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结算通知单
离职结算通知单
财务部:
现有员工______________,已办完所有离职手续,请予以结算工资。
1、考勤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出勤
天数
全勤奖
福利补贴
加班费
夜宵
补助
罚款
扣水电费
应扣
伙食费
其他
扣款
备注
伙食费
奖励
电话费
正常
通宵
迟到
早退
未打卡
2、需要扣款的情况如下
篇2:离职交接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工号
入职日期
离职日期
部门
交接内容
交接完成签名
所在
部门
□工作、□工具、□各类文件、□客户资料、□电脑资料、
□其他
离职人:
负责人:
行
政
部
人力资源管理员
□员工证、□考勤卡、□名片、□员工手册
篇3:关于下发*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保证正常的业务开展和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财政部(1996)2号文件《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1、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其他交通
工具
住宿标准
(天/元)
下正、副局级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软
卧
二
等 > 舱 公 务 舱 按实报销 300 正、副处长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软 卧 二 等 舱 普 通 舱 按实报销[z1] 200 其余人员 硬 卧 三等舱 按实报销 100 2、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办法 篇4:商场员工的培训与离职制度 商场员工的培训与离职制度 第一条所有新进员工、在职员工特别是有专门技能要求的员工,均需过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第二条公司通过培训,来帮助员工了解公司发展状况;了解公司的基本政策,规章制定;掌握胜任工作的技能和方法,从而达到“一次一位同事,一次一个商场,一次一位顾客”的目的。 第三条培训内容分为教育和训练两方面,教育偏重于观念,而训练则偏重于操作实务。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培训的内容: 一、新进员工的培训内容及方法 1、对新进员工给予友善的欢迎,使他们有宾到如归的感觉。 2、介绍公司主要领导、同事、和工作环境,工作条件。 3、介绍公司的人事政策、经营理念、规章制度;着重介绍公司的给薪计划、升迁计划。 4、介绍所应聘的职务必须具备的素质要求、技能特长、行为准则。 5、当场发放与其工作有关的说明书、考核标准与考核表,让他们有遵循的轨迹,依样去做,按部就班,将失误减至最少。 6、分组讨论,让新进员工畅谈各自的感想、感受;提出自己的点子或设想,疑问及要求;并请有关资料人士给予指导和解答。 7、现场参观,熟悉环境。 实际操作,模拟训练。 二、老员工的培训内容及方法 1、首先应对老员工的能力和素质、思想和表现作一次调查,找到培训的重点或必要点。调查的方法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能力、素质、人际关系、知识、技术、态度。 2、调查了解之后,就必须针对重点进行再教育。教育的内容会有许多的不同,可从党见的缺点开始训练。老员工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缺点: (1)对工作部门整体性的工作内容理解不足,缺乏主动性; (2)忘记了基本方法,我行我素; (3)对改善工作的努力不够,总说“照着指示做,可以吧!” 而不愿多投入。 (4)时间管理不彻底。工作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是工作准则。老员工因为在公司服务时间长,易产生惰性,没有时间观念。 (5)人际关系处理不恰当、合作协调能力差、不服从主管指挥。 3、当公司每一项新的政策、新的制度出台时,应及时对老员工进行培训,以期达到自觉执行的目的,或对公司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趋势有较深的了解。 第四条各种培训之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人力资源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之参考。 离职 第一条公司希望所有员工在风采工作的经历是一段有益的经验,并希望所有员工都是本商场事业的合作伙伴。公司并不愿意解雇任何一位员工,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会考虑终止与某位员工的聘用: 一、自动提出辞职申请的; 二、触犯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其情节或过失已经达到了开除或解聘条件的。 三、违反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其情节或过失已经达到了开除或解聘条件的。 第二条凡员工辞职,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其它人员提前15天填写《离职申请书》,通知直接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辞职的审批程序按照《权责划分表》及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执行。 第三条核准辞职后,应即办理交接手续,依次办完《离职通知书》所列“应办事项”,凭此单到财务中心结算工资。交接手续完全者,公司原银奉还行为保证金及《经济担保书》;交接手续不清楚者,两个月后交还。 如辞职未经核准,或交接手续不清楚,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条凡因第一条二项、三项而被公司解聘、开除者,由人力资源部填发《离职申请书》、《离职通知书》,经核准后交离职人,依次办理完所列“应办事项”后,凭单到财务中心结算工资,但行为保证金及《经济担保书》一律不退。 免职处理人员离职后,一律不退还行为保证金及《经济担保书》。 第五条如果公司因为裁减人员而解雇员工,公司给予七天有薪水预告期,让其另谋工作;在交接手续清楚的前提下,离职前一天,公司退还行为保证金和《经济担保书》;在公司服务满一年的人员,发满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上班天数(包括预告期七天)计算薪水。 第六条所有离职人员在离开公司后,有义 务继续为公司保守商业机密;如因漏露了机密或其它报复行为致使公司受到损害,本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索赔。 篇5: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 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 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