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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监察大队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1

**县城管监察大队管理办法

为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依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管理规定,并结合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严格管理、严肃纪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全体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组织管理

1、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大队保持高度一致,无条件服从大队、中队的行政命令,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

2、必须具有较高的组织纪律性,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大队、分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练掌握城管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行政管理

1、严格遵守一日工作制度,按照所在中队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2、由各中队副队长对所属队员进行考勤登记,登记结果当天递交中队长审阅,考勤登记表星期四下班后各中队上报大队长。

3、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队员半天假期由中队长审批,一天以内由大队长审批,两天以内由副局长审批,三天及以上由局长批假。请假一律以假条为准,假满及时与所分管领导销假。

4、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投诉,同时做好执法大队内部卫生。

5、驾驶执法车辆须经大队及以上领导批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三、行政执法

1、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执法时应告知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合法取证并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完成规定的案卷数。

四、勤政廉政

1、必须勤奋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工作中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廉洁高效的城管队伍,着力提升城管社会形象。

3、严格执行《城管监察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可能对公证执法有影响的宴请、馈赠及其他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公款,侵占公物,私分罚没物品。

五、量化考核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违反《**县城管监察大队管理办法》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管理规定》或县局其他文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3、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违纪,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经组织决定给予与违纪情节轻重相当的处理。

4、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年终考核时即定为不称职等次,年终按照发生次数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1)上班期间行政不作为,发生一次处罚80元,因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后果的,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2)不服从组织、人事部门安排,拒不执行决定的,发生一次扣除160元;当月累计超过3次,停发工资,取消合同。

(3)当月旷工累计1天以上者,绩效工资以同样天数按旷工标准扣除。

(4)当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6次以上者;绩效工资中以相应次数按20元/次扣除。

(5)除婚丧假外,请假一律按50元/天在本月工资中扣除。

(6)因仪容不严整、着装不整齐等违反着装规定影响城管形象的,绩效工资中以相应次数按20元/次扣除。

(7)经核实,罚款不撕票或撕废票,绩效工资中以相应次数按20元/次扣除。

(8)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罚的;绩效工资中以相应次数按20元/次扣除。

5、奖励措施

此办法实施以后,评优选先在各中队中产生;各中队表现突出的队员,大队以扣发的绩效工资分发给优秀队员,同时大队利用适当的方式给予适当的奖励。

**县城管执法大队

201*年5月26日城管执法工作心得体会城管工作心得分享城管执法新城整治情况汇报

篇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办法通知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检院

**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

篇3:××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评估办法

××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评估办法

为充分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促进全县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制定如下评估办法。

一、评估内容:以《××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评估内容》(附后)中所列目标为主要内容,具体分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信访和案件查办、行风建设、执法监察、源头治理、宣传教育、效能建设、特色工作及信息报送、自身建设等10大类42项。

二、评估办法:按照百分制的形式,采用“累积分=基本分+奖励分-倒扣分”的计分方法。

1、基本分。按时保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记基本分100分。

2、奖励分。单项成绩优异的,另行记奖励分。如,单项工作(如信息报送等)或某一方面工作(如执法监察、纠风等)成绩突出。

3、倒扣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倒扣分:完成某一单项工作任务质量符合要求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完成某一单项工作任务及时但质量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每次扣1分。既不按时又不保质保量完成某一单项任务的,每次扣2分。出现恶性事件、违法违纪案件或纪检监察工作明显失误、出现严重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每次扣3―5分。倒扣分不封底,各条有扣分规定的按该具体规定。

三、评估成果运用

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评估小组提出评估初步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评出评估等次,等次分为一类(2名)、二类(6名)、三类(2名)。对评为一类等次的单位,县纪委、监察局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为二类等次的单位,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指导;对评为三类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列为述职评议对象。评估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送市纪委。

附:《××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评估内容》

附:

××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评估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8分):

1、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党建责任目标,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实行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2分);

2、及时调整党政领导班子责任范围,对责任内容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3分);

3、全面落实“六个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教育与监督、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并严格执行(3分)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0分):

1、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2分);

2、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作出廉政承诺(2分);

3、健全廉政谈话制度,乡镇领导对所管理的责任对象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加大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力度,有效减少领导干部违纪违规现象,乡镇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年内出现违纪违规的,该大类不得分(2分)。

4、按照上级部署,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项治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4分)。

三、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20分):

1、领导重视。党委、纪委重视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乡(镇)领导亲自接待和解决联名信、集体访,亲自组织和协调信访举报件的查办工作,有“领导接待日”制度(1分);

2、基础建设。乡(镇)有群众来访接待室,所辖行政村有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1分);

3、机构健全。乡(镇)和行政村信访网络健全,配备有2-3名信访联络员,乡(镇)纪委届内培训信访联络员不少于1次(2分);

4、提供线索。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职能,为查办案件提供案源(2分);

5、解决问题。年内无信访积案,无集体越级信访,年内信访初查转立案至少1件(2分);

6、落实办案职责,配齐办案人员,强化协调配合,有办公地点,信访初查率占业务内信访总量的50%以上,提高成案率,业务内办结率90%以上(3分);

7、全年自办案件不少于1件,全年无自办案件扣10分;多办1件加2分(大案加5分),不封顶;三年以上没有查办案件的乡镇,该大类不得分(3分);

8、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少一环节扣0.5,办错案该大项不得分(3分);

9、重要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及时报告每次扣1分(3分);

