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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8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配套使用。

1.0.4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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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梯安装验收条件

1.验收电梯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10058的规定。

2.提交验收的电梯应具备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2.1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电气敷线图;

g.部件安装图;

h.安装说明书;

i.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2.2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安装自检记录;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3.安装完毕的电梯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机房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通向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积水与油污。机房、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他设置。

4.电梯各机械活动部位应按说明书要求加注润滑油。各安全装置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5.电梯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的电梯产品和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6.验收用检验器具与试验载荷应符合GB10059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均在计量检定周期内。

篇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0**年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l.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

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三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二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三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三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三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

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一、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略)

二、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略)

三、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略)

篇4:珠海发电厂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ManagementStandardforQualityCheckandAcceptationofEquipment

2003-07-31发布

2003-08-01实施

珠海发电厂发布

前言

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要求及我厂实施的实际情况,本标准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原2000年发布的Q/104-206.02-2000《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管理标准》进行修订。替代原有的管理标准。

本标准对我厂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的管理职能具体要求与考核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标准的实施,明确了各个部门在设备检修质量验收中的职责,确保了设备通过严格的程序、按既定的检修质量标准完验收,把好了设备的检修质量关。

本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维修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维修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莫国平

本标准修订人:郭永雄

本标准审核人:郑魏

本标准批准人:潘勇坚

珠海发电厂企业标准

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ManagementStandardforQualityCheckandAcceptationofEquipmentQ/ZHH-31-203-WX.38-20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海发电厂设备质量验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发电厂设备检修质量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水利电力部1991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SD230----87《发电厂检修规程》

3管理职能

3.1生技分部是我厂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厂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的管理。

3.2检修、运行部是检修质量验收工作分工管理部门,对全厂或部分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工作负责。

3.3设备质量验收实行班组、部门和厂部三级验收制度。班组负责零星验收,部门负责分段验收,厂部负责整体验收。

篇5:水力发电厂设备检修质量验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检修质量保证、监督体系,以检修规程及相关的标准为指导,实施检修的全过程管理,检修质量管理程序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及相关文件汇编》和检修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成立以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为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厂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安全生产部,建立以安全生产部第一负责人牵头的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网络,网络成员由安全生产部专责工程师、各工区专责工程师或专责人组成。

第五条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厂有关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二)全面负责电厂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的制度制定,指标分解、落实,检查考核工作。

(三)审核保证各项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标准落实的方案、措施、规划。

(四)对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进行定期分析。

第六条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工作,制定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标准。

(三)负责全厂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统计、报送工作。

(四)组织对因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问题造成非计划停运及不安全事件的原因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七条各部门专责人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监理与验收要求

第八条需进行设备检修质量监理的项目

(一)设备A、B、C级检修及D级检修。

(二)设备更新改造等专项工程。

(三)设备重要的调整与试验。

(四)设备重大缺陷处理。

第九条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

(一)由安全生产部第一负责人牵头组成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小组,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小组负责审查检修项目任务书中的项目质量验收标准、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二)检修过程中执行检修文件包制度,根据质量要求和作业流程,对直接影响检修质量的W、H点进行检查和签证。对检修项目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监控点,实行质量验收卡制度,加强对检修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

(三)对主设备大修分阶段专业验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填写质量验收卡,双方(实施单位、安全生产部各专责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在现场质量监督、阶段专业验收中,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部第一负责人报告;若要增加检修工作量或工作项目,验收小组在厂领导批准后,方可下发通知书,在结算时按通知书增加相关费用。

(四)在设备检修试运行前,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书面交代设备、系统的检修和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中应注意的事项。

(五)检修人员完成设备缺陷处理或检修工作后,运行人员到设备现场确认缺陷是否已经消除、检修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六)设备检修质量监理与验收中,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厂领导报告,设备检修项目完成后,审定各专业现场质量验收卡和有关资料。

第四章检修质量验收

第十条设备检修质量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质量检验实行检修人员的自检和验收人员的检查相结合。

(二)检修人员必须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良好的工艺,确保检修质量。在每项工作完毕后,要按照《检修规程》(或调试、校验规程等)的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合格以后才能申请正式验收。

(三)各级验收人员由各单位专责工程师(技术员)担任。验收人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参加检修,主动帮助检修人员解决质量问题,同时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做好验收工作,把好质量关。

(四)验收人员对不符合检修工艺的操作方法有权否决,对未达到检修质量标准的项目或未填写“验收记录”有权拒绝验收。

(五)根据设备检修质量的优劣,验收人员有权向厂领导建议予以奖惩。由于检修质量和验收不严造成事故者,应分别追究检修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六)检修工作完成后,检查要细,根据职责要求,安全生产部、机电维护和发电运行工区专责工程师、机电维护质量跟踪人员应到位。意外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汇报安全生产部第一负责人和厂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讨论制定方案。然后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办法

(一)检修部件不是十分重要、检修工艺比较简单的工序及辅助设备的小修,一般由有关检修专业组组长实行一级验收,工区实行二级验收,维护工区专责工程师负责组织,发电运行工区专责工程师质量把关,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主要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二)除上述规定外的质量验收,均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其验收程序是:首先检修单位进行一级验收;合格后申请二级验收;二级验收合格后再申请三级验收。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认真填写质量评价并签名。

(三)有关各技术监督的验收项目,应由各技术监督专责代表厂部参加验收。

(四)分步试运行(包括部分试验)应由运行负责人主持,有关检修人员和运行人员参加。在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技术记录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分步试运行。

(五)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总验收和整体试运行,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人主持,一级、二级验收有关人员参加。根据质量检验、分段验收和分步试运行以及现场检查结果,安全生产部负责整体试运行。试运行内容包括各项冷态和热态试验以及带负荷试验。

(六)试运行前,检修人员应向运行人员交待设备和系统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中应注意事项。在试运行期间,检修和运行人员应共同检查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

(七)机组经过整体运行,并经现场全面检查,认为情况正常后,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批准,运行前台值长向调度报竣工,正式交付电网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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