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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用人科(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用人科(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的奖惩。

1、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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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篇2: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市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市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市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市工作。

篇3:指挥部聘用临时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日前,为进一步促进市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省宣城市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市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市直其它事业单位或县市区流向市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

1、用人单位向市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市编办初审,市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需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6、用人单位到市编办办理编制与岗位使用备案手续。

7、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的主要待遇有:

1、用人单位持聘用岗位指标通知单和聘用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2、受聘人员月工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变。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由市财政局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3、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金。

《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每年进行半年和年末全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与考核结果,可以签定续聘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篇5: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条款。违反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需续订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中止合同证明及时到市编办办理编制使用情况备案手续。

第六条受聘人员的待遇:

(一)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商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持《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经审批部门签署意见)、编制使用备案单、劳动合同书到市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掌握)。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受聘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续聘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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