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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巡回检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7

为了更好地保证压力容器长周期运行,贯彻以现场监督为主,定期检修的原则,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狠抓责任制、承包制,充分调动操作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设备完好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人员要明确分工与职责,对分工负责的设备负有监督好的责任,并同是做到:

(1)每天定时上岗检查自己所负责设备的运行情况,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查看运行记录。

(2)发现设备缺陷,若不停车可消除的应立即组织消除,需停车消除的,及时向设备管理员反映,由设备管理员列入设备检修计划消除之。设备缺陷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时,应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

(3)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完整齐全。

(4)检查设备运行,跑、冒、滴、漏及整洁情况,防腐、防冻、保温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5)检查设备操作压力、温度等,是否超负荷运行。

(6)做好当天的设备运行及检查记录。

二、操作工作必须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同时必须做到。

(1)坚守岗位,按设备巡检路线定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保持设备整洁及周围环境卫生。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十字作业法”。

(4)密切观察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附件的运行,压力、液位有无异常,及时向班组长反映设备运行情况。

三、设备管理部门对岗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有监督指导权。

(1)定期抽查操作工的巡回检查记录及现场情况,对执行巡检制度好的单位(个人)有权向上级部门推荐,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执行不好的给予批语和适当的经济制裁。

(2)对站内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苗头及不正常状态,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尽早消除。重大隐患而暂时又未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及时研究消除缺陷的对策。若缺陷严重,而又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篇2:油水泵站巡回检查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证泵站设备长周期运行,贯彻以维修为主,检修为辅的原则,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狠抓责任制、包机制,充分调动操作工,维修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设备完好水平,特重新修订本制度。

一、维修工要明确分工,对分工负责的设备负有维修好的责任,并同是做到:

(1)每天定时上岗检查自己所负责设备的运行情况,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查看运行记录。

(2)发现设备缺陷,若不停车可消除的应立即组织消除,需停车消除的,及时向设备管理员反映,由设备管理员列入设备检修计划消除之。设备缺陷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时,应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

(3)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完整齐全。

(4)检查设备运行,跑、冒、滴、漏及整洁情况,防腐、防冻、保温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5)检查设备操作压力、温度等,是否超负荷运行。

(6)检查设备润滑情况,润滑部位温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7)做好当天的设备运行及检查、维修记录。

二、操作工作必须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同时必须做到。

(1)坚守岗位,按设备巡检路线定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定期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若发现润滑油液位低于最低限度时要及时补充,发现润滑油变质或乳化时,应立即换油。

(3)对于动设备要定期切换,备劝每天要盘车。

(4)保持设备整洁及周围环境卫生。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十字作业法”。

(6)积极支持维修工的工作,及时向维修工反映设备运行情况。

三、设备管理部门对岗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有监督指导权。

(1)定期抽查操作工和维(检)修工的巡回检查记录及现场情况,对执行巡检制度好的单位(个人)有权向上级部门推荐,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执行不好的给予批语和适当的经济制裁。

(2)对站内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苗头及不正常状态,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尽早消除。重大隐患而暂时又未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及时研究消除缺陷的对策。若缺陷严重,而又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篇3:生产现场巡回检查管理规定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厂生产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3管理职能

3.1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3.2安全生产部负责对本标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运行值班人员每值应对运行设备、热备用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4.2检修设备专职人每周应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4.3运行车间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应对生产现场、运行设备、热备用进行全面的巡回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4.4检修公司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对生产现场、所管辖设备进行全面的巡回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4.5水工车间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对大坝、水工建筑物、防洪设施进行全面的巡回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4.6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对生产现场进行全面的巡回在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4.7生产副厂长每月应至少一次对生产现场进行全面的巡回安全检查。

4.8生产运行设备、热备用设备应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中,应及时登记,按照“零缺陷”管理的要求及时消缺。

4.9生产现场的各种设备标示、安全标示应齐全完整,标示正确,生产场所各种防护设施齐全完好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安排整改。

5检查与考核

5.1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在厂安全例会上通报。

5.2月度考核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5.3年度考核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6附则

6.1本标准的执行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大唐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电企业运行管理,统一、规范运行管理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以下简称三制)的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定时间、定线路、定设备、定标准,做到表格化,使各项工作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检查、责任到人。

各发电企业要加强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管理,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监督,持续改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管理办法,总结集团公司系统的先进经验,改进管理,全面提高系统的管理水平。

(二)对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三制”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认真抓好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的落实;

(二)及时解决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奖惩;

(三)不断总结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经验,向集团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发电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厂长(总经理)作为本企业“三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三制”的标准化作业工作;

(二)生产副职作为“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分管负责人,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负责;

(三)总工程师作为“三制”的技术负责人,对“三制”制度、标准的起草、制定和完善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四)发电部作为“三制”的组织、管理、实施部门,负责“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制度、标准的起草牵头工作,负责“三制”标准化作业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质量负责;

(五)“三制”的标准化作业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与运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

(六)安全监督部门对“三制”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技术管理、对设备的检修维护质量和消缺及时性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交接班管理

第七条运行交接班是指运行各岗位人员工作的移交和接替。发电企业运行岗位的交接必须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第八条运行岗位的交接班必须做到严谨、周密、严肃认真、上下衔接,交接时必须进行整队交接。交接形式以书面文字为准,必要的口头交代必须语言规范、清晰、明确。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出本单位的交接班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交接班标准要明确交接班前各岗位人员的检查时间、线路、项目、标准。

(二)交接班过程要做到交接双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交班前半小时、接班后15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和办理工作票,特殊情况除外。

(四)交接班的内容:

1.运行方式及方式变动情况。

2.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部署情况,重点核对接地装置。

3.设备、系统缺陷和消缺情况。

4.全厂带负荷情况、潮流分布、负荷预计。

5.所辖设备的运行状况。

6.异常、事故及处理情况。

7.定期工作开展情况。

8.现场安全措施、运行方式与值班记录、模拟图的对应情况。

9.公用设施、台帐、器具及文明卫生情况。

10.上级指示、命令、指导意见。

第十条交班应做到:

(一)交清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交清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缺陷情况;交清运行操作及检修情况。

(二)对发生的缺陷按《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三)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情况进行准确、详实、全面的记录。

(四)对本班发生的异常情况按《运行分析管理标准》有关内容执行。

(五)做好管辖区域、CRT及表盘的卫生清洁工作。

(六)交清本班进行的定期工作,交清设备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及处理情况。

(七)说明调度、上级的指示、命令及下发文件。

(八)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交班人应做详实的解答。

第十一条接班应做到:

(一)接班前的检查:查报表、日志记录;查各表盘、CRT画面设备运行情况;接班时主要运行参数及现场实际设备运行情况。

(二)查管辖区域及表盘卫生应达到《文明生产管理标准》要求。

(三)接班后,做到“五清楚”,即: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清楚;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清楚;操作及检修情况清楚;安全情况及预防措施清楚;现场设备及清洁情况清楚。

(四)对新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由班长安排专人进行接班前检查。

第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况不能交接班:

(一)当班发生的异常处理不清及重大操作、事故处理未告一段落时不交接。

(二)岗位不对口、精神状态不好不交接。

(三)备用设备状态不清楚不交接。

(四)设备维护及定期试验未按规定执行不交接。

(五)调度及上级命令不明确不交接。

篇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

(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2、附件3)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第十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见附件5),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见附件7)。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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