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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0

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是指在依法履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职能和提供城乡规划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公开原则。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五条全面真实原则。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情况,不能流于形式,搞半公开或假公开。

第六条方便群众原则。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方便社会,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

第七条讲求实效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于遏制腐败,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要有利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八条便于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要增强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机构领导、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二)工作制度及办事指南。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年度工作计划。

(七)人事管理。包括:人事的录用、任免、培训、考核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第十条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后,再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签署的公开信息由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布。

第十三条下列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本单位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

(二)大型专项活动经费开支。

(三)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四)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局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局内部研究讨论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四)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八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处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发布,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监察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及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其办公室的设置及组成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z

篇2: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的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5、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向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也可按程序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诉。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篇3:x市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制度

xx市地方税务局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

(一)增强政务公开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权益。

(二)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三)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针对性。凡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四)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任务分解

(一)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任前公示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此项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三)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列明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数、已使用数和当时结余数,每月定期公开。(此项工作由综合业务科负责)

(四)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财产处理情况。(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此项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六)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负责部门)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一般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专题通报、设立政务公开栏、公示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实行专档管理。

(二)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创佳评差”活动进行考核。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六、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监督小组组长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篇4:XX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浏阳市民政局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对外宣传制度

(一)负责机构及职责

浏阳市民政局对外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宣传的内容和对象

宣传的内容:宣传的内容除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我局有关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浏阳市民政局工作职责、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各科室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标准与要求以及办事依据、纪律、程序。

宣传的对象:浏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宣传的形式及措施

宣传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或通过浏阳政务服务网、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有关内容。民政工作宣传要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宣传内容要及时准确。

二、社会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把局机关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经常性教育,使其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办事效益和办事质量,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3612038、3635652),接受群众的投拆、举报。

三、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对口部门和上级机关评议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拆、举报人反馈。

五、成立局政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社会监督工作和行政事务的督查督办。

六、为投拆、举报人保密。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作人员,将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内部监督制度

(一)负责部门及职责

民政内部监督由监察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工作中廉洁从政的情况,促进民政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发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克已奉公的优良传统,杜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推进廉政建设。

(二)进行内部监督的内容、对象、形式、措施

内容和对象: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我局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形式和措施:采取制定、落实有关责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卡,在全社会范围开展对我局实行监督、定期请有关单位人员到我局参加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加大对发现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求全局干部挂牌上岗、热情服务并加强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民政内部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治吏、从严执纪,促进党风廉政和民政干部队伍的建设,保证民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奖惩制度

(一)负责部门及职责

由监察室负责监督管理、执行奖惩制度。其职责是:根据干部考核结果,严格按照奖惩办法执行干部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奖惩的内容、对象、形式、措施

奖惩内容:根据对干部职工在政务公开及行风评议工作中的考核评比,结合对其德、能、勤、绩、廉几方面的全面考核结果,执行奖惩制度。

奖惩对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全体干部职工。

奖惩形式及措施:凡是被机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有不按章办事、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服务态度不好等现象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次予以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两次扣减本人年度干部考评分10分;三次停职培训。凡被举报的科室(单位),一经查实扣减本科室(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分5分,并扣减科室(单位)负责人干部年度考评分10分。

凡能够一贯严格执行我局有关政务公开行风评议各项规定,或在工作当中受到有关单位或群众表扬的个人,经研究将分别给予以下奖励:表扬、物质奖励、记入个人档案、增计个人干部年度考评分数,同时作为公务员升级、升职参考依据。

篇5:党务和政务公开制度

1、支部班子改进公开;

2、后备干部培养公开;

3、支部工作目标公开;

4、支部班子自身建设制度和措施公开;

5、入党积极分子选拔公开;

6、发展新党员公开;

7、预备党员转正公开;

8、对违纪党员处置公开;

9、党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公开;

10、评选“优、先、模”结果公开。

政务公开细则:为加强监督力度增强金融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资金管理部门要坚持贷款“三公开制度”。一要公开贷款原则、政策,明确贷与不贷的界限,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二要公开贷款审批程序,由使用贷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主办贷款的经办员了解情况,经初审同意后再经部门领导审批,最后报主管主任批准。严格执行主任、副主任和经办员“三签”制度;三要坚持主管部门集体审查项目,公开项目内容和贷与不贷意见。

2、对违法违纪案件处罚的依据和处理结果公开。

3、有关监管的各项工作,要将检查内容、对象、范围、方法、时限、程序以及规定和制度尽量公开。如纪检、监察、稽核、资金、外汇、金管等部门的监管程序和有关审批、处罚程序,能公开的要予以公开,以利于社会监督。

4、全社干部职工要遵纪守则,要挂牌公开姓名服务,要将违规违纪的处罚办法,以及上级、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向客户、社会、群众公开。

5、实行财务开支公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开支情况。

6、交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情况,作罚目标管理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应公开而未公开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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