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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6

郑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公平、公正、合理地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时,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在罚款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阶次。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

(六)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违法金额较小的;

(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低阶次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高阶次或提高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阶次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核审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阶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核审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第十五条交通局各二级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降低或者提高阶次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报市局法规处审核后由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市局应当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市局确认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篇2:教师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及处罚条例

教师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及处罚条例

一、会议:迟到扣5元,缺岗扣10元。

二、升旗:衣冠不整或不遵守升旗纪律扣5元,迟到扣5元,缺岗扣10元。

三、坐班:坐班时间是:上午1―3节课和下午1―3节课,晚上第1节自习。

1、签到:工作期间提前或推迟签到扣2元,不签到扣5元。规定离校和规定返校当日,不如实签到扣5元,不签到扣5元。

2、坐班纪律:工作期间大声喧哗扣5元,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扣5元,迟到、早退扣10元,一节课未坐班扣20元。

四、住校:住校规定是:普通教师可在两个时间段离校,一时间段为周六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另一时间段为晚上没有教学任务的一天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当晚10点前。班主任可在一个时间段离校,该时间段为周三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除放假外的余时间必须在校。

1、放假提前离校,收假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2、可以离校的时间段,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扣50元。

五、请假:

婚丧假,教师本人婚假4天,直系亲属丧假3天。事假、病假两天内的经校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病假超过三天的经董事会批准,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无工资。超假未归的,超假时间在4小时内的扣20元,超假一天(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扣100元。请假超过七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的,4小时内的扣50元,超过4小时的报董事会研究处理。

六、安全:

1、电话管理(包括个人电话和办公电话):老师先问明情况,学生才能打电话。打电话时老师必须在旁边。学生私自打电话的,罚该电话对应的教师1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老师一人承担。

2、发现学生翻墙、打架、偷盗,旷课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3、发现学生出现受伤、生病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4、遇突发事件(地震、火灾、闹事等),不认真处理的,扣5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七、师德师风:

1、公众场合衣冠不整的,不耐心接待家长的,扣5元。

2、学校临时安排工作不接受的,扣20元。

3、强行向学生索要食品、钱物的,扣50元,并赔偿学生损失。

4、体罚学生的,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对学校和其他教师声誉有影响的事件和言论,视具体情况扣50--100元,并公开道歉。

6、利用公物或上班时间做个人事情的,扣100元,并赔偿学校的损失。

7、严禁在学校内抹牌、赌博,违反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经学校批准,强行要求学生购买物品及学习用品的,罚款100元并返还学生全部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其它未尽事宜,经学校研究后再作补充。以上处罚,执行时需经董事会批准。

外国语中学政教处

2006年2月19日

篇3:总务后勤工作处罚条例

后勤工作处罚条例

一、关于浪费粮食的处罚.

教师应该以身作则,为学生立榜样,往垃圾桶、洗衣池、洗碗池倒饭的每次罚款10元,往卫生间倒大量粮食的,罚款20元,禁止长明灯、浪费水电的罚款20元。

二、关于个人日常行为习惯的处罚。

1、不讲究个人卫生,乱丢瓜子壳等垃圾,罚款5元。

2、在办公室不能乱弹烟灰,否则罚款5元。

3、教师个人的办公桌必须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否则罚款10元,教师的房间必须整理条理,保持清洁。否则罚款10元。

三、关于学生接送的处罚

必须安全,稳妥地挂牌接送每一位学生,对于不负责,能送到家而未送到家的学生,家长反映有意见的,经核实,每发现1例,罚款5元,各乡镇场负责老师必须与司机保持密切联系,由于接送时间未交待清楚或车辆晚点的,导致学生先走,每发现1例,罚款5元。

四、关于后勤值日的处罚。

每天值日领导和老师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监督和记载工作,如果卫生区明显不清洁,而记载不符合事实,和卫生区域负责人一起,同时罚款5元。

五、关于食堂违规的处罚。

1、食堂必须搞好食物的安全和卫生工作,食堂工作人员有权拒做已变质的食物,,有权拒绝出售变质的食物。若由于食物中毒,对学校的声誉造成影响的,罚责任人100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必须按时开饭,进餐时间已到而未开饭的,罚责任人10元,未下课提前开饭的,罚当天每人5元。

