分析,为采购专员提供经评估合格的供应商供其选择,供应商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结果的制定和传达,跟进新物料或新供应商的打样情况。

3.4计划组主管:对物料采购订单的审核,协调物料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跟踪处理结果,审核供应商的考评和选取,完善物料采购管理。

3.5生产部经理:负责采购对账单和请款单的批准,物料采购成本控制的审核,供应商合作关系的协调,以及跨部门之间异常的协调。

4、采购订单管理流程

(见附件)

5、采购订单管理内容

5.1供应商选用规定

5.1.1采购专员根据订单要求和供应商管理员提供的供应商评估报告,合理选择合作厂商并进行价格确认。5.1.2采购专员必需选择经供应商管理评估合格的供应商或经生产部经理核准的选用供应商作为订单下单的对象,未经评估合格的供应商暂时不做考虑(特殊物料的供应商除外)。

5.1.3合作供应商在未经评估合格(特殊物料除外)的情况下选用的,造成的异常损失由下单人员负责并记录个人考评。

5.1.4采购订单的供应商选择和价格评定需由计划组主管审核,生产部经理批准后才能下单达给合作供应商。未经供应商选用审核或批准而下达的采购订单,其造成的责任由下单人员负责,并记录个人考评。

5.2价格管理规定

5.2.1采购专员依物料规格、交期、品质要求及其它交易条件,选择适当的供应商,作询价、比价、议价作业。

5.2.2采购专员合理选择供应商之后,根据其收集的市场信息跟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老供应商的物料进行价格确认)并确认物料订价。比价作业:在询价作业完成后需有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价格做比较,并考虑品质、成本、交期等符合本公司需求的供应商,若客户指定要求或独有技术等特殊案件可不作比较范围。议价作业:合格供应商只有独家时则依供应商提供之价格,比照以往采购记录及平时收集的价格信息,由采购专员与供应商议价。

5.2.3采购文员根据采购专员和供应商最终确认的价格列入采购订单,并将采购订单交由计划组主管审核及生产部经理批准。未经采购价格审核和批准的采购订单不能下达给供应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下单人员负责。

5.3下单管理规定

5.3.1采购专员在接到生管员的物料采购需求之后,及时核实订单所要求的资料文件和供应商的工艺技术文件是否准确和齐全。并由采购文员整理归档,作为订单下达的资料准备。采购专员对资料不全或有错误的订单需及时协调业务员或研发组主管进行确认,未经确认前需及时传达信息给生管员和物控员进行订单调整。

5.3.2采购专员根据供应商管理员提供的<供应商综合评估表>以及备用合格新供应商名单,合理选择物料供应商,并依据价格管理规定对供应商进行价格确认。

5.3.3采购文员根据采购专员提供的物料供应商和确认的价格及时编制采购订单,并由计划组主管审核和生产部经理批准后交由采购专员盖章并下达给供应商。采购文员需确认订单是否下达到供应商,需追踪供应商的订单回传并存档。

5.3.4未经确认的采购订单不得下达给供应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下单人员负责。

篇2: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一)

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二)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三)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篇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一)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三、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七、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遵医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

一、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三、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四、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遵医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三)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三、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五、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六、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七、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遵医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

篇4:发廊规章制度

发廊规章制度(一)

1、牌班分为:剪吹牌、烫染护牌,所有水牌无限循环。

2、客人入座后,如果是不指定客,按客人要求项目的头牌,发型师先行与客人沟通,后跳该项目牌。

3、如果在洗吹、剪发项目客人的沟通中,发型师缔结烫染护项目、该发型师翻剪吹牌、烫染护牌保持不变。

4、指定客不跳流水牌。

5、接待免费关系顾客不跳牌。

6、发型师如果休息,就将流水牌盖牌(翻过背面),保持原来位置,如果开始上班,就直接翻牌,正常轮牌。

7、如果因员工脱岗、或其他原因,店长有权不按照轮排表,而指定特定的发型师接待顾客。

8、因发型师的原因造成顾客要终止或取消服务,该发型师相应的流水牌照跳。

9、发型师必须尽力说服客人要先烫后染,如果不能说服客人,发型师应立即向店长申请援助。

发廊规章制度(二)

1、助理、发型师:对所有操作器具的清洁,所有产品柜、冲水床、美发椅、工具车、烟缸、台面发品清洁清理。将地板、楼梯、镜子等擦洗干洗,将书籍归位。发型师每日完成营业后,还需要清理各自的工具箱。

2、前台:每天营业结束后,清理前台工作区域。

3、清洁工:在营业时间内,每小时打扫一次厕所、保持厕所内各区域通风无异味、垃圾箱清洁、卷纸检查、现场各区域的及时清洁、清点毛巾。

4、产品配料员:保持仓库内物品摆放整齐、清点方便、及时处置空包装盒。

5、每周一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大扫除。()范围除每天卫生范围以外,还包括大玻璃、墙面、以及平时不易清洁之处。

6、每次清洁后,需经主管检查达标后方可结束。

7、如果遇清洁工休息日,则按助理工号顺序,每次一人值日生全天进行清洁工作。如果现场太忙,没有空闲助理为顾客服务时,负责值日的助理也可上牌操作。

8、助理在洗发时,如果溅出水渍,必须马上用清洁专用毛巾处理干净。

9、营业现场如果有异味,值日助理或清洁工应马上喷洒空气清香剂,保持空气清闲,维护公司形象。

发廊规章制度(三)

1、发型师指定客不走牌,翻错小牌罚款5元,大牌10元。

2、助理指定客不走牌,翻错小牌罚5元,大牌10元。

3、小工必须在为客人倒完水后立即翻牌,否则罚款5元。

4、小工必须在发型师接手后立即翻牌,否则罚5元。

5、劝活不翻牌,翻错罚5元。

6、客人进门后,设计发型者,助理在叫头牌发型师后,大工、小工、大头牌一律立即翻过,否则罚10元。

7、不准发型师动牌,违者罚20元。

8、不准动自己不该动的牌,违者罚20元。

9、抢牌一次罚100元,二次200元,三次300元。

10、顾客进门后,发型师、助理不得主动与客人打招呼,是自己的指定客,客人自然会说,违反者按抢活处理罚50元。

11、翻成其它发型师的牌,助理承担对当事人损失。

12、做弊罚200--500元。

篇5: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一)

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教育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评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监督检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奖惩制度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其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2.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

(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

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采取从严约束的方式;对于一般(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其权力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和发展的需求,自主决定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3)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

3.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3)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4)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法律顾问制度(二)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第9条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单位、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成员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单位审查批准者外,由单位、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院务会成员或其授权人审批:

(1)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3)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4)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院务会成员审批:

(1)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2)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单位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4、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院务会成员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

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3、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

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

序的约束。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19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单位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单位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院务会成员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合同的管理

第43条本单位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单位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单位由院务会成员、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单位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单位主管内贸的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单位主管外贸的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单位主管工业的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单位主管房地产业的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单位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单位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单位、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单位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单位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单位、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代理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应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代理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单位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单位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院务会成员,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法律顾问制度(三)

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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