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第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第二章假期第六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第七条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第八条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九条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十条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一条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十二条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第十三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第十四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第十五条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三章请休假(出差)程序第十六条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第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第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九条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第四章考勤及结果适用第二十条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第二十一条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第二十四条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第二十五条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第二十七条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公司出差管理办法

1.目的:为使公司员工出差管理有序,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因公出差的员工。3形式:3.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返回者;3.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4申请及批准:4.1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商务旅行申请表》,并办理好审批手续;4.2申请批准后应及时交人力资源部;4.3出差的审核批准权限如下:4.3.1广东省内的当日出差由部门经理批准;4.3.2广东省外出差及远途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4.3.3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时间,必须电话请示,并获批准。5差旅费5.1广东省内当日出差差旅费支付:5.1.1交通费A.尽量利用公司车辆;B.如暂时无法使用公司车辆,一般情况下乘坐公交巴士,核实车票后,实报实销;C.紧急情况下可乘坐出租车,但必须事先向部门经理申请并获批准,核实车票后,实报实销。5.1.2膳食费标准为每人每餐(午餐、晚餐)RMB¥35/餐,或午餐、晚餐合计RMB¥70/日。5.2广东省外当日出差及远途出差差旅费支付5.2.1交通费:实报实销;5.2.2膳食费A.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实报实销;B.海外出差员工,实报实销;C.其它情况下标准为:早餐:30元人民币每人每餐,(香港出差以港币计);若酒店房费已含早餐,则不再计发早餐费。午餐、晚餐:35元人民币每人每餐,或合计70元人民币,(香港出差以港币计)。5.2.3住宿费出差地职务海外北京、上海、香港其它城市总经理级以上实报实销实报实销实报实销经理、工程师、主管实报实销US$80-100/晚RMB¥400其它实报实销US$80/晚RMB¥3005.2.3接待费仅经理级以上人员有权支配接待费,接待费标准由总经理确定,标准以内实报实销。5.3按标准报销的原则为:凭发票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5.4出差已报销膳食费的员工,不再支付出差当日伙食补贴。5.5若被长期调往异地工作,相应费用标准需经总经理另行决定。6差旅费报销6.1员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应填写《商务旅行费用报告》并附上《商务旅行申请表》复印件,经批准后,交财务部审核办理。6.2《商务旅行费用报告》应根据以下完成:6.2.1一份商务旅行费用报告覆盖一次往返旅程。6.2.2所有费用必须出具发票及有效凭证。6.2.3涉及接待费,应在费用报告中注明被接待的客人及接待的目的。7其他规定7.1员工出差期间将不予申报加班。但法定假日出差除外。若在出差期间已享受访问地的假日,其在出差期间的本地假日将被取消。8生效日期&n

bsp;2004年7月1日

篇3:机械公司员工出差差旅费办法

机械公司员工出差差旅费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之支给概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分为:

  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国外出差;赴国外出差者。

(二)当日出差

  第四条 员工当日出差时由科长以上主管核准之。

  第五条 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得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30元。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 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 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第八条 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三)远途出差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格式另定,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 远途出差之员工得在出差申请书添附出差旅费概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旅费。

  第十一条 未及呈准出差人员须补办手续后方得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之天灾地变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得据出差者之申请,经调查确实无误乃得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公毕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请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公路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者得利用空运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因乘坐出租汽车三轮车,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呈请部(室、中心)经理(主任)以上主管核准后得实数支给之。

  第十六条 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七条 员工远途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表3.4.5

  第十八条 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午后9时以后,午前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但不支给日当。

  第十九条 日当自出发日起算至回公司之日给付之,但午后出发或午前回公司者减半支给。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每日必须作成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旅社给一发票),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得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支给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之住宿费或实费。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日当及住宿费。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办法〖HT〗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六条 国外出差人员得凭核准之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单位预借旅费。

  第二十七条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得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第二十八条国外出差人员之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注:

  1.上列金额系赴东南亚、日本之旅费标准。赴欧美者,按级另加20%。

  2.但供住宿者,按上列标准每日减支美元10元。

  第二十九条 前条之出差旅费包括在出差地之交通费、住宿费、杂费及日当。

  第三十条 国外出差去程当日不论何时起程概以一天计算,回程当日不论何时返回均不予计算出差日数。

(五)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员工出差差旅费。

篇4:北京市出差人员补助标准办法

北京市出差人员补助标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第十条北京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应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定点饭店名单待财政部招标工作结束后,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第十一条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北京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公检法等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相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5:出差审批费用报销办法

出差审批、费用报销办法

  第1条、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加强公司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在使之符合合理、节约的原则下,同时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出差、审批、费用报销等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第3条、 本办法试用于公司各部门(营销中心销售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4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员工出差考核的管理和费用控制部门,财务部是差旅费的监控部门,其它各部门是费用控制实施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5条、 出差办理程序

  1、 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支单” ,填写借支单写清借款人、部门、用途、金额等事项,由主管领导批准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出差时借款,“以前款不清,后账不借”为原则,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主管领导负责人的责任。

  3、 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6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出差期间产生的住宿费、车船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等各种费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车船费按出差路线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1、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整。

  2、 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4、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在集团公司下属单位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 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

  6、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40元,参加各种会议(含鉴定会、评审会)的出差人员,已缴纳会议期间的伙食费由主持单位统一安排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给予补助。

  7、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七条、补充规定

  1、 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因先征得分管领导得同意,并经总经理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 驾驶员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3、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宿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4、 外出学习,驻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伙食补助每天15元,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补助。

  5、 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

  6、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做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需确保安全的。

  (3)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 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 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即时生效。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