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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保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任务及其他各项任务,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对抓好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长(院党组书记)对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主管副院长负责主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庭长(主任、科长、队长)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以上部门设兼职政治工作员一名(由具有思想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方案中确定。

第三条政治处是本院政治工作职能部门,在院党组、上级领导机关职能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院政治学习、思想工作、人事管理、评先奖励、业务培训、文体活动等项具体事务。政治处工作要与院部门纪检监察及其他综合部门密切协同。

第四条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效果,要经常向院党组和上级机关汇报。

第二章政治学习

第五条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每月政治学习时间不少于四个半天,其中全院集中学习不少于两个半天,其余由各部门组织分组学习和自学。政治处按照上级机关和院党组指示预先安排学习计划。

第六条政治学习情况要认真进行登记。政治处负责全院政治学习登记;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政治学习登记,政治处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七条全院集中政治学习实行点名制。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其他处分。

第三章思想工作

第八条各级领导要全面了解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特长、性格特点等情况,热情表扬鼓励先进人物及其工作成绩,诚恳批评指出所属人员存在缺点,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九条各级领导要关心所属人员的生活,适时、实事求是是地帮助所属人员解决困难。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积极开展谈心和家访活动。

第十一条及时收集和通报好人好事,弘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正气。

第十二条院党组分析干警思想状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及时进行工作讲评,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解决问题。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选调用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法院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选调任免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和选调任免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在院党组和级组织部门的领导下,抓好法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建档工作,为法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提供依据。

考核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和公开竞争原则,及时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激励奋发向上,充分发挥人才效能。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人事工资的各项政策,及时为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级别和工资调整。

第十七条抓好干警保健工作,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章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抓好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同志参加专科升本科等业余学习、培训,鼓励自学成才。

第十九条抓好在职业务学习,使全体同志及时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第六章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切合实际不断加强文体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干警文体竞赛。

第七章争先创先和评先奖励

第二十二条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以“争创、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争创文明科室、争当文明法官”、“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活动为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二十三条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评选先进和向上级汇报成绩,按照上级规定评先名额比例,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每年进行一次总评。

 

;第二十四条及时树立典型,经常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政治工作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二五年十月起试行并将及时修订。

篇2:公司法制化管理考核办法

为贯彻执行省公司“关于印发《公司法制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公司法制化管理五年规划》和《xxx法制化管理实施计划》要求,切实推进“依法治企”,同时配合“xxx双文明综合承包考核办法”的实施,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xxx所辖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市东、市西、新区分局,变电、配电检修工区,修造厂、电建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电力设计研究院。

二、考核依据

1、《xxx法制化管理实施计划》

2、《xxx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3、《xxx合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和附件

三、考核机构

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劳动工资部、思政(宣传)部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考核程序

1、各单位对照该考核办法组织自查评分,并写出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于11月20日前报公司法律事务部。

2、由法制化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公司法制化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形成考核意见,报综合考核管理部门,考核办法中的工资、奖金的扣发由劳动工资部负责实施。

五、考核方式

1、考核采用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

2、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及评分办法,详见《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3.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江阴、宜兴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考核工资的1%挂钩,共分五档:

(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工资全得;

(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25%;

(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5%;

(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75%;

(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工资全部扣除。

4、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所属各公司、单位,调度中心年综合奖金的1%挂钩,共分五档:

(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奖金全得;

(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25%;

(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5%;

(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75%;

(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奖金全部扣除。

六、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文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由法律事务部负责。

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核分

一、基础工作

15

1、法制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各市局、市郊分局要明确负责部门。

9

1、法制化工作无分管领导扣3分,

2、无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法制工作扣3分

3、未按要求开展法制工作扣3分

2、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有法制化管理工作内容。

3

1、年度总结无法制化工作内容扣3分,,内容简单扣1―3分。

3、法制化、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健全。

3

无台帐扣3分,记录不完整,每发现一处扣0.5,扣完为止。

二、合同管理

50

1、合同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5

1、配备(专)兼职人员扣2分,

2、未认真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每发现一次违反《办法》的行为扣1分。

2、做好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工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要调查清楚,

5

不得与有瑕疵对方当事人签约,如确需签约,需按实向法律事务部说明,不得隐瞒。有一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造成企业利益损失2―5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另按规定处理。

3、合同内容、格式的规范性

5

各类合同文书应当规范,文字准确、清晰,语义清楚,条文具体,内容合法。有一处不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扣1分。

4、合同文本的审核

3

合同的承办部门认真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审核与对方草签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分级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率及履行情况

10

1、二级单位及以上权限的合同签订率应等100%,大于95%且小于100%扣5分;

2、小于95%扣10分。

3、属三级单位合同签订率应大于95%,每低于2%扣1分

6、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与上报

3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不按时上报扣1分。

8、合同变更和解除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规定程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9、对招、投标合同的管理