3、不准给分饭班级的学生打二次菜,如果认识分饭班级的学生,仍然为其打菜,罚责任人10元。不准在餐厅口后面给学生打饭菜,发现1次,罚5元。

4、做好厨房内的卫生工作,在学校的检查中,发现卫生问题而影响学生进餐的,一次罚责任人10元。

5、食堂必须足额向学生提供饭菜,由于准备不充分,学生饭菜不够的,罚责任人10元,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严禁在学校打牌、赌博和利用公物做私事了,每出现一次,每人罚款10元。

7、按时上下班,迟到半小时和提前半小时下班,每人罚款10元。

8、严禁将公物私自带回家,第一次发现10倍处罚,第二次予以辞退。

***中学总务处

2006年2月21日

篇4:×会馆质检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会馆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会馆《员工手册》和其它规定,现制定出质检处罚条例,对违章者实行罚款的行政处理,望各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切实执行,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处罚分四种:1、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解聘或辞退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及罚款10―20元。1、仪容仪表不整者。(1)男服务员:留长发、烫发、大鬓角、小胡须、戴戒指(婚戒除外)。(2)女服务员:留怪发,披肩发,戴耳环、项链、手链、脚链,染指甲,浓妆艳抹等。2、上班时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整洁。(1)不穿本岗位制服。(2)制服不整洁、不干净。(3)不戴领带、领花、工号牌。(4)不按规定穿衬衣。3、不走规定的行走路线,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1)使用电梯(客梯)(2)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4、使用会馆电话办理私人事务或聊天。(1)打外线办私事。(2)打内线聊天。5、上班期间窜岗、扎堆聊天。6、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听广播、录音、看电视。7、在行走和岗位上喝水、吸烟。8、在工作岗位用餐,浪费员工餐以及不在指定地点用餐。9、下班后无故在馆内逗留、闲聊。10、穿会馆工作服上街、回家或转借他人。11、高声喧哗、呼喊、吵闹,遭到客人投诉。12、在营业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和杂物。13、未经批准使用客用设施。14、怪声和客人讲话,指手划脚,不耐心听取客人的投诉。15、未佩戴名牌者。16、对领导、同事不礼貌。17、无故迟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或托人、代他人打卡。18、工作时服务欠佳。19、工作时间打盹、吃零食。20、不在指定地点就餐者。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以30―50元的处罚。1、重复违反第一规定者。2、不经领导批准停止工作或迟到、早退2次以上。3、由于工作疏忽损坏公物或客人的物品。4、领导不力,下属涣散,影响服务质量。5、对宾客、同事粗言秽语,不讲礼貌。6、私自动用馆内物品和资产。7、上班前喝酒。8、涂改、伪造字据、证明。9、在工作期间不守规矩,不听劝阻。10、在会馆内乱写、乱画、中伤他人。11、利用上班期间携带亲友在馆内逗留、用餐或住宿。12、无事生非,挑拨离间,影响同事间的团结。13、违反吸烟规定、携物出店,不服从警卫检查。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并处以50―200元不等的处罚,直到开除。1、重复违反第二款者。2、离岗、脱岗。3、旷工24小时以上,有意怠工。4、未经允许进入住客房间。5、工作时间喝酒。6、蓄意损坏会馆物品。7、私拿或偷食、偷用客人或会馆食物,自用或收藏客人遗留的物品。8、私配会馆房间钥匙。9、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和指示,影响工作质量。10、发表虚假或诽谤的言论,影响会馆宾客和平共处同的声誉。11、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12、隐瞒客人意见和反映。13、向客人索取物品和小费。14、提供假资料或报告。15、拒绝领导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检查。16、工作期间干私活、赌博或变相赌博、围观。17、工作时间睡觉、聊天。18、挑拔、打架、互相斗殴,带头唆使帮派活动。19、凡有2次以上记过(含2次)者,给予留店察看。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辞退。1、凡重复违反第三款者。2、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受贿、行贿。3、服务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客人,与客人吵架。4、道德败坏耍流氓,调戏、欺辱、猥亵他人,乱搞男女关系,扩散黄色书刊或散布淫秽思想。4、顶撞、歧视、讽刺客人或向宾客提供违法服务。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6、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者(含两天在内)。7、有意制造事端,危害他人、会馆和同事的安全。8、因疏忽或失职使会馆财产受到严重损失。9、触犯国家任何法律。10、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及同事的财物。1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犯罪行为。

篇5: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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