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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0

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包括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2.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

3.负责本单位资财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4.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第四条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

(二)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条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当时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篇2:资产处置总监岗位职责

资产管理部-资产处置副总监鼎丰鼎丰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鼎丰,鼎丰集团,鼎丰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对外拓展工作,协助制定对外拓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统筹市场拓展业务,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的研究和策划,并制订收购方案与实施;

3、主持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带领员工完成公司下达的拓展业绩指标;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或投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相关专业;

2、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资产收购处置运作或投资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投资运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经验;

3、具备系统的资产管理思路及标准化管理经验,

4、具备资产管理业务市场拓展能力,拥有不良资产项目资源渠道(银行、法院、资产管理公司等)者优先。

5、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优秀的团队管理能力,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篇3:某校医室资产处置制度

校医室资产处置制度

1、资产处置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报损、报废、资产的借用、资产的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责任处理、资产核销、产权纠纷调处等部分。学院实物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是总务处。任何资产设备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院资产。

2、学院资产的报损、报废每年第四季度安排一次,总务处牵头负责。先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领取并填报损、报废专用申请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总务处。总务处收到申请表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提出具体意见,再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由总务处负责,被批准报废的资产残值收入一律交学院财务处。总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对批准报废的资产作同步销账处理。

3、资产借用分院内人员借用和院外人员借用两种情况。院内人员借用一律出具借条,经借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报总务处备案。院外人员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院分管领导的签字同意,并到学院财务处交纳足额押金后方可借出。

4、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使用部门(人)都不得将学院资产进行有偿利用和变价出售。经总务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的资产有偿利用行为,现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接受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其有偿利用合同需交总务处和财务处各一份备案;其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

5、对因丢失、被盗、保管和使用不当等因素引起的资产设备安全与完整的损失情况,由总务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责任处理。

6、学院资产与院外单位或学院内部各使用部门与使用人之间如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由总务处负责协同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负责调处。

篇4:某公司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公司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过程,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控制无形资产处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处置的方式

无形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3条处置原则

公开、公正、合理、有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置。

第2章无形资产处置前的评估和处置程序

第4条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前,应由资产管理部组织专家对无形资产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按照国家相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5条无形资产处置程序

1.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2.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待处置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

3.公司资产管理部将技术鉴定结果和对于处置申请的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资产管理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复,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合理处置无形资产。

第6条公司财务部门对获得的无形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处置收益。

第3章不同处置方式的实施措施

第7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

第8条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9条无形资产报废

1.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无形资产报废单”的样例如下所示。

2.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第10条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11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12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

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4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14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

第15条相关文件资料

1.“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2.“无形资产报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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