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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2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厂院

第三条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工作场所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水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供水

第六十五条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七条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八条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九条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条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二条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条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篇2: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总则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加强防尘防毒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和引进的水泥工厂及其矿山劳动安全卫生设计。1.0.3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自身应配套的安全装置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1.0.4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1.0.5水泥:工厂的设计应提高生产机械化利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清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文明生产。1.0.6水泥工厂的设计,应积极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减少尘源,控制污染。1.0.7设计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以专门的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按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1.0.8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具体落实初步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的方案变动,必须征得初步设计主管审批部门的同意。1.0.9设计中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或少产生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1.0.10设计非标准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1.0.11尘毒和热污染的治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净化和综合利用技术。车间有害物质浓度和辐射热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1.0.12水泥工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2劳动安全2.1矿区(山)劳动安全2.1.1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应符合有关矿山安全法规、规程和现行技术规范。2.1.2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2.1.3矿区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避免洪水的淹没、冲刷。当受洪水内涝威胁时,应设置防洪排涝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2.1.4对处于较发育的岩溶、采空区和旧井巷以及废弃的地下工程地段等工程,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1.5露天矿边邦(包括底邦、顶邦及端邦),应根据矿体及围岩的赋存条件,按劳动部《露天矿山安全与卫生实用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应保持边邦有足够的稳定性。2.1.6矿山采用溜槽、溜井、矿仓等固定的卸矿点卸矿时,在卸矿平台上,必须设置车挡。并在上述地点设置标志、照明和必要的护栏。在溜槽(井)、矿仓、漏斗的设计中,宜设防止和处理堵塞的设施。在设计中,宜采用短溜槽、长溜井(或无溜槽)的方案。尽量避免长溜槽的方案。2.1.7矿山采掘终了,达到终了境界线时,在其边邦上必须留有符合最终边邦角安全要求宽度的清扫及安全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岩石状矿床最终边邦角:开采最终边坡高度小于l00m时为55°~60°;100~150m时为50°~55°;大于150m时小于50°。2)松软状矿床最终边邦角:一般为45°。2.1.8矿山公路运输选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在急转弯、陡坡、道口等视距不足地段,及居民区、高路堤和地势险峻等地段,应设置醒目标志和护栏、护墙等安全设施。2)运矿道路的纵向选线,不宜在季节性河流的河槽或冲沟中,运矿道路不宜穿过村庄(居民点),也不宜与农村或其它运输车辆混用一条道路。3)运输道路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2.1.9当矿山采用机车运输时,应设有安全线、避难线及完备的信号灯光等设施。2.1.10矿山采用溜井平峒运输时,装车场操作室应有安全通道;平峒口应高出历史上最高洪水位lm以上;并应设有通风设施。2.1.11半机械化开采的矿山,设计不应采用人工装车方式。2.1.12凹陷露天采矿场,要求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邦地段,各台阶之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采矿场内外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2.1.13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在其坡角下,根据需要设置堤、坝等截流设施。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2.1.14废石场的卸车平台应设反向坡度和车挡,并应设有专人指挥卸车。废石场下部应设置警戒牌,防止人员在废石场下行走和停留。在废石滚落的范围内不得修建道路和其它建筑物。2.1.15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峒)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布置在一般性建、构筑物的上方。2.1.16对不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及整体稳定性能良好,地面坡度不大于1:2.5的废石场,其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建、构筑物等安全防护距离;当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应根据所采取的不同工程措施由设计决定;当不设置防护工程时,可按表2.1.16确定。