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篇2: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烟草业)
1.总则
1.1特殊工种作业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因素,为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等五个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1为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其作业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2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2.1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2.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成绩合格者。
2.2.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特殊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2.4培训结束后应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工种。
2.6已取得操作证书者,每隔2年需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汽车驾驶员除外),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2.7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2.9部门领导对所属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指导,督促他们在生产操作的同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事故发生。
2.10企业劳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特殊工种人员的防护用品,督促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2.11职教中心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人劳科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人员卡,安保科督促劳工科组织到达复训期限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1为确保厂区道路通畅,保障厂内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3.2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3.3机动车辆(不含叉车、抱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10公里/小时,经过十字路口、叉道或拐弯时应鸣喇叭、减速,否则将课以罚款5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3.4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时,一切应服从值班经警和专职安全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3.5在厂区交通要道上不得无故停车、倒车,严禁大型机动车在厂区内超车。违反规定者,课以罚款50元。
3.6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标志线和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房和车间内停放,违者予以罚款50元。
3.7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厂时,经警有权检查;载货出厂车辆应向值班经警出示凭证(如发票、货单等)方可出厂,强行出厂者予以罚款500元。
3.8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库区、职工生活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国家、私人财产损失和发生人身事故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3.9严禁厂部各种机动车辆交给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员驾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当月累计违反规定2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将吊扣其机动车驾照3个月,若因此发生事故,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一切责任;扣证期间由厂部另行分配工作或待业学习。
3.10严禁厂区驾驶员酒后开车外出执行任务,否则每发现一次予以罚款50元,酿成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一切责任。
3.11严禁将叉车、片烟夹板抱车驶出厂区上路,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2叉车、抱车工作时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严禁叉车、抱车高速行驶和载人,或用其中一部车拖动、推动另一部车,违者予以罚款100元。
3.13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驾驶员和职工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和交通法规学习。凡肇事应报安保科备案,不得私下了结、留下隐患;本厂职工造成事故的,部门(车间)应承担责任,并对厂部作出检查。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4.1锅炉、压力容器是固有危险较大的承压易爆设备,为使其安全经济运行,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4.2设备副厂长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4.3有关部门在购买锅炉、压力容器或购买带有压力容器的设备时,必须
篇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
l目的与范围
1.1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2总则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是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l,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职责
3.1安全监察室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2设备动力部是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改造、报废,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4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4.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5.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进行安全资格验证。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5.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由安全监察室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
5.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5.4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安全监察室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5.5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研发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研发中心办公室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监察室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6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6.1各部门、分厂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6.2设备动力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3各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凋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各有特种设备单位的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安全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6.4设备动力部每年12月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安技部。
6.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6.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监察室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6.5.2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安全监察室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安全监察室。
7定期检验
7.1安全监察室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7.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相,由设备动力部或各所属单位进行整改,安全监察室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7.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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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2)
8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8.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监察室报告。
8.2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需要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按程序启动。
8.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8.4有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处理,没有人员伤亡的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牵头组织处理。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9.1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1)起重机械作业司机;
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司机
3)焊接(气割)作业;
4)电工作业;
5)锅炉作业(司炉工);
6)水质化验;
9.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9.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安全监察室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9.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公司的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各工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10考核
10.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10.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附件二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
附件三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
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验收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验收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生产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篇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料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担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附件二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
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
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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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
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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