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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6

1、目的: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生产线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

4.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

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4.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

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

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4.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

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

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

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

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

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篇2: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1989年第41号令)的规定,现将《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

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

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同意后,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一),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培训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培训计划,定期汇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正规化进行教学,编写教学方案,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单位除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单位应是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局、总公司级的单位;

二、具有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的主考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三、考核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器材等,均应符合考核实力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考核安全保证体系和健全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二),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第七条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考核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考核计划,定期汇报考核的实施情况;

四、严格按考核标准和考场纪律进行考核,杜绝不正风气;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考核费用.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不少于5年;熟悉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培训大纲;有实际授课教学经验.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程师不少于5年,技师不少于10年;熟悉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具有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推荐,填写《北京市特种

篇3:安全生产作业证制度

1、为了规范公司证件管理,做到持证上岗,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2、培训中心负责企业各类人员证件的发放、审查、更换工作。

3、各车间负责将不符合上岗规定的证件进行收集、更换。

4、管理工作流程

4.1实习证

4.1.1公司新招员工、复转军人、外调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发放实习证,实习期限1般为1年。跨车间不同工种的转岗员工换发实习证,实习期限1般为3个月。

4.1.2发放“实习证”后,由各单位继续完成实习期培训,并进行考核。

4.2操作证

实习期满后,实习期结束后由所在车间填写《新员工(转岗员工)实习期考核表》,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填入《员工培训档案》考试合格者换发操作证,并交回实习证。成绩不合格者操作证延期发放,3个月后重新考试,合格后发证。培训中心建立操作证台帐。

4.3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

4.3.1特殊人员包括:焊工、电工、水处理工、危化品操作、司炉工、起重工、压力容器工、电梯工等。

4.3.2培训中心根据安监局、技术监督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资格证由上级部门发放,培训中心建立台帐。

4.3.3所有持有特殊作业资格证的员工,如调离本岗位,由车间上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所在岗位。

4.3.4培训中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有特殊证件的员工进行考核、复审。

4.3.5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由培训中心统一管理,以便检查考核、复审。

4.4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合格证

4.4.1公司员工必须取得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发放的“安全生产资格证”方可上岗。培训中心做好“安全生产资格证”培训工作并建立台帐。

4.4.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资格证”的检查、管理、建档工作。

4.4.3员工调动时,持“安全资格证”及档案卡到培训中心办理相关转岗手续。

4.4.4《从业人员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培训中心每年按期对《安全合格证》进行复审,做好换证工作。

4.5证件的补发

4.5.1所有持证的员工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各种证件,不得损坏、丢失、或转借他人。

4.5.2证件破损者持原有证件到培训中心办理更换手续;丢失者,车间应及时上报,经核实,办理补办手续。

5、相关记录有:《实习证台帐》、《从业人员安全合格证、操作证台帐》、《特殊作业人员证件台帐》、《分析工台账》。

篇4:安全作业证发放管理制度

一、发证范围

1、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上岗独立操作的资格凭证。公司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维修作业、辅助作业以及从事安全、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都须取得安全作业证,方可独立作业。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取得公司安全作业证外,还必须取得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证。

二、证件发放

1、在发放安全作业证之前,安全部门应对发证对象进行培训、考试、考核。

2、内容包括: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以及事故处理、紧急救护能力。

3、.通用工种(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4、直接从事安全、生产、设备的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除考核上述相关内容外,还应考核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

6、考核成绩由安全部门存档。

5、发证对象经考核合格后,由安全部门填写成绩,并发给安全作业证。

三、使用与管理

1、凡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维修作业、辅助作业人员和直接从事安全、生产、设备的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随时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及奖惩情况。

3、无证或未带证者不得上岗。证件遗失由安全部门按程序补办。

4、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一次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由安保部负责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并且不得独立上岗。

5、员工离职其证件由安保部收回。

篇5: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生产线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4、程序: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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