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工艺标准
1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固定式交、直和同步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2施工准备
2.1设备及材料要求:
2.1.1电动机应有铭牌,注明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动机的型号、容量、频率、电压、电流、接线方法、转速、温升、工作方法、绝缘等级等有关技术数据。
2.1.2电动机的容量、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并有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
2.1.3电动机的控制、保护和起动附属设备,应与电动机配套,并有铭牌,注明制造厂名,出厂日期、规格、型号及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技术资料。
2.1.4各种规格的型钢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型钢无明显的锈蚀。并有材质证明。
2.1.5螺栓:除电机稳装用螺栓外,均应采用镀锌螺栓,并配相应的镀锌螺母平垫圈、弹簧垫。
2.1.6其它材料:绝缘带、电焊条、防锈漆、调和漆、变压器油、润滑脂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
2.2主要机具:
吊链、龙门架、绳扣、台钻、砂轮、手电钻、联轴节顶出器、台虎钳、油压钳、扳手、电锤、板锉、榔头、钢板尺、圆钢套丝板、电焊机、汽焊工具、塞尺、水平尺、转速表、摇表、万用表、卡钳电流表、测电笔、试铃、电子点温计。
2.3作业条件:
2.3.1施工图及技术资料齐全。
2.3.2土建工程基本施工完毕、门窗玻璃安好。
2.3.3在室外安装的电机,应有防雨措施。
2.3.4电动机的基础、地脚螺栓孔、沟道、电缆管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质量要求。
2.3.5电动机安装场地应清理干净、道路畅通。
2.3.6电动机驱动设备已安装完毕,且初检合格。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设备拆箱点件→安装前的检查→电动机安装→抽芯检查→电机干燥→控制、保护和起动设备安装→试运行前的检查→试运行及验收
3.2设备拆箱点件:
3.2.1设备拆箱点件检查应有安装单位、供货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并作好记录;
3.2.2按照设备供货清单、技术文件,对设备及其附件、备件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详细核对;
3.2.3电动机本体、控制和起动设备外观检查应无损伤及变形,油漆应完好;
3.2.4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3安装前的检查
3.3.1电动机安装前应进行以下检查:
3.3.1.1电动机应完好,不应有损伤现象。盘动转子应轻快,不应有卡阻及异常声响。
3.3.1.2定子和转子分箱装运的电机,其铁心转子和轴颈应完整无锈蚀现象;
3.3.1.3电机的附件、备件应齐全无损伤。
3.3.2电动机的性能应符合电动机周围工作环境的要求,电机选择应符合表2-34的规定。
表2-34电动机型式的选择
序号安装地点采用电动机型号
1一般场所防护式电动机
2潮湿场所防滴式及有耐潮绝缘电机
3有粉尘多纤维及有封闭式电机
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4有易燃、易爆炸危防焊式电机
险场所
5有腐蚀性气体及有密封式及耐酸绝缘电机
蒸汽浸浊的场所
3.4电动机的安装:
3.4.1电动机安装应由电工、钳工操作,大型电动机的安装需要搬运和吊装时应有起重工配合进行。
3.4.2应审核电动机安装的位置是否满足检修操作运输的方便。
3.4.3固定在基础上的电动机,一般应有不小于1.2m维护通道。
3.4.4采用水泥基础时,如无设计要求,基础重量一般不小于电动机重量的3倍。基础各边应超出电机底座边缘100~150mm。
3.4.5稳固电机的地脚螺栓应与混凝土基础牢固地结合成一体,浇灌前预留孔应清洗干净,螺栓本身不应歪斜,机械强度应满足要求。
3.4.6稳装电机垫片一般不超过三块,垫片与基础面接触应严密,电机底座安装完毕后进行二次灌浆。
3.4.7采用皮带传动的电动机轴及传动装置轴的中心线应平行,电动机及传动装置的皮带轮,自身垂直度全高不超过0.5mm,两轮的相应槽应在同一直线上。
3.4.8采用齿轮传动时,圆齿轮中心线应平行,接触部分不应小于齿宽的2/3。伞形齿轮中心线应按规定角度交叉,咬合程度应一致。
3.4.9采用靠背轮传动时,轴向与径向允许误差,弹性联接的不应小于0.05mm,钢性联接的不大于0.02mm。互相连接的靠背轮螺栓孔应一致,螺帽应有防松装置。
3.4.10电刷的刷架、刷握及电刷的安装;
3.4.10.1同一组刷握应均匀排列在同一直线上;
3.4.10.2刷握的排列一般应使相邻不同极性的一对刷架彼此错开,以使换向器均匀的磨损;
3.4.10.3各组电刷应调整在换向器的电气中性线上;
3.4.10.4带有倾斜角的电刷,其锐角尖应与转动方向相反;
3.4.10.5电刷与铜编带的连接及铜编带与刷架的连接应良好。
3.4.11定子和转子分箱装运的电动机,安装转子时,不可将吊绳绑在滑环、换向器或轴颈部分。
3.4.12高压同步电机轴承座有绝缘时,应用1000V摇表测定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佟£
3.4.13电机接线应牢固可靠,接线方式应与供电电压相符。
3.4.14电动机安装后,应做数圈人力转动试验。
3.4.15电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必须良好。
3.5电动机抽芯检查:
3.5.1电动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抽芯检查:
3.5.1.1出厂日期超过制造厂保证期限;
3.5.1.2经外观检查,或电气试验,质量有可疑时;
3.5.1.3开启式电动机,经端部检查有可疑时;
3.5.1.4试运转时有异常情况;
3.5.1.5交流电动机容量在40kW及其以上者,安装前宜做抽芯检查。
3.5.2抽芯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5.2.1电动机内部清洁无杂物;
3.5.2.2电机的铁心、轴颈、滑环和换向器等应清洁,无伤痕、锈蚀现象,通风孔无阻塞;
3.5.2.3线圈绝缘层完好,绑线无松动现象;
3.5.2.4定子槽楔应无断裂、凸出及松动现象,每根槽楔的空响长度不应超过1/3,端部槽楔必须牢固;
3.5.2.5转子的平衡块应紧固,平?螺丝应锁牢,风扇方向正确,叶片无裂纹。
3.5.2.6磁极及铁轭固定良好,励磁线圈紧贴磁极,不应松动;
3.5.2.7鼠笼式电机转子导电条和端环的焊接应良好,浇铸的导电条和端环应无裂纹;
3.5.2.8电机绕组连接正确、焊接牢固;
3.5.2.9直流电机的磁极中心线与几何中心线应一致;
3.5.2.10电机的滚珠轴承工作面应光滑、无裂纹、无锈蚀,滚动体与内外圈接触良好,无松动;加入轴承内的润滑脂应填满内部空隙的2/3。
3.6电机干燥:
3.6.1电机由于运输、保存或安装后受潮,绝缘电阻或吸收比,达不到规范要求,应进行干燥处理;
3.6.2电机干燥工作,应由有经验的电工进行,在干燥前应根据电机受潮情况制定烘干方法及有关技术措施。
3.6.3烘干温度要缓慢上升,铁芯和线圈的最高温度应控制在70~80℃。
3.6.4当电机绝缘电阻值达到规范要求时,在同一温度下经5h稳定不变时,方可认为干燥完毕。
3.6.5烘干工作可根据现场情况、电机受潮程度选择以下方法进行:
3.6.5.1采用循环热风干燥室进行烘干;
3.6.5.2灯泡干燥法。灯泡可采用红外线灯泡或一般灯泡使灯光直接照射在绕组上,温度高低的调节可用改变灯泡瓦数来实现。
3.6.5.3电流干燥法。采用低电压,用变阻器调节电流,其电流大小宜控制在电机额定???流的60%以内。并应设置测温计,随时监视干燥温度。
3.7控制、保护和起动设备安装:
3.7.1电机的控制和保护设备安装前应检查是否与电机容量相符。
3.7.2控制和保护设备的安装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一般应装在电机附近。
3.7.3电动机、控制设备和所拖动的设备应对应编号。
3.7.4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敷导线长度应小于0.3m,并应加强绝缘,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套保护管。
3.7.5高压电动机的电缆终端头应直接引进电动机的接线盒内。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接线盒处加装保护措施。
3.7.6直流电动机、同步电机与调节电阻回路及励磁回路的连接,应采用铜导线。导线不应有接头。调节电阻器应接触良好,调节均匀。
3.7.7电动机应装设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相序断相和低电压保护装置。
3.7.8电动机保护元件的选择:
3.7.8.1采用热元件时,热元件一般按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1~1.25倍来选。
3.7.8.2采用熔丝(片)时,熔丝(片)一般按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25倍来选。
3.8试运行前的检查:
3.8.1土建工程全部结束,现场清扫整理完毕。
3.8.2电机本体安装检查结束。
3.8.3冷却、调速、润滑等附属系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分部试运行情况良好。
3.8.4电机的保护、控制、测量、信号、励磁等回路的调试完毕动作正常。
3.8.5电动机应做下列试验
3.8.5.1测定绝缘电阻:a.1kV以下电动机使用1kV摇表摇测,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M伲
篇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4次以上1000千牛?米以上起重设备或100吨以上起重机或龙门吊的安装拆卸,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三台种1000千牛?米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4次以上800千牛?米以上起重设备或50吨以上起重机或龙门吊的安装拆卸,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一台种800千牛?米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4次以上630千牛?米以上起重设备或30吨以上起重机或龙门吊的安装拆卸,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一台种630千牛?米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与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篇3: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
第七条(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安装人员的培训)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
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第十三条(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
篇4:机电设备安装工岗位责任制
机电设备安装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矿工作面机电设备的安装、回收工作、以及水泵、管路和井上、下大型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2、熟悉本工作范围内各种机电设备的技术特征、性能、构造和安装、拆运方法,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装拆运任务。
3、所有进行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需事先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
4、安装大型机电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单项工程操作程序、施工措施和质量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5、机电设备安装后,一律试运转,需要测定技术数据的,一定要进行测定,并认真做好记录。
6、电气设备进行验收试运转时,应严格执行各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篇5: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改造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称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备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执行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6、维修、保养。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四)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进行维修保养。
7、改造。机械设备改造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认可,改造后的机械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国家、省、市不允许改造的机械不准私自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