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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采矿方法的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1

(一)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

2.每个采场都要有两个出口,并上下相连通。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梯子。

3.在上下相邻的两个中段,沿倾斜上下对应布置的采场使用空场法、留矿法回采时,禁止同时回采,只有上部矿房结束后,方准回采下面采场。

4.采用全面采矿法时,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5.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时,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要搭好平台后才准进行凿岩作业。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米。

6.矿柱必须合理地回收。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本中段回采矿房结束后,应及时回采上一中段的矿柱。

7.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矿柱的稳定性及运输、通风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许在矿柱内掘进有损其稳定性的井巷。回采矿房至矿柱附近时,应严格控制凿岩质量和一次爆破炸药量,技术人员要及时给出回采界限,严禁超采超挖。

8.地压活动频繁、强度大的矿井,应有专管地压的人员。地压人员日常对全矿各地段进行监察,发现险情(如支护歪斜、破损、顶板和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个别地压活动频繁、顶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免发生大冒落。发现冒落预兆,应立即撤出全部人员。

9.采空区应及时处理。视采空区体积及潜在危险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体积大,一旦塌落会造成下部整个采场或整个矿井毁灭性灾害的,应采用充填法或及时有效地采用强制崩落的方法处理。体积不大,或远离主要矿体的孤立采空区,可采用密闭方法处理。密闭墙的强度应满足抵御塌落时所产生的冲击波的冲击。

10.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放矿时,放矿工应和采场运搬工取得联系,防止其同时往溜井倒矿,矿石流冲出伤人。

11.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12.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或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13.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14.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浅孔留矿法的安全规定

1.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后并充满矿石;

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米以内,如果机械化凿岩台车打眼,其高度可视机械要求定。

(三)充填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必须保持两个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2.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3.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和附近井巷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4.上向分层充填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尽快形成良好的通风条件。

5.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6.采场放矿要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和堵塞。

7.每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最后一分层要采取措施,严密接顶。

8.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系。

9.下向胶结充填的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要清理干净。

10.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四)分段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除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要对应。

(五)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顺序不限。

(六)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和阶段崩落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道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2.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人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3.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4.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5.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6.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7.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8.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均应有严格的采矿顺序,特别在高阶段的自然崩落法,其拉底方式和采矿顺序均需要严格遵循地压的规律。

(七)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2.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20m。

3.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4.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八)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规定

1.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2.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3.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4.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5.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6.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7.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8.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9.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十天井相通。

10.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九)回采矿柱的安全规定

1.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3.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4.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5.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6.采用大爆破方式强制崩落大量矿柱时,必须编制大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及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十)小矿点开采妁安全规定

任何矿山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规程执行。

1.小矿点必须留有行人通路。人坑前必须认真检查从地表到工作面的通道和独立的人员出入通道、工作点的边帮、顶板、表土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

2.遇雨、雪或恶劣天气时,露天矿应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地表。雨、雪过后,应观察一定时间,待边帮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3.在提升矿岩时,人员应躲到安全的地点,不准站在吊桶下方。

4.地下作业的工作面要有照明,井架要稳固牢靠。提升井口要高于地面,以防止地表水流人采场或矿石等其他物体滚人井内伤人。

5.进入空气流通不良地点,应检查氧气含量及其他有害气体含量,防止窒息中毒。

6.小矿点没有第二备用电源时,在下暴雨时要停止生产,撤出全部井下人员。

由于国家对非煤矿山有专门的安全规程,不因其规模大小而有所区别,故小矿山绝不能认为可以不受到安全规程的约束。

篇2: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篇3:崩落采矿法安全要求

崩落采矿法是随着矿石的采出,有计划地强制或自然崩落矿体上盘围岩充填采空区的采矿方法。在回采过中,不需要划分矿房和矿柱,而是以矿块为单元,按一定的顺序进行连续回采。

崩落采矿法适用于地表允许崩落,矿体上部无较大的水体和流沙,矿石价值中等以下,不会结块,品位不高,并允许有一定损失和贫化的中厚和厚矿体。尤其是对上盘围岩能大块自然冒落和矿体中等稳固的矿体最为理想。崩落采矿法主要有壁式崩落法、无底柱分段崩落法、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

(1)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要求

●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2)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和阶段崩落法的安全要求

●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3)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要求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过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20m。

●各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4)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要求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篇4:残余采矿安全要求

●开采范围应由原经营单位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周密考虑所转让区域会不会对现有的通风、运输、给排水等系统造成干扰及引起资源纠纷,不得不负责任地转让采矿权。接受单位不得越界开采。

●转让采矿权的单位,有权利和义务依据转让区域具体条件对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开采能力进行检查,不具备开采能力的不准转让。转让单位应向接受者提供有关的地质、采矿资料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地质资料中,应交代清楚有水的空区溶洞的位置。

●在废弃时间较长的矿井或中段进行残采时,应首先熟悉原来各系统的布置情况,对已破坏的井巷、硐室进行修复,确保通道的安全和必要的通风条件。

●废弃采场中的支护材料,封闭溜矿口、漏斗、人行井口的钢材、木材以及井巷中原来冒顶区下伪木垛,严禁随便挪用或搬动。发现上述支护材料已有腐烂、破损,应加固或更换。

●进入废旧采场进行残采前,必须对采场井巷及支护的稳定性、空气条件作认真检查,处理不安全因素后,方准进行正常的采矿生产。

●在老空区内或矿柱上采矿,应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用量,以避免爆破引起大规模冒落灾害。

●个体户集中采矿的地段,放炮时必须通知左邻右舍,防止放冷炮伤害他人。宜规定统一的放炮时间,但应避免各作业面同时起爆,形成大规模爆破。各作业面应顺序爆破。

●补充探矿、采矿井巷时,应避开有水的老空区或溶洞。

篇5:工作面初采至末采矿压观测及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面推进5—7m时开始强制预裂放顶,炮眼在工作面安装前打好,由矿方组织按《岗度煤矿1101工作面切眼强制放顶施工设计》施工。

2、在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进行装药和放炮工作。

3、由矿压观测小组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和资料整理工作,由采煤队配合。

(1).普采队成立初采领导小组:

组长:韩明珍

副组长:徐旭岭段太全何春旭梁宗烈

组员:杜国权沈贤平朱烈雄李文权张杰飞吴可林

(2).领导小组成员在回采期间,跟班现场指挥,并做好记录。

5.工作面初采前后,必须加强两顺槽超前支护及工作面前后端的顶板管理,加大支护强度和密度,保证巷道高度和宽度,满足通风、运输及行人要求。

6.由瓦斯检查员作好有害气体检查工作。

7.工作面初采试刀前,必须完成两顺槽超前支护。

8.在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工作面前后推进度一致,每刀保证截割深度600mm-650mm,生产班和安全员每班按运回顺槽的测量点校验工作面前后推进度,防止运输机上窜下滑,调整方法为:

(1)、机头缩回时,采用在机尾侧多进。

(2)、机尾缩回时,采用在机头侧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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