表2.1.16废石场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建、构筑物等的安全防护距离(m)名称距离1国家铁(公)路干线,航道,高压输电线路铁塔等重要设施1~1.5H2矿山铁路干线(不包括露天采矿场内部生产线路)不宜小于0.75H3露天采矿场开采终了境界线根据边坡稳定状况及坡底线外地面坡度确定,但应大于或等于30m4矿山居住区,工业场地等2H注:1.废石场坡底线外地面坡度大于1:2.5时,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滚石危害的措施.2.表中H值为废石场设计最终堆置高。2.2厂区劳动安全2.2.1总图运输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区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的地段时,其防洪构筑物或场地整平标高,应高出计算洪水位0.5m以上,当直接受波浪和壅水影响时,尚应增加浪高、壅水高度。设计采用的洪水位,应根据洪水观测资料,或调查的历史洪水位及通过洪水位计算等来确定,设计洪水重现期宜按表2.2.1规定采用。表2.2.1洪水重现期级别工厂规模洪水重现期(a)Ⅰ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3000t、4000t及以上的工厂≥100Ⅱ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700t~2000t的工厂50~100Ⅲ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700t以下的工厂25~50注:1.厂区在城市或江河防洪设施范围以内时,尚应对内涝水位进行考察,核实。2.当土方来源困难或填土不经济时,局部场地和个别辅助建筑物(如露天堆场、铁路专用线、车间办公室)可适当降低标准。2)铁路专用线不宜在工厂及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3)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铁路建筑界限》的有关规定。4)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了望条件,满足视距要求。根据需要设置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5)大中型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做到人货分流。工厂人流、货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6)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储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提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7)给水水源地应按现行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护地带,确保水源地的安全卫生。2.2.2生产、运输及起重机械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种机器的传动装置,如链轮、对轮、齿轮、三角皮带轮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设有保护装置,露出的轴端应加护盖。2)起重机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有轨道的户外重型、中型起重机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4)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宜采用安全型滑触线。5)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符合表2.2.2规定的安全距离。表2.2.2起重机突出部位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11~2035~110154220水平距离(m)1.52456垂直距离(m)0.711.52.536)载货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7)架空索道通过铁路、道路、村镇、厂区时,其下部必须加设防护网和醒目的标志。架空索道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8)长胶带输送机及熟料输送机等走廊,应设有紧急事故停机装置。9)跨过胶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的通道,应设置人行过桥。2.2.3建筑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应规定。2)工作平台的四周临空部分应设栏杆,当平台高度为l0m和l0m以上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平台高度小于l0m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05m;栏杆从平台面向上0.15m高度内,应为整体实心板或网状护栏,栏杆除应保证有足够的刚度及强度外,尚应考虑安全感,设于屋面及库顶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且应设有防护网。3)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其使用人数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计算确定。4)楼梯的一个梯段高度,不宜超过3.5m,当受楼层高度限制或位置狭窄时,不宜超过5m,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至少应比楼梯宽度大0.20m。5)各种物料简仓的顶部,须设带盖可锁人孔,在大型筒仓的下部,亦应设置人孔。6)在楼面供垂直运输及检修用孔洞,应设置活动盖板或周围加防护栏杆。7)车间内的坑洞、沟道,应设有与地面相平的盖板;外部的坑洞及沟道(如电缆隧道、暖气沟等)人孔的顶部应高出地面0.15m以上(排水检查井及道路上的坑、洞除外)。8)设在高处的料仓和管道的捅料孔及其取样和检查点,应按需要设置平台和安全设施。2.2.4其它设施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和控制室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道.采暖装置宜采用焊接。2)对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在工人容易接触到的地方,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明显标志。3)回转窑窑尾除尘系统的增湿塔、喷雾降温用水,或其它喷雾用水设备和管道,应有耐压及预防接口喷漏、防振等措施。3防火、防爆3.0.1主要生产厂房、储库及辅助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关于《水泥厂建筑防火设计的几个具体做法的规定》。3.0.2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表3.0.2的规定。表3.0.2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表(略)3.0.3炸药库的位置选择、库房间距、防火、防雷等各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0.4加油站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必须设防雷、防静电及消防设施,地下油罐透气管端应有防火或堵火装置。3.0.5石灰石矿山炸药(雷管)库区,应按照库容量大小,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积应符合下页表3.0.5的规定,水池距库房的距离应不人于100m。