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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7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一般工作过错

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

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

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

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

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对一般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重大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目标奖、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多次重复出现;

(二)明知已出现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影响扩大的;

(三)因主观故意出现的过错;

(四)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

(五)故意隐瞒过错真相,不及时上报的;

(六)其他经局党组认定,应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属认识理解偏差,过错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现过错,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十、工作过错发生后,处室及过错责任人应将过错原因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启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领导要求对工作过错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

十一、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学校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创卫工作责任,推动我校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关于创卫目标责任细化分解的通知》和《西安市纪委监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及范围

对不认真执行校创卫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校创卫办工作安排,对各处、室、组创卫工作领导不力、效能低下,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等责任,过错行为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具本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创卫工作目标责任分解

(一)校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和创卫办工作目标责任

1.创卫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分工

张宏斌副校长:总负责和创卫组织管理部分

秦健书记:教职工创卫知识培训

戴兴民副校长:创卫材料整理、归档,健康教育、学生体质监测、卫生保健科研、学生清洁区卫生

刘成安副校长:设备配备维修、校园环境卫生和环保卫生督查

2.校创卫办工作目标责任

①落实校创卫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负责校创卫日常工作安排

②收集、整理各职能处室负责的创卫工作材料

③组织检查,指导校各部门的具体创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④负责校创卫工作文件的起草、创卫工作信息的报送

⑤督查各部门创卫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

⑥负责校创卫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落实

(二)各处、室、组创卫工作目标责任

依据校领导创卫工作具体分工,各处室、组创卫工作目标责任如下:

1.办公室:

①创卫工作宣传:负责创卫信息报告,按时更换创卫宣传栏。

②协助创卫办工作:催办、协调各处室、组创卫工作的落实。

③协同校创卫办做好创卫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落实。

2.教务处:

①健康教育工作:做到开课率、课时、教材、师资、评价五落实,学校健康教育器材、教具的配备、登记和管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健康教育的考核评价。

②学生健康监测:体质监测,疾病预防和"六病"防治工作措施和计划、总结,做好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在我市实施的"校园红丝带,你我同行动"项目。

③卫生保健科研:教研组健康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记录,学校开展健康教育的课题实验中的材料、报告,论文、经验交流材料。

④所辖人员及区域环境卫生。向校创卫办保送《学生常见病登记表》《学生运动外伤登记表》《学生传染病登记表》《学生预防接种登记表》《体弱病残学生登记表》《智力低下学生登记表》等相关创卫业务表格。

⑤对书记负责,抓好教职工的创卫知训培训,教职工创卫知识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确保教职工创卫知识普及率不低于100%。

3.政教处:

①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确保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充不低于100%,积极开展"我为创卫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重点活动。

②开展环保教育和环保知识普及,确保环保知识普及率在学生中保持在100%。

③按时向创卫办报送《早操检查统计表》、《眼保健操检查统计表》、《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表》、《学生个人卫生检查统计表》、《教学用房卫生检查统计表》等创卫业务工作表格。

④校红十会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及所辖人员及区域卫生。

4.总务处:

①除"四害"工作:除"四害"工作计划、总结,爱卫会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向校创卫办报送《除"四害"监测表》、《四害孳生地调查表》、《除"四害"检查统计表》、《校园环境卫生检查记录表》、《日产垃圾清运情况检查记录表》、《厕所卫生检查表》、《教室采光、照明和黑板、课桌椅、饮水机、洗漱设施卫生检查统计表》。

②卫生管理: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评比办法,学校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员名单,保洁人员和工作责任书,所辖人员及区域环境卫生。

③环境保护:创建绿色学校计划、总结,教职工环保教育和环保知识普及,确保环保知识普及率保持在100%,学校绿化面积、示意图和保养制度。

④食品卫生管理:上级下发的食品卫生管理文件、复印件资料,学校师生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管理制度,校园环境卫生(学生清洁区除外),学校卫生设施配备与维修。

5.年级组、班:

①按各处室要求配合完成有关创卫表格的填报。

②负责本年级和本班学生健康知识、创卫知识、环保知识的普及,确保普及率达到100%。


>③全面负责本年级、本班级的卫生达标工作,不留死角。

6.教研组:

①执行各处室有关创卫工作的安排

②所辖办公室环境卫生的达标

7.教师、职工个人:

①执行校创卫工作具体措施的落实

②根据所在处、室、组的具体创卫分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三、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教师、职工(个人)的责任追究:

1.在校创卫办组织的检查评比中排名列后三名一次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减发当月结构奖50元;连续三次排名后三名者给予诫免谈话、减发当月结构奖100元;具体责任不清时对所属年级组、教研组、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发处、室、组负责人当月结构奖100元。

