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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执行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8

一、总则

1.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以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为目的,为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经常保养、计划修理、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2.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应以配合好施工单位作业为己任,做到不搞特殊,服务热情,用户至上,信誉第一。

二、管理

1.塔式起重机是房建工程中一项重要的垂直运输设备,各级领导都要抓紧、抓好、既要树立以设备为施工生产服务的观点,又要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倾向。

2.推行全员管理。开展各项爱机竞赛活动,调动群众管好、用好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讲究效益、奖罚分明。

3.塔式起重机实行集中管理、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建立塔式起重机拆、装专业队(组)负责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工作。

三、操作工和起重工

1.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公司必须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2.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或多次发生责任事故者,应立即调离改做其他工作。操作证收回,上交签发机关注销。

3.认真贯彻定机、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机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体机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其职责是:

(1)保证塔式起重机经常处于整洁完好,限位及其安全装置经常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2)指导机组人员正确使用塔式起重机,发挥塔机效能,努力完成任务。

(3)重视安全生产、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检查督促机组人员共同做好塔机的保养,保持机况良好,延长大修周期。

(5)正确及时填写司机手册和运转日报。

(6)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机组人员素质。

四、塔式起重机机长的任免权限

1.一般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任免,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提名,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正式任免。

五、塔式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由施工队配备。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配,并持有安全部门签发的上岗合格证。

六、起重指挥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志,如头带红色安全帽,臂套红色袖标等。对无明显标志的人员,操作工有权拒绝起吊。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

七、路基和道轨的铺设

1.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道轨的铺设,由施工队承担。路基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原厂规定。对于自重在6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地基要分层压实,做到每步取样,并绘出取样平面图,做好地基试验记录。

2.塔式起重机路基的上部建筑材料,除道轨外,枕木、道轨、道钉、鱼尾板、连接螺栓和弹簧垫圈以及轨距拉杆等,均由吊装队提供,其路基技术要求由吊装队提出,并派专人予以技术指导。

3.塔机路基铺好后、由公司生产调度牵头,安全、技术、设备(机械处)、吊装队、施工队派员参加,对路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准立塔。验收单一式六份,参检单位各一份。同时,塔基试验资料和道轨的测量数据由施工队移交给吊装队存档。

八、塔机的拆和装

1.塔式起重机每次拆除和立塔前,吊装队应指定专人对塔机各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将带有故障的零、部件装上塔机继续使用。

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指定专人指挥,并由专业组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3.塔机拆装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应超过规定的大数。

4.塔式起重机安装好后,由吊装队指定专业人员对塔式起重机各部进行检查、调试,经过试验认定合格后,由指定的专业人员签发塔吊运转通知书方可投入运转。

凡投入运转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设置都必须齐全可靠,如道轨端挡、行程限位止档和接地设置等。

九、使用和保养

1.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原则是“先内后外”(内是指城建集团所管辖范围)。一般塔式起重机由公司调度,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出租需报总公司平衡后方可实施。

2.塔式起重机无论内部或外部使用,一律实行租赁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责任,相互制约、互相促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塔机租赁工期按有关内容核定。

4.租赁台班费,按季节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定价。

5.运转记录是塔机的原始凭证,操作工每天要认真填写。由于社会原因(如停电等),经双方签认后,可作延长使用塔吊工期和核算依据。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到“六不准、六不吊”。塔吊高度超过20米以上者,应采取哨语、旗语并用。

7.认真做好塔机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坚持每日进行10~30分钟,每旬进行1~4小时检查保养,严禁塔机带故障作业。

十、检查、奖惩

1.坚持塔机定期检查制度,队每天、处每月、公司每季对在用塔机进行检查一次,遇有天气变化,节假日等随时进行检查。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

(1)工作时,操作工未带操作证,罚本人人民币5元。

(2)非操作工操作设备,罚本单位人民币100元,如系单位主管指派,罚当事主管人民币200元,罚当事人10元。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罚单位2万元,发生责任大事故,罚单位1万元,罚直接责任者1000元。

(4)未按规定配备操作手,至少配1人罚单位200元。限3天内配齐,3天之内仍未配齐,再罚单位200元,直至配齐为止。单位已按规定配齐操作手,操作手擅自离岗,罚单位10元,罚操作手50元。

(5)违反操作规程“六不吊”和“六不准”规定者,罚当事人50元。

(6)其他罚款规定:

①无上限位装置,无力矩限制器(含失灵),罚操作手20元,罚单位100元。

②无其他限位装置(含失灵),罚操作手10元,罚单位50元。

③停止使用时,未断电源上锁,罚操作手20元;少卡一个轨钳,罚操作手5元。

④润滑不好,罚操作手5元;机容不洁,罚操作手5元。

⑤操作手能发现的隐患,但操作手未发现者,罚10至50元。

⑥摔大臂、脱轨、倒塔帽,罚单位300至1000元。

(7)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①单位罚款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②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

十一、附则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总公司设备管理部。

附1:

六不准,六不吊(总公司规定)

一、六不准

1.六级以上大风不准上机。

2.夜间作业照明条件不好不准上机。

3.雨雪雾天视线不良不准上机。

4.酒后不准上机。

5.身体有病不准上机。

6.未进行安全检查不准上机。

二、六不吊

1.不超吊。

2.不拉吊。

3.弯道和重量不明不吊。

4.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5.捆扎不牢不吊。

6.未经专业训练的指挥人员指挥不吊。

附2:

