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室卫生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秘书室卫生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8

第一条为加强秘书室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秘书室卫生管理工作由室主任负总责,各工作人员划分相应的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卫生守则

(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二)不向下水道、便池、洗刷池内倾倒垃圾,不在办公楼内焚烧废旧物品。

(三)不在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四)着装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四条公共卫生标准

(一)办公室:办公设施、报刊、书籍、物品、办公自动化设备摆放整齐有序,墙壁、房顶、门窗、灯具洁净,地面无杂物。

(二)门厅、走廊:墙壁、房顶、门窗、灯具洁净,楼梯无灰尘,地面无污物。

(三)卫生责任区窗明几净,干净整洁,无垃圾。

第五条个人卫生标准

(一)发型要保持整洁,经常梳理,不得染彩发或留怪异发型。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

(二)面部(包括口腔、鼻腔)要保持清洁。

(三)不在他人面前挖鼻孔,擤鼻涕。

(四)手指甲要及时修剪整齐,不得涂抹彩色指甲油,不得留长指甲。

(五)着装整洁、统一。穿装衣服不得带有灰尘、汗迹和油渍。上班时不得穿着休闲装等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服装。

第六条清扫时间

(一)工作日上午上班前20分钟清扫办公楼卫生。

(二)周五固定卫生清扫时间或节假日前,根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全面清扫办公楼和环境卫生。

篇2: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十项规定

为保证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师生普通餐、营养餐、课问餐生产经营的学校必须向所在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生产学生营养餐的学校,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二、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场所,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三、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师生用餐工作。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

四、师生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师生用餐。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单独包装。

五、如学校需向外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及奶制品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保质期,不得订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已过期的食品和奶制品。

六、供应师生集体用餐的学校应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餐具暂存场所。

七、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预防接种外,教育部规定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学生用药和防治器材必须由省以上医药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经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和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后由学校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允许私自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服用保健用品和药品。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健康知识、饮食卫生安全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九、学校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师生饮食卫生的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管理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各人员职责,强化监督、检查,预防学校食物中毒、投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和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师生饮食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分工负责,明确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饮食安全工作成为教育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防止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1]

在百度搜索: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十项规定

篇3:机电部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全行业的工业卫生工作,颁发部级工业卫生管理规定、标准等。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及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大、中型企业要有负责工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参照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要求,工业卫生专业人员按千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小型企业也要有专(兼)职人员。危害严重或设有职业病床位的企业要适当增加人员。工业卫生专业人员应享受卫生津贴,企业应重视其职称评定、考核和晋升。

第七条企业的工业卫生工作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工业卫生指标必须列入法人任期目标,实行计划指标考核。

第八条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工会、生产、计划、人事劳资、财务、设备、基建、教育等部门应紧密配合,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国家、部颁布的工业卫生法规。

第九条企业工业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工业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按规定做出报告。

(三)组织就业前体检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定期体检,对禁忌症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有关工业卫生专题调查和科研工作。

(八)进行工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并统计上报。

第三章监察

第十条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工业卫生监察组织。分别委任工业卫生监察员,组成工业卫生监察网。具体事宜按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工业卫生监察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监测,其结果应向职工公布。

(一)生产性粉尘和毒物至少半年测定一次。

(二)物理因素每年测定一次。

(三)防护工程技术改造要进行对比监测,提出评价意见。

(四)作业环境监测必须遵守国家、部规定的监试规范。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三条按国务院发〔1979〕

100号文规定,企业每年必须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工业卫生的日常工作(监测、体检等)费用列入企业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工业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三同时”规定;尘毒作业点合格率低于80%;申报期内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含三人)急性中毒事故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由各级监察组织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行政或监察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4: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企业安全卫生技术装备(以下简称“安技装备”)的安装率、使用率和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技装备是指石油化工企业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灾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并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直接目的而设计、安装并使用的设施、设备。

安技装备的分类见附件:安技装备分类表。

第三条安技装备实行公司(总厂)、厂、车间三级管理,专业管理按现行管理体系不变。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其安技装备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的“三同时”原则,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安技装备,安技装备所需资金应纳入投资额内予以保证。

第五条设计部门的任务:

1、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含主要辅助系统)的设计时,应保证安技装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有关安技装备的设计方案和选型等,应征得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机动、工业卫生部门的意见。

3、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规范、标准、规定,选用安技装备,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要求,在防爆场所使用的安技装备(仪器、仪表等)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使用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第六条工艺技术部门的任务:

1、严格执行安技装备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安技装备。

2、负责安技配套方案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主持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工作。

第七条机动部门的任务:

1、建立完整的安技装备档案、制定安技装备的检修、维修、保养及更新标准。参加配置、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审查。

2、负责组织安技装备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安技装备年(季)度检修计划的制订及审核;负责安技装备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把安技装备的完好情况列入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实做到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3、认真慎重的编制或修订与安技装备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接触和使用安技装备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安全技术部门的任务:

1、建立完整的安技装备台帐,把安技装备的完好情况列为安全检查内容。

2、参加安技装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用前的验收检查,对安技装备的造型和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参加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审查并备案;负责对安技装备的审查并备案;负责对安技装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

3、在发生事故时要检查安技装备的完好情况。

第九条消防部门的任务:

1、负责安技装备中消防设备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消防设施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更新的审查备案,建立完整的消防设施档案。

2、定期开展对安技装备分类表中的消防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完好。

第十条供应部门的任务:

在计划、资金、采购等方面必须保证安技装备(特别是进口安技装备)的备品备件供应。

安技装备的采购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没有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购。凡采购的安技装备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抽查。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任务:

1、认真制订安技装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技装备的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及临时停用安技装备。

2、定期对安技装备进行专项检查,对使用安技装备的有关人员组织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

3、对没有或达不到安技装备功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任务:

负责对承建项目的安技装备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承建项目投料生产前,必须保证安技装置齐全、可靠、完好。

第十三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技装备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在安技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安技装备失灵,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篇5:卫生科医务室出具医疗证明规定制度

卫生科医务室出具医疗证明规定制度

1.医师出具医疗证明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病休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

2.病休时间、日期、疾病的诊断要与门诊病历记录或住院病历记录相符。

3.病休证明及疾病诊断,由有关科室医师开出,跨科开出的证明无效。

4.病休时间,原则上小病休单不超过一周,大病休单不超过一月,如病情需要超期限,须经科主任或有关部门审签后才有效。

5.病假单应留有存根。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