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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0

中国共产党湖南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加强党的建设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的落脚点,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根据党的十六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以及我公司第首届党员代表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公司党的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党委的日常工作

(一)抓好政治思想的引导

1、在政治上、思想上,要引导公司全体党员、员工以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公司实际作出正确的判断。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统一思想,团结一致,为实现公司第一届党代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奋斗。

2、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党、政的决议和决策贯彻下去。

(二)抓好组织协调

做好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协调关系,把各个利益主体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和谐而充满活力的整体。

(三)抓好服务指导

1、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新知识、提高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增强对企业发展执行和贯彻能力。

2、提高领导能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党在“发展是第一要务”和建设科技兴司中的服务指导作用。调动党员、干部和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和创造性,齐心协力搞好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加强创

新体系建设,完成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各项任务。

二、党的组织生活管理

(一)党委的组织生活制度

1、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党章规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是向党员总结报告上届党委的工作,讨论决定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新的党委和纪委。

2、党委会制度。党委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研究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安排;研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考察和研究预备党员的转正;研究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工作。

3、党课制度。党课教育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一般采取党员集中学习,由各支部书记或外请专家按计划安排授课的形式,向党员灌输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

4、双重组织生活。公司班子成员(行政、党委)既要参加所属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和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如确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请假。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省委和省纪委的部署,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党支部每年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召开民主生活会须作详细记录。班子

成员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要按市委、市纪委的部署,检查领导班子和成员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党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重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委、支部的决议情况,着重解决支部成员和党员在思想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般在年底结合年

终工作总结进行。以支部为单位,主要是评议和检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先评组织,后评党员,先评党员领导干部,后评一般党员的顺序进行。

(四)“党员先锋工作”活动制度。“党员先锋工程”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市委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定期进行检查,把这一活动贯穿于全年的党建工作中。每年的“七一”组织开展表彰活动。

(五)加强对支部和党员管理考核。支部和党员管理是指党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缴纳党费,工作出勤率,群众工作,廉政建设,遵纪守法,模范表率,完成工作任务等。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民主评议党员进行考核。

(六)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

1、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工作,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并向支部汇报,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提高觉悟。

2、预备党员每两个月应向支部(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3、支委会定期研究分析,对经过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已经具备正式党员的应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七)外出党员的管理。外出党员是指经所批准对外进行技术服务和应聘外出工作的党员。外出党员按如下规定管理。

1、建立党员外出登记制度。党员外出工作三个月以上者,应事先向本支部和公司党委办报告并填写《党员外出登记表》,说明外出的起止时间、单位、地点和从事的工作。

2、服务单位有党组织的,外出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服务单位并参加组织生活。服务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在服务期间每季度应用书面或口头向原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党员返公司后,要及时向原支部报告,

并参加原支部的组织生活。

3、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二个月以上的,必须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所或原支部领导,并定期派人或写信汇报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4、外出党员必须坚持按规定交纳党费,可亲自或委托分工联系的支委、亲友交纳,也可邮寄。

(八)离退休党员的管理。根据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的特点,按如下规定管理:

1、离退休党员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一般在每月14日进行。

2、对行动不便的老党员,可不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所在支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前往探访,帮助解决困难,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九)私事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对经批准往国外、港澳探亲或自费留学的党员,应按如下规定管理:

1、党员出境前,所在支部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建设,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活动。

2、探亲出国出境的党员,在其准假期间,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支部。如期回国的,应及时向本支部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由本支部研究恢复其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半年以上,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待本人有认识时,方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按中组部规定,一般不能恢复其

组织生活,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须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仍

保留在原支部,其党籍暂不处理,党费暂不缴交;学成回国后,经过了

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组织生活补交党费。如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5、党员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在他们出境后,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即停止党籍,从出境之日起停止缴交党费,并在支部大会公布和在《入党志愿书》备考栏注明。

三、加强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一)党的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的规范,是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之间关系的纪律,必须认真执行。

(二)党的组织纪律。凡涉及组织原则方面的都属于组织纪律。“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国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基本的组织纪律。

(三)党的群众纪律。党的群众纪律是处理党群关系的纪律,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随时维护群众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党员的党籍和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党籍与党籍处理。党籍是指党员资格。党籍的处理有:

1、对违犯党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党纪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按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所党委批准。

3、按党章规定:党员有不愿上进的行为的自由。党员要求不愿上进的行为,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所党委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4、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不愿上进的行为,并报所党委批准。

党员不愿上进的行为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帮助他们,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本所工作服务,不要采取冷淡的态度,更不要排斥歧视他们。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因调动工作或升学,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严格按中组部规定的手续办理。在转移党员的组织关系时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证明信”,党员本人要在有效期内接转。

2、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和携带,自己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和机要邮政转递。党员要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党组织,遗失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组织部门另行补转。对遗失介绍信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的处分。

3、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教育仍继续把党员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者应给予党纪处分,并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五、党费的收缴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

(一)按时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应由党员本人(如有特殊情况

可允许委托亲友转交)按时按规定向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并由支部组织委员于每月统一将党费上缴公司党委办。

(二)交纳党费的规定:交纳党费标准按本人每月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各补和奖金贴等)计算。交纳党费比例是: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

401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601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1元(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1501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篇2: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企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

第二条,为保证某某煤矿企务公开的真实性,力求工作的实效性,现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的通知》精神和《某某煤矿关于实行企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矿承担企务(矿务、井务、区务、班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作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作为,以及其它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实行追究。

