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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物价局)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1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篇2:信访接待制度

机关信访接待制度

1、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规范、程序办事。

2、团中央书记、团省委书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团中央、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省、市、区、地、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新闻记者,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

3、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4、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车,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

6、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去接;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信访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态度友好、语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

三、对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本局只做解释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访接待时,清上访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证件,认真回答上访人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与上访问题

有关的材料。

五、上访人应遵守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

任追究责任。

篇3: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篇4: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会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办的范围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4、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会办的主要形式

1、现场会办。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会办方式。

2、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可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会办的人员

1、主持人。

(1)党委、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党委、政府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局。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会办的程序

1、信访会办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信访案件需要会办的,由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3、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访会办,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5、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6、各有关部门按会办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7、信访局负责会办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会办工作的纪律

1、会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会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篇5: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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