2.对校创卫办检查中提出的意见不够重视,整改不力,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明显变化的、对校创卫办发出的整改通知落实不及时、对创卫热线反映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暴光属实的问题整改不力一次的,给予诫免谈话和减发当月结构奖100元;对创卫热线反映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暴光属实的问题整改不力二次或二次以上的给予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减发当月结构奖200元,具体责任不清时减发各处室负责人当月结构奖200元并取消本部门年终评优资格。

(二)对处、室、组(部门)的追究:

1.不按工作目标责任按时向创办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一次的,给予报送部门通报批评一次,并减发处、室员和直接责任人人员当月结构奖50元。

2.对上级创卫办检查出的问题,经校创卫办督促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不力一次者,给予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减发当月结构奖100元。

3.按工作目标责任应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而未组织或开展达一次者,给予部门负责人减发当月结构奖100元;影响校创卫办资料收集减发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100元;致使创卫相关工作不落实空白者给予处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减发当月结构奖200元,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减发当月结构奖不含300元师德奖。可累积减发,当月结构奖减发为零,在下月结构奖中减发。

具体责任追究由校创卫办提出意见报校行政会议决定,本办法由校创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西安市第三十中学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篇3: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追究形式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未按规定承诺期限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在执法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新设立企业开业实地调查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记申请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无前置审批证件、文件擅自办理工商登记的;

3、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特殊原因搁置不办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5、违规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6、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追究程序

对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结合年终考评,视情节轻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时,相应扣发奖金。

篇4:某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执业纪律,切实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处及本处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赔偿的,应依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二、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失的赔偿情形

(一)公证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因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过错赔偿的程序

(一)由赔偿请求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处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有关书面凭证及依据;

(二)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的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决定;

(三)在本处作出赔偿的决定后,应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赔偿的金额的支付,应在签订书面协议后的3天内完成。

协商不成,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告知赔偿请求人通过诉讼解决。

四、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规定“二”中所述情形发生的,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当本处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由处主任会议集体审定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

2、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

3、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

4、因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5、公证卷宗灭失。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列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但因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审批人员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审查不严造成的除外。

六、过错责任划分的标准

(一)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真实性的,由具体调查的公证人员或亲自调查的公证员负责;

(二)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办公证员承办的,由具体承办的主办公证员承担全部责任;如该公证报经审批出证的,由具体承办的公证员(包括主办公证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公证书,由研究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四)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由前列各岗位的具体公证人员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五)公证卷宗灭失,归档前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最后一个收到卷宗的公证人员负责,归档后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接收卷宗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七、过错责任处理原则根据过错的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八、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应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九、因主观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过错,应给予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十、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应在过错发现后5日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过错责任确认后的5日内作出。

十一、因过错而支付给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本处有权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追偿。

十二、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处理决定、追偿决定不服的,在接到确认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10日内,可向处主任会议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

十三、处主任会议应在接到被处理人员申诉后15日内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

十四、本规定由本处全体公证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生效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篇5: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范例

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确保公证质量,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公证执业纪律,维护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良好形象,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过错责任的确认以及责任划分由本处公证业务委员会认定,过错责任的处理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或不清、不完整;

(二)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三)公证书被本处撤销,当事人要求追究过错责任的;(四)公证书文本差错,即证明方式不当或被证明文件的法定条款、内容遗漏或有其他明显差错;

(五)公证书文印差错,即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差错;

(六)公证卷宗灭失;

(七)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灭失;

(八)其他应当追究的过错。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当事人的其他个人行为导致上列(一)、(二)、(三)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

三、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失职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划分适用下列标准:

(一)主办公证员独立办证,除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结果负责外,承办公证员对公证书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批的公证事项,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结果负责,承办公证员对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及法律适用负责,审批人员对法律适用承担部分负责;

(三)经处公证业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出具的公证书,责任由公证处承担;

(四)公证卷宗灭失,归档前由承办公证员负责,归档后由档案部门有关人员负责。

四、过错责任处理原则:根据过错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及责任人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作出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理。

(二)明知不能办理的公证而出具公证书造成过错的,除给予经济、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五、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应在过错发现或过错赔偿确认一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责任确认后十日内作出。

六、依本处《过错赔偿办法》而支付给当事人的赔偿费用,公证处将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追索。

七、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处理的决定、追索决定不服,在接到确认决定和其他有关决定后十日内,可分别向处公证业务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申诉。申诉期内暂停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处公证业务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应在接到被处理人员申诉后十五日内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

九、本规定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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