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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档案材料借阅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0

党委办公室档案材料借阅规定

一、凡因工作需要借阅本档案室管理的档案材料,校级领导可直接到档案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各二级单位或个人需要借阅时,需由本单位开具借阅便条(盖章),到档案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借阅一般材料,需经档案员同意;借阅一般秘密级文件材料,需经档案室负责人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借阅机秘以上的文件材料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借阅教师业务档案材料,需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借阅党委会议记录、对党员的处分、落实政策及其他党内机密材料,需经党委书记同意;借阅院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职称评审会议等记录、对教职工的处分材料及其他行政密级材料需经院长同意。

二、借阅档案时须先查档案目录,将需借阅的文件号和名称填在借阅登记簿上,由档案员根据借阅内容在卷中翻出给借阅者阅,卷内其他材料借阅者不能随便翻阅。借用或摘录有关密级文件材料的内容,必须写出申请并经相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借用或摘录后要经档案员核对,按保密规定严加保管,用后及时归还或销毁。

三、档案的案卷,原则上只限于档案阅览室查阅。如因特殊需要需借出档案室外使用,需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并尽可能用复制件代替原件。

四、档案借阅期限为一周,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归还,应办续借手续,外借超期未还的档案,档案员应及时催还。对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档案上随便摘抄或复印、涂改、勾划、污损、丢失和带回宿舍。如发生丢失,须及时将经过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档案室和学校有关领导,按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五、本校档案材料一般不向外单位开放,对外提供利用需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及手续费。

篇2:团委图书借阅制度

一、图书公共管理的基本规则:

1.讲究文明礼貌,提倡用文明礼貌语言.尊重管理人员。

2.维护环境卫生,保持整洁。不随乱丢杂物,严禁在馆内吸烟、吃零食。

3.查阅图书后请归还原位。

4.爱护图书,不得在图书上圈点、批注、不得将未经借阅登记的图书带出室外。

5.借阅时保持室内肃静,不得大声喧哗。

6.遵守本图书馆规章制度.凡违反者应虚心接受批评教育,照章受处。

7.图书馆设立在团委办公室。

二、图书馆借书规则:

1.本馆为全厂职工服务。

2借书数量:每人一次限借2本。

3.借书期限:每本书可借阅二个星期,如若未阅读完,可续借二周。逾期不还者,按超期天数处以罚款。超期每天罚款0.5元。

4.图书借出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错号、破损、污渍等现象,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如还书刊时被发现,由还书读者负责.

5.读者借用图书应妥善保管,倍加爱护,不得折页、遗失、损坏、撕页、污渍和圈点,如有上述情况将按有关规定罚款。

6.借阅人如若连续三次违反本图书馆借阅规则,则取消借阅资格,并酌情向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三、遗失、污损、图书资料赔款规则:

(一)凡折书、撕页、挖剪图书者,除当面批评教育外,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1.撕页、挖剪图书者,一般按图书原价的3――5倍赔偿;

贵重书刊(如工具书、重要管理书籍等)一律按原价的5――10倍赔偿,残书收回图书馆。

2.私自折书者,按原价的30%-50%赔偿。

(二)污损图书资料,视情况按以下规定赔偿,

1.污损10页以内按原价30%赔偿,残本不给本人。

2.污损10页以上按原价赔偿,残本不给本人。

3.污损20页以上按原价的2――4倍赔偿,残本不给本人。

(三)凡遗失文献资料者,一周内赔原书刊不予追究责任。超过期限,每本加收图书损失费5元。如赔原书刊确有困难,可按以下办法赔偿:

1.1995年以前的图书,按原价的8――10倍赔偿。

2.1995-2000年(含1995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8倍赔偿。

3.2000年-2003(含200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

4.当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5.多卷书或丛书中的一本按全套书价的l――3倍赔偿,残本不给本人。

6.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每天罚款0.5元。

7.丢失图书编码,每本图书赔偿1元人工费。

(四)赔偿书刊时间规定:

1.待偿时间以不超过一个月为限;超过一个月者又以超期的规定一并处理。

2.办理赔偿手续后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资料,可持赔偿单到图书馆返还50%的赔偿金。

(五)图书馆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篇3: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19

版次:A

页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为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提升员工之整体文化素养,合理管制图书借阅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人力资源部总务文员负责图书的借阅管理。

4、内容:

4.1公司所有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入册,并编制目录卡供本公司在职员工查阅。

4.2每年6月、12月中旬彻底清查一次。

4.3公共参考图书、辞典、珍贵图书概不外借,如工作需要或其他

原因必须借阅者则通过正常借阅程序且当天归还。一般书刊、报纸可随意阅览,但不能带出图书室或撕剪,阅读完毕后放回原位。

4.4每周三、周六18:30~20:30为图书借阅时间。

4.5公司所有图书借阅者仅限公司在职员工。员工在借阅书藉时必须先查览目录卡,做好登记征得图书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外借,每次最多借阅一册,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周,若未能读完需办理续借手续。

4.6员工在阅读过程中,应爱护书籍,不得在书中批改、圈点、划线、折角、涂写。如有破损或遗失处3倍以上罚款。

拟文

审核

核准

篇4: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搞好各门类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本单位各部门借阅档案,必须按照单位制定的各门类档案借阅管理标准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3、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4、查阅各门类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6、凡私自抄录、摄、描绘、折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现行责任。

篇5: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规定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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