3.0.6水泥厂消防用水量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消防规范确定。3.0.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或采用半敞开式厂房。3.0.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或爆破器材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物,可采用砖墙承重。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易于泄压的轻质屋盖,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厂房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其比值不应小于0.03。表3.0.5石灰石矿山炸药(雷管)库区消防水池容积表炸药(雷管)库有效库容量(t)消防水池容积(m3)<10050100~500100>500(设消防水管)3.0.9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如与窑头厂房合并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隔墙。3.0.10煤粉制备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如附属房间贴近车间修建时,应加防火墙与车间隔开。3.0.11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并宜采用双曲线仓。煤粉仓应装设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装置。3.0.12采用烟煤的煤粉制备系统应设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膜板前的短管长度应不大于10倍的短管当量直径。短管宜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与其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应小于70°。室外防爆阀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45°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防爆阀的布置应防止爆炸后喷出物喷向电气控制室的门、窗、电缆桥架及车间内其它电气设备上,也不应喷向楼梯口和主要通道。2.煤磨系统应装设防爆阀。装设部位及防爆阀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磨机出口管道上,防爆阀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70%。2)在粗粉分离器的顶盖上,宜装设不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分离器每立方米容积不应小于O.04m2计算。3)在旋风分离器的顶盖上,宜装设不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分离器每立方米容积取0.035~0.04m2计算。4)在煤粉仓上,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煤粉仓每立方米容积0.0lm2计算,但应不少于0.5m2。5)在电除尘器的顶盖上,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电除尘器几何容积每立方米容积0.032m2计算。3.防爆阀的模板可采用厚度为1.0~2.0mm的退火铝板,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8m2;当模板采用厚度不超过1.5mm的镀锌或镀锡薄钢板时,其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3m2。4.在防爆阀的内侧应设置支撑格栅,格栅承载能力不应小于200kg。3.0.13窑尾冷烟室应设置两个防爆阀,其总截面积可按冷烟室容积每立方米取0.04~0.05m2进行计算,确定防爆阀位置时,应防止爆炸时伤人。3.0.14窑尾及煤粉制备电除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0.15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3.0.16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3.0.17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设有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电力电容器宜选用干式电容器。断路器宜选用无油或少油断路器。3.0.18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房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其它气体灭火设备。3.0.19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室内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2.煤预均化库必须在消防安全门附近的外墙上设有消防给水装置,消防水量按建筑体积取用。3.汽车库存车数在25辆以上或设有维修车位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量按国家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4.纸袋加工车间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5.纸袋库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消防水量宜为5L/s。6.生产火灾类别为丁、戊类,而其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车间,均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7.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0.20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应设有必要的仪表、信号、越限报警、防爆泄压等保护、控制装置,以及消除静电的措施。4防电伤与防雷4.1防电伤4.1.1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和人员容易接触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设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机、电器,应按照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不同分别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型及防爆型。4.1.2多台联锁遥控、程控的电机,现场必须设有清晰可靠的预示开车信号,电机附近应设有可机旁锁定的开停按钮。4.1.3设计中应设有必要的联锁,6~35KV开关柜应选用具有“五防”的功能.4.1.4电机、电器设备应设置完善的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4.1.5变配电(站)所内及生产车间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围栅的设置,都必须遵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还应设置“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4.1.6电气照明设计,除照度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还须根据设置场所的特点,做到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重要场所及连续生产的主要车间照明,应设有备用电源.