十不吊(建设部规定)

一、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二、指挥信号不清不准吊。

三、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五、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六、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七、松散物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八、零碎小物件无容器不准吊。

九、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篇2: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一、作业条件

1.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原厂使用规定及符合以下要求:

(1)轨距偏差不得超过其名义值的1/1000。

(2)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

(3)两条轨道的接头必须错开。钢轨接头间隙在3~6mm之间,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差不大于2mm。

(4)距轨道终端1米处必须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走轮半径。

(5)路基旁应开挖排水沟。

(6)起重机在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基础检查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

2.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3.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载荷的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4.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5.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6.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二、作业前的检查和启动

1.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2.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构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3.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4.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三、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1.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面。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2.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米,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米。

3.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4.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米以下。

6.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在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离不得小于5米。

7.主卷扬机未安装在平?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8.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9.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四、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橱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

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米处。

2.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3.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4.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篇3:塔式起重机操作安全标准

一、一般要求

1.塔吊司机和信号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有关部门发给操作证。

2.实行专人专机管理,机长负责制,严格交接班制度。

3.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塔吊,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整机试运转。

4.塔吊距架空输电线应保持安全距离。

5.司机室内应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

二、操作前要求

1.认真阅读塔机说明书,司机必须遵照不同的塔机说明书要求使用。

2.检查路基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清扫轨道及路基,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发生电缆线拉断或塔机出轨事故。

3.检查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方法应该在作空载试车的同时进行各限位试验,不能只检验安全装置的完好程度而不按规定作运行试验。

4.做空载试运行。施工中塔吊的各种运行动作,都要在使用前,用不同速度进行空车试验,试车中应注意各部件及传动声响的检查。

三、操作中要求

1.第一次吊重物时,不要吊起后立即提升到所需高度,要先进行试吊,做到慢起钩,重物离地面50cm左右时稍停,认为没有问题时再继续走升。

2.当挂好钢丝绳索具或吊钩钢丝绳绷紧时,操作人员要立即远离吊重物,防止重物坠落伤人。

3.司机得到指挥人员明确后,方可开始操作;动作前先鸣铃示意,如发现信号不清,不要随意操作。

4.规定塔吊每班应有两名司机,一名司机操作,另一名在地面监护,以避免因指挥不当发生事故。

5.提升重物时,要确认重物的真实重量,要做到不超过规定荷载,不得超载作业。

6.不准起吊被埋住、冻粘的物件,否则因重量不清,发生超载事故。

7.不准斜吊重物,避免造成塔吊失稳。

8.起重臂改变仰角时,必须空载进行,变幅时,不能同时做其他动作。

9.禁止做快速回转,因为回转速度过快会造成构件就位困难,塔身过大扭矩和重物的过大离心力容易发生危险。

10.两台塔吊在同一条轨道作业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11.操作中遇大风(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将吊钩升起,夹好轨钳,当风力达到十级左右时,吊钩落下勾住轨道,并在塔身结构架上拉四根钢丝绳,固定在地锚上。

四、操作后的要求

1.工作完毕,起重机开到轨道中间位置停放,吊钩升到距起重臂端部2~3米处,松开回转制动装置,所有控制器开到零位,切断电源,夹紧轨钳。

2.四限位、两保险安全装置、起重力距限位装置:是用来限制起重机荷载超过规定荷载装置。在作业中由于荷载产生的倾覆力距接近额值时发出警报信号。

3.起重量限制装置:是用来限制荷载重量超过允许值的装置,当荷载超过允许值时,限制器就动作,切断吊钩上升电源停止起重作业,还可以作下降动作,把重物卸下。

4.变幅限位装置:对俯仰架式起重机,是限制起重机臂落极限位置的装置。起臂时,当仰角达60度以上时,上限位动作,切断起臂电源,使起重臂仰的不致太高造成背杆事故。落臂时,当臂杆仰角到10~0度某一位置时,下限位动作,切断落臂电源,以免臂杆受力不匀造成摔杆事故。

5.吊钩超高限位装置:是控制吊钩起升最高极限位置的装置,是防止吊钩发生冲顶,拉断钢丝绳等事故发生。

6.行程限位装置:是控制起重机在轨道上最大行走极限位置的装置,防止出轨倾翻事故。

7.吊钩保险装置:是防止挂在吊钩上的吊索自动脱落的保险装置。

8.卷筒保险装置:是防止卷筒钢丝绳松脱勒出的装置。

9.塔式起重机除四限位两保险以外还应安设幅度显示器、风向风速仪、钢丝绳脱槽保险、旋转限位装置等。

五、安装、拆除作业

首次投入使用的新型塔吊起重机在安装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或工地负责机械设备的工程技术人员要熟悉“使用说明书”有关内容,然后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和安技人员编制安装与拆除的工艺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保证安装过程中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必要时可向生产厂家联系协助安装、调试。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基础

1.固定式起重机基础必须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混凝土基础,该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荷载并满足起重机稳定性要求。

2.碎石基础:起重机轨道不得敷设在地下建筑物的上面,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要求压实、平整捣实,道木之间填满碎石,钢轨接头处必须有道木支承,不得悬空,路基两侧或中间设排水沟,保证路基没有积水。

七、轨道

1.起重机轨道应可靠地通过垫块与道木联接。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得移动,轨道每间隔6米设轨距拉杆一个。

2.轨道纵向和横向坡度均不大于1/1000,轨道误差不大于名义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接头处应在道木上高差不大于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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