第四条,各单位党政主管对本单位、部门企务公开工作负总责,行政主管是本单位、部门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组长是班组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出现违反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将首先追究党政主管的责任。

第二章过错

第五条,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组织领导不力,对公开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不落实,对本单位公开工作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长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

(二)在公开工作中,该公开的不公开或不全公开,或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间公开,致使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安全生产经营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程、项目等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编造假情况、假数据或授意、指使他人作假搞假公开,欺骗组织和职工的;

(五)单位党政主管在公开工作中扯皮推诿,责任制不落实,重大决策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向职工公开,不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擅自实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职工上访或集访影响企业正常秩序的;

(六)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公开过程中,做假帐,公开假帐,截留克扣职工工资奖金,侵占职工权益的;

(七)利用发票、报表、凭证弄虚作假进行假公开,实则将单位生产、管理、经营或其它公益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吃喝招待及干部个人消费,欺骗组织和职工的;

(八)干扰、阻挠、拒绝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指使、怂恿其他人员妨碍检查与监督,人为设置障碍、隐藏和销毁证据,干扰和对抗企务公开检查和案件查处,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九)企务公开检查监督人员和案件查处人员,在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过程中,接受被查单位宴请和礼品礼金;故意隐瞒问题或对被查单位违规人员和行为纵容、包庇的;

(十)其它违反企务公开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企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违规必究的原则;

(二)追究工作人员与追究领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罚与整改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四章处理与处分

第七条,存在第二章所列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和处分:

(一)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党政主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存在第二章第五条二、三、四、五款过错的,给予单位党政主管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款过错的,无论截留克扣数额大小和作何用途,一经查实,单位党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职,对参与者和直接实施者,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对用于迎来送往、吃喝招待及个人消费的一律由党政主管退赔,并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严肃执纪。

(四)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过错的,视其情节给予党政主管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单位党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职;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过错的,对在检查监督和案件调查期间,接受被查单位礼品礼金和宴请

的检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对纵容、包庇违规人员的检查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其它违反企务公开工作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七)因违反本规定,单位班子成员中有一人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取消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企务公开工作方面的评先资格;有一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解聘、免职的,取消单位年度所有先进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企务公开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监察室和工会负责。追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属于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矿纪委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办理受理手续。

(二)呈批。对已受理的责任追究案子,要及时呈报矿有关领导阅批。

(三)调查。根据领导批示精神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归责。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认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五)形成报告。根据过错事实、责任认定,对照“处理与处分”条款,提出处理或处分的意见,并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六)执纪。根据矿研究的意见,办理处理或处分手续,执纪到位。

第九条,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某某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务公开的通知》实行责任追究。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

第十条,在对企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也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党纪条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企务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矿工会提出意见报矿研究。对违反企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可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常委会、矿党政班子会、矿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企务公开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兵办,依托分局政治处,负责全局练兵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与考评工作。各单位相应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大练兵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大练兵工作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政工领导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分局对大练兵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大练兵工作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大练兵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集体不能评先评优,单位主要领导、政工领导也不能评先评优。

第七条:单位练兵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方案;有组织实施;有训练教案和记录;有民警训练档案;有保障奖惩落实。

第八条:45周岁(含)以下民警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5天的实战训练。

第九条:实行实战必训分级考核达标制。考核成绩均为优良以上的,评为A级,经市局练兵办复核,年度可予免训;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评为B级,只针对没有达到优良以上科目进行训练;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评为C级,必须进行强化训练。

第十条:实行民警训练不合格复训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必须参加下一期同类培训班复训。

第十一条:因训练不落实、处警不当发生民警无谓伤亡的,要及时报告情况,检讨原因,认真整改,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加大教育训练经费的投入,确保年度民警教育训练专项经费按不低于年度公安业务经费5%的标准落实。

第十三条:健全专兼职教官制度,建立教官人才库。分局教官由参加过市以上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所、队小教官由参加过分局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分别负责在分局、所队层次带队训练。

第十四条:根据省厅、市局要求,改善教官的政治待遇。受聘的专兼职教官,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在人事调动、选拔后备干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时,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之一。教官在教学训练和相关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记功、嘉奖。在聘任期内(每次聘任期满为2年),教官(含专职或兼职)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选拔聘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即初级教官聘任副股级警长至副主任科员,中级教官对应聘任副主任或主任科员,聘任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延聘,任期满2个聘任期的,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改任领导或非领导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恢复原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分局练兵办负责解释。

篇4: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电话,主要是为了方便与外界沟通,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打私人电话。

第二条为发挥电话最大效能,节省开支,员工打电话时,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

第三条电话管理由综合部统筹负责,使用则由各单位主管负责监督与控制。

第四条电话使用须知:

辖区内去洽谈业务,以三分钟为限,把握时间。

注意礼节,长话短说,简洁扼要,避免耗时又占线。

使用前应对讨论,商洽事情稍加构思或略作记录。

使用电话时应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受话人(号码),起止时间,联络事项等。文秘资源网原创本表每月转综合部呈总经理核阅。

长途电话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挂拨,一般人员挂拨须先经部门主管允许。

禁止打打私人长途电话。

违反电话使用规定,电话记录未记载或记载不实,一律做记过处分,并处50-100元罚款。

第五条接听外线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大道网络公司!对方告之找某人时,说:“请稍等!”如不在,说:“他不在,有事我可转告或请稍后再打!”等。视情况回答,原则是规范,简洁,礼貌。

第六条极其特殊情况需打私人电话时,公司将另行考虑。

篇5: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文秘资源网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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