当无备用电源时,应在值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4.1.7设备检修用的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场所不应超过36V。2.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使用不应超过12V,3.在水中使用不应超过12V。4.1.8在装设有手持电器的插座之前,应设有漏电保安装置。4.1.9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器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必须可靠接地。4.2防雷与接地4.2.11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站)的室内配电装置、线路终端杆至配电装置的线路,以及建、构筑物和架空进出线等防雷保护及接地: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设置直击雷和雷电侵入波的过电压保护。4.2.2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的较高建筑物及设备、炸药库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4.2.335~110KV带有避雷线的架空送电线路,其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及杆塔接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4.2.4所有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及接地极、接地干线截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4.2.5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充分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1.埋设在地下但不能输送可燃或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2.金属井管、水工建筑物的金属管、桩等。3.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4.2.6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矿山、岩石地带等),为降低土壤电阻率应采取外引接地,以及土壤置换或降阻剂等方式。4.2.7低压配电网的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对接地要求不很高时,可采用TN-C-S系统。5防尘、防毒5.0.1车间空气中粉尘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5.0.2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采取遥控及自控,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设计,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料,并采取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负压操作。5.0.3在原料粉磨,熟料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间设置的控制室、值班室均应采取防尘、隔音措施。5.0.4矿山平峒运输,应有通风、防尘设施。5.0.5矿山开采的主要凿岩装置,应选用带有除尘设施的设备。5.0.6厂矿应配备洒水车,洒水除尘。5.0.7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或电力室的高压开关柜(SF6及油断路器)室及电容器室,乙炔气库,汽车保养间的充电间、电瓶修理间、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及喷漆间等附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系统合用,但必须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提供足够的排风量。5.0.8凡产生有害气体的辅助生产车间(室),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5.0.9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5.0.10事故排风宜采用轴流风机或屋顶风机。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6噪声控制6.0.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地的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噪声限制值。6.0.2设备选型宜采用低噪声的设备。6.0.3在高噪声车间周围5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楼、居住建筑、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6.0.4罗茨风机、空气压缩机等宜设单独厂房,罗茨风机进出风管及旁路管道应装消声器,空气压缩机的进风管口应装消声器。6.0.5高噪声车间,其控制、值班室应采用隔声室。7防暑、防寒、防湿7.0.1水泥工厂的窑头厂房、冷却机房、烘干车间以及各类磨房等高温作业场所应充分利用熟压,合理组织气流,以自然通风方式为主排除车间内余热。7.0.2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7.0.2所列出的规定值。当超出表中温度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除余热。表7.0.2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值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2≥32允许温差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32323235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7.0.3产生余热、余湿的地坑、地下皮带机走廊、压缩空气站等生产厂房,首先应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7.0.4窑头看火平台及炎热地区的机、电修车间各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组,机组的吹风高度应能调节,工作地点的风速宜按2~4m/s进行计算。7.0.5炎热地区的包装车间,工人插袋操作地带,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7.0.6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整流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7.0.7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水泥工厂设计,对有防寒防冻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的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及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等建筑,均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7.0.8非集中采暖地区的行政、生活福利建筑,生产厂房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用室,可设置采暖系统。