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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9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2、收缴团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0.5%。

(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收缴团费的办法:

(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4、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2)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做它用。

(3)团委将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篇2:团费收缴保管使用制度

1、团支部要按期收缴团费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团费。

2、团员要按标准及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团支部每月向上级团委缴纳全部所收团费。

3、团支部要确定专人管理团费帐目,严格收支手续,定期向团员公布团费收支情况,团费支出应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4、上级团委所拨团费主要用于组织支部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发富有教育意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表彰先进,建立青年活动阵地,购买图书等。

篇3:中学团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学团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建设,规范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共青团陕西省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团费的收缴

第二条团费收缴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三条团费缴纳标准为1角/月。凡属我校的在册团员,都必须交纳团费,自愿多交者不限。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

第四条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全部上交所属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各团总支所收团费的足额上交校团委。

第五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拒交团费者,当自行脱团处理。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团支部收取团费后须做好交纳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将交纳情况登记文档与团费一同交至所属团总支。团总支汇总后填写《团费上缴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自行存档,一份连同应缴团费于每学期第三周前上交校团委,并做好登记以及立账工作。

第三章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以下开支可从团费中列支:

(一)团员、团干部学习培训;

(二)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团员读物和杂志;

(三)组织开展团内表彰活动;

(四)举办团日活动。

第八条各团总支应设专人(一般为团总支组织部部长)负责团费的管理工作。团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做好帐目移交工作。

第九条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详细用途。

第十条用团费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发帐册,做到票、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各团总支要建立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健全、帐目清晰,并应定期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侵占和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或用于个人生活福利。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校团委每学年至少对基层团组织的团费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团内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或个人,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4: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管理办法

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工作,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组织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团的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了做好各团总支、团支部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促使团员青年及时、足额交纳团费,团组织用好、管好团费,特制定了《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学年足额交纳团费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一次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条共青团员每学年统一交纳该学年全部团费,由各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交团总支组织委员,汇总收齐后上交院团委。共青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条共青团员交纳团费的基本标准为每学年3元/人,共青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团总支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所收取团费总数上缴院团委。

第七条院团委由组织部负责收取团费。指定专人负责团费管理。团费应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组织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第八条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主要用于以下活动:

1、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

2、编印、购买团员学习材料或书籍;订阅团的报刊、青年读物等;

3、其他团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第九条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院团委将通报表扬。不能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或团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团支部,一律取消评优资格。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挪用、贪污团费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我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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