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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2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

为了让全体职工正确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能够自觉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令,认真地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

一、充分利用工会职能,利用工会活动的机会,用标语、板报、图展、录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二、根据生产性质及技术设备,选用不同工种、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入厂教育

新进员工需经过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安全教育

篇2:学校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有计划的做好领导干部和特需工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开设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3、对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知识竞赛、评比、娱乐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救灾和安全事故防治能力。

4、普及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强化大众化的安全“三不伤害”的意识宣传教育工作。

5、聘请司法、公安消防、交巡警、交通、海事等部门人员对师生专题讲授安全知识,提高自护自救、预防事故等安全意识和技能。

6、通过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课堂、看电影、图展、幻灯和模拟预防事故演习等多种活动形式,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注重对新生入校安全知识培训。

7、学校要做好对师生安全知识教育资料积累、归类整理、收集成册、出教材的工作。

篇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烟草业)

1.加强全体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企业要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技能,自觉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保科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4.新进厂的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各车间技术改造后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后才能投入生产。

6.对司炉工、焊工、叉车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7.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现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

8.每年应组织各车间、部门的专职安全员和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进行1-2次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9.选派安全专职人员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中央、省、地劳动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知识技能培训。

10.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教育制度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因此酿成责任事故的,将追查责任部门领导者的领导责任。

篇4:安全生产管理辅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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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辅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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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篇5: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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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安全法律法规常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第三章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物品搬运及储存

第六章消防安全

第七章现场急救知识

第八章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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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1、安全法律法规常识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与我们有关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法律较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下面我们就本公司主要涉及到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各个方面的关系及其职责。其内容如下: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2、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防患于未然,使员工努力做到保证自己,不伤害自己。

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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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企业职工以及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破坏公共财物和设备以及有偷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我国消防管理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规定。对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据情况而定,追究其相应的事故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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