7.0.9当采暖建筑物远离热力管网或位置过高(如各种库顶)且采暖热负荷较小时,宜设置局部采暖。7.0.10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用室的安全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内或中断使用时,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时,应设不低于5℃值班采暖。7.0.1l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场所,严禁用明火采暖。当采用电暖气时其电器元件必须满足防爆要求。7.0.12托儿所、幼儿园和浴室的散热器应设防护罩。7.0.13水泥工厂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表7.0.13设计。表7.0.13水泥工厂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序号建筑物名称采暖室内计算温度(℃)1中央控制室182总化验室1)成型室、养生室2)其它房间20183小磨房1616~184车间化验室185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的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186总调度站、电话站、广播站187计量管理监测站188环保监测站189路、厂联合办公室1810轨道衡、汽车衡1811汽车加油站1812压缩空气站55~813纸袋加工车间1614材料库库房(暖库)1015内燃机发电机房1016各类汽车库、机车库5~817汽车保养车间14~1618机械修理各工段12~1619建筑、管道、电气、环保维修工段1420氧气、乙炔气瓶库1021升压水泵站1022循环水泵站1023污水泵站1024给水处理及污水处理间1025生活锅炉房:1)水处理间2)锅炉间、除尘间12~145~8注:1.厂前区,生活区的行政、生活福利建筑、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按国家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2.对有余热产生的车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为设备停运时的值班采暖计算温度。8生产、生活卫生用室6.0.1水泥工厂的生产、生活卫生用室设计,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按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各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应符合表8.0.1的规定。表8.0.1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主要生产车间2级1.包装、成品库、露天堆场、矿山采矿场2.煤粉制备、煤预均化库3.烧成4.烘干3级1.水泥粉磨、原料粉磨、破碎2.联合储库、石灰石预均化库3.生料、热料、混合材、粘土等物料储存库及输送系统4.铸造、铆焊工段4级1.机钳工段、化验室、仪表修理,中央控制室、总降压变电站2.生产管理科室8.0.2车间(厂区及独立矿山)浴室、盥洗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宜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更衣室应设有带柜的凳子,每个淋浴器设三个带柜凳子的位置。每个淋浴器的建筑面积可按4~4.5m2计算,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8.0.2确定。表8.0.2淋浴器使用人数车间卫生特征级别2级3级4级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5~89~1213~24注:1.女浴室里不得设池浴;2.男浴室如设池浴时,按1m2浴池面积折合1.5个淋浴器换算;3.淋浴室内按4~6个淋浴器设一个盥洗器;4.最大班工人总数不清时,可用全厂职工总数的65%估算浴室面积。8.0.3存衣室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车间(厂区)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在册工人总数计算,每个衣柜的使用面积可按0.5~0.8m2计算。2.浴室分设于生产车间附近时,存衣室可与浴室合并设置。浴室集中设于厂前区时,存衣室可与车间办公室合并设置。3.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的存衣室可与岗位工人值班室合并设置,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车间卫生特征为4级的存衣室可与岗位工人值班室合并设置或在车间适当地点存放工作服。8.0.4主要生产车间应在底层适当地点设置1~2个盥洗用水龙头。8.0.5生产车间应设置值班室,其位置可集中布置在主要操作平台附近,亦可分散布置在操作岗位附近,使用面积按最大班工人总数计算,每人为3m2,每个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5m2,也不宜小于4.5m2,当存衣室与值班室合并时,则按工人在册人数每人,增加使用面积0.5m2计算。8.0.6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8.0.7厂区及矿山工业场地,应设有茶水房,其建筑面积宜在30m2左右,也可与锅炉房或食堂合并修建。8.0.8食堂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1.厂区食堂宜设于厂前区。食堂建筑面积按最大班职工总数的70%一次进餐计算,每人1.5m2,其中餐厅面积为50%~55%。2.矿山工业场地距厂区食堂超过1km时,应分设矿山食堂。食堂建筑面积按最大班职工总数的90%一次进餐计算,每人1.6m2。矿山工业场地距厂区食堂小于lkm时,可设配餐室,每人按1.0m2计算。3.当食堂兼作礼堂时,餐厅面积可按全厂职工总数的80%,每人增加0.5m2计算。8.0.9女工卫生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最大班女职工的比例,按最大班工人数量的20%计算。女工卫生室可与车间(厂区)浴室合并设置,并设单独出入口。8.0.10乳儿托儿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乳儿托儿所的建筑面积,可按每名儿童5~6.5m2计算。位置宜设置于厂前区,与其它建筑物合并修建时,应有单独出入口。8.0.11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1.厂区(矿区)应设医务室或卫生所,其使用面积应根据职工人数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计算。2.当工厂(矿区)及居住区远离城镇时,可设职工医院,并应设职业病防治科,使用面积一般在40~80m2。9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9.0.1水泥工厂应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9.0.2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设立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人员。9.0.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维护应设专人管理。10专用投资10.0.1为保障水泥工厂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必须落实保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必要投资。10.0.2工程概算中,应包括各生产环节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防范措施费用项目:1.