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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2

公务接待制度(一)

一、责任单位

先锋街道办事处

二、责任人

全体机关干部

三、内部职责范围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公务接待。

四、遵循原则

本着必要、节俭、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提前申报、实名登记、明确标准、统一单据、规范程序"的要求。

五、接待程序

1、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实行公务接待"两单合一"登记制度,即:"公务接待联系单"、"税务发票".来人确需招待的,街道各部门公务接待一律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并填写"公务接待联系单",部门经办人需在"公务接待联系单"上明确填写接待单位、接待人数、接待时间、街道陪同人数、就餐标准等内容,并由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陪客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来客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不准突破。经主任批准后,到指定饭店就餐。遇有特殊情况,打电话请示,过后补签。财务部门则根据"公务接待联系单"和"税务发票"履行报支手续。公务招待按照"一餐一结,现金支付"的规定,到饭店就餐一律不准签单挂帐,做到及时结清。

2、各部门经主任批准后的招待单,党政办要留存根,并存档统计,()每季度向主任汇报一次来人招待情况。

3、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批时,经办人要提供"派餐单"、"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4、街道内部工作,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就餐的,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每人1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安排社区工作,一律不准在社区就餐。

5、成立由纪工委书记任组长的公务招待督查组,定期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督查。

六、权力运行风险及防范措施

1、权力运行风险表现:不定点接待、超标准接待、未按规定报帐,廉政风险点为三级风险。

2、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先锋街道公务接待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

1、重大事项由街道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纪工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监督。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1、不定点接待;

2、超标准接待;

3、未按规定报帐。

(二)责任主体认定

1、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审批领导责任。

2、属于机关干部个人工作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接待制度(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

(一)上级部门来宾;

(二)兄弟地市及本市各县(市)单位来宾;

(三)侨台胞及外事接待;

(四)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五)来我办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来宾。

二、用餐地点及招待标准

(一)用餐地点: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二)招待标准:招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50-60元/餐人;会议、培训用餐25-35元/餐人;工作餐20元/餐人,以上餐标均不含酒水,酒水费不超过标准的30%,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酒水。

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办支付的,应事先由来宾对口接待处室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三、接待手续办理

各类公务接待由秘书处统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

来客确需招待的,各处(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填报《来宾接待单》,经秘书处审核,并报请办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来客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

四、接待费用核销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秘书处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秘书处在送办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三单",即: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本办干部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等出差期间,一般不另行报销就餐费,特殊原因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五、礼品采购

接待来宾或外出考察交流原则上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确有需要,由分管领导提出礼品种类、数量、单价、总价等,并请示办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秘书处统一购置,对采购礼品或纪念品发生的费用要做到"单笔清",并及时核销。

六、本制度由秘书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年十月十四日

社会管理中心工作制度办公室请假制度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篇2: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通知》(赣市办发电[2009]18号)、市财政局印发《赣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赣市行财字[2009]41号)精神,结合本办经费实际及以往相关规定,特对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制定若干规定:

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本办公务接待项目主要指接待用餐(必要时含住宿、用车)。接待范围是:(1)上级机关领导及随员;(2)兄弟单位前来联系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3)县(市、区)系统内前来请示、汇报工作人员。

2、本办公务接待实行先申报、后安排,一律经主任同意并示秘书科予以安排。

3、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办餐厅,住宿安排在政府定点宾馆、饭店,用车为不熟悉路线来客带路。

4、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赣州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野味、海鲜或特色菜,一律上地产酒,一般不上烟;用餐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以内;会议用餐提倡用自助餐。

5、接待用餐原则上对口,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领导、县(市)中心管理办主要负责人前来,由主任出面接待,视情通知其他领导陪餐;兄弟单位一般人员、县(市)中心管理办副职以下人员,一般由对口分管领导出面接待,视情通知陪餐人员。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人的三分之一。

6、公务接待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

7、本办公务接待经费要从严控制,()专项列支,秘书科须在年中、年末主任办公会议上报告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以利于接受监督和审议。

二、差旅费管理规定

1、本办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主任同意,方可到秘书科报销差旅费。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本办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次具体为:⑴火车: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软卧);(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3)飞机:普通舱(经济舱);(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紧急的,须经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6、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7、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8、出差人员住宿费,县处级每人每天按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按市外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室内100元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9、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10、到省外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1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12、汽车驾驶员在出差期间,按其他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补助,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13、值夜班人员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至午夜12时以后)每人每晚报销6元伙食补助费;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9元伙食补助费。

14、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市内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

15、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16、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1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如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18、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单位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1)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2)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3)在市内县级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19、工作人员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或支援工作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20、外地调入本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1)其本人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因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2)其随同调动的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入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3)调入人员同住家属,经单位同意后,可暂时留在原地,其以后搬迁时得旅费,以及调入人员的非同住配偶(非从业人员),经批准搬迁到调入人员工作所在地的旅费,按调入人员标准报销。

21、部队转业到本办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22、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主任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3、工作人员出差或外出培训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4、本办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出差人员一律不报销差旅费。

三、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公务接待办法

为了更好地接待上级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和兄弟单位来我局联系工作,使客人有一个良好的休息和用餐环境,本着热情、周到、节约、规范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制度:

1、接待新乡河务局领导及兄弟单位检查工作时,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餐厅,就餐标准安排在每桌100元至200元之间,休息、住宿安排在机关招待室。

2、接待河南河务局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餐厅,根据不同情况,经单位一把手批准,也可以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酒店,就餐标准安排在每桌200元至400元之间,休息、住宿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酒店。

