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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0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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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广播电视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聘用原则

1、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身体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

1、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六、临聘人员的待遇

1、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

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

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

400550

2、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4、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3:指挥部聘用临时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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