防止车间污染,保障工人健康而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湿、防寒、防噪声等设施的投资。2.为确保生产安全而采取的防火、防爆、防电、防雷、防坠落、防机械伤害等设施的投资。10.0.3T程概算中,应包括为加强劳动保护所设置的生产卫生室、妇幼卫生用室等设施的投资。10.0.4工程概算中,应包括为劳动安全卫生设置的监测装置和设施、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以及事故应急设施的投资。10.0.5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应由相关专业单独列出工程量,由概算专业归口汇总。附录A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A.1设计依据A.1.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A.1.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和其它依据。A.2概述A.2.1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A.2.2生产工艺概况、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A.2.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概况:A.2.4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概述。A.3矿山劳动安全、工业卫生A.3.1矿山生产工艺概述;A.3.2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险及危害;A.3.3对各种危险、危害因素采取的防范措施;A.3.4炸药库的防火与防爆措施;A.3.5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A.4建筑及场地布置A.4.1场地自然条件中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A.4.2总图布置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A.4.3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劳动安全卫生;A.4.4建筑安全;A.4.5生产、生活卫生用室。A.5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对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分析,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A.5.1防火、防爆A.5.1.1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A.5.1.2生产工艺系统及厂房防火,防爆措施;A.5.1.3防火、防爆报警及消防措施等。A.5.2防电伤与防雷A.5.2.1防强电措施;A.5.2.2防静电措施;A.5.2.3防雷措施。A.5.3防机械伤害A.5.3.1易于发生机械伤害的生产场所及生产设备;A.5.3.2设计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A.5.4防尘A.5.4.1产生粉尘地点、性质及危害程度;A.5.4.2防尘措施:如密封、通风除尘及其它措施,预期达到的效果。A.5.5噪声控制A.5.5.1生产过程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声级;A.5.5.2噪声控制采取的隔声、消声及其它措施,预期达到的效果。A.5.6防暑、防寒、防湿A.5.6.1防暑降温措施;A.5.6.2防寒、防湿措施。A.6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监测机构A.6.1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A.6.2维修保养及日常监测人员配备;A.6.3管理及监测机构职责。A.7专用投资概算A.8本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A.9存在问题与建议附录B安全色、管道色B.1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指令、警告、指示等,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B.2安全色规定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和用途见表B.2。表6.2安全色标志颜色含义用途举例红色禁止停止禁止标志停止信号:机器,车辆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们触动部位红色也表示防火蓝色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指令标志:如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道路上指引车辆和行人行使方向的指令黄色警告注意警告标志:警戒标志: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地边周围的警戒线、行车道中线安全帽绿色提示安全状态通行提示标志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告标志消防和其它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B.3对比色为黑白两种颜色,如安全需用对比时则应按表B.3执行。表B.3对比色安全色相应的对比色说明红白色蓝白色黄色黑色黑白互为对比绿白色注:1.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表,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2.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色的背景色。B.4各种间隔条纹是各种醒目的标志,标志各种不同含义和用途,水泥厂各种明装管道的涂色应符合表B.4的规定。表B.4管道涂色管道名称颜色管道名称底色颜色底色色环底色色环过热蒸气红黄压缩空气管饱和蒸气管红油管橙黄排气管红黑泥浆管褐废气管红绿水泥管灰锅炉捧污管黑料浆管褐绿疏水管磷浅绿黑酸三钠溶液管绿红凝结水管绿红原煤管亮灰黑原水管绿黄煤粉管亮灰软水(补给)水管绿白粉煤灰管灰黑热水管绿盐水竹浅黄解吸除氧气体管道浅蓝冷风管黄锅炉给水管绿热风管烟道暗灰附录C本规定引用的主要标准、规范、规程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GBJl6—87)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8.《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83)9.《铁路建筑界限》(GBl46.1)(GBl46.2)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1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87)1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89)1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69—92)16.《水泥厂建筑防火设计的几个具体做法的规定》(1989)公消发字第291号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18.《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19.《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篇3:《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评价说明