3

招投标程序合法,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发出招投标文件,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9、合同纠纷处理

5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研究处理。不上报扣1分,造成经济损失,每10万元扣2分,不足1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10、对签订、履行合同的责任追究

3

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未受到追究的,发现一次扣1分。

11、合同备案、统计与分析

3

按时上报合同统计报表,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年度合同总结分析工作。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作总结分析的扣1分,分析内容不详实的,扣0.5分。合同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扣1分。

12、合同材料的归档

2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材料应及时归档,没有及时归档或遗失材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案件管理

15

1、积极开展案件预防、应对、救济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

积极、正确开展案件预防、应对、救济工作,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造成企业权益损害的扣1―3分。

3、不发生重大责任案件或损害结果

5

发生重大责任案件或损害结果的,视情况扣2―5分。

4、执行案件汇报制度,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

案件发生后及时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未汇报的扣4分,汇报不及时,未做相关工作的扣1―3分。

5、案件资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3

案件资料未归档扣4分,归档不及时,资料不完整扣1―3分。

四、规章制度管理

5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有令不行现象。未达到,根据情况扣1―2分。

2、文件、制度出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3

文件、制度出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发生差错扣1―3分

五、法制宣传教育

15

1、完成公司统一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

完成公司统一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完成,根据完成情况扣1―4分。

2、采取切合本单位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措施

4

有具体措施,且切实可行,并措施落实,未完成,根据执行情况扣1―4分。

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记录,材料完整。

3

材料完整,记录详细、真实,未完成,根据实际情况扣1―3分。

4、形式多样。

2

形式单一的扣1―2。

5、普法工作及时总结。

2

有普法工作总结、记录,缺

少根据实际情况扣1―2分。

篇3:移动分公司关于试用干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任用制度,培养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会管理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试用原则是“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第二章岗位及条件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试用干部岗位。第四条试用干部应具备的条件:(一)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学历(二)工作经验:从事管理工作或班组长3年以上,属业务、技术或管理骨干。(三)年龄:40岁以下(四)认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有较强的执行能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政治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第三章报名和选拔第五条试用干部一般通过竞聘上岗程序进行。第六条选拔程序(一)竞聘报名:符合条件者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查合格后,参加竞聘上岗。(二)竞聘内容:笔试成绩10%,面试成绩40%,素质测评10%,领导班子评议40%,最后择优试用。(三)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提出考察名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察,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资格要求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全面考察拟选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重了解其熟悉业务范围和主要专长。(四)试用干部的选拔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实行民主集中制,符合条件的,交分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聘用。决定聘用的,签订试用干部合同。第四章考核和待遇第七条试用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工资按原职级岗位工资不变,奖金按职级10级考核发放。第八条试用期间经考核仅为合格或欠佳的,退回原工作部门,并取消相关待遇。第九条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在不突破三级经理编制的前提下,正式履行聘用手续,享受相关待遇。第十条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为良好及以上,但由于受三级经理编制的限额不能履行聘用手续的,继续按试用期待遇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4: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非国有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江县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切个人所有和经营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如汽车、建筑、装修、商贸等行业)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分制(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国有企业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非国有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档案依法享有所有、使用和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置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在企业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非国有企业纸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类:包括党务、工会、青年团、妇女、纪检、商会、协会、群众团体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福利、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工资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章程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非国有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经营决策、企业改革、计划、统计、资产管理、商务合同、产品销售、经营信誉、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包括生产管理、技术引进、技术革新、能源管理、计量、环保、企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鉴定、评优、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类:包括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类:包括土地、房屋证明、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类:包括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设备台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档案类:包括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档案类: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职工鉴定、考核

、奖励与处分、技能评定、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其他载体归档范围:

(一)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

(三)奖杯、奖状、锦旗、证书;

(四)照片。

第十一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二)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三)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四)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三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八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

第二十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档案由本单位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非国有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档案,接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按约定收取整理、鉴定、保管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国有企业解散、破产时,其档案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应留在中国境内,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慝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据《档案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非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的;

(二)明知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涉及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

(五)擅自非法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非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平江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篇5:电厂运行小指标竞赛管理办法

我厂一、二号机组基建安装工作基本结束,二台机组已正式接产投运,运行状况逐步趋于稳定,为了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强化我厂基础管理工作,开展运行小指标竞赛活动势在必行。经公司研究决定:自八月一日起在运行岗位开展小指标竞赛活动。通过小指标竞赛活动,能够促进增产节约、节能降耗、优化经济运行方式,不断提高我厂的综合经济效益。

一、竞赛项目

1、生产指标:(1)发电量(2)厂用电率(3)主汽压力(4)主汽温度(5)真空(6)炉水、凝水合格率(7)给水温度(8)除盐水用量(9)飞灰可燃物(10)总补水量(11)发电煤耗率(12)电除尘一、二电场投运率(13)上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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