10、严格办案纪律,办案人员没有违纪现象,有违纪的该大类全扣。

四、行风建设(10分):

1、切实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坚决纠正征用

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4分);

2、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其他专项治理工作(4分);

3、继续推进部门和行业民主评议,积极营造部门和行业良好作风(2分);

五、执法监察(6分)

1、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在征用土地、村镇建设房屋拆迁、集体林权改革、乡村路网建设中没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2分);

2、围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开展执法监察,年内有开展公开招投标,材料记录归档完整(1分);

3、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执法监察,督促有关所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2分);

4、认真搞好责任事故调查处理,通过调查,有关人员事故责任得到追究,存在问题得到整改(1分)。

六、源头治理(10分):

1、深化“四项改革”,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投资体制改革(2分);

2、执行“四项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完善产权交易制度(4分);

3、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抓好政务、厂务、村务、校务、院务公开(4分)。

七、宣教工作(8分):

1、学习宣传贯彻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有会议记录及工作要点(1分);

2、扎实有效开展“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主题教育活动,有方案、有组织、有实施、有成效(2分);

3、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电化教育,有特色做法(2分);

4、完成上级纪委部署的调研、培训工作(1分);

5、加强对宣教工作的领导,完善宣教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领导机制(2分)。

八、效能建设(10分):

1、牢固树立围绕发展抓效能,抓好效能促发展的意识,认真安排好本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2分);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公开内容,乡(镇)机关及所属职能所站都必须设立固定公开栏,按照每季度公开一次的要求备案(3分);

3、围绕县、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适时开展效能督查,确保政令畅通,推行项目代办制度,严格实行效能告诫制度,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效能告诫(3分)。

4、对落户在所辖乡镇的县重点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乡镇主要领导亲自协调,解决问题。(2分)

九、特色工作及信息报送(12分):

1、围绕中心开展工作,结合实际争创特色,某项工作被县纪委肯定和推广,每超过一项加5分,不封顶(4分);

2、积极挖掘、采编、报送信息,每个乡镇每年报送各类信息20条以上,被市级以上单位采用1条以上(8分);

3、信息报送每少一条,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被市级以上单位采用,每超过1条,加5分,不封顶。

十、自身建设(6分)

1、深入开展“学英雄、增素质、提能力”学习活动,增强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执纪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有学习记录、学习笔记、心得体会(2分);

2、认真开展“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各项制度完善,人员配备齐全(2分);

3、落实《福建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和县《实施意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树立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群众有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查实,该大项不得分(2分)。

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报表质量评估办法

发文号:质检特函[2007]47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一、评估目的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信息工作,确保统计信息数字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经济建设中的整体功能,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及时、全面的数据和情况,真实地反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发展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范围

参加评估的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参加评估的报表包括:特种设备综合年报表、事故快报表、月报表、年报表。

三、评估内容

总评分满分为260分,各项分值为:

(一)统计报表(200分)

1.安全监察机构及人员(10分)

2.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10分)

3.检验检测机构经费(10分)

4.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10分)

5.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资产值(10分)

6.许可证、设计文件鉴定(10分)

7.执法监督检查(10分)

8.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含出口)(10分)

9.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发现问题)(10分)

10.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产品)(10分)

11.安装(现场组焊)、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数量、发现问题)(10分)

12.定期检验数量(10分)

13.人员资格考核(10分)

14.严重以上事故(10分)

15.事故快报(10分)

16.事故结报(10分)

17.事故月报(10分)

18.事故年报(10分)

19.事故结案(调查报告、图片)(20分)

(二)统计工作保障条件(50分)

1.计算机、网络、通讯和软件运用畅通情况(20分);

2.统计人员素质情况具有2年以上本职工作经历,稳定期在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业务工作(10分);

3.各省级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签批情况(10分);

4.本省信息工作制度建立情况(10分)。

(三)安全保密(10分)

统计报表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是唯一发布有效单位,任何个人、组织不得非法转录,发布内部统计过程的信息,对应未经监察机构正式确认发布的信息,应扣除分数。

(四)统计动态分析成果(60分,此项为奖励分数)

1.安全状况报告(20分);

2.统计分析(20分);

3.统计动态及分析(20分)。

四、统计报表评估主要内容

1.及时性:各类报表严格按上级要求按时报送,迟报一天扣0.5分;

2.完整性:要求完整填写统计报表、不漏填、不缺项,少一项扣0.5分;

3.规范性:严格按照填报口径和有关文件要求填报,错一项扣0.5分;

4.准确性:正式报出要真实有效,客观准确,错一项扣0.5分。

五、评估时间

每年12月31日为评估截止期,次年年初公布评估结果。

六、评估组织

由总局特种设备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进行书面评估打分。

篇5: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汕府办〔2008〕93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5-01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杜绝重大事故、遏制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和网络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消灭监管的盲区、盲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各区(未设质监分支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设立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是解决当前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网络建设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是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和业务延伸。

第三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用:

(一)未设质监分支机构的区(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各镇、街道安监站以及基层组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市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巡查员;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五)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检验检测机构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经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离开岗位时,应缴回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聘用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开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业务工作,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为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信息,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按时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三)发挥好安全监察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反映使用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配合查处;

(五)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协助并积极参与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疏散群众;

(六)参加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七)向辖区政府提供特种设备的情况,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对有关单位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生产、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增减和安全技术情况;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档案、运行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行之有效;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是否齐全、有效;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热情为企业服务,注意工作方法。

第十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违法违纪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监系统应给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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