3、接待黄委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就餐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酒店,就餐标准安排在每桌200元至500元之间,休息、住宿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酒店。

4、接待大型公务活动(20人)以上的,根据上级要求或由局领导临时研究决定,制定相应的接待标准。

5、机关各部门如有客人需要接待时,向主管局领导请示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关于陪客人员原则上由主管部门领导、部门负责人陪同,局长根据当日工作情况,适时通知。

7、本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8、其它公务接待费用的开支,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4: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2014]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范围

第八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一)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

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四)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五)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

团组。

(六)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

组。

(七)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八)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一)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

的团组。

(二)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

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省局布置的相关公务接待任务。

(四)省局领导及部门工作调度、现场办公、考核、检

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五)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十条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将休假、探

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局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任务由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办负责接收接待对象派出单位的公函,根据来访人员级别及具体情况,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并呈报局领导批示和批转至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待。

如正处级以上领导派出单位的公函发送至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向省局报告。

第十二条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带队团组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拟定方案有关处室或单位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和局办批办意见,在与接待对象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接待方案,方案须包括行程安排、陪同人员、食宿安排、重要活动组织、会议安排、接送安排、车辆保障、职责分工等内容,报局办审核。

(二)审批接待方案经局办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并主要领导审定。

(三)执行接待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由局办或有关处室牵头,按照职责分工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活动及省局批转至基层单位执行的接待任务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协调,具体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接待标准

第十四条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1名局领导到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迎送;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迎送。

我省厅、局级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可由1名基层单位领导到车站或本单位管段高速公路出口迎送;处级及以下级别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不得安排迎送;局综合检查等较大型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公务需要安排2-3名对口科室陪同,不得安排迎送。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领导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正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级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副处级及以下级别同志来辽开展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局领导不陪同,由有关处室或单位陪同,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

省局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机关部门领导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成员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机关一般干部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不陪同,由有关科室陪同,但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六条住宿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住宿执行当地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厅局级领导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住宿房间不摆放花草、香烟,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接待对象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食堂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伙食费补助标准(100元/人/天)。接待对象若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需为对方开具收据。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我方可以按照180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九条接待用车由机关内部车辆保障,内部车辆不能满足需求时方可向社会租赁或其他单位借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警车开道,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交通管制,不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口安排列队敬礼。

若被接待对象交纳接待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须给对方开具收据。

第五章接待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局、基层单位接待部门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公务接待费用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目的的具体情况,由局机关、基层单位共同或分别承担,在接待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接待经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任务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需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并由接待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接待费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局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局审计监察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码头、和各基层单位管段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机关各处室及基层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单位各科室)到外省上级机关或兄弟单位或到省内各基层单位进行考察、学习、会议等公务活动需填报公务外出审批单,并严格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机关各处室5人以内到省内各基层单位公务,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执行;5人以上到省内各基层单位公务,或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基层单位各科室3人以内到省局机关或其他基层单位公务,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3人以上到省局机关、其他基层单位公务,或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基层单位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报局办、局对口业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2: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外出审批单

附件1: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宾单位

领队人

职务

人数

来访目的

来访时间

月日抵达,月日离开,共天。

局领导意见

拟办意见

牵头接待部门

配合接待部门

附件

1、公函2、接待方案3、人员名单

备注

附件2: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来宾单位

领队人

职务

人数

来访目的

接待天数

接待地点

接待场所

公务活动

项目

1、会议2、座谈3、调研4、考察

5、走访6、慰问7、检查8、工作餐

其他:

接待费用

我局承担接待费共人民币元,具体为:

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附件3: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外出审批单

公务部门

外出公务地(接待单位)

领队人

职务

人数

公务目的

外出人员名单

公务时间

月日出发,月日回程,共天。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领导审批

备案部门意见

备注

篇5:后勤保障部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保障部公务接待、公务外出及加班餐管理,根据《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大综字〔2014〕4号)及《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山大综字〔2015〕2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进一步从严要求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公务接待

  一、后勤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兄弟院校或有关单位人员因公来校视察、访问、调研、交流或商洽等。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后勤各单位公务接待活动坚持对口接待原则,分管来访事项的后勤领导如不能参加接待活动,应由本人协调其他领导代为接待,并报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勤机关、各校区管理办公室、房改工作办公室所需接待经费由“后勤保障部对外公务接待费”列入预算保障;各中心业务范围内公务接待活动,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所需接待经费由“自筹经费”列入预算保障。

  三、一次公务接待活动,只可安排一次接待用餐,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校外就餐。用餐标准不高于100元/人,饭菜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严控公务接待陪餐人数,客人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 3 人;客人 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结账,报销凭证包括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可自学校财务部网站下载)、公函、订餐结算单或菜单及发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五、公务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校外接待场所,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自理。

  六、公务接待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部分 加班餐

  七、相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自所在校区食堂订加班餐。安排加班餐人员需在订餐结算单上列明人员名单、人数和加班事由,经手人签字,用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后勤机关、各校区管理办公室、房改工作办公室所需加班餐费由“后勤保障部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各中心业务范围内加班餐,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自筹经费”列入预算保障。

  加班餐费报销凭证包括:特殊事项说明表(可自学校财务部网站下载)、订餐结算单及发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三部分 公务外出

  八、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通过OA系统),经批准后安排外出。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报销凭证包括外出计划申报表(OA系统中打印),交通、住宿、会务费等原始票据,因参会外出还需提供会议通知,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九、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勤副处级领导及其他人员外出计划由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遇有重大会议筹备、重要文稿起草等重要公务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十、本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党委、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山大后党字〔20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后勤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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