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评价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安全操作规程

少一个工种扣2分,

少一种制度扣1分,少三种制度扣10分

16

2

安全检查制

3

伤亡事故管理制

4

三同时评审制

5

安全生产奖惩制

6

合同(协议)安全监督制

7

劳保用品管理制

8

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制

9

危险设备管理制

10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11

临时线审批制

12

动力管线管理制

13

危险作业审批制

14

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

15

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制

16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

17

劳动卫生管理制

18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

19

职业病报告处理制

20

防护设备管理制

21

保健津贴管理制

1设置目的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根据宪法的原则,用立法手段制定的,用以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发展生产建立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组织手段。

2项目内容

本项目要求21项规章制度。

2.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保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等,为贯彻上述法规而制定的。例如安全生产检查制、生产经营承包租凭合同(协议)、安全监督制等。

2.2贯彻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临时线审批制》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制度等。

2.3贯彻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如《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业卫生监察规定等,为贯彻上述企业制订的劳动卫生管理制、职业病处理制等。

2.4贯彻地方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建立的制度。见No.102表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安全卫生评价检查表。

3评价方法

3.1查证文件资料

3.1.1规章制度应由企管办公室组织安技、设备动力、物资供应、职工医院等部门制定,厂部颁布。

3.1.2制度文本不得有原则错误和较大的遗漏,名称和形式不强调统一。

3.2抽查考核

将制度应用范围、制度执行条件、如何执行制度作为试题,抽查有关人员对规章制度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以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审批情况评价危险作业审批制时,可查焊接车间干部或工人“哪些地方属动火管区”,“动火应办什么手续、怎样办。”

3.3现场执行状况

3.3.1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现象。

3.3.2查执行记录21种制度不是单纯评价安全管理部门,而是评价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评价危险作业审批制时,必须要查高处作业的审批记录、禁火区动火审批记录等。

4计分方法

4.1本指标应得分为16分,目标值21种。安全操作规程6分,少一种扣2分,扣完为止。其他规章制度文本齐全得10分,少一种扣1分,少三种制度文本扣10分,制度文本与执行情况有一处不符扣1分,累计五处不符扣10分。

4.2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4.2.1评价过程中一定要纠正“安全工作就是企业安技管理部门的事”。如果企业的21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在安技管理部门执行(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执行的除外),有一种扣1分,有三种扣全分。

4.2.2如企业生产过程中确实不可能出现某项制度所约束的内容而未建立此制度,可不扣分。

篇4:《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项目的评价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评价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

目标值100%少1人扣全分

10

*按下表进行检查

2

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

目标值100%少10%扣2分

4

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

目标值100%少1人扣全分

7

4

班组长教育

目标值100%少5%扣2分

4

5

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目标值100%少5%扣2分

8

6

劳动卫生教育

目标值100%少5%扣2分

6

7

全员教育

目标值80%少5%扣2分

8

8

安全知识抽试合格率

目标值≥80%少5%扣全分

4

9

复工教育

目标值100%少5%扣2分

6

合计

57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电工

受教育人数应与企业劳动资部门统计数相一致,并要求受教育率为100%,少一人则扣全分

7

本表是上表第3条的附录

2

锅炉司炉工

3

压力容器操作工

4

起重机械司机

5

金属焊接(气割)工

6

厂内机动车辆司机

7

架子工

8

起重工(包括指挥人员)

9

冲剪压工

1设置原因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的一项重要措施。本项八种安全卫生教育,是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立法基础上,总结多年实践经验,使之系统化、科学化的教育形式,可提高企业领导者和广大员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责任感的自觉性,促进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普及和提高,使广大员工增长安全、卫生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掌握消除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本领。

2项目内容

2.1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对入厂新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临时工、农民工等进入厂厂级教育、车间(分厂)和班组教育,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2.2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晋升或聘任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务的干部,人事部门应将名单通知安技部门,由安技部门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可采用授课、讲解、报告等方式进行。教育周期为2年一次。

2.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机械司机、金属焊接工(气割)、厂内机动车辆司机、架子工、起重工、冲剪压工等。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期限:司炉工四年一次,其余特种作业人员二年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进行。如果当地劳动部门没有对该特种作业培训、复训规定的,则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复训、考核发证。

2.4班组长教育班组长是贯彻、执行“五同时”的基层指挥员。聘任班组长的部门应将班组长名单通知安技部门和教育部门,由安技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采用授课方式进行教育。班组长教育至少一年一次。

2.5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工人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由劳资部门发变换工种通知单,安技部门组织车间(分厂)、班组进行二级教育。

企业有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2.6劳动卫生教育

2.6.1教育对象劳动卫生教育按合理选择人群对象而分为主要对象和特殊对象。

主要对象是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特殊对象是指有关部门的车间(分厂)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及环保、安技人员和相关的医务人员。

2.6.2教育内容作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应掌握本工种所发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

