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1

**区中心血站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区中心血站

20**年12月28日合同管理办法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带薪休假办法

篇2: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第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第二章假期第六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第七条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第八条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九条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十条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一条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十二条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第十三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第十四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第十五条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三章请休假(出差)程序第十六条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第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第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九条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第四章考勤及结果适用第二十条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第二十一条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第二十四条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第二十五条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第二十七条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带薪休假办法

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厂正式工、集体工。

三、带薪休假条件:

1、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无连续旷工行为。

3、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240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

四、形式:自主选择

五、时间: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厂干部员工,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厂工作满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

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著的中层领导,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评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煤气化厂

&nb

sp;二00四年五月五日

篇4:Z物业管理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

1.请假种类:事假、病假。

2.休假种类: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假、补休、工休、法定假日。

2.1事假:员工因事须本人亲自办理者,给予事假。

2.2病假:除工伤外,员工因病确实无法上班,可向公司申请病假。

2.3工伤假:因公或职业伤害导致伤残,伤害者在医疗休假期给予工伤假,

但须提供就医证明。

2.4婚假: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且超过法定结婚年龄者,结婚时凭结婚证书享有婚假7天。

2.5丧假: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当事人一等亲(即父母儿女)身亡,凭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当年可予丧假累计7天,不得超出。

2.6产假: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之已婚妇女,临产时可申请产假90天。

2.7年假: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假3天,自06年1月算起。

2.8补休: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或正班时间之外被安排加班者(须有加班单为证),可在当年内其它时间安排同等天数(时数)的补休,逾期不再安排补休。补休的原则是先有加班再补休,拒绝先补休再加班。

2.9工休: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享有的休息时间(新进人员工作满10-20天以上享受工休,否则视为事假),员工当月工休时间由个人自行安排,但必须服从部门工作需要;当月工休必须在当年全部休完,逾期无效,每次允许连续工休天数不得超过2天,工休有薪。

2.10法定假日(共10天):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法定假日当天上班者可在当年其它时间安排同等天数的补休,不另计加班费。

3.假期限长及其与薪资关系表

类别

每次允许天数

年累计天数

有无底薪

事假

3

10

病假

5

30

工伤假

视伤情定

视伤情定

半薪

婚假/丧假

7

14

半薪

产假

90

90

以上所有假期如跨法定假日,则该法定假日计入当次假期中,不计底薪。

4.请假核准权限

人员

初审

复审

审查

批示

经理级

总经理

(副经理)主管级/财务人员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其它人员

2天以下

2天以上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5.休假核准权限

休假类别

初审

复审

审查

批示

年假/补休/法定假日/婚丧假/产假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工休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连续2天以上工休须总经理批)

注:主管级(含主管)以上人员任何休假均须总经理作最后核准

6.请休假方式

6.1所有假期必须在假前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经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假期,否则视为旷工。

6.2特殊情况如意外事故无法事先请假者,须当日电话或他人口信向行政部

代为请假,并于二天内补备《请休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6.3任何人员请休假时必须将工卡交人事于卡上注明休假字样,否则视为旷工。

6.4请休假时如有停餐必须及时告知行政部,以免造成饭菜浪费。

7.请休假流程

7.1申请人假前到行政部领取《请休假单》(保安在保安部领取)。

7.2权责主管审核后并交行政部。

8.请休假补充规定

①、请休假最少时数为4小时,不足以半天计算,累计8H为一个工作日。

②、新进人员5天内不得请事假。

③、离职员工在离职申请期内不得请事假。

④、安排(或申请)休假时不宜安排在公众假日进行。

⑤、若有提前结束假期上班或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并休假者必须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未出勤。

⑥、员工离职未休之累积有薪假期以薪资付给。

⑦、每年年底对当年个人所有假期作一次统计,未休之有薪积假不得在第二

年补休。如确因工作原因未能在当年及时安排补休者以薪资形式付给。

9.应用表单

9.1《请休假申请单》

篇5:物业员工手册请休假管理办法

物业员工手册:请休假管理办法

1.请假种类:事假、病假。

2.休假种类: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假、补休、工休、法定假日。

2.1事假:员工因事须本人亲自办理者,给予事假。

2.2病假:除工伤外,员工因病确实无法上班,可向公司申请病假。

2.3工伤假:因公或职业伤害导致伤残,伤害者在医疗休假期给予工伤假,但须提供就医证明。

2.4婚假: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且超过法定结婚年龄者,结婚时凭结婚证书享有婚假7天。

2.5丧假: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当事人一等亲(即父母儿女)身亡,凭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当年可予丧假累计7天,不得超出。

2.6产假: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之已婚妇女,临产时可申请产假90天。

2.7年假: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假3天,自06年1月算起。

2.8补休: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或正班时间之外被安排加班者(须有加班单为证),可在当年内其它时间安排同等天数(时数)的补休,逾期不再安排补休。补休的原则是先有加班再补休,拒绝先补休再加班。

2.9工休: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享有的休息时间(新进人员工作满10-20天以上享受工休,否则视为事假),员工当月工休时间由个人自行安排,但必须服从部门工作需要;当月工休必须在当年全部休完,逾期无效,每次允许连续工休天数不得超过2天,工休有薪。

2.10法定假日(共10天):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法定假日当天上班者可在当年其它时间安排同等天数的补休,不另计加班费。

3.假期限长及其与薪资关系表类别

每次允许天数年累计天数有无底薪

事假310无

病假530无

工伤假视伤情定视伤情定

半薪婚假/丧假714半薪

产假9090无以上所有假期如跨法定假日,则该法定假日计入当次假期中,不计底薪。

4.请假核准权限人员初审复审审查批示理级总经理(副经理)主管级/财务人员部门最高主管行政主管总经理其它人员

2天以下2天以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最高主管部门最高主管--行政主管--总经理

5.休假核准权限休假类别初审复审审查批示

年假/补休/法定假日/婚丧假/产假--部门主管--部门最高主管--行政主管--总经理

工休--部门主管--部门最高主管(连续2天以上工休须总经理批)

注:主管级(含主管)以上人员任何休假均须总经理作最后核准

6.请休假方式

6.1所有假期必须在假前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经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假期,否则视为旷工。

6.2特殊情况如意外事故无法事先请假者,须当日电话或他人口信向行政部代为请假,并于二天内补备《请休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6.3任何人员请休假时必须将工卡交人事于卡上注明休假字样,否则视为旷工。

6.4请休假时如有停餐必须及时告知行政部,以免造成饭菜浪费。

7.请休假流程

7.1申请人假前到行政部领取《请休假单》(保安在保安部领取)。

7.2权责主管审核后并交行政部。

8.请休假补充规定①、请休假最少时数为4小时,不足以半天计算,累计8H为一个工作日。

②、新进人员5天内不得请事假。

③、离职员工在离职申请期内不得请事假。

④、安排(或申请)休假时不宜安排在公众假日进行。

⑤、若有提前结束假期上班或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并休假者必须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未出勤。

⑥、员工离职未休之累积有薪假期以薪资付给。

⑦、每年年底对当年个人所有假期作一次统计,未休之有薪积假不得在第二年补休。如确因工作原因未能在当年及时安排补休者以薪资形式付给。

9.应用表单

9.1《请休假申请单》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