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香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5

序言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公司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公司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objectsofthe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BuildingSociety,ChamberofCommerce,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Kaifong,MassTransit,Municipal,Royal,Savings,TouristAssociation,Trust,Trustee,UndergroundRailway。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尽管现代趋势是在章程大纲中规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动,法院一般会承认在商务公司的宗旨中隐含一些权力,无须明文规定于章程大纲。

这类隐含权力包括:

(1)借贷金钱和取得贷款而抵押财产;

(2)个别出售公司财产(不是出售整个企业);

(3)聘用和解雇雇员和代理人;

(4)起诉和应诉;

(5)支付奖金和退休金给雇员和前雇员。

1984年《香港公司条例(修正)》为在该条例实施后组建的公司简化了隐含权力的概念。根据第5条第5款,此类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视为具有在该条例附件7所列举的全部权力。在宗旨条款中,即使明示规定了公司的附属权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适用时,附属权力亦归于无效。最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在章程大纲中增加一条款,规定章程大纲的各条款均包含一个独立的主要宗旨。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Limited”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组织条款(theassociationclause)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由于章程大纲的效力优于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及其修改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约束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篇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此范本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股份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XXXXXX(审批机关)X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篇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资,设立___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共同出资设立辽宁利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花园小区4#楼3号网点)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水利工程施工(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95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95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XXX

XXX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950万元

实缴资本950万元

认缴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

时间

占注册资本比例%

实缴额(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占注册资本比例%

XXX

493.1

实物

2013年4月3日

51.9

493.1

实物

2013年4月3日

51.9

XXX

6.9

现金

2013年4月3日

0.78

6.9

现金

2013年4月3日

0.78

XXX

450

现金

2013年4月3日

47.3

450

现金

2013年4月3日

47.3

合计

950

100

950

100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仪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殊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时,同时应向公司登记相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70%。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相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篇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____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

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

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nbs

p;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则

一、本章程于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订立。自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全体股东签名:

2004年月日

篇5:深圳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深圳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PROPERTYMANAGEMENTCO.,LTD。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厦22D。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南园路上步大厦22楼C-G。

法定代表的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室。

法定代表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是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

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管理局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管理局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二名,乙方委派董事一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召*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则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同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

定。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开展全面经济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公司必须按规定向管理局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计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账簿,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

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保税区的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调调解职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每月按合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企业满六个月前,向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因下列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4)、(5)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管理局批准。在本条第(3)项所列情形下,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解散合营企业。

第六十八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六十九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

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一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三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管理局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管理局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须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批准后才能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签字)(签字)

年月日于中国深圳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