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令、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有害因素的分布和危害程度。工程技术人员还能熟练应用预防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有关工业卫生知识。

环保和安技人员要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作业点的分布、危害程度,并根据其理化性质的特点采取防护技术措施;相关的医务人员应掌握职业危害(职业病)与一般疾病的鉴别诊断,并进行医务治疗。

2.6.3教育方式由医务部门会同安技部门请工业卫生医师以授课、讲解方式进行教育。教育周期为二年一次。

2.7全员教育是企业对全体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可采用授课、辅导进行考试,也可采用电化教育等方式进行。教育周期为一年一次。

2.8复工教育工人因病假、事假、探亲等离开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分厂)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因工伤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车间(分厂)级和班组安全教育。

3评价方法

3.1文本资料

3.1.1八种教育应建立安全教育档案。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班组长教育、劳动卫生教育、全员教育应有教育台账。

3.1.2被教育人数应与企业劳资部门统计数相一致。

3.1.3企业自行教育的,应有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3.1.4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卡中的每一级教育必须有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签字。

3.2抽查考核

3.2.1安全意识

1)对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认识。

2)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劳动纪律的理解。

3)联系生产实际,对劳动安全卫生重要性的看法。

3.2.2安全技术知识

1)熟练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一般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a.了解与本岗位、本工种有关的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

b.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工伤事故报告、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厂内交通安全知识。

3.2.3现场执行安全知识应用于生产实际情况。

1)现场抽试与集中笔试合并计算,按其合格率计分。

2)若某种安全教育搞形式,大部分没有效果,该项不能得分。

3)安全教育的目标值是100%(全员教育及安全知识抽试合格率目标值为80%),因此其作业人数、劳动部门统计人数、安全教育档案卡片(或台帐)人数三者必须相一致。

4计分方法

4.1本项目应得分共57分。

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目标值为100%,少一个扣10分。

4.2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劳动卫生教育目标值为100%,少10%扣2分。

4.3班组长教育、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复工教育目标值为100%,少5%扣2分。

4.4全员教育目标值为80%,少5%扣2分。

4.5安全知识抽试合格率应大于80%,不足80%扣4分。

篇5:工厂安全性评价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一、设置目的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根据宪法的原则,用立法手段制定的,用以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发展生产建立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组织手段。

二、项目内容

本项目要求21项规章制度。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保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等,为贯彻上述法规而制定的。例如安全生产检查制、生产经营承包租凭合同(协议)、安全监督制等。

2贯彻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临时线审批制》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制度等。

3贯彻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如《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业卫生监察规定等,为贯彻上述企业制订的劳动卫生管理制、职业病处理制等。

4贯彻地方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建立的制度。见No.106表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安全卫生评价检查表。劳动卫生制度要点见附录1。工厂危险等级划分及计算方法。

三、评价方法

1查证文件资料

1.1规章制度应由企管办公室组织安技、设备动力、物资供应、职工医院等部门制定,厂部颁布。

1.2制度文本不得有原则错误和较大的遗漏,名称和形式不强调统一。

2抽查考核

将制度应用范围、制度执行条件、如何执行制度作为试题,抽查有关人员对规章制度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以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审批情况评价危险作业审批制时,可查焊接车间干部或工人“哪些地方属动火管区”,“动火应办什么手续、怎样办。”

3现场执行状况

3.1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现象。

3.2查执行记录21种制度不是单纯评价安全管理部门,而是评价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评价危险作业审批制时,必须要查高处作业的审批记录、禁火区动火审批记录等。

四、计分方法

1本指标应得分为16分,目标值21种。安全操作规程6分,少一种扣2分,扣完为止。其他规章制度文本齐全得10分,少一种扣1分,少三种制度文本扣10分,制度文本与执行情况有一处不符扣1分,累计五处不符扣10分。

2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2.1评价过程中一定要纠正“安全工作就是企业安技管理部门的事”。如果企业的21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在安技管理部门执行(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执行的除外),有一种扣1分,有三种扣全分。

2.2如企业生产过程中确实不可能出现某项制度所约束的内